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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的《企業會計準則》,將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實施。新準則相對于現行準則和制度而言,存在較大的變化和差異。其中,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即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本文試就新準則規范下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進行討論。
根據長期股權投資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和公允價值能否可靠計量,新準則將長期股權投資進行了分類。主要劃分為:一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二能夠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投資;三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四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五其他權益性投資,即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但在活躍市場中有報價、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范前四類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而第五類長期股股投資則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處理(包含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對于第五類長期股股投資,本文不作詳述。
一、初始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按形成或取得來源,將長期股權投資又分為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并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資成本計量標準。
(一)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合并,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在我國將企業合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的,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從形式上看,企業合并又可分吸收合并、新設合并和控股合并。由于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解散,新設合并中合并各方均解散,被投資主體不復存在,因此,在這個意義上,只有控股合并存在長期股權投資持續核算的問題。
【摘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投資企業對長期股權投資可根據不同情況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并且其納稅調整也有所不同。文章主要對長期股權投資所采用的成本法和權益法進行比較,并運用案例對其納稅調整及相關會計處理進行說明。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權益法;納稅調整
由于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的目的不同,在長期股權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投資成本等方面,兩者存在明顯差異,進而引起投資會計成本與計稅成本的不一致。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在初始入賬時是按投資成本價以計量的,但以后的財務處理,根據投資企業所持有股份占被投資單位股份總額比例高低對被投資單位產生的影響力大小程度不同,投資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方法分別采用:成本法和權益法。
“成本法,是指投資按投資成本計價的方法。權益法,是指投資最初以投資成本計價,以后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方法。”[1]兩種方法的具體適用范圍是:(1)當“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時,應采用成本法核算;(2)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時,應采用權益法核算。
一、投資企業采用成本法核算
1.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采用成本法時,“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即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2],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新的《企業會計準則》(CAS2006),對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會計實務工作中貫徹落實準則要求,已經成為當前的熱點問題之一。本文基于新會計準則的規范要求對這一問題進行梳理和分析,歸納相應的會計處理,希望對規范相關的會計核算,推進新會計準則的貫徹實施有所幫助。
一、股權投資及其準則適用
1.股權投資的特征與分類
所謂股權投資,是指公司支付對價獲取被投資單位一定的股權或資本份額的對外投資行為。按照公司在被投資單位股權或資本中所占的份額以及公司對被投資單位經濟活動和財務、經營政策制訂的影響,股權投資可以分為對子公司的投資、對合營企業的投資、對聯營企業的投資和其他權益投資。此外,除了常見的普通股投資之外,實務中還存在公司持有被投資單位優先股的情況。總體上,股權投資以公司占有被投資單位某種形式的股權份額為總體特征。
2.與股權投資相關的會計準則
雖然財政部頒布的CAS2006中,包括一項專門的具體會計準則,即《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CAS2)來規范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但實質上,CAS2006對公司有關經濟事項的會計確認、計量與披露的規范是一個整體。具體來講,公司的股權投資不僅與CAS2有關,而且與《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CAS19)、《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CAS22)緊密相關,涉及企業合并的,還需要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CAS20)的相關規定;發生資產減值的,要分別投資類型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CAS8)或CAS22的要求。這具體體現在CAS2對于準則適用范圍界定和正文中的相關描述中。此外,對于公司執行CAS2006之前已經存在的股權投資,存在首次執行日的銜接處理問題,此時應當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CAS38)的相關規定。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面臨的問題
1.退出渠道不完善
私募股權投資是以財務投資為手段,以獲得資本收益為目的的投資行為,在對某個投資標的的投資行為完成后,最終是要通過順利從標的企業退出并進入標的企業來實現資本的不斷保值增值。順利的退出需要有多樣化的退出渠道作為保障,但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仍處于摸索階段,雖然近年來通過開通中小板、創業板市場,一定程度上豐富了資本的退出渠道,但其有限的上市資源和核準制下的股票發行方式,對廣大的中小型創新、創業企業來說依然是一個較高的門檻。而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地域條塊分割又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產權流動,阻礙了目標企業的市場價值體現。在國外發達資本市場活躍的并購手段,目前尚未成為我國投資基金退出的主要渠道。根據清科研究中心統計,自2004年至2012年一季度,中國創業投資及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投資的中國公司,投資成功退出的案例數共為1179筆,各種退出方式中,IPO退出708筆,并購167筆,股權轉讓261筆,管理層回購43筆。占比分別為60.1%、14.2%、22.1%和3.6%。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新三板”)雖然近年來得到了較大的發展,但由于該市場目前仍存在投資者門檻較高、制度設計不完善的問題,其市場參與程度和影響力有限,資本流動性和承載能力都無法滿足私募股權基金便捷退出的需求。
2.專業人才的匱乏
私募股權投資是一門多學科綜合的跨界專業,不但要求從業者具備良好的行業理解能力、市場判斷能力,同時也必須具備對宏觀經濟、企業管理等的基本的分析能力,同時,私募股權投資的成功還需要有強大的資本作為后盾,因此,私募股權投資是人才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高度結合的專業。其需要的人才可以大致包括市場型人才、管理型人才和投資型人才。然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除了某些大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機構,一些中小投資機構都存在專業人才的缺乏,對行業或企業的發展缺乏準確的判斷,使得部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只是熱衷于尋找即將上市的企業作為投資對象,一旦被投資企業成功上市,其巨大的差價更進一步助長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機構的投機傾向,這種狀況更加劇了私募股權投資界對標的企業無序增強哄抬價格的局面。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問題的解決對策
長期股權投資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和權益法核算。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控制且無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成本法核算。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投資》(以下簡稱“準則”)對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情況下成本法的處理作了詳細規定,對被投資單位發生凈損失情況下成本法的處理,卻未作任何說明,然而這種情況在實務中很具代表性。鑒于此,本文擬就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情況,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會計處理進行探索,并予以案例分析。
一、投資年度的具體處理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在納稅、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公司當年無利潤時,一般不得分配股利,但經股東大會決議也可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后)分派股利。
1.被投資單位投資上年發生虧損(或實現盈利),投資當年盈利
若股利全部來自被投資單位對投資前的分派,投資企業應將獲得的股利沖減初始投資成本,不確認為投資收益;若股利有部分來自被投資單位對投資后的盈余分派,應根據投資當年實現的凈利潤計算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按獲得的股利與確認的投資收益的差額沖減初始投資成本。
2.被投資單位投資上年發生虧損(或實現盈利),投資當年也發生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