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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觀念政法文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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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觀念政法文化論文

一、孔子之法實為刑

與“法”相關聯的概念還有不少,“德”“禮”與“政”“刑”在孔子的思想中都占有更為重要的地位。而“德”“政”與“法”的關系又過于抽象,尤其是“德”更涉及另一層次的問題,這里很難厘清其關系。就探究“法”觀念而言,準確界定“禮”“刑”與“法”的關系無疑成為了關鍵點。本文無意從訓詁學的視角去探析其詞義的形成、發展過程和實踐結果,而旨在說明在孔子的規范意識中此三者究竟有著怎樣的關系及其地位如何。一般而言,“法”主要是一套制度性的規范體系,而“刑”主要是違“法”后的補償手段。換言之,“法”可以被看作是“刑”的上位概念。將“法”與“刑”貿然割裂,實則是為了說明孔子之“法”實為“刑”。這種界定似乎極易引起非議,但透過對孔子一言一行的分析,似乎也僅能得出這樣的結論。研讀孔子的思想文獻我們發現,孔子及其弟子們很少談論“法”,有關“刑”的論述卻有不少。事實上,這與孔子對“法”的認識是有很大關系的。他認為作為“規范”意義的“法”從來都不是最主要的,甚至是不那么重要的。換言之,孔子基本上只在“刑”的范圍內討論“法”。從為數不多的涉及“法”觀念的材料中,可以擇選出以下幾條作為例證。其一,《論語·顏淵》載:“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從歷史上看,“無訟”不僅代表了孔子的法律理想,更是兩千余年傳統社會對法律秩序的基本追求?!盁o訟”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和諧”,意味著現世社會對理想秩序的美好期盼,這對傳統禮法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但是,我們需要追問的是,孔子追求“無訟”的原因何在?它和孔子對“法”的認識是否有關呢?答案是肯定的。這可以從“訟”的結果來看。古代社會雖刑民有別,但就責任承擔方式而言卻是刑法化的。也就是說,“訟”的結果是可能招致“刑”。我們知道,“法”作為一種規范體系,不僅有“刑”的部分,更有許多與“刑”無涉的內容。這一點,在孔子的思想中無疑是欠缺的,作為“規范”的“法”始終未能獲得他的認可。其二,《論語·子張》中記載了孔子弟子曾子的這么一段話:“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大意是說,裁判案例如果發現事實真相,為此不能太過于歡喜,相反,卻要為案件的發生而省思。這一思想當然也可以被認為是孔子的主張。與法家的“刻薄寡恩”大不相同,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始終是溫情脈脈、以感化教育示人的。之所以要“哀矜而勿喜”,一方面是源于對道德理想的堅持與貫徹,這不失為一條重要的施政原則;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案件審理的結果可能會引起“刑”,而孔子本人又是極具同情心的,這恰好說明了孔子所認為的“法”的殘酷性。表現上看,這種推理似乎有一些牽強,但放在孔子政法觀念的整體脈絡中,就顯得適當多了。同時,換一個角度思考,我們在孔子那里也實在發現不了“規范”意義上的“法”的影子。其三,孔子也曾直接言及“法度”二字,只是意蘊不同。春秋之際,法律的載體形式漸漸由神秘而走向公開。面對晉國鑄刑鼎的法制變革景象,《左傳·昭公二十九年》記載了孔子的這番話:“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為被廬之法,以為盟主。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也,晉國之亂制也,若之何以為法?”這是有關孔子“反對成文法”的記載,雖言及“法度”卻非為“法”的正當性證明。相反,體現出的是一種“禮”的情結以及對“貴”的肯定。以上是從“法”的視角看孔子的政法觀念,接下來,可以從“刑”的角度出發繼續探索??鬃与m不直言“法”,但他對“刑”的論說及其記載的相關故事有很多。也正是從這些論說與故事中,我們發現了孔子對待“刑”的基本態度??鬃雍苌賳为氂懻摗靶獭?,而習慣于將它同“德”、“禮”相對照而論,這樣既可以彰顯后者,又能夠否定前者。例如,《論語·子路》載:“子曰:‘……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又如,《論語·里仁》載:“子曰:‘君子懷德,小人懷土;君子懷刑,小人懷惠?!睆目鬃诱摗靶獭钡难哉f中基本可以得出這樣一組結論:一是孔子并不單純地否定“刑”的實用價值,其存在合理性的前提是“禮”、“樂”之興;二是孔子認為“刑”的價值位列是最低的,不是理想的存在但又是不可或缺的懲戒手段。其實,這組結論可以簡化地理解為“刑”是“無訟”理想到來之前的工具性存在。如果說有關孔子論“刑”的記載,或許還只是未經證實的推理,缺乏說服力,那么孔子誅殺少正卯的公案則可謂一樁實例。《荀子·宥坐》記載:“孔子為魯攝相,朝七日而誅少正卯。”為官七日就誅殺大臣,似乎有點操之過急,完全違背了“不教而殺”的為政宗旨。不過這也可以理解,理想與現實之間總是有距離的,參與現實政治的人必定要能當機立斷,敢想敢為??鬃右膊荒芾?。

