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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因債務重組產生的收益是否按規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是否在扣除應繳納的所得稅后計入資本公積;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是否按規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企業在債務重組日進行會計處理時,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均不確認債務重組收益等,具體資料請見:
資本公積通常是指投資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于投資者并且投入金額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金。在不同的會計與稅法規定下,資本公積中的一些項目存在差異,實際工作中還有些企業故意利用該賬戶進行違規的會計處理,因此,在對資本公積進行檢查時,應注意以下方面:
一、因債務重組產生的收益是否按規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企業在債務重組日進行會計處理時,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均不確認債務重組收益;《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幾種債務重組方式下,均要確認債務重組所得或損失、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例1.2003年5月16日,A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B企業購買原材料,貨款300000元,增值稅稅款51000元,A、B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由于A企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不能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經協商,2004年5月28日,B企業同意A企業支付251000元款項(含增值稅),余款不再償還,A企業次日支付了款項。A企業債務重組日的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B企業351000
貸:銀行存款251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00000.
而A企業年終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時,并未將該筆債務重組所得按照《辦法》規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納稅檢查時應注意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所得或資產轉讓所得是否調增了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數額是否正確。
值得一提的是,多數債務重組方式下,如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以非現金資產中的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抵償債務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債務人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計入資本公積的數額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是一致的。但是,如果采取債務轉為資本或以非現金資產中的有價證券清償債務時,兩種口徑下的計算結果不同,應按稅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二、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是否在扣除應繳納的所得稅后計入資本公積
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包括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其入賬價值在相關會計和稅法規定下有所區別:如接受捐贈的資產為貨幣性資產,則兩者均指實際收到的金額;如為非貨幣性資產,前者包括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和因接受捐贈另外支付的構成受贈資產成本的相關稅費;后者指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和由捐贈企業代為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含由受贈企業另外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
檢查時要注意受贈企業對接受捐贈的資產,是否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并按扣除應繳納的所得稅后的數額從“待轉資產價值”轉入“資本公積”。
例2:丙公司和丁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丙公司2003年10月取得丁公司捐贈的原材料一批,丁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金額300000元,稅額51000元,丙公司為該批原材料用銀行存款支付了1000元運雜費,原材料已驗收入庫。丙公司取得該批捐贈的原材料時作賬務處理:
借:原材料301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1000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351000
銀行存款1000
期末結轉“待轉資產價值”時,作如下會計處理(丙公司無當年和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351000貸: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351000.丙公司年終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時,并未按照規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51000元,少計提企業所得稅115830元(351000×33%)。正確的會計處理為: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351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15830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235170
三、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是否按規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因債權人的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應直接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不計入損益,而按照相關稅法規定,則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中的其他收入。因此檢查時,對企業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除注意其有無長期掛賬外,還應注意企業是否在會計核算的利潤總額基礎上調增了應納稅所得額。
此外,對資本公積檢查時還應注意企業有無將不應記入資本公積的項目,如將應記入當期損益的待處理財產盤盈、對外投資收益、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銷的壞賬損失等記入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