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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失衡。股東構成比例不合理,股東大會權能虛化
股份公司的股權結構決定著股東結構,而股東結構狀況直接影響著各類主體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程度。
(二)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缺失。股東無法對公司行為進行外部監督,當股東(尤其是大量的沒有投票權的小股東)發現經營者不能保證其權益和公司利益而無法“用手投票”來監督和控制經營者時,就將其手中的股份及時轉讓,導致公司被收購而易主。
二、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前提
確立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前提之一。公司作為一種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設定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都必須通過公司法人機關的活動來實現,而法人機關的活動又必須以公司的財產為基礎。把股權界定為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其目的是要承認公司有法人財產所有權,承認公司有法人財產或獨立的企業財產,企業對其擁有的全部法人財產的生產經營完全負責并以此為限承擔責任。承認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前提之二是在公司法人機關職權配置上對各種利益相關人實行權力制衡。公司法人機關的職權配置應體現公司中復雜利益群體間的制衡關系。公司是一盈利性的經濟組織。作為經濟組織的公司企業,說到底又是由單個的自然人所構成的。這些人可區分為出資者和員工,員工又可以進一步區分為經營管理者一般員工。他們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參與公司的活。所以,公司內部必然存在著既統一又矛盾的復雜的利益群體關系。
三、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措施
目前,中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缺陷,究其原因與我國公司制的體制有關。如果要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把公司看成是利益相關者的共同體;同時結合宏觀和微觀方面的四個條件,予以綜合配置。
首先,我國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是以銀行和業務上有關聯的企業法人持股為核心。
其次,組織模式主要可以以德國模式為基礎進行構造,也即銀行在其中占據重要的地位。
第三,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經營者調控模式中可創建經理市場,采取具體的措施,防止經營者頻繁流動。
第四,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員工模式可向德、日兩國學習,建立工人董事會制度。
最后,還必須建立一個發達而完善的外部監督機制。我國公司的股權結構模式應當是:銀行、業務上有關聯的并相互持股的企業法人、國家持股公司、基金組織、其他企業法人和社會公眾等參與持股,且以銀行和業務上有關聯的企業法人持股為核心。這樣做,一是可以使企業金融權益相對集中,有利于公司的長期穩定增長與發展。二是有利于保證公司所有者對經營者實施有效的監控。三是有利于保障公司經營者擁有充分的生產經營管理自主權。其次,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組織模式主要可以以德國的為基礎進行構造。具體地說在組織形式方面,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會三個領導機構分設。二是借鑒國外信托機制,完善股東委托投票制度,建立表決權信托制度。三是吸收國外法人機構并相互持股經驗,加大我國公司法人持股力度,并允許其上市流通。四是完善股東訴訟制度;五是在立法上規定股東正選舉董事和監事時擁有累積股票權,加強對小股東利益的保護。
建立和完善中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模式可以從多層次、多角度出發,綜合考慮,綜合治理。當然,著手研究中國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的選擇和構建,其目的并不是要建立一個未來理想的模式,而是通過比較和背景分析,試圖提出一個目前可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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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中的核心問題,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是通過配置公司的權力,建立有效的監督和激勵機制,以保護公司股東的權益,實現公司利益最大化。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對公司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也是公司的核心問題。
關鍵詞: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現代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