国产色av,短篇公交车高h肉辣全集目录,一个人在线观看免费的视频完整版,最近日本mv字幕免费观看视频

首頁 > 文章中心 > 項目單位申請報告

項目單位申請報告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項目單位申請報告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項目單位申請報告

項目單位申請報告范文第1篇

我單位負責開發建設的××項目已經完成相關前期工作,特申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現就該項目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建設單位基本情況

建設單位設立情況、性質(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駐京部隊或其他性質單位)、業務范圍和本單位現有用地情況。

二、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該項目建設的相關背景、必要性;

項目擬用地選址具置、規劃依據和所在區域的功能定位,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用地性質、建筑規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設方案詳細內容;

項目投資總額和資金來源;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和已經取得的相關批準文件;

其他需要特殊說明的情況。

三、建設項目用地情況

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確定的有關依據、標準和過程等;

建設項目用地的現狀權屬情況,包括總用地中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面積,用地現狀中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面積情況,占用耕地或基本農田的面積,占用耕地的補充方式、標準和資金落實情況;

建設項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況;

建設項目相關用地指標情況,包括建筑密度、容積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或分攤土地面積)情況等。

特此報告。

·申請報告怎么寫 ·申請報告格式 ·設備申請報告 ·活動申請報告 ·加薪申請報告

·助學金申請報告 ·經濟適用房住房申請報告 ·申請報告格式 ·職稱申請報告

附件: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行政機關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原件);

③標注項目用地范圍和坐標的地形圖(原件);

④其他有關資料(復印件)。

項目單位申請報告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推動我國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制訂和頒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明確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范圍,劃分各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

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目錄》中規定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地方政府發展改革委(計委)和地方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

第三條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準機關。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進行核準,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五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其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甲級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第六條項目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并頒發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范文本,指導企業的項目申報工作。

第八條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核準程序

第十條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須按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隸屬單位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其它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應經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并提出意見,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省級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應與發展改革委聯合報送)。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應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向國務院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項目核準機關如認為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上報材料齊全后,項目核準機關應正式受理,并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核準申請后,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如涉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五條項目核準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核準機關委托咨詢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經國務院核準同意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出具項目核準文件。

第十七條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核準內容及效力

第十八條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布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六)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

(七)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了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九條項目申報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二十條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自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報告。原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二十二條對應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減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

第二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應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撤消對該項目的核準。

第二十七條項目核準機關要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于應報政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具有核準權限的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本辦法的精神和要求,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核準。

項目單位申請報告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國外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提高國外貸款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債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借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及與貸款混合使用的贈款、聯合融資等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境內企業、機構、團體均可申請借用國外貸款。

第四條國外貸款屬于國家外債,按照政府投資資金進行管理。國外貸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

第二章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

第五條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是項目對外開展工作的依據。借用國外貸款的項目必須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

未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和項目用款單位不得向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等國外貸款機構正式提出貸款申請。

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外債管理及國外貸款使用原則和要求,編制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并據此制定、下達年度項目簽約計劃。

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商國務院財政部門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向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納入國外貸款規劃的備選項目。

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資金、承擔貸款償還責任或提供貸款擔保的,應當同時出具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部門意見。

第八條申報納入國外貸款規劃的備選項目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簡要情況;

(二)項目建設必要性;

(三)擬申請借用國外貸款的類別或國別;

(四)貸款金額及用途;

(五)貸款償還責任。

第九條已納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日本政府日元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如需調整貸款來源或撤銷貸款的,應當將調整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納入其他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如需調整貸款來源的,應當將調整內容在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審批階段一并報批。

第十條原批準使用其他資金的項目,擬申請轉用國外貸款;或已批準使用國外貸款的項目,擬申請轉用其他資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一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參與項目的有關對外工作,指導和督促國外貸款規劃及年度項目簽約計劃的落實。

第十二條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一)由中央統借統還的項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由省級政府負責償還或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按照省級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審批權限,按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除應當報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審批權限不得下放。

(三)由項目用款單位自行償還且不需政府擔保的項目,參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辦理:凡《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所列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分別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之外的項目,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三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三條項目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并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后,項目用款單位須向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直接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由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括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內容,不再單獨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五條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建設規模及內容、總投資、資本金、國外貸款及其他資金、項目業主、項目執行機構、項目建設期;

