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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我國已經建立環境犯罪法,然而,現有的環境犯罪刑法仍然不夠健全,刑法內容不夠全面,保護范圍較小,保護力度不足,雖然在發展過程中進行了一些修改和補充,但是站在環境犯罪的角度上看,相當一部分環境犯罪仍然無法受到應有的懲罰,很難發揮應有的約束作用。所以,我國的環境犯罪刑法應綜合分析本國實際發展狀況,對刑法內容進行科學補充,盡量完善環境犯罪刑法,保證環境犯罪刑法覆蓋環境犯罪各個階段以及環節,我們可以針對環境犯罪罪名實施細化處理,適當增加環境犯罪罪名。舉個例子,我們可以針對破壞保護區環境的行為增加“破壞自然保護區罪”;此外,我們還可以針對噪聲污染行為增設“噪聲污染罪”。
二、針對環境犯罪刑法另外增設危險犯
對于我國環境犯罪刑法中是不是需要另外設置危險犯這個問題,部分人員認為,從環境犯罪的特征上看,人如果出現破壞環境行為,就會對自然環境和生態平衡造成不良影響。這種威脅是否已經開始實施,或者仍然處于潛伏狀況,均會給生態平衡帶來危害。如果我們僅僅重視結果,很難對環境犯罪行為進行預防。所以,要想充分發揮環境犯罪預防作用,我們必須要在環境犯罪行為發生前制定有效措施進行預防,例如,針對環境破壞現象提出警告或者針對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嚴厲懲罰。另外,也有部分領域對于增設危險犯這一建議持反對意見,他們認為如果在環境刑法中另外設置危險犯,就很容易造成刑法觸角發生增長,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法律的公正性,很難徹底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綜合以上分析,要想避免自然生態環境遭受破壞和毀損,避免對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就一定要加強犯罪行為發生前的預防,針對即將危害到自然生態環境的現象實施有效懲治。所以,仍然建議另外設置危險犯,對環境刑法的內容進行延伸和完善,充分發揮環境犯罪預防作用。
三、針對環境犯罪行為,采用財產懲罰方法并加強力度
從理論角度上看,財產刑法是用于剝奪犯罪人財產法益的刑法措施之一。財產刑通常由兩大部分構成,其中一種屬于罰金,另一種方式為對其財產作沒收處理。要想充分發揮懲罰作用,建議不斷加強環境犯罪財產懲罰力度,對于那些犯罪事實具有一定特殊性,并且犯罪情節相對較輕的情況,建議采用財產刑。之所以推薦財產刑主要是因為:首先,大多數犯罪均是因為追求利益而引發的,環境犯罪同時是因為利益的驅使而造成,如果針對環境破壞等不法行為加強財產懲罰力度,就能夠有效發揮威懾性,警醒犯罪人吸取教訓,切勿再犯,促進環境犯罪現象的大幅度減少;其次,財產型通常具備明顯的經濟性,跟別的刑法不同,國家無需投入過多的資源對其進行改善,仍然能夠獲得較好效果。
四、適當增設非刑罰措施
首先,采用各種教育性非刑法方法,即對相關法律知識以及思維模式進行學習,同時引導犯罪人員自覺悔過;其次,采取民事性費刑法方法,也就是要在短時間內進行補救,或者開展相應限制活動;最后,通過各種行政性刑法途徑對刑罰進行補充,也就是在特定時間內對引發的后果開展治療或者及早迫使其解散。現階段,非刑罰方法已經開始應用于我國的具體實踐工作中。舉個例子,2002年,占藺縣法院受理的一個案件中,村民王某涉嫌毀林被判緩刑,同時,還必須要在接受緩刑的前提下在遭到毀壞的土地上種植樹木。針對此類刑事處罰,采用以上懲罰措施不但能夠有效發揮環境犯罪刑法應有的效果,同時還可以對遭受破壞的環境提供有效保護,促使毀損環境逐步恢復正常。假如以上案例僅僅按照普通刑事犯罪的處理方法實施判刑,犯罪人員應該會被判刑數年,并且在接受判刑的基礎上上繳數萬元罰款。通常情況下犯罪人員很難足額上繳這筆罰款,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犯罪人員已經服刑完畢,該項罰款仍然沒有得到順利償還,而遭受破壞的環境也沒有得到有效的治理。
五、總結
綜合分析現階段我國的環境犯罪案例,因為環境污染問題以及生態失衡問題,經常會引發嚴重的經濟損失,而這些損失通常需要依靠國家進行補救,給國家造成較大的負擔,同時也未能發揮環境犯罪法應有的積極作用。總而言之,科學運用各種非刑罰方法,能夠發揮良好的預防作用,同時還可以引導犯罪人員主動治理被毀環境,避免出現更為嚴重的損害,這就真正體現了環境犯罪刑法的根本目的。
作者:張穎單位:河北廣播電視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