二、孔子之規范在禮而不在法

一般而言,“規范”是指一套公認的能夠引導、控制社會行為的標準體系。在法律制度的層面上,“規范”則近似于現代意義上的“法”。先秦時期的“規范”體系經歷了復雜的變遷過程。有學者曾有這樣的判斷:“看來,我們不妨大膽斷言:三代之‘禮’乃是廣義的法,西周的‘禮治’其實就是奴隸制的‘法治’。”也就是說,三代的“法”應取廣義,“禮”實際上就是一種實質意義上的“法”。事實上,孔子所提倡的“禮”也可以算是一類廣義的“法”,承擔著制度規范的基本職能。不同于孔子所代表的儒家,法家將“法”看作是治世之良藥,希望通過“法”的作用的發揮來實現社會秩序的穩定。與法家不同,孔子欲借這套儒家式的理論促使“失范”的社會回歸正軌。在對制度規范的認可上,儒家看重的是“禮”的價值而非“法”的功能。有學者總結說:“禮有上述實踐的社會功能,足以維持儒家所期望的社會秩序,而達到儒家心目中的理想社會,所以儒家極端重視禮,欲以禮為治世的工具。”事實上,孔子之“禮”覆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許多本應單純由法律作用的領域。甚至說,“禮”取代了“法”,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判斷是非的基本標準?!抖Y記·曲禮》記載:“分爭辨訟,非禮不決。”楊鴻烈先生曾分析說:“孔子所說的廣義的‘禮’字,頗含有法律的性質……”可見,孔子雖很少言“法”,實質上卻頗有“法”的精神,不同的是這種精神由“禮”所承載。孔子之“禮”所承擔的“法”的功能,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與“公法”有關,其與后來的“國家法”的功能類似,如規定了各個階層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等;二是與“私法”有關,其所承載的價值則遠遠超出了“國家法”的范疇。如陳顧遠先生認為:“往昔,一切準繩皆歸于禮,禮有所失,始入于刑。禮應認為系廣義的法,欲求民事方面之規范,舍禮難得其梗概。”可見,就“私法”方面而言,“禮”所包含的內容遠遠超過了國家制定法,而孔子之時成文法才剛剛興起,“禮”的地位一定更加重要。梁治平先生稱:“從時間順序上看,我們今天稱之為古代法的,在三代是刑,在春秋戰國是法,秦漢以后則主要是律。”這種認識很有見地,不僅指出了不同時期所謂古代法的不同表現形式,而且表明今人常常以實證法學的視角研究中國傳統法律??陀^地講,實證法學的視角有助于我們探究孔子之“法”的實質,卻也容易遮蔽對孔子另一套規范體系的認識??鬃拥恼ㄋ枷刖哂斜J刂髁x的特點,源于三代而不能超越時代,尤其體現在把“刑”當作“法”上??鬃拥臅r代有別于孟子、荀子之時,更有別于秦漢以降。他的思想比后來的儒者更加保守,沒有如孟子一樣喊出“徒善不足以為政”的聲音,更不可能像荀子一樣“隆禮重法”??鬃拥囊簧荚跒閺蜌w“周禮”而努力,奉行的是“克己復禮”準則。總而言之,孔子的“規范”意識是被“禮”所主導的,是以“刑”為后盾的。這一論斷也是與孔子之“法”實為“刑”直接相關的。因為孔子理解的“法”基本就是“刑”,而一個有序的社會需要另一套規范以維持秩序,孔子的“禮”實際上就承擔了這樣一個任務。只是,他的“禮”所承擔的“規范”仍需要“刑”作為輔助性手段。此外,孔子看重的不僅僅是“禮”所具有的穩定社會秩序的功能,更在乎的是“禮”所承載的教化功能。如果說“禮”是“德”的外在表現形式,那么“德”則是“禮”的內在精神??鬃右詾榈赖陆袒囊龑ё饔脙炗诜芍撇玫膹娭谱饔?,故“德禮”優于“政刑”。“政刑”更接近于孔子所理解的“法”,這種“法”僅被認為是制裁性、懲戒性的法律,沒有“禮”所具有的指引性、規范性的功能。