(二)國外貸款來源及條件,包括國外貸款機構或貸款國別、還款期、寬限期、利率、承諾費等;

(三)項目對外工作進展情況;

(四)貸款使用范圍,包括貸款用于土建、設備、材料、咨詢和培訓等的資金安排;

(五)設備和材料采購清單及采購方式,包括主要設備和材料規格、數量、單價;

(六)經濟分析和財務評價結論;

(七)貸款償還及擔保責任、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計劃。

第十六條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當附以下文件:

(一)項目批準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文件或項目備案文件)。

(二)國際金融組織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提供國外貸款機構對項目的評估報告。

(三)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時,如項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資金、承擔貸款償還責任或提供貸款擔保的,出具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部門意見。

(四)申請使用限制性采購的國外貸款項目,出具對國外貸款條件、國內外采購比例、設備價格等比選結果報告。

第十七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條件是:

(一)符合國家利用國外貸款的政策及使用規定;

(二)符合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

(三)項目已按規定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四)國外貸款償還和擔保責任明確,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計劃落實;

(五)國外貸款機構對項目貸款已初步承諾。

第十八條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準后,項目建設內容、貸款金額及用途等發生變化的,須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將調整方案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批準文件,是對外談判、簽約和對內辦理轉貸生效、外債登記、招標采購和免稅手續的依據。

第二十條未經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項目,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對外簽署貸款協定、協議和合同,外匯管理、稅務、海關等部門及銀行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自批準之日起兩年內,項目未簽訂國外貸款轉貸協議的,該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四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項目實施工作,監督有關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國外貸款項目出現余款時,項目用款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有關余款取消手續,并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抄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如將余款繼續用于完善原項目建設的,應當參照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要求,編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負責將國外貸款進行轉貸的轉貸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批準文件,對項目的國外貸款進行轉貸,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外貸款支付和償還情況。

由各級政府負責償還國外貸款或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轉貸機構原則上應當按貸款方提供的貸款條件進行轉貸。如以規避外債風險為目的需對上述項目轉貸條件進行調整的,轉貸機構應當事先征得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同意。

第二十五條項目用款單位要依法履行國外貸款償還責任,及時進行外債登記,加強國外貸款債務風險管理。

項目用款單位要建立項目信息反饋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準項目的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進度報告。

項目單位申請報告范文第4篇

第一條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加快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縣委〔20*〕38號)要求,設立*縣服務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縣服務業發展資金”)。為加強縣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財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萬元作為縣服務業發展資金,專項用于扶持全縣服務業發展。縣服務業發展資金由縣財政實行專戶核算,專款專用,滾動使用。

第三條縣服務業發展資金應當根據項目安排,遵循公開申請、科學評審的原則,嚴格程序,規范操作。

第二章資金支持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縣服務業發展資金重點用于旅游、現代物流、商貿等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扶持,服務業宣傳、培訓、檢查、監測、考核、獎勵、統計和重大服務業項目前期工作等。縣財政已設立專項資金的服務業領域,不再重復安排縣服務業發展資金。

第五條申請縣服務業發展資金補助的項目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縣服務業發展規劃確定的方向和重點;

(二)企業的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在*縣辦理并在*縣繳納各項稅費;

(三)符合《*縣扶持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試行)》(龍政發〔20*〕26號)相關政策規定要求。

第三章項目申報

第六條縣服務業辦公室于每年12月份下發申報縣服務業引導資金的通知。申請縣服務業引導資金應根據要求,向縣服務業辦公室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第七條各鄉鎮(街道)、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申報,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后上報縣服務業辦公室。

第八條縣服務業發展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資產狀況、項目建設情況等);

(二)申請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稅費減免、單項獎勵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三)申請人認為能反映其服務水平的證明材料;

(四)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縣服務業發展資金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材料:

(一)*縣服務業發展資金申請表(包括申請項目基本情況、投資規模、經濟及社會效益情況等)

(二)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三)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批準文件;

(四)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和按季結息單;

(五)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六)項目單位履約承諾情況;

