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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內部審計自1983年出現以來,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目前,我國內部審計已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2003年3月)、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的《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和若干具體準則組成的內部審計法規體系,對確保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規范內部審計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全國已擁有內審機構8萬多個,從業人員30多萬人。內部審計每年完成審計項目50萬個左右,年查處違紀違規、損失浪費、提高效益所創造的價值近1000億元人民幣,為國民經濟建設快速健康有序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我們要清醒地看到,我國內部審計起步較晚,發展歷程不同于西方,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經濟社會的日益進步及企業組織的發展變化,現有的內部審計體制和方法日益暴露出不少缺陷和弊端,與國外內部審計相比,存在以下差距:
一、設立內部審計的動因不同現代內部審計是在財產所有權與管理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隨著企業經營機制轉換、管理方式變革及內部職能分解,基于加強經營管理的內在需要而形成和發展的,這也是內部審計賴以存在的客觀基礎。但是,我國企業內部審計成立之初(1983年),當時的企業尚未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經營者,更未成為嚴格意義上的獨立法人實體與市場競爭主體,在企業內部也沒有真正產生加強經營管理與實施內部控制的客觀需要。我國內部審計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在1985年8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明確指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大中型企事業組織,應當建立內部審計監督制度。這樣才使內部審計有了較快的發展。在這種背景下出現的內部審計,實際上是一種行政命令的產物,這是導致我國內部審計與國外相比存在諸多不足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對內部審計職能的認識較為模糊由于我國內部審計是一種行政命令的產物,在初期形成了片面強凋外向性服務及作為國家審計基礎而存在的內部審計模式。這種審計模式實際上導致了人們對內部審計職能上的模糊認識,不利于甚至阻礙著內部審計理論與實務的發展。當時,不少企業及其管理當局對之很不理解甚至有抵制情緒,至今在有些企業內部審計仍難以融人其整體經營管理之中,其結果導致內部審計工作很難正常開展,更談不上履行其監督評價職能及開展保證咨詢活動,從而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內向性服務的作用。這樣,不僅不利于內部審計的健康發展,而且使之越來越不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反觀,國外內部審計的目的就是通過對組織內部控制的評價,以確保揭露組織潛在的風險,及有效果、效率和經濟地達到組織的目的和目標;內部審計部門人力有限,想要對組織的各個領域深入細致地發表評價在現代企業中是不可能的,如何發揮內部審計的服務功能,這時候企業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起到了提綱挈領的作用。內部審計通過對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執行等方面進行評價,進而揭露組織潛在的風險和判斷是否能有效果、效率和經濟地達到組織的目的和目標。
三、我國內部審計獨立性差獨立性原則是內部審計區別于企業內部其他職能部門的重要標志。無論內部審計還是外部審計,離開獨立性,審計結果將毫無意義。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既表現在其機構的隸屬關系上,又表現在其職權的授予行使上,還表現在審計的客觀性上。內部審計具有獨立性,是使內部審計具有客觀性、權威性及公正性的必要條件。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大多數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或隸屬于財務部門,或與紀檢、監察合在一起作為一個常規部門,受主管財務的副總領導;僅有極少數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隸屬于審計委員會。根據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雖然對審計委員會作出了“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的規定,但由于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一股獨大,上市公司股東特別是國有股東“缺位”情況普遍,對公司經理人員缺乏有效約束,“內部人控制”嚴重。審計委員會也并沒有要求全部成員為獨立懂事,內部審計即使受審計委員會領導,其獨立性到底有多大,也很值得商榷。