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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發展稅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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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發展稅制改革

摘要:稅收環境是影響知識產權產生和利用的重要因素,我國現行稅制不利于知識產權的發展,忽視了對知識產權與稅收之間既相互促進又包含利益沖突的互動關系,且沒有對相關稅制進行適時改革嚴重影響了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文章從降低知識產權相關稅率和改革相關稅收的征收、監管方式兩個角度提出了以促進知識產權產生和利用為目的的稅制改革建議。

關鍵詞:知識產權稅收改革

一、引言

在知識和智力資源的創造、擁有、運用成為經濟發展重要因素的知識經濟時代,以促進知識產權產生和利用為目的的稅制改革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

從20世紀80年代起,各國政府和經濟組織不斷改善知識產權的稅收環境以順應這一趨勢:政府之間頻繁簽訂和修改有關知識產權的稅收協定,如日美兩國于2003年簽署的稅收協定中規定免除對方企業在本國獲得的知識產權使用費收入的預提所得稅;發達國家不斷適時改革知識產權稅收,如英國政府2002年度預算其在公司稅收上對企業在專利、商譽等無形資產的費用扣除上放寬了限制。

稅收環境是影響知識產權產生和利用的重要因素,當稅收環境適應并促進知識產權的產生和流通時,知識產權的發明人或作者、所有人、(潛在)交易者等相關人進行研發、創作和交易的積極性將提高,知識產權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效率將提高,對經濟貢獻越大;反之則將不利于甚至阻礙知識產權的產生和利用。進行相關稅制改革比較頻繁的多為發達國家,發達國家的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現在已達到80%,而目前我國僅為40%左右。IMD世界競爭力評價報告顯示2002年我國科技競爭力指數世界排名第25.這與我國稅收環境不適應甚至阻礙知識產權的發展不無關系,對知識產權稅收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二、現行稅制不利于知識產權產生和流通的表現

知識產權稅收不僅包含著普遍存在的納稅人和稅收當局之間的利益沖突,同時知識產權還促進稅收體制的不斷改革以使其適應自身發展的需求。而這種既包含利益沖突又相互促進的特殊互動關系沒有引起適當的關注,致使現行稅制不利于甚至限制了其發展,主要表現在造成的現實問題和相關稅種的缺漏上。

1.現行稅制對知識產權產生的阻礙。2001年我國R&D資金投入達到1042.5億人民幣,世界排名第三,但其投入產出比卻明顯低于各發達國家。現行研發稅收優惠措施設置不當,減弱了研發資金的利用率,使知識產權產生的源泉和動力受阻。(1)我國對研發的稅收措施中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較少,多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部門的規范性文件,部分高新區的政策由所在地政府頒布,具有一定的任意性,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2)區域性優惠破壞了市場的公平性,實際上造成許多非高科技企業利用各類手段進入高新區享受稅收優惠,而許多建于高新區外的高新企業卻無法享受優惠,不利于全面鼓勵知識產權的產生。(3)大部分優惠措施針對企業而非研發項目,難以使稅收優惠真正落實到研發項目上。

2.現行稅制對知識產權流通的限制。目前我國稅法將知識產權轉讓、許可收益與傳統財產的轉讓收益、其他產權收益等同而語,僅給予個別行業、特殊企業某些優惠,如軟件行業、技術進口企業等,而沒有專門針對知識產權交易所得進行稅收上的特殊優惠,因此知識產權流通本身并沒有得到充分激勵。而發達國家十分注重以稅收優惠促進知識產權的流通,以《美國國內收入法典》(《InternalRevenueCode》)為例,該法典給予知識產權特別關注,如Sec1231(b)中規定持有固定資產達一年以上后出售才可享有20%資本收益稅稅率,否則就適用35%的所得稅稅率;而知識產權則無限制,即任意時間出售知識產權都可享受20%的優惠稅率,且美國國會于2003年的3月份將該優惠稅率降至15%.⑧對于持有大量極具商業價值的知識產權的企業而言缺乏稅收激勵,進行知識產權交易享受不到更多利益,積極性并不高,知識產權流通自然緩慢,生產力實現效率低下。知識產權的流通直接決定了向生產力的轉化能力,流通受阻則知識產權的價值受損,其對經濟發展的貢獻也隨之降低。必須對知識產權交易給予特殊優惠,才能從根本上促進知識產權的流通。

3.現行稅制對知識產權交易的稅收征收和監管不力。當稅制不利于知識產權產生和利用時,知識產權相關人受利益驅使,避、逃稅傾向增強,也由此暴露出現行稅制對知識產權交易的監管不力。目前主要表現在對知識產權交易所得的稅收征收和監管方式上的缺漏,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9條規定的預提所得稅將有關專利和商標的特許權使用費與租金、利息等收入并提,而在其后又無針對特許權使用費的特殊征管方式,造成了稅收征收方式上的漏洞。據商務部統計,截至2004年8月底,累計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494025家,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均處于虧損狀態,年虧損總額達1200億元。而實際上其中大部分外企采用知識產權的關聯交易作為主要避稅手段。這與我國“以外資為主導,加工貿易為主要方式”的國情有關,它決定了我國目前大多數外資企業屬于“貼牌經營方式”或單純的進行“復制加工”,極度缺乏自主的知識產權,使用的知識產權大部分是國外母公司所擁有的,因此需繳納高額的特許權使用費,由此成為了避稅渠道。

