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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本文簡述了環境稅的理論淵源,從稅制優化角度討論了環境稅的產生,運用倍加紅利的概念闡述了環境稅在帶來一個潔凈環境的同時,也帶來非環境收益,并對我國環境稅制的建設提出了思考。
關鍵詞:環境稅最優稅制倍加紅利外部性
一、環境稅的理論淵源
環境稅(EnvironmentalTaxation),也有人稱之為生態稅(EcologicalTaxation)、綠色稅(GreenTax),是20世紀末國際稅收學界才興起的概念,至今沒有一個被廣泛接受的統一定義。
①一般認為,英國現代經濟學家、福利經濟學的創始人庇古(1877~1959)在其1920年出版的著作《福利經濟學》中,最早開始系統地研究環境與稅收的理論問題。庇古提出了社會資源適度配置理論,認為如果每一種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的邊際私人純產值與邊際社會純產值相等,那么該種生產要素在各生產用途中的邊際社會純產值都相等,而當產品的價格等于生產該產品所使用生產要素耗費的邊際成本時,整個社會的資源利用達到了最適宜的程度。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難單純依靠市場機制來達到資源利用的最優狀態,因此政府就應該采取征稅或補貼等措施加以調節。
②按照庇古的觀點,導致市場配置資源失效的原因是經濟主體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相一致,從而私人的最優導致社會的非最優。這兩種成本之間存在的差異可能非常大,靠市場本身是無法解決的,只能由政府通過征稅或者補貼來矯正經濟當事人的私人成本。這種糾正外部性的方法被后人稱之為“庇古稅”(PigovianTaxes)方案。
假定Y商品的生產對其他產品存在負的外部性,那么其私人成本低于社會成本。以PMC和SMC分別表示生產Y的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如圖1所示。假定該商品的市場需求所決定的邊際效益為MR,那么市場自發作用的結果是PMC=MR所決定的Qp,而社會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所應該有的產量則是由SMC=MR所決定的Qs.兩者間的差異可以通過政府征收稅收(比如消費稅等)加以彌補,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ParetoOptimality)。
二、環境稅產生的經濟學解釋:稅制最優化的選擇
任何一國在稅制建設中,總是希望能實現最優稅制結構(OptimalTaxation),這一結構是公平和效率兼顧并重的均衡結構。但在現實中由于種種原因,并不存在一個既成的最優稅制,人們更多的是接受既定的一個次優選擇,并不斷地追求稅制結構的最優化。
③稅制最優化的可行性取決于決策者的意志和制度轉換成本等因素。政府在稅制最優化的進程中扮演了決策者,而政治市場上的決策者作為稅收制度的供給方,受制于作為制度需求方的選民(納稅人)的偏好,因為政府的再次當選需要得到選民的選票。如果稅收制度轉換成本太高,政府考慮到各種納稅人群體的利益,就不會輕易改變現有稅制的整體結構,突破納稅人群體間的現存利益格局,實施強制性的稅收制度變遷。但是對最優稅制這一終極目標的追求,又促使稅制供給方的政策決策者尋找一種漸進的、溫和的稅收制度變遷方式作為替代,以不斷完善現有的次優稅制結構。
既然現有稅制是一個次優選擇,那么它就必然存在稅收扭曲效應。比如:如果一個稅制整體累進程度太高,這實際上意味著政府對生產者自由的干預過甚,抽取了高收入階層(其中許多是企業家)過多的經濟剩余,扭曲和妨礙了經濟激勵機制的運作,最終會導致納稅人工作積極性下降,也就是產生以閑暇或者減少工作努力來替代工作、投資和創新的替代效應,從而影響一國的經濟增長。
④這些措施的實行,一方面為政府籌集了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綠色收入,另一方面又有效減輕了現存稅制的扭曲效應,推動了稅制的優化進程。
三、環境稅的公平與效率原則
(一)公平原則分析
我們從第一部分的分析中可知,庇古稅方案通過以外部成本內部化的途徑來維護社會經濟中的公平原則問題。而公平原則也是設計和實施一國稅制時首要的同時也是最重要的原則。它往往成為檢驗一國稅制和稅收政策優劣的標準。所謂稅收的公平原則,又稱公平稅負原則,就是指政府征稅要使納稅人所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并且在納稅人之間保持均衡。
公平原則也是建立環境稅的首要原則。因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由于市場經濟主體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決策選擇和行為實施會產生外部性,高消耗、高污染、內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發展,降低社會的總體福利水平和生態效率,而這些企業未付出相應的成本,也就是說其稅收負擔和自身的經濟狀況并不吻合,違背了稅收的公平原則。因此,各國環境稅大多以糾正市場失效、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為政策目標。