而且,我國原有的審計制度曾規定,其在對有關主管部門審計時,若發現有重大問題,可向被審計單位的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反映,長此以往這就造成了內部審計機制發育不良。顯然,這種過分強調內部審計接受兩個利益格局不同的階層領導或稱“雙向領導”,并同時為利益格局不一致的經濟主體服務,實際上超越了內部審計固有的職域,其結果是把內部審計推向了兩難的境地,且導致多數內部審計最終還是偏向與其利益有關的一方,失去或難以保持其應有的獨立性和客觀性。這種外部的審計期望大于其內在的實際潛能之規定或情形,使企業的內部審計人員難以適應,內部審計工作實效不高。而國外內部審計愈加強調提高內審組織的地位,突出表現在越來越多的內審部門轉為直接向總裁或董事會(或其所屬的由獨立懂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一些知名度較高的跨國公司如福特、百事可樂、波音等甚至設立了副總裁級的總審計師(GeneralAuditor)或首席審計官(ChiefAuditExecutive)專門領導內審工作。紐約證交所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由它領導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特別是根據美國《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簡稱薩班斯法案)的規定,審計委員會成員應全部是獨立董事,充分保證了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
四、在審計策略上消極被動長期以來,我國內部審計的工作顯得較為被動,總是懷著對被審計單位不信任的態度開展工作,在工作過程中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又缺乏良好的溝通,非常容易形成一種對立的局面。于是就有了“防火、防盜、防審計”的說法。審計人員在基層不受歡迎的程度可見一斑。這種情況下,內部審計要起到為公司管理層服務的作用無疑是紙上談兵。國外則大力提倡參與式審計,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在審計開始時,就對被審計部門抱著信任態度,與他們討論審目標、審計內容、計劃采取某些審計程序和方法的理由,以取得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征求被審計部門的意見,尋求他們的合作;及時與當事人討論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共同分析改進的必要性,并探討改進的可行措施;向被審計部門報告期中審計結果,期中審計報告可以是口頭的、非正式的,以便及時就地解決和改正存在的問題,避免發生更大的損失。提出最終審計報告時,采用建設性的語調,重點放在問題產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影響、改進的可能性和改進措施上,被審計部門已經采取的改進行動也包括在審計報告中,以反映他們對審計工作的積極態度。
五、工作范圍過于狹窄由于我國內部審計機構起源于行政命令,多數企業的領導人員對內部審計及其獨立性本質特征認識不足,錯誤地認為審計就是查帳。后來,情況雖有所變化,但總體上沒有根本性的改進。直至現階段,我國仍有不少企業的內部審計僅局限于企業財務會計方面的審查,很少觸及經營管理的其他領域,從而使內部審計多屬財務性質,使得內部審汁工作實際上變成了財務會計的自審過程。而國外內部審計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內容相當深入,已廣泛開展了企業發展戰略和經營決策審計、投資效益審計、市場景氣狀況審計、物資采購審計、生產工藝審計、產品推銷審計、研究與開發審計、人力資源管理審計、后勤服務系統效率審計、信息系統設計與運行審計等。有的企業內審機構甚至對環境污染、社區關系等因素對企業商業利益和持續經營的影響也進行評估,“綠色”審計、社會責任審計也成為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
六、內部審計對企業經營決策過程參與不夠我國不少企業對內部審計所能提供的評價、咨詢等服務缺乏全面正確的理解。事實上,企業在制度制訂、工程項目、重要合同、投資決策、資金使用、財務規劃甚至信息系統建設等諸多方面非常需要內部審計的支持與服務,但許多內部審計機構在實際工作中卻被束之高閣,或者有些被賦予不應有的職責(如被賦予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之責等)。實際上,這是有些企業走向極端的情形。在這些企業中,內部審計在強化內部管理方面的作用未被充分認知或未被正確認識,內部審計機構并沒有被看作是企業整體的或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而被當作異己的或同化了的力量,有些企業管理層從心理上就排斥內部審計或將之視為其附屬物。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頒布的《內部審計師職責說明書》指出控制系統的設計安裝和執行不是審計職能。而薩班斯法案在第302節進一步明確指出“公司首要官員(們)及首要財務官對建立及保持內部控制負責”。因此,西方內部審計必須對組織的經營和決策過程保持獨立,并且與不適當的管理活動保持獨立,不能參與企業經營決策,當然這并不是絕對的,當內部審計人員被要求參與組織經營決策(如設計內部控制制度)時,內部審計人員應認識到責任的不同,此時他從事的不是審計職責,當內部審計人員回到審計崗位后不應該參與對由他負責(參與)的經營決策的審計工作。
七、對內部審計作用的認識有偏差。在我國,審計人員對自身的作用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