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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中介是就業服務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職業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中介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的經營性組織。它有常年固定的服務場所、專職從事就業服務工作的工作人員和相應的工作設施。
根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規定,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明確的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3)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職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并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經批準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持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職業中介許可證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并免費發放。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1)設立申請書;(2)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3)場所使用權證明;(4)注冊資本(金)驗資報告;(5)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6)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的相關證明;(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設立職業中介機構的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理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經批準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實行年度審驗。職業中介機構的具體設立條件、審批和年度審驗程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