(七)縣服務業辦公室、財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四章項目審批

第十條縣服務業發展資金實行聯合審批制度。

第十一條縣服務業辦公室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內容對縣服務業發展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二條縣服務業辦公室組織財政、地稅、國稅、發改局對上報材料進行核實、評審后,編制縣服務業發展資金年度資金安排方案,報縣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初審,提交縣政府財政聯席會議審定。

第五章資金拔付

第十三條對核準享受扶持政策的服務業項目,其所享受的扶持款項由縣財政局按照縣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的審定意見予以撥付。扶持資金具體撥付方法及額度按照龍政發〔20*〕26號文件規定執行,其中單項獎勵類經縣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認定并經公示后一次性予以兌現。

第十四條服務業宣傳、培訓、檢查、監測、考核、獎勵、統計等工作經費,每年從縣服務業發展資金中安排,額度控制在50萬元以內,年初由縣服務業辦公室審核并報縣政府分管服務業領導審批后由縣財政局直接撥付縣發改局,專款專用。

第六章資金使用監督

第十五條縣財政局根據自身職責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對專項資金的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

第十六條縣審計局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審計工作,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進行績效審計與檢查。

第七章罰則

第十七條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和稅費減免的項目,均應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縣服務業辦公室和縣財政局接受單位、個人對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和稅費減免項目在審批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項目單位有提供虛假情況騙取縣服務業發展資金的,縣服務業辦公室、財政局依法收回縣服務業發展資金,并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項目主管部門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等騙取縣服務業發展資金的,一經查實,縣服務業辦公室三年之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并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縣服務業辦公室、財政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索賄受賄的;

項目單位申請報告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規范管理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促進高技術產業健康發展,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法律法規,依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為主要任務,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列入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并給予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管理,由項目單位具體實施的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以下簡稱“國家高技術項目”)。

對于中央預算內資金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方式注入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家高技術項目包括:

(一)國家高技術產業化項目(以下簡稱“產業化項目”),是指以關鍵技術的工程化集成、示范為主要內容,或以規模化應用為目標的科技自主創新成果轉化項目。

(二)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制和重大產業技術開發項目(以下簡稱“研制開發項目”),是指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需要的重大技術裝備研制項目和重點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所急需的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項目。

(三)國家產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項目,是指以突破產業發展的技術瓶頸、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研發及驗證能力為目標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實驗室項目”)和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中心項目”),以及以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技術中心項目”)。

(四)國家高技術產業技術升級和結構調整項目,是指以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改造落后的生產條件為主要內容,以推進信息產業、生物產業、民用航空航天產業擴大規模,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積極發展電子商務和企業信息化為目標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升級調整項目”)。

(五)其他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含事業單位投資項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本辦法所稱貸款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資金(以下簡稱“國家補貼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家高技術項目的組織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提出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研究提出相關產業的發展政策;

(二)研究確定國家高技術項目的重點領域和重點任務;

(三)組織評審國家高技術項目,批復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

(四)編制和下達年度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和投資計劃;

(五)協調國家高技術項目的實施工作,組織或委托項目評估工作。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項目主管部門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經濟(貿易)委員會。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并對項目承擔主管責任。具體要求由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規定。

對跨地區、跨部門組織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可由相關地區或部門協商確定項目主管部門,或由組織部門指定項目主管部門。

項目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組織本部門、本地區和本企業(集團)的高技術項目申請國家補貼資金的相關工作,對項目的建設條件、招標內容等進行初審,審查通過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并對初審結果和申報材料負責;

(二)負責國家高技術項目的管理工作和項目實施中重大問題的協調、處理,確保項目按期完成并組織項目驗收工作;

(三)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進行稽察、審計和檢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將本部門、本地區和本企業(集團)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執行情況匯總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單位是指依照我國法律登記、注冊,申請高技術項目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或事業法人。項目單位應具有較好的經營管理水平,具備承擔國家高技術項目所需的技術開發能力和資金籌措、工程建設組織管理能力。

項目單位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和項目公告的要求,編制并向項目主管部門報送高技術項目國家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二)按照項目組織部門、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確定的內容和要求實施項目;

(三)按要求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和經費落實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四)對國家補貼資金要實行專賬管理;

(五)接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各級財政、審計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或上述部門委托的機構所進行的評估、稽察、審計和檢查;