三、孔子政法觀念核心價值的再審視

將孔子之“法”界定在“刑”的范圍之內,無疑是對孔子法律思想的一大顛覆。這樣的判斷也許會導致“失之毫厘,謬以千里”的遺憾,但筆者仍愿作一嘗試,并試圖以此為視角解讀孔子政法觀念的核心價值??梢苑聪蚣僭O,如果孔子所理解的“法”不只是“刑”,而是一般意義上的“規范”概念,那么孔子政法觀念的某些核心價值就需要予以重新審視。首先,如果孔子所理解的“法”不只是“刑”,那么“仁政”的理想價值和制定意義將會有所降低?!叭省笔强鬃铀枷氲暮诵膬r值,其政法思想大致可以歸納為“仁政”。所謂“仁政”就是為政要以仁為本,主張德禮教化,反對濫刑亂殺。如《論語·顏淵》篇載:“季康子問政于孔子曰:‘如殺無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對曰:‘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庇秩纭墩撜Z·子路》篇載:“子曰:‘善人為邦百年,亦可以勝殘去殺矣。誠哉是言也!’”可以發現,孔子雖然反對刑殺,尤其是“不教而殺”之刑,但不能否定“刑”的工具價值。不過,他在潛意識中已然否定了作為“刑”的“法”的理想價值。概而言之,“仁政”是排斥“刑”的,但“仁政”離不開“刑”的襯托。換言之,“仁政”又與“刑”緊密相連。事實上,在孔子的觀念中,只有“刑”才能更好地為“仁政”正名。也正因為有“刑”的冰冷與泛濫,才有“仁政”的溫暖與施行可能。當然,這種思維模式不為孔子所獨有,后來人一般也這么思考問題。我們知道,“刑”只是“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遠不是大部甚至全部。我們要問的是,“仁政”是否必然需要“刑”的襯托?如果“法”不只是“刑”,那么“仁政”的形象是否還會那么偉岸?這些問題必然人言人殊。事實上,“仁政”以去“刑”為目標,但沒有“刑”也就無所謂“仁政”?!靶獭敝皇恰胺ā钡囊徊糠?,而且只是一種極端的補償或制裁措施,以此為理想狀態的“仁政”作論證,必然缺少信服力。也就是說,如果“法”不只是“刑”,那么“仁政”所具有的道德優勢勢必大大降低;如果“刑”不完全代表“法”,那么至少“法”就應當有自己的獨立價值,也能如同“禮”一樣成為一套普遍意義上的社會規范。其次,如果孔子所理解的“法”不只是“刑”,那么“德禮”也不會對“政刑”呈壓倒之勢?!岸Y”在孔子思想中是一套具有價值意義的規范,是“仁”“德”的制度化的實踐與表達?!暗隆薄岸Y”相較于“政”“刑”而言更有指導意義、教化意義。在孔子思想中,“德“”禮”優于“政”“刑”的另一層表達就是“人治”優于“法治”。先秦“儒法之爭”的啟示主要有二:一是如何處理“人”的靈活性與“法”的穩定性之間的關系;二是如何看待“人治”中的“仁治”與“法治”中的“刑治”的關系問題。也就是說,從“儒法合流”的歷史事實來看,無論儒家的“人治”還是法家的“法治”都不夠滿足社會治理秩序的需要,唯有合流才有出路。當然,孔子并不是先知,他的預見是有限的,其政法觀念僅代表了儒家一流。