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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管理模式;住房公積金歸集會計核算模式等進行講述,包括了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管理模式的分類、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的責任主體、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改革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模式、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開展執(zhí)法檢查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的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模式主要有兩種,即直接歸集模式和委托歸集模式,但是這兩種模式都存在一定的問題,還不夠完善。因此,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歸集管理模式的改革成為勢在必行的課題。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模式
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任務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的。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不是投資資金,只是暫存資金,是屬于居民(職工)個人的。作為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運作機構的管理中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經營機構,而是代替政府執(zhí)行管理和協(xié)調職能,協(xié)調政府、職工個人、單位、銀行、開發(fā)商等多方利益關系,替職工個人管理繳存住房公積金。同時按現行體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會計核算涉及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公積金業(yè)務的核算,二是中心自身業(yè)務的核算。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工作就是要根據自身的特點遵循其固有的原則并不斷探索會計核算的新模式。
一、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
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既要遵循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和普遍原則,同時又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具有新的特點。
第一,住房公積金的核算要實現兩個分賬。一是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要實行分賬核算。管理中心自身業(yè)務的核算,執(zhí)行《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和管理中心管理費用應嚴格實行分立賬戶,單獨核算。
第二,管理中心要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實行三級明細核算。住房公積金總賬核算(一級科目)、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核算(二級科目)、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核算(三級科目),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三,對住房公積金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對應的核算原則,即權責發(fā)生制或收付實現制。目前,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收支業(yè)務一般采用權責發(fā)生制原則進行核算。權責發(fā)生制原則是指在收入和費用實際發(fā)生時進行確認,不必等到實際收到現金或者支付現金時才確認。其要點是,凡在當期取得的收入或者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經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或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或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到或已經當期支付,都不能作為當期的收入或費用。權責發(fā)生制與收付實現制相對應。收付實現制是以收到或支付現金作為確認收入和費用的依據。根據權責發(fā)生制確認收入和費用,才能更真實地反映特定會計期間經營活動的成果。
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管理模式
(一)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管理模式的分類
住房公積金是結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而實行的一種政策,是通過強制性的儲蓄方式,建立的一種義務性的個人住房消費專項資金,是職工工資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通過長期強制性儲蓄政策,籌集和融通住房建設資金,不斷提高和改善城鎮(zhèn)職工家庭解決自住住房的能力。目前,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模式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歸集模式;另一類是委托歸集模式。
這種分類的依據是看歸集審核前臺由誰承辦,如果是由管理中心直接承擔,如北京、杭州、青島、桂林,就為直接管理模式;而委托由銀行承擔的,如上海、南京、重慶、天津、武漢、成都,則是間接管理模式。但也有從歸集信息采集的直接性來分類的,即看中心能否直接從歸集業(yè)務前臺采集到第一手歸集信息,若能夠直接采集信息的,如北京、杭州、南京、重慶、青島、桂林,則為直接模式;若是滯后的,如上海、天津、武漢、成都則是間接模式。
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側重點與一般會計核算有所不同。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科目分為四大類14個科目,即資產類6個、負債類3個、凈資產類3個和收支類2個,會計處理相對于工業(yè)企業(yè)來說較為簡單,既不需要對生產費用進行歸集,又不需要按產品進行分配,成本核算不是住房公積金核算的主要方面。由于保證住房公積金歸集資金的運營安全、保值增值是其主要目標,其會計核算注重的是準確性和及時性,財務管理注重的是風險的防范以及保證資金的安全。
(二)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的責任主體
住房公積金是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所法定的單位職工按月繳存的個人長期住房儲金,管理中心作為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獨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定主體,對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依法進行賬目和資金管理,形成與繳存人之間的住房公積金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盡管管理中心一般不直接握持職工住房公積金,而采取在銀行開設住房公積金資金賬戶,把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托存于銀行的做法,但在法律意義上,管理中心承擔著對每個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負債的法律責任。
