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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環境風險預防原則的精神在我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有所體現,例如在環境單行法中,2002年6月通過的《清潔生產促進法》第1條規定:“為了促進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目的在于通過清潔生產從源頭上治理與預防環境問題,從而降低環境風險。該條作為環境風險預防原則的實施措施之一,將整體的環境保護策略應用到產品生產過程中,也肯定了環境風險預防原則在我國的法律地位。
1環境風險預防原則之價值
環境風險預防原則有利于美麗中國目標的實現黨的十八大將生態文明建設作為工作的重要方向,環境風險預防原則有利于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節能減排,加快污染防治,并能體現環境風險預防原則的內在要求。今后該原則將作為重要的環境法律原則在環境法中加以確定,并在內容、價值、理念等方面豐富我國環境法治的發展,最終促進美麗中國的實現。
環境風險預防原則是解決環境問題共性的必要需求人們對于現代科學技術產生的環境問題的認識,也大致相同,而環境風險問題并非普通民眾根據經驗和感官所能直接認知的,環境風險只在有關它們的“知識”中才存在。環境風險預防原則除了在主要發達國家的國內法有所規定以外,越來越多國家包括發展中國家也在其國內法中確立了風險預防原則。因此,風險預防原則亦應在我國環境立法的思考借鑒之列。
2風險預防原則在我國確立中存在的問題
2.1對風險預防原則的研究不充分依據“環境”的特殊性,對自然資源的利用與環境風險的預防將成為分配和平衡人類社會內部利益的重要途徑。我國環境法雖然在如何減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如何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貫徹了風險預防原則,但規定的仍不夠充分、明確,“使得在長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指導下依舊被‘末端控制’所控制。”[3]重實體、輕程序仍是我國當今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程序的保障,對具體領域規定獨立的風險預防原則具有特殊意義。沒有程序法的保障,任何實體性的規定都是空的,環境風險預防原則要想真正發揮其作用,程序法應當有所作為。但在法院審查過程中,只對環境風險行為實施者實際地審查該風險行為的風險度,而沒有對實施行為之前有無盡到“謹慎義務”進行審查。從而看出,環境風險預防原則在適用時受到了程序性制約。
2.2混同于“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作為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在我國《環境保護法》中有明確規定,但其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環境風險預防原則。而在《環境法修正案》中也有提到要依法加強環境污染風險的控制,草案從明確企業污染防治責任和突發事件應對的責任出發,相應完善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也有很多人將環境風險預防原則混同于“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他們認為,“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已經涵蓋了預防原則的思想,體現了其精神,但實際這是兩個不同的原則。除此之外,我國對環境風險預防原則大都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為主,有的甚至在法律規范中以某種具體的措施表現出來,法律的效力不高,缺乏權威性、針對性和系統性。從2005年11月松花江污染事件爆發引起的對高環境風險作業的規制和對突發環境事故預防的討論,到哥本哈根氣候會議對氣候變化風險的討論,再到寧波PX項目事件引發對環境風險的反思,環境風險問題經常會突破不確定的界限而成為合法的環境話語,并進入法律調整的視野,“幾乎沒有環境問題是沒有經過法律和科學觀察及評論而一夜之間突然出現的,環境問題作為科學議題被定義和發展的過程并不是線性的,而是一個知識的匯集并向意想不到的方向偶然發展的過程。”[4]事實是,傳統法在應對環境問題和環境風險時顯得捉襟見肘,當環境風險以及由此引發的環境問題累積到一定程度時,必須適時地修正傳統法理論和法律制度、原則以規范越來越普遍的環境問題,而環境風險預防原則就是一種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2.3慣于事后執法的傳統思維環境風險預防原則要求環境執法行為應帶有一定的超前性,實踐已證明,環境污染給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往往是不可逆轉的,一旦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很難再恢復到原樣,即使能夠恢復原狀,也需要耗費數以億計的巨額資金、大量的人力以及若干年的恢復周期,例如水污染。至今為止,我國已經發生了15起重大水污染案件。《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全國地表水已經污染較嚴重,如果環境保護繼續被動適應經濟增長,這種污染趨勢將難以遏制,所造成社會資源的不合理配置,從效益上衡量是得不償失的,這種輕預防重治理的處置方式,不能再適應環境保護的需要,所以要貫徹變事后處置為事前預防的理念。2011年渤海溢油事件發生,表明國內尚沒有足夠的法律和法規來處理這些問題,同時也說明了沒有做好事前預防的工作,所以在我國海洋環境管理的問題上要進一步健全國家海洋環境的督查制度和執法體系,加強海上資源開發活動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強化環境風險預防能力。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吸收一些失敗的教訓,避免重復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探索出一條新的發展路徑,即貫徹風險預防原則。