雖然我國目前已采取一定措施進行防范,如自2004年9月開始采取預約定價(APA)方式,雖能事先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避稅的發生,但并非最終解決之道,因為由兩方事先確定的僅僅是“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這無法對抱著非正常目地而進行的交易或過于偏離市場價格的交易進行規范和調整,仍然存在著避稅空間,反而使稅務當局喪失了一定的事后異議權。

上述三類問題是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不利于知識產權產生和利用在現實中的表現。同時,在相關稅種上還表現為若干缺漏。

目前我國是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涉及到知識產權交易的稅種為7個,分別為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和關稅。其中近3年來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所得稅和關稅成為高科技企業和跨國公司利用知識產權避稅的主要稅種,同時增值稅的現行制度也十分不利于高科技企業的發展。分別存在以下問題:第一,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制度,不允許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增值稅,購進固定資產時發生的技術轉讓費,和購進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的費用均無進項稅可抵扣。對作為擁有知識產權比例極大的高科技企業而言,其無形資產均無法抵扣進項稅,造成大部分高科技企業的增值稅負稅較重,不利于其對科研的投資。同時,研發周期短、創新投資小的中小型科技企業多是小規模納稅人,無法向消費者提供增值稅發票,使其業務受限。上述缺陷均影響了企業對知識產權資產的投資熱情,限制了其產生和流通。第二,所得稅存在著兩個主要問題:(1)大部分稅收優惠針對的是企業而非具體科研項目,易造成企業濫用優惠,而沒有真正注重科技研發。(2)內外資企業待遇不等使外資企業避稅特別是利用價值較難確定的知識產權交易避稅的趨勢難以遏制,我國在這方面蒙受巨大損失。

此外《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5款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十分不明確,知識產權的“原值和合理費用”也不易確定,法律的模糊不利于促進交易者積極性,也影響了知識產權的產生和流通。

第三,在關稅方面,對于逐年發生的外資企業向國外母公司交納的知識產權使用費,由于海關與稅務局之間沒有良好的合作溝通體系,海關無法嚴格控制,造成大量稅收流失。如2001年蘇州耐克在國內銷售額超過7億元,其母公司征收的商標特許權使用費率為銷售收入的6%,因此向其母公司支付的商標使用費大致為4200萬元,如果從支付環節納稅,大約需交所得稅420萬元左右,但是如果由海關補征,卻需繳納稅款1154萬元左右(4200萬元×(20%+17%))(耐克進口商品平均關稅稅率超過20%,故最低以20%計;17%為增值稅),兩者之間相差700萬元,最后由該公司與海關協商,補征了235萬元。

上述稅收體制不利于知識產權產生和利用的表現已充分說明我國稅收體制相對于知識產權發展的滯后,進行相關稅收改革已刻不容緩。

三、現行稅制不利于知識產權產生和流通的原因

由于我國對知識產權稅收的忽視造成了上述問題,因此只有正確理解知識產權與稅收體制之間的關系,針對問題產生的原因進行改革才能使稅收體制最大程度地促進知識產權的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與稅收體制之間的相互促進表現為如果知識產權受到稅收體制的充分激勵,研發的投入產出比高、流通快、實現生產力迅速,而稅收體制則根據知識產權的發展狀況適時做出改革。這種相互促進源于知識產權與傳統財產的不同之處:無形性、新穎性和國際性,在稅收體制上表現為:已成為經濟發展核心力量的知識產權,促使現有貿易的各個方面不斷變化,甚至產生新的貿易方式,如隨著網絡技術發展而產生了電子商務,因此它作為征稅對象的一部分不斷沖擊著現有的稅收體制,推動其改革并要求稅收體制能順應其發展趨勢;稅收則是政府進行公共管理和社會和諧發展的財政保障,它始終作為一種宏觀調控手段規治著知識產權的發展。稅收當局只有深入體察經濟發展和被征稅對象的需求,遵循促進經濟發展的規則,以保證國家財政為前提,適時進行改革才能使稅收體制順應知識產權的發展。現行稅收體制對知識產權的發展鼓勵不足甚至有所阻礙正是因為稅收當局沒有體察到知識產權發展的需求,及時適當革而產生的。

同時,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比例不斷增加的社會財產,其相關人要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即希望稅收環境最為寬松,與稅收當局之間存在著天然的利益沖突。只有使這種利益沖突最小化,甚至將其轉化為對兩者發展的促進力量才能使稅收體制充分地促進知識產權的產生和利用。

