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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堅持與時俱進,推進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改革創新
實踐使我們體會到,文化市場20多年來的發展進程,也是文化領域思想不斷解放,與時俱進的過程。近幾年來,我們引導全省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干部,按照江總書記的“三個代表”的要求,自覺地把思想認識從那些不合時宜的觀念、做法和體制中解放出來,從對馬克思主義的錯誤的和教條式的理解中解放出來,從主觀主義、形而上學的桎梏中解放出來,以新的一輪思想解放,積極穩妥地推進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改革創新。
一是探索文化市場宏觀調控的新路子。我們認為,政府不能對文化市場的發展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文化行政部門應對文化市場實行宏觀調控,在充分注重市場經濟規律市場調節的基礎上,運用立法約束,行政審批和輿論引導多種手段,適度干預市場進程,通過發揮市場調節這只“看不見的手”和政府調節這只“看得見的手”積極作用,保障文化市場持續、健康、協調發展。基于這種的認識,我們對文化市場總量控制進行了有益的探索: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我們在推行娛樂業費稅改革中,充分發揮稅收這一經濟杠桿市場調節作用,會同財政、地稅部門,調整娛樂業的營業稅稅率,將歌舞廳、夜總會的營業稅率由原來的10%調到13%,將電子游戲機稅率由原來的15%調到18%,后來又調到營業稅率20%的極限。通過這一舉措,有力地抑制了歌舞娛樂場所和電子游戲經營場所發展過多過濫的局面;2001年,我們針對由于多頭管理,文化、廣電兩家發證,導致了音像市場無序發展,總量過多過濫過小的實際,運用經濟學的“堤壩理論”關于水多把堤壩修高,反之修低點的原理,結合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從資金、素質、經營面積等方面提高市場準入條件,把3000多家不符合條件的音像經營單位淘汰出局;今年上半年,針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總量失控的情況,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和群眾消費水平和人口數量確定各市、縣“網吧”發展數額,并由省文化廳終審發證,凡超過發展數額,一律不發《許可證》,旨在使總量得到合理控制。
二是積極推進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多年來,由于管理思路和方式落后,在實踐中產生了重審批、輕管理的現象。甚至認為“管理就是審批”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隨著我國加入WTO,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性審批已勢在必行。為此,我們把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作為活躍繁榮文化市場的關鍵環節來抓,按照WTO的“統一、公開、非歧視”的三條原則,對文化市場行政審批項目進行認真的清理,切實減少行政性審批項目。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作出三項規定:申請設立演出經紀機構,舉辦營業性組臺演出活動,邀請外籍文藝表演團體和演藝人員,無需經市、縣文化行政部門層層會簽,可直接向省文化廳提出申請。經文化部、省文化廳批準的演出經營項目,市、縣文化行政部門不得重復審批,不得指定當地演出機構承辦、協辦,由省文化廳直接通知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門指導和監督。這項改革,為鏟除地方保護,整治行業壟斷,破除所有制歧視,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營造了演出市場良好的競爭環境。據不完全統計,全省有專業文藝表演團體126個,民營文藝表演團體162個,有劇場600個,兼營演出場所380個,有7000多名專業和業余演員,有經紀機構51個。2001年,全省接待國內外著名藝術表演團體200團次,演出總場次達80289場次。
三是理順演出經營管理體制。由于歷史的原因,我省演出管理機構大多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他們既搞市場管理又從事演出經營活動。這種體制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則,不僅妨礙演出市場的公平競爭,而且容易導致腐敗,影響政府的形象,必須堅決改革。省文化廳率先搞好自身改革,去年4月,撤銷了省演出管理中心,組建江蘇省文化傳播中心,成為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不再履行演出管理職能,廳文化市場管理處負責演出市場管理。同時,對演出進行歸口管理,將廳藝術處管理專業文藝表演團體的演出、廳外事處管理涉外演出和廳市場處管理娛樂場所演出,歸口到廳市場處統一管理。接著,我們在全省全面推行這項改革,出臺了《關于進一步理順演出管理體制,加強演出市場管理的意見》,要求各地建立管理與經營脫離,上下對口統一的演出管理體制。省文化廳還取消市、縣演出管理機構的演出經紀資格,嚴令各地演出管理機構不得從事演出經營活動,若違反規定,一律視為非法演出活動進行嚴肅查處。文化部對我們的這項改革給予極大的支持,將《意見》列為指導性文件向全國轉發,使我們進一步增強了改革的決心,經過近一年的努力,全省理順演出管理體制的工作已經到位,一個公開、公正、公平的演出市場競爭機制已初步形成。