⑤(二)效率原則分析
⑥具體包括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兩個方面,我們將圍繞經濟效率展開討論。
一般而言,稅收引起的價格變化的總負擔,并非簡單的等同于所征收稅款的絕對額。在現實中,征稅常常帶來納稅主體經濟決策和行為選擇的扭曲,干擾資源的配置。當這種扭曲超過一定限度時,納稅人或者改變其經濟行為,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以減輕或逃避其稅收負擔,這種狀況被稱之為稅收的“額外負擔”。當然,征稅的過程也同樣會帶來納稅人的“額外收益”,對經濟產生良性刺激。因此,檢驗稅收經濟效率的標準,應當是本著稅收中性原則,達到稅收額外負擔最小化和額外收益最大化。
環境稅的征稅目的主要是為了降低污染對環境的破壞,這必然會影響污染企業的稅收負擔,改變其成本收益比,迫使其重新評估本企業的資源配置效率;同時環境稅也對其他企業的經濟決策和行為選擇產生了影響。
四、環境稅:倍加紅利角度的分析
(一)倍加紅利的概念
所謂倍加紅利(DoubleDividend),是指通過征收環境保護稅所獲收入可以用來降低現存稅制對資本和勞動產生的扭曲,獲得倍加紅利。即一方面通過環境保護稅的征收,加強污染治理,提高了環境質量;另一方面是由征稅獲得的凈經濟效益,形成更多的社會就業、個人財富、GDP總值以及持續的GDP增長等。
(二)環境稅的倍加紅利效應
從非環境角度看,如果原有稅制結構不是最優的話,那么環境稅的開征也許可以減輕稅制的整體負擔。關鍵在于要促使稅制沿最優化方向改革發展。
1.對生產投入要素的影響。我們知道自然環境屬于公共消費品,但同時它也可以被看作是用于生產的公共投入品。比如:一個更好的空氣和土壤環境可以獲得更多的農業收益;而一個低污染環境可能提高人的身心健康從而為社會提供更好的勞動力生產要素。而環境稅的征收,在為治理環境污染、開展環境保護籌集了一筆專門性收入的同時,也為人們提供了一個更潔凈的自然環境,間接提高了生產要素——人力資本、土地要素等的投入質量,有利于經濟效率的提高。
2.和現有稅制的互補效應。我們知道人們對環境質量的要求并不總是一致的,這就可能存在環境質量這一公共產品的過量供給,但又不能像私人產品那樣得到必要的補償。高收入家庭相比低收入家庭而言,可能對環境質量的要求更高,而政府對環境質量的提供又是同一的,于是低收入者就獲得了更高的效用滿足而不必為之支付更多的費用。就此而言,一個較高的環境稅是對一個低累進稅制的有效補充,它實際上是弱化了稅制對勞動的扭曲作用,因為它對勞動征收的邊際稅率實際上是降低了,是在激勵人們提供更多的勞動。
3.對增加社會就業的影響。歐洲各國征收環境稅的最初考慮是為了增加就業。政府可以通過高額的環境稅彌補工人的實際收入損失,因為環境稅和對勞動的課稅不同,不僅勞動者而且非勞動者的收入也要負擔環境稅,政府把來自于那些非勞動者的征收所得向全體勞動者做了再分配。由此帶來的結果就是實際工資的上升和勞動力供給的相應增加。所以,一個更好的環境質量是和更高水平的就業量相伴的。
4.稅負在不同收入者間的再分配。歐洲對倍加紅利的關注導源于大量的自然性失業的存在。但環境稅對失業者和就業者的影響有什么不同?通過更進一步的分析,我們知道失業者并沒有從降低對勞動所征稅收中受益,因為他們根本就沒有這項稅收負擔,因此,環境稅實際上是把稅收負擔從就業者轉嫁到了失業者頭上。由于稅收制度、社會保障金、價格補貼收入等的交互作用使得低勞動技能者所面臨的有效稅率特別的高,于是稅收負擔又從高勞動技能者轉嫁到了低勞動技能者。
5.環境稅對經濟效率的影響。從上一部分的分析可知,由于環境稅的存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刺激勞動者提高自身的技能,以便在稅負轉嫁中處于有利地位,客觀上促進了社會勞動力素質的整體提高;環境稅對污染的懲罰性措施強迫企業去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刺激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主動享有環境稅的優惠措施;我們說原有的稅制不是一個最優的稅制,一個主要的原因是稅制的分配效應,而環境稅某種程度上有利于公平原則的實施,提高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率。
6.其他。環境稅可以通過降低原有稅制的扭曲效應來增加整個社會的財富。但政府出于公平分配的考慮不會單純地以提高稅制的有效性為目標。實際上,分配問題是倍加紅利的核心所在。如果不考慮分配因素,也就無所謂稅制的扭曲作用了,因為政府可以通過比例稅的征收來滿足他們的收入需要。比如:對非勞動的高收入者而言,如果他們為污染消費支付了很高的稅負,但卻沒有從較低的勞動稅收收入或者更高的名義轉移中得到相應的補償,可能會引起他們的逆向選擇,抑制他們的創新動力。