他認為“人治”具有天然的社會治理優勢,具有至高的道德性,而“法治”則意味著威嚇、制裁,故“人治”優于“法治”??鬃硬焕斫狻胺ㄖ巍彼哂械摹耙幏丁币馕?,僅僅將其看作是制裁的手段,也就是自己所謂的“政刑”?!暗露Y”之所以對“政刑”呈壓倒之勢,就在于孔子將前者看作是指導規范,而把后者作為制裁手段,同時將作為制裁手段的“刑”理解為“法”。事實上,規范是一套完整的體系,有指引性的內容,也有制裁性的存在。也就是說,如果“法”不只是“刑”,而是一整套規范,那么“刑”就是規范體系中的一環,無所謂輕重,“德禮”也就不會對“政刑”呈壓倒之勢。當然,在孔子的思想中,“德禮”優于“政刑”的根本原因在于儒家理想是泛道德化的,無論是作為弘揚社會風氣的教育內容,還是作為制度實踐的禮治秩序,都是以道德指導為核心的。在這個意義上,作為制度實踐的“法”也應該是由道德引導的。因此,作為道德引導之表現的“德禮”勢必處于“政刑”之上。最后,如果孔子所理解的“法”不只是“刑”,那么法律的終極目的將不再只是“無訟”式的“和諧”。簡單地說,“無訟”式的理想就是希望紛爭、訴訟不再發生,而且主要是指在社會風氣好、民眾素質普遍高的背景下實現的,也即不存在訴訟發生的社會土壤。一直以來學界對“無訟”都有一種誤解,以為追求“無訟”就要“息訟”、“抑訟”以致“壓訟”。其實不然,在孔子的觀念中,“無訟”指代的是一種社會理想,而非現世的實踐指導原則。但是,這種社會理想預設了這樣一個結果,即作為“刑”的“法”存而不用,或廢而不彰。換一種講法,則是說在“無訟”的社會理想實現之前,“刑”將必然存在,無法廢棄??梢?,即使再不喜歡“刑”,也要將“刑”作為社會治理工具的常備手段,以備不時之需?!墩撜Z·學而》曰:“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有學者解釋稱:“‘禮’,即周禮。周禮是當時社會制度和行為規范的總稱。它雖不都是法,但包括了法。大凡今天意義上的國家根本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經濟、軍事、訴訟等方面的法律規范都在其中?!薄岸Y”作為社會制度和行為規范的總稱自然包括了“法”,“禮”的使用以“和諧”為貴,“法”的實施同樣如此。法律具有定紛止爭的基本功能,而和諧自然是法律實施的效果之一。但是,孔子所理解的“法”基本上是與“刑”一致的,此時,“和諧”的內涵就有了變化。當“法”所指代的內容是“刑”的時候,“法”的“和諧”就是無“法”,就是“無訟”。反之,如果“法”不只是“刑”,那么“法”就可以像“禮”一樣構成行為規范和社會制度,“和諧”的法律精義也將變得更有價值??傊?,“仁政”“德教”與“和諧”的假設基礎之一便是孔子所理解的“法”只是“刑”。而當“法”不只是“刑”的時候,“仁政”“德教”與“和諧”等孔子政法觀念的核心價值將失去一定的道德基礎,進而促使其價值意蘊的相應降低。如今,我們特別強調傳統法律文化的借鑒意義,但若無法認清孔子之“法”實為“刑”的基本前提,無疑會妨礙我們對于傳統法律思想的認識,更會有損于今日之借鑒。