(六)項目總體目標達到后,及時按要求進行項目驗收。

第三章申報及審核

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和相關產業政策,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明確國家支持的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實施時間,以及安排國家補貼資金的方式和標準。

第九條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核準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應在核準或備案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審批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有權審批單位批準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按照有關規定應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項目,可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提出資金申請,不再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也可在項目經審批或核準同意后,根據國家有關投資補助、貼息的政策要求,另行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條申請國家高技術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降耗、環保、安全等要求,項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三)應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歸屬明晰;

(四)項目單位必須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資金籌措、項目實施能力,以及較好的資信等級,資產負債率在合理范圍內,項目已基本具備實施條件,項目所需資金已落實;

(五)建設項目應按本辦法第九條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已基本具備開工建設條件,或已經開工建設但審批、核準或備案未超過兩年,已通過項目用地預審或用地已經依法批準,具有環保以及其他許可文件。

第十一條申請國家高技術項目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業化項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識產權、消化吸收創新、國內外聯合開發的技術等)應具有先進性和良好的推廣應用價值、有關成果鑒定、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或技術檢測報告等證明材料、必要的驗證和生產許可;項目單位具有較強的工程建設組織管理能力,具有開展相關產業化項目的生產、經營資格。

(二)研制開發項目的研制開發方案先進、可行,目標明確;項目單位應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和裝備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關領域的研發基礎和研發隊伍;重大技術裝備研制項目應結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實驗室項目和工程中心項目的項目單位須為已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組建,并完成相關組建工作的國家工程實驗室的依托單位或國家工程研究中心;項目建設內容符合該工程實驗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發展方向和任務,建設方案合理。

(四)技術中心項目的項目單位須為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且該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最近年度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中得分70分以上;項目應能夠支撐企業關鍵、核心技術的開發。

(五)升級調整項目應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項目單位具有良好的現代企業運行機制和較好的經營業績;具有開展相關產品生產的資格,項目必須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產品符合國家和國際有關標準。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應根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編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具體要求由項目公告或通知具體規定,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背景、項目建設(研發)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各項建設(研發)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國家補貼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招標內容(適用于申請國家補貼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可根據具體情況附以下相關文件: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或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的批準文件;

(二)技術來源及技術先進性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投資項目);

(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六)金融機構出具的貸款承諾,申請貼息的項目還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或合同;

(七)項目單位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項目主管部門應根據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審查項目單位提出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對審查合格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中,對于工作職能屬于省級經濟(貿易)委員會的項目,由省級經濟(貿易)委員會作為項目主管部門,并由省級經濟(貿易)委員會商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后,由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級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時通知項目主管部門在要求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對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組進行專家評審或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必要時可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的意見。

專家組應由專業性、權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與項目無重大相關利益的專家組成。專家組應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審項目。

專家評審或咨詢機構評估應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項目進行評審評估:

(一)項目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二)項目對相關產業的優化升級具有的帶動作用;

(三)項目單位的經營能力和技術開發能力;

(四)項目的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

(五)項目實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科學、公平、擇優的原則,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或咨詢機構的評估意見,綜合考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意見,審查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并將項目的評審評估意見和審批結果以適當的方式告知項目主管部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是下達國家補貼資金的依據,應包括項目實施的總體目標、國家補貼資金額度和資金使用方向。批復文件可單獨辦理,也可集中辦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

(一)符合中央預算內資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項目公告或通知的有關要求;

(三)符合國家補貼資金的安排原則;

(四)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

(五)項目的主要建設(研發)條件基本落實;

(六)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2億元。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地方政府投資的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在3000萬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資補助或貼息方式管理,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企業投資的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在3000萬元及以下的,可按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方式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資金申請報告;也可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在3000萬元-2億元之間且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超過50%的,對于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可按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的方式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對于企業投資項目可按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的方式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資金申請報告,也可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在3000萬元-2億元之間且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或超過2億元的,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七條單個國家高技術項目的國家補貼資金超過3000萬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要求項目單位報送初步設計概算,并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決定國家安排資金的具體數額。