五、對我國環境稅制建設的思考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隨著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環境問題日益突出,主要表現在:一是經濟結構粗放,外延式擴大再生產使得資源利用率低,大多數企業的生產技術、工藝流程落后,高能耗、重污染型企業的迅速發展導致了工業污染物的排放量增長迅猛,嚴重污染了大氣、土壤和水源;二是人口迅速增長,城市化進程加快和消費水平的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而未得到妥善處理,造成城市的環境污染;三是過度采伐、放牧,破壞了植被資源,造成生態惡化,自然災害頻繁發生,近年來北京的沙塵暴現象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運用稅收手段保護環境,顯然非常必要。通過開征環境稅來籌措專門的環境保護費用固然很重要,但我們更應該重視發揮環境稅的倍加紅利作用,在運用經濟手段消除外部不經濟的同時,也應該利用稅收工具刺激外部經濟,減輕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所承受的稅收負擔。因此,環境稅制的完善過程不能脫離本國的國情。不切實際的高標準環境稅制會阻礙經濟的發展,最終導致環境保護水平的下降。環境稅制的建設還應該與稅制改革的總體方向和發展進程相協調。
1.我們知道環境稅收入會隨著開征時間的持續呈倒U形結構(見圖2)。所以我國建設環境稅制決不能以增加收入為根本出發點,環境稅制的政策目標只能是糾正市場失效、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如果該目標在實踐中真正得以實現,從環境稅中所得收入必然很小,這也是符合環境稅立稅宗旨的。
2.在建設環境稅制進程中,更重要的是要發揮環境稅本身固有的倍加紅利作用。通過對原有稅制扭曲效應的糾正,促進國民經濟結構調整、保持有效的激勵機制,發揮環境稅的刺激經濟主體行為的外部正效應的作用。比如在解決我國企業經濟結構粗放、資源利用率低這一最大也是最關鍵的環境問題時,可以通過稅率結構設計上的技術性處理,引導企業提高資源利用率,最終達到增加企業產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提高企業利潤率的目的。
3.在環境稅制的建設和設計時,要結合我國具體國情,積極借鑒近年來國際上已經成熟的經驗,探索一條適合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特點的環境稅制改革之路。比如,在發揮環境稅制倍加紅利對經濟結構優化作用的同時,要考慮我國就業壓力巨大和社會收入分配不均衡的實際國情,適當發揮其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再分配的效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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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劉植才《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思考》,《稅務研究》1999年第4期。
②馬歇爾首先提出了外部性問題,即一個經濟行為主體活動對另一個經濟主體的福利產生效應,但這種效應并沒有通過市場交易反映出來。當產生了不利影響時稱為外部不經濟,反之則是外部經濟。
③關于新制度經濟學可參閱科斯的《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
④陳俐《OECD成員國的環保稅收及可借鑒的經驗》,《稅務研究》199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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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我國生態稅收的政策選擇》,《稅務研究》1999年第9期;
中國稅務學會“環保稅制課題組”《關于我國建立環保稅制的研究》,《稅務研究》2000年第9期;
楊圭照《突出保護環境功能完善環保稅收制度》,《稅務研究》2000年第1期;
王伯安、吳海燕《建立我國環境稅制體系的研究》,《稅務研究》2001年第7期,等等。
⑥楊秀琴、錢晟《中國稅制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⑦GilbertEmetcalf,“GreenTaxes:EconomicTheoryandEmpiricalEvidenceFromScandinavia”,NationalTaxJournal;Washington;Dec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