住房公積金前臺功能的承辦機構主要有管理中心和銀行兩種做法。北京、杭州、青島均是由管理中心自設前臺網點,直接面向職工和單位,對住房公積金繳存進行信息審核。而上海、重慶、南京則均采取委托銀行柜面工作人員的做法。在法律意義上,上海、重慶、南京由于采取委托銀行進行前臺操作的做法,管理中心實際上沒有在法律意義上自己直接履行審核繳存信息合法性的責任。換句話說,一旦發(fā)生繳存審核合法性爭議,管理中心與銀行之間的法律責任將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委托原則,即作為委托人的管理中心相對繳存單位和職工負有直接的審核法律責任。
總之,無論是直接歸集模式還是間接歸集模式,作為管理主體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的責任主體和法律主體。
(三)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是封閉性的專項基金。從繳交者角度看,其繳交的公積金不能隨時“回贖”,只有符合購房等條件時才能使用,否則只有退休時一次性提取,在此之前,其資金實質上被用于幫助其他繳交者滿足住房需求,體現基金內部成員間的互助和互濟。從資金運作角度看,公積金從歸集“入賬”,到提取或者發(fā)放貸款“出賬”,整個資金循環(huán)限于內部,沒有和外面資本市場連通起來,因此保證資金“入賬”與“出賬”相稱,實現資金收支平衡至為關鍵,否則就會出現“錢不夠用”或者“錢無處用”的局面。因此,歸集業(yè)務是保證提取和個貸業(yè)務正常開展,維持整個公積金資本運作的基礎和前提。
另外,《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jiān)督的原則。”由此可以看出管理中心只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保值和增值,但具體金融業(yè)務(開立公積金賬戶、繳存、提取、貸款、結算及歸還)等均委托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國有銀行來辦理。這種委托模式存在諸多弊端,如增加住房公積金的行政管理成本、使住房公積金面臨的風險更大等。
不可否認的是,目前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還存在諸多問題。與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一般業(yè)務性問題相比,會計模式上的問題顯得更為關鍵、更為根本。因此,解決會計核算模式的改革和創(chuàng)新變得尤為重要。
三、住房公積金歸集會計核算模式
(一)改革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模式
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的改革主要應該著眼于歸集管理模式的改革上。因為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方向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職工購建房提取、退休提取、個人住房貸款和購買國債等。各地在使用住房公積金時基本是按照這個方向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保值增值的。所以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模式改革的余地不大,要有改革和創(chuàng)新,也必須是國家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方向作出規(guī)定。地方上特別是城市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方向要有突破是比較困難的。所以,就地方來說,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的改革應該著眼于住房公積金歸集模式的改革。
由于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機構,但又要面對數以萬計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進行資金管理,因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yè)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手續(xù)”。這條規(guī)定實際上確立了管理中心和銀行之間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進行分工協(xié)作的合法性。
為適應住房公積金管營分離的管理模式,強化以會計核算為主線的業(yè)務管理和操作,改革原歸集、貸款核算的方式已勢在必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核算包括公積金匯繳、補繳業(yè)務,公積金轉移業(yè)務,公積金提取業(yè)務。住房公積金歸集核算的部門職能為受托銀行和中心營業(yè)部、辦事處(以下簡稱部辦)、會計核算處,會計核算新模式流程如圖1所示。
受托銀行負責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轉移、提取的銀行金融結算業(yè)務。“中心”營業(yè)部、辦事處負責與受托銀行的公積金結算票據的交接;對公積金票據的復核、票據與公積金系統(tǒng)信息的核對;根據公積金票據編制財務記賬憑證;核對公積金票據和記賬憑證的一致性,同時,按日序時整理,裝訂公積金票據,并將財務記賬憑證和銀行流水對賬單與會計核算處憑證交接。“中心”會計核算處負責根據業(yè)務處室交接的記賬憑證和銀行流水對賬單,審核記賬憑證編制的正確性,審核記賬憑證相關科目與銀行流水賬勾稽關系的正確性,并在電算化財務系統(tǒng)中留下審核的痕跡;根據已審核的記賬憑證,進行電算化記賬,記錄公積金財務賬簿和公積金存款序時日記賬;公積金存款賬和各受托銀行的“中心”專戶進行資金對賬,編制存款調節(jié)表;會計憑證整理、歸檔。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
1.制定相關法律。從國外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國家看,不僅有基本法,而且還有針對關鍵環(huán)節(jié)的與基本法配套的法律法規(guī)。但在我國,相關的法規(guī)尚未建立。在建設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各領域各項事業(yè)良好的運作效果必須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作為一種強制性儲蓄制度,住房公積金的運行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唯一的政策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只是以政府令的形式頒發(fā),而沒有經過嚴格的法律研討和立法程序,難以保障公積金制度的有效實施。應在廣泛調研和研討的基礎上,盡快建立相關法律,同時還要在總結本國經驗教訓和借鑒國際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針對運作過程中責、權、利這些關鍵環(huán)節(jié)立法。這樣,才能依法督促單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及時為職工定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提高公積金的繳交率。
2.開展執(zhí)法檢查。各地政府要大力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執(zhí)法檢查,加強部門之間配合,采取行政、法律、建立信息系統(tǒng)等多種手段,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情況進行全面清理。要充分發(fā)揮各單位工會的監(jiān)督作用,把住房公積金建立和繳存情況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城市利用媒體向社會公布,提高透明度。同時還要重點做好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工作,做到應建盡建,應繳盡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