第十八條單個國家高技術項目的國家補貼資金原則上均為一次性安排。對于已經安排國家補貼資金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重復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來源包括項目單位的自有資金、國家補貼資金、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配套資金、銀行貸款,以及項目單位籌集的其它資金。項目資金原則上以項目單位自籌為主,國家采用資金補貼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項目單位籌集的項目資本金或研發項目的自有資金不得低于項目新增投資的30%。項目資本金來源包括項目單位可用于項目的現金、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新老股東增資擴股資金、資產變現的資金等。

第二十一條國家補貼資金分為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補助兩類。

國家投資補助應根據項目的重要性、風險程度以及產業發展、區域布局等要求,分檔給予補助支持。

貸款貼息補助的貼息率不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資金總額根據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原則上按項目的實施進度和貸款的實際發生額分期安排貼息資金。

第二十二條國家補貼資金主要用于項目的研究開發、購置研究開發及工程化所需的儀器設備、改善工藝設備和測試條件、建設產業化或工程化驗證成套裝置和試驗裝置、建設必要的配套基礎設施、購置必要的技術、軟件等。

第二十三條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列入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和投資計劃。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建設資金到位情況,以及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的項目國家補貼資金的下達申請,可一次或分次下達國家補貼資金投資計劃。項目主管部門收到國家補貼資金投資計劃后,要按有關規定盡快將國家補貼資金投資計劃下達到項目單位,并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對于由省級經濟(貿易)委員會作為項目主管部門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國家補貼資金投資計劃同時下達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經濟(貿易)委員會,由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下達到項目單位。

第二十四條項目單位對國家補貼資金要專款專用、專賬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國家補貼資金;項目主管部門要對國家補貼資金加強監管,督促項目單位按照國家補貼資金使用方向使用國家補貼資金。

第二十五條項目單位的自籌資金應按計劃及時足額投入。鼓勵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資金。

第五章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家高技術項目實行項目單位責任制,項目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運營等,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做好對國家補貼資金使用的稽察、檢查和審計工作。

第二十七條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國家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管。項目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項目單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建設方案或實施方案。

第二十八條所有國家高技術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做好招標工作。其中,對于使用國家補貼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招標內容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開展招標工作。

第二十九條項目主管部門應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項目進度情況、存在的問題、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處理意見等內容的項目進展情況報告,并提出國家補貼資金的下達申請。項目單位應按照項目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項目進展情況。

第三十條項目單位應按照資金申請報告批復的總體目標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項目出現重大情況需調整的,應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對不能完成總體目標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于其他不影響項目總體目標實現的調整,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調整,并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條項目實施達到項目總體目標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做好項目驗收準備工作,并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對項目進行驗收,并將驗收結論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在驗收國家高技術項目時,應邀請第三方人員參加。項目單位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項目有關檔案和驗收材料。

第三十二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和驗收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可視情況組織或委托項目主管部門、有關中介機構或有關專家組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和后評估。

第三十三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的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權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四條研制開發項目的國家補貼資金財務處理按照科研項目相應的財政撥款有關規定管理。其他國家高技術項目的國家補貼資金的財務處理按照資本公積管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國家高技術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稽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監督檢查。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配合稽察、審計、監察和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項目稽察、審計、監察和檢查工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辦法進行。

第三十七條國家高技術項目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適宜公開的外,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和項目主管部門受理單位、個人對國家高技術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八條對于按項目總體目標和項目內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過驗收,取得突出成績的項目單位,以及在項目組織和管理中工作表現出色的項目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給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國家高技術項目評選中,對受表彰的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申報的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第三十九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國家補貼資金,并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國家補貼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項目總體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的;

(四)無違規行為,但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項目總體目標延期兩年未驗收的;

主站蜘蛛池模板: 呼伦贝尔市| 新宁县| 孝义市| 彩票| 深圳市| 岐山县| 大余县| 山丹县| 樟树市| 赣州市| 吴川市| 鱼台县| 万源市| 黑水县| 潞西市| 永德县| 文昌市| 赣州市| 丰台区| 卢湾区| 杨浦区| 民丰县| 比如县| 荣昌县| 通山县| 常熟市| 容城县| 金昌市| 三台县| 凌源市| 木里| 宜良县| 万年县| 二连浩特市| 江阴市| 新巴尔虎右旗| 青田县| 育儿| 广元市| 南宫市| 合川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