這種利益沖突從表面看來,知識產權的相關人得到的稅收優惠即為稅收當局讓與的稅收收入,兩者追求的似乎是一份既定的非此即彼的經濟利益,實則不然,出于以下兩點原因這種利益沖突實際上可以轉化為相互促進增長:首先,根據拉夫爾曲線定律,在特定范圍內,稅率降低反而使稅收收入上升。即當相關稅率處在某一特殊的較低點時,知識產權交易成本的較低,知識產權的相關人得到最大程度的激勵,從而使知識產權交易額增大,由此產生的稅收收入增加大于降低稅率損失的稅收收入。其次,兩種體制有著共同的功能———促進經濟發展。知識產權是以創新不斷為經濟發展增添科技動力,稅收是以稅收收入實行公共管理以為經濟發展創造更為良好的環境。因此,某一較低稅率下,兩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可轉化為對彼此利益增長的促進,這為促進知識產權產生和利用的稅制改革提供了基礎。

四、改革對策

綜上所述,以促進知識產權的產生和利用為目的的相關稅制改革需從降低相關稅率、改革征收和監管方式兩方面進行。

1.降低知識產權相關稅率。降低知識產權相關稅率,減少知識產權交易成本,促進知識產權的產生和向生產力的快速轉化。

首先,稅收當局和企業須重視知識產權對企業和經濟的貢獻,在知識產權的產生、流通、投入生產實踐的全過程中給予特別的關注,專門針對知識產權交易實行較低的稅率。其次,對上述存在較大問題的稅種進行調整。對于增值稅,應逐步向消費型方向進行改革,開始逐步實行對企業購進含知識產權的固定資產給予進項稅的抵扣,降低企業使用知識產權的成本;對于所得稅,企業出售知識產權所得應允許進行部分稅前扣除或給予優惠稅率,對于個人所得應適當降低相關稅率和加大稅前扣除,以鼓勵個人的創新。此外,弱化具有強烈地域性的科技園區稅收優惠,給予企業公平機會,以鼓勵創新,降低流通成本為原則,針對特定資產或交易行為進行優惠,而不是針對特殊企業進行優惠;在關稅方面加強國內稅務當局的內部協調,提高對稅源的監控力度,進一步提高外資利用率。只有從多方面降低相關稅率,使征收方式更利于知識產權的流通,稅收優惠才能真正的發揮作用,使知識產權產生和交易成本降低,實現知識產權產生和流通的加速。

2.改革知識產權稅收的征收、監管方式。知識產權交易的特殊性,需要特殊的稅收監管方式,如針對上述外資企業知識產權關聯交易轉移收入以避稅的情況,可借鑒發達國家的處理方法,結合國情制訂適當的稅收監管方法:稅務當局應該自行或委托專門機構建立數據庫,形成公允的對知識產權交易價格的參考體系。當企業呈報內容與之有較大差異,或對企業盈虧、行業市場有重大影響時,稅務當局應有權提出異議,在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時,應將各自認定的價格或費率以及相關證明資料提交專門的法庭,由法庭做出最終裁決。由司法機構保證市場的公平性是最為有效的方法。同時,統一內外資企業稅率也是解決知識產權稅收問題的必經之途。這樣對于我國內資企業缺乏自主知識產權、外資企業多屬于加工型企業、對我國實際經濟增長貢獻過小的現狀有遏制和改善作用。

注釋:

①李順德。知識經濟呼喚加強知識產權保護。/showarticle.asp?id=180

②樂紹延。日美簽署新的稅收協定。/newmenu3.php?bid=240&pid=199

③見/info/2004082337.html

④《我國科研支出的效益與對策》/xinxi/show.php?id=5418

⑤《國際競爭力報告》是瑞士洛桑國際管理開發研究院(IMD)發表的、被國際學術界所公認的權威經濟研究報告,1994年我國首次被列入評價之列

⑥/Contents/Channel_43/2004/0920/content_11943.htm?ChannelID=43&AssetID=54638&Title=我國R&D經費國際水平的最新特征

⑦見《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于技術進口企業所得稅減免審批程序的通知》國稅發[2005]45號

⑧《美國國會通過3500億減稅案》/GB/jinji/31/181/20030526/1000419.html

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9條: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稅

⑩閔一宗。外資避稅,流失了我們多少財富。檢察風云,2003(23):10

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8號

⑿《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5款: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⒀補征235萬元稅款耐克真假漏稅案背后,/system/2003/02/15/000508056.shtml

⒁由美國經濟學家亞瑟。拉夫爾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的拉夫爾曲線定律:在特定情況下隨著稅率的降低,稅收收入反而會上升。

參考文獻:

1.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謝識予。經濟博弈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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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生生。無形資產評估———非技術無形資產評估。碩士學位論,1999(2)館藏號:Y513263.

5.張晉武,呂立偉。我國轉移定價稅制的評價與完善對策。經濟研究參考,2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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