四是推行執法崗位培訓制度。我們體會到,隨著文化市場的發展和全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對文化市場執法提出更高的要求。為此,我們把加快執法人才的培養,提到重要的議事日程上來,推行執法崗位培訓制度,制定培訓規劃,省文化廳用三年時間,把全省市、縣分管局長、文化市場處長、稽查隊長輪訓一遍。同時采取集中輪訓、函授教育、優秀案件評比、專家輔導,自學和選調入學等多種培訓形式,為全省市、縣培養了一批精通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精通文化行政處罰程序,能熟練制作各種執法文書、精通行政執法鑒定、測試知識的稽查骨干。去年,全省文化市場共查處違法案件4000余件,沒有一起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一起申請行政復議。
一、堅持與時俱進,推進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改革創新
(一)深入文化體制改革。必須從根本上改革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企事不分的現狀,對公共圖書、博物館、文化館等非營利的教育機構繼續由政府投入興辦;對文藝團隊實施政府資助和政府采購相結合的辦法;促進文化企業轉制,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把主要精力用于文化市場宏觀管理,通過執法、監督、引導、服務,促進文化市場規范和繁榮發展。
(二)扶持和培育文化市場。制定適應當前需要的地方法規和宏觀指導性政策。整合文化產業、文化市場資源,在符合公平公正、一視同仁原則的前提下,既鼓勵外資企業進入,又促進外地和本地企業在文化市場中壯大。引導和促成我市媒體和文物、文化藝術團體、影劇院的聯合和合作,優勢互補,互相促進。同時,文化娛樂業是一種特殊的高消費的行業,管理的成本也比較高,并且政府對其征收較高的稅收。因此,為了促進和繁榮文化市場、文化產業,必須加大投入,發展社會公益文化事業,促使更多的先進、高雅文化充實文化市場,主旋律得到高揚。
(三)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定期召開各文化部門及相關部門參加的情況分析研究座談會,溝通情況,分析形勢,促進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市場存在的問題。建立快速反應的預警、預測和監控機制。進一步研究和完善各部門協調,共同管理文化市場的方案,更加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分工,報請市政府同意,促進文化市場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經常化,提高管理成效。管理權限下放到區以后,應逐漸完善市、區管理職能的協調,進一步分清管轄權限,研究制定加強指導、檢查、監督的辦法,完善匯報和檢查的制度和上下溝通和快速反應的辦法。
(四)加強文化法制建設。加入WTO后,我們更有理由強調在文化市場管理上與國際慣例的接軌。一是按照法律的最新規定和新的形勢發展要求,清理修改地方性法規和內部規范性文件,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二是完善立法,賦予文化部門更多的立法權限,允許先走一步,重點是完善執法程序、處罰辦法等可操作性、有效解決無證經營方面的問題。三是按文化部《關于加強文化市場稽查機構和隊伍建設的通知》的要求,加緊引進高素質人才,對現有人才開展經常的執法培訓,在繼續提高對實體法的理解和執行的水平的基礎上,更加熟悉對程序法、處罰規定的掌握,并注意避免對經營者的不合理傷害的問題。
(五)以積極的管理措施確保文化市場健康發展。盡可能增加積極的管理措施,減少消極壓減手段,以盡可能最大地保護和發展文化產業,適應各地區不同的發展需要。一是適當提高“準入門檻”,對文化企業征收合理的稅收、訂定開辦標準。二是制定更加具體、明確的文化市場管理責任制,管理失職追究辦法,對地方政府管理文化產業失職行為進行檢查、追究。三是鼓勵社會舉報、實行舉報必查的制度,加強多部門聯合執法檢查。四是規定文化娛樂場所必須安裝攝影機,通過網絡和文化行政部門的視屏監控中心連接,加強監控。五是對開辦業主進行經營歷史的記錄、審查,對有違法經營的業主實施不予新辦批準。六是加強正面宣傳和引導,讓社會了解、關心文化市場的情況,創造一個有序、健康、繁榮的文化市場輿論環境。
一、堅持與時俱進,推進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改革創新
(一)深入文化體制改革。必須從根本上改革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企事不分的現狀,對公共圖書、博物館、文化館等非營利的教育機構繼續由政府投入興辦;對文藝團隊實施政府資助和政府采購相結合的辦法;促進文化企業轉制,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把主要精力用于文化市場宏觀管理,通過執法、監督、引導、服務,促進文化市場規范和繁榮發展。
(二)扶持和培育文化市場。制定適應當前需要的地方法規和宏觀指導性政策。整合文化產業、文化市場資源,在符合公平公正、一視同仁原則的前提下,既鼓勵外資企業進入,又促進外地和本地企業在文化市場中壯大。引導和促成我市媒體和文物、文化藝術團體、影劇院的聯合和合作,優勢互補,互相促進。同時,文化娛樂業是一種特殊的高消費的行業,管理的成本也比較高,并且政府對其征收較高的稅收。因此,為了促進和繁榮文化市場、文化產業,必須加大投入,發展社會公益文化事業,促使更多的先進、高雅文化充實文化市場,主旋律得到高揚。
