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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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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投資收益的處理

按目前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當采取成本法核算時,投資企業只有在實際取得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時,才確認投資收益。而當采取權益法核算時,只要被投資企業帳面上凈資產發生了變化,投資企業就要對投資收益作帳務處理,不論實際是否收到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

從稅法的角度來看,在所得稅處理上,不論投資方企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式核算,投資方企業只有在被投資方企業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時確認投資收益的實現。如果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未做利潤分配處理,而投資方企業在會計處理上以權益法核算時,已按投資比例作了投資收益處理,則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予以調整。

按權益法核算的未收投資收益如何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中進行調整呢?

在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共有一張主表十四張附表,主表與附表之間有嚴密的數字勾稽關系。在主表中反映的投資收益金額與附表三中的數字相吻合。但這兒所反映的“投資收益”金額并不就是賬面上“投資收益”所反映的金額。

《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中涵蓋的內容既有短期債權也有長期債權,既有投資收益也有轉讓所得或損失,這些內容根據要求可一一找到相對應的數字進行填列。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短期債權投資收益的填列。會計制度規定對持有短期債權投資過程中實際取得的利息,作為投資成本收回,沖減投資成本,不確認投資收益。而稅收規定,除了投資初始時支付的款項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領取的利息外,其他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一律確認為利息所得,而不沖減投資成本。所以填列短期債權投資收益時,既要分析“投資收益”科目貸方發生額,也要分析短期債權貸方發生額。將收取的利息沖回投資成本的金額作為短期債權投資收益進行填列。

股權投資的持有收益,要按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和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分別填報。涉及補稅的短期股權投資收益,被投資方企業適用同一稅率的可以分類填報;涉及補稅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按被投資企業名稱分項填報。

其中,股權投資中屬于免稅的投資收益合計數,填入附表七《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的第5行“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而附表七《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中的第1行又與主表第18行相對應。

股權投資中屬于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其計算的被投資方已繳納所得稅額的合計數(第5列),作為計算主表第19行數額的基礎。

這兒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是指在被投資方會計上進行“利潤分配”賬務處理時,投資方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方不一定已實際收到,即稅法上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已偏離了權責發生制原則,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但又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收付實現制,也就是說,稅法上不確認會計上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這是稅法與會計的差異之一。

那么如何界定被投資方會計上已進行了“利潤分配”賬務處理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將投資收益作為居民企業的一項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企業所得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指出企業所得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按《新企業所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解釋,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益的實現。

在會計實務中,企業一般在年底結出凈利潤后,對凈利潤進行賬面上的分配,即按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積金,按經企業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的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計算應付股利等。到次年經過有權機構批準再進行實際的股利分配。

那么我們認為利潤分配的確定日期就應該是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既不是每年年底根據賬面利潤按權益法核算的應收投資損益,也不是指次年進行實際的股利(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和非貨幣性資產分配額等)分配的時間。

現舉例說明:

2008年1月1日A企業對B企業投資500萬元,占B企業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5%。2008年12月31日B企業實現凈利潤200萬元。2009年5月20日B企業宣布分配現金股利20萬元。2009年6月20日,B企業實際分配現金股利20萬元。2009年12月31日,B企業實現凈利潤220萬元。A企業與B企業所得稅率均為25%。

按長期股權投資核算要求,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下,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但不超過50%,或雖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

(1)2008年1月1日,A企業對B企業的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賬務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B企業)500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00

(2)2008年12月31日,A企業按投資比例享有的B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確認投資收益50萬元(200×25%):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500000

貸:投資收益500000

(3)2009年5月20日,B企業宣布分配現金股利20萬元,A企業計算應收股利為5萬元(20×25%):

借:應收股利5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500002009年5月20日即為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的決定日期。

(4)2009年6月20日,B企業實際分配現金股利20萬元。A企業按實際收到金額5萬元入賬:

借:銀行存款50000

貸:應收股利50000

(5)2009年12月31日,A企業按投資比例享有的B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確認投資收益55萬元(220×25%):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550000

貸:投資收益550000

在2008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表中,A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假設只此一項投資)就不應填列對B企業的收益50萬元。那么這50萬元在哪兒填列呢?

從2007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表來看,這50萬元沒有任何地方可填,即這50萬元按被投資方實現的凈利潤而確認的投資收益無需填列,也不需進行調整。

在2009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對B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按5萬元填列,損益確定的日期為2009年5月20日。并將5萬元填列在主表第2行“投資收益”欄內。

因為A企業B企業所得稅率相同,此投資收益5萬元為免稅投資收益,并將此數額5萬元填入附表七《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的第5行“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而附表七《免稅所得及減免稅明細表》第1行“免稅所得合計”又等于主表第18行“免稅所得”。

據此,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關于投資收益的處理填報完畢。即對對外投資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如何納稅處理完畢。

二、相關概念和規定

企業的投資收益是指企業通過權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的的所得。投資方從被投資方企業分配的收益包括全部的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

按國家稅務總局的[2001]118號文件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損益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國稅發[2001]118號文件的實質是確定了投資方分回的稅后投資收益應該補繳企業所得稅的比例。投資方企業與被投資方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的差異,是指除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以外的差異,如果投資方企業與被投資企業的法定所得稅稅率相同,而被投資方企業因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其實際使用的所得稅稅率低于投資方企業的,投資方企業從其分回的稅后投資收益,不用補繳企業所得稅。

參考文獻:

[1]劉左/靳東升:《中國所得稅(最新版)》2006年出版,企業管理出版社.

[2]解學智:《公司所得稅》,中國財經出版社.

[3]2009年度中國注冊稅務師考試輔導用書《財務與會計》,中國稅務出版社.

[4]2009年度中國注冊稅務師考試輔導用書《稅法(一)》,中國稅務出版社.

[5]2009年度中國注冊稅務師考試輔導用書《稅法(二)》,中國稅務出版社.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自2008年1月1

[摘要]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的各種對外投資越來越多,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對對外投資的帳務處理要求也越來越復雜。與此同時,稅法對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如何納稅也作了規定。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對投資所獲得的收益的處理是不同的。本文即分別從會計、稅法的角度對企業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如何進行帳務處理及如何進行納稅提出建議。

[關鍵詞]所得稅投資收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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