3多措并舉推進環境風險預防原則建設
3.1確立環境風險預防原則作為環境法基本原則確立風險預防原則為我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是防范日益突出的環境問題的迫切需要。從我國經濟發展模式來看,在未來20年里,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依然來自于第二產業,傳統意義上的污染型行業仍然存在,而持續增長的污染物如化學工業技術帶來的有毒化學品,核工業技術帶來的核廢料等迅猛增多,環境安全的壓力也越來越大,與之相應的環境風險也在不斷擴大。“這些復活了人的問題:人類是什么?我們將自然看作什么?或許會在日常生活、政治和科學間變換它的敘述口徑。在最發達的文明發展階段,風險甚至在它們被傳統的數學公式和方法論爭議的魔術帽子變得不可見的地方,再次占據了議事日程的高度優先位置。”[5]為此,風險預防原則建立起了一種全新的環保理念,適應了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的新需求。3.2應建立健全與風險預防原則相關的法律制度完善環境風險預防原則,不僅要在環境基本法中確立其作為基本原則的地位,確保其在重要環境保護領域中得以積極落實,而且還應建立健全與環境風險預防原則相關的法律制度。
3.2.1轉變舉證責任主體的機制對于環境風險預防原則是否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有關國際條約沒有明確規定。為了避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遭受不確定性損害,適用環境風險預防原則時,應當由實施風險行為者負擔證明他們的行動將不會引起嚴重的或者不可挽回的環境損害的舉證責任。因此,在環境風險預防領域轉變舉證主體,由實施風險行為者來證明是否存在環境風險的責任。“曾經由政府或者反對風險行為者承擔有害性證明責任的模式,容易產生斷片化”,[6]再者,實施環境風險行為者大都為企業,舉證責任的轉移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環境風險預防的工作效率,同時也符合預防原則的基本要求,做到防患于未然。
3.2.2建立環境風險信息公開制度當今,環境風險信息的公開成為民眾所關心的問題,其目的就是要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提高環境執法效率,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保障。環境風險的普遍性和廣泛性決定了每個人都必須參與,應對環境風險是一個“關于公共權威、文化定義、全體公民、議會、政治家、道德規范和自我組織的問題”。[7]環境風險的特點決定了它在法律上必然會衍生出一種公眾關注和參與的應對模式。
3.3擬采過錯責任為風險預防的歸責原則根據我國環境法規定:“受違法行為所侵害的被害人,以及法律賦予有監督權的人,均可依法律規定的程序,向特定的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檢舉或者訴訟,請求追究環境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8]環境違法行為人違反環境風險預防義務的規定時產生的法律賠償責任,由于環境風險的不確定性,在一些情形下,即使采取相應的措施也阻止不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環境風險損害賠償制度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在環境風險預防原則中,由于外部性問題的存在,采取過錯責任原則顯得尤其重要,它是普遍的公平觀念和一般的法律原則,即環境違法行為人必須承擔環境風險及其后果,而不能由不相關的他人承擔。在這個環境時代,“沒有零風險的午餐”,我國以資源消耗型、生態破壞型、環境污染型為特征的傳統經濟發展模式已經帶來了不可估量的環境風險,如果只憑事后處理或者末端治理,難以挽救環境危機。在此背景下,我們不僅面臨著大量傳統環境風險的挑戰,也無可避免地要應對不斷涌現的現代環境風險的壓力,采取源頭治理,未雨綢繆打好“預防牌”。環境風險預防原則為理解和思考我國環境發展提供了一個不可或缺的視角,有助于我們反思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帶來的環境風險問題,有助于更好地認識我國環境發展的現狀與不足,有助于有針對性地完善環境風險機制。因此,踐行環境風險預防原則是有效避免環境風險爆發的重要途徑,從而為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同時也推進了生態文明建設和美麗中國建設。
作者:王萌田信橋胡云云單位:浙江農林大學法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