四、結語

德禮、政刑的規范體系在談論孔子政法觀念的時候,不可以忽視孔子對作為“刑”的“法”的認識。從歷史借鑒與文化傳承的意義上看,恰當地理解孔子的“法”觀念,進而準確把握傳統法文化的幾個核心命題,有利于樹立正確的歷史觀念和法治觀念。之所以如此說,主要因為我們無法也不能忘掉傳統,并且依舊試圖從傳統中尋找治世之道。但是,如果我們不能從源頭上認清傳統資源的思想原貌,勢必無法真正借鑒傳統,甚至會給“法治中國”的建設帶來阻礙。從實證主義法學的立場看,孔子政法思想中的“法”只是“刑”。對此,有學者總結說:“從《論語》及其他有關史籍記錄中考察,孔子思想中出現的都是‘刑’的概念,還沒有后世‘法’的概念,或者說制度層面的思考;孔子只知道‘禮’制,沒有制定其他法律制度的考慮,而只知使用刑罰工具。”孔子否定“刑”的工具價值,但忽視了作為其上位概念的“法”的存在。孔子幾乎不在法理的基礎上討論“法”的起源、“法”的性質與“法”的作用等一般性的問題。相反,我們所見的更多是有關“刑”的論說。儒家與法家的分野主要體現在這里。固然法家的“法治”亦不是現在意義上的,但是從法律制度的建制上看,法家肯定了作為制度的“法”的規范作用??傊?,作為儒家最大代表的孔子,并沒有為后來的儒者開創出一套規范的、制度設計層面的“法”的思想體系,相反,后世所謂的正統法律思想則是“儒法合流”的結果。然而,我們又無法徹底否定孔子的法律思想。不可否認,從現有史料來看,孔子幾乎不討論諸如立法、司法與執法等法律問題。但是,我們不能否定孔子為現實世界尋求價值基礎、創立禮義制度的努力??鬃又耙幏丁痹凇岸Y”而不在“法”,這表明其所認同的社會制度主要是禮制主導的?!墩撜Z·為政》篇載:“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此章明確提出了德、禮、政、刑的四維概念,也指出德禮與政刑是兩組相對的概念。有學者對此闡釋說:“這里提出了一種以德禮政刑為基本概念的規范二元論,提綱挈領地闡發了儒家治國的基本態度。”所謂規范二元論是指用兩套規范分別調整秩序和非秩序的一種秩序和規范文化的構思,并且認為德禮是優于政刑的規范。因此,探究孔子的政法觀念不僅要在“法”的范疇下討論,也要將德、禮與政的基本理論納入研究范圍。也許,這已經超出了實證法學的探索范圍,但就社會治理而言,這種研究不僅是實證的,更是實用的。綜上所述,孔子所處的時代是特殊的,“禮”“樂”正在慢慢崩潰,而“法”的地位尚未凸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之下,孔子所理解的“法”實際上是“刑”,與后世的“法”觀念有很大的不同。但另一方面,孔子所倡導的規范二元論思想,指出德禮與政刑實則分屬于兩類規范模式。前者是為本,以正向的引導為主;后者是為末,以引導失效后的規誡為,二者共同構造成一套完整的規范體系。因此,我們需要在兩個不同的層面上認識孔子的政法觀念。形式意義上的“法”,在孔子的政法觀念中就是“刑”;實質的意義上的“法”,在孔子的政法觀念中則是德禮、政刑的規范體系。

作者:陶佳單位: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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