(三)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定期召開各文化部門及相關部門參加的情況分析研究座談會,溝通情況,分析形勢,促進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市場存在的問題。建立快速反應的預警、預測和監控機制。進一步研究和完善各部門協調,共同管理文化市場的方案,更加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分工,報請市政府同意,促進文化市場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經常化,提高管理成效。管理權限下放到區以后,應逐漸完善市、區管理職能的協調,進一步分清管轄權限,研究制定加強指導、檢查、監督的辦法,完善匯報和檢查的制度和上下溝通和快速反應的辦法。
(四)加強文化法制建設。加入WTO后,我們更有理由強調在文化市場管理上與國際慣例的接軌。一是按照法律的最新規定和新的形勢發展要求,清理修改地方性法規和內部規范性文件,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二是完善立法,賦予文化部門更多的立法權限,允許先走一步,重點是完善執法程序、處罰辦法等可操作性、有效解決無證經營方面的問題。三是按文化部《關于加強文化市場稽查機構和隊伍建設的通知》的要求,加緊引進高素質人才,對現有人才開展經常的執法培訓,在繼續提高對實體法的理解和執行的水平的基礎上,更加熟悉對程序法、處罰規定的掌握,并注意避免對經營者的不合理傷害的問題。
(五)以積極的管理措施確保文化市場健康發展。盡可能增加積極的管理措施,減少消極壓減手段,以盡可能最大地保護和發展文化產業,適應各地區不同的發展需要。一是適當提高“準入門檻”,對文化企業征收合理的稅收、訂定開辦標準。二是制定更加具體、明確的文化市場管理責任制,管理失職追究辦法,對地方政府管理文化產業失職行為進行檢查、追究。三是鼓勵社會舉報、實行舉報必查的制度,加強多部門聯合執法檢查。四是規定文化娛樂場所必須安裝攝影機,通過網絡和文化行政部門的視屏監控中心連接,加強監控。五是對開辦業主進行經營歷史的記錄、審查,對有違法經營的業主實施不予新辦批準。六是加強正面宣傳和引導,讓社會了解、關心文化市場的情況,創造一個有序、健康、繁榮的文化市場輿論環境。
市場經濟是中國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而信用是市場經濟的樞紐,因此,探討中國市場經濟中的信用問題,具有特殊的意義。
一、市場經濟的核心問題之一是信用
這里講的信用”,是以社會成員之間相互信任為基礎的廣義信用。在市場經濟中,信用集中、具體地體現在以資金為紐帶的市場參與者的相互信任上。信用實現的程度高,市場經濟的發展就規范,社會擴大再生產就可以在正常、高效的基礎上進行,反之,市場經濟的發展就會扭曲,會波折重重。
信用問題在市場經濟中有特殊的重要性:
首先,信用問題貫穿于市場經濟的各個角落。在市場經濟中,市場參與者的信用關系形成了一個環環相扣、互為前提的有機網絡,這個網絡中的某些環節斷裂,必然對整個網絡產生連鎖性的破壞,且這種破壞呈現放射性惡性擴張的特征。特別是信用網絡中的某些重要環節如金融、大企業間的相互信用等出現問題,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就更為嚴重、影響波及面就更為廣泛和深遠,其實際破壞性要比表面上體現出來的大得多。
其次,信用問題從根本上制約著市場經濟能否健康發展。社會信用水平的高低直接對社會道德水平發生影響,在一個信用水平不高的社會里,人們的價值觀念、道德水平都會扭曲,這就會使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動搖;同時,社會信用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約著市場經濟的保障水準,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依靠法律作保障,而法律的威嚴只有在絕大多數社會成員對其行為負責任的基礎上才能充分發揮出來。
簡介:獨立審計市場的需求狀況直接影響到審計質量的高低,本文對我國目前審計市場狀況進行了分析。結果表明,我國審計市場有效需求不足,這是導致審計獨立性喪失,審計失誤頻發的重要原因。基于此,提出了通過改善審計市場需求狀況來保障審計獨立性的建議,以期為審計質量的提高提供參考。
一、獨立審計市場的含義及特征
審計市場是審計市場主體、市場客體和市場交易的集合,是有效而合理地配置審計資源的方式。獨立審計市場是指在獨立審計活動中由審計委托者,審計者和被審計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所進行的交易行為,以及由此所構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供需雙方在一定價格水平下進行的一種交易行為,以及由此所構成的經濟責任關系。其功能是通過審計市場機制——審計市場運動中內在的機能與其各要素間的相互制約作用而實現的,即依靠審計供求、價格和競爭機制來實現審計供給和需求的均衡,促進審計商品的供給方提高產品質量,并實現優勝劣汰,從而優化審計市場的資源配置,提高社會總體效用水平。審計市場在本質上是一個買賣“審計服務”的產品市場,與一般的產品市場類似,審計市場也存在著審計產品的供給與需求,存在著交易“審計服務”這種無形商品的行為。但審計服務還具有區別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一是社會價值高,審計服務直接影響廣大社會相關利害人的經濟利益。二是審計服務的質量難以識別。審計服務的商品在形式上是審計報告,不允許對產品進行廣告宣傳,大多數公眾很難通過外部形式判斷審計質量的高低。三是審計產品形式上的需求者與實質上的需求者不同。一般商品的供需雙方關系明確而單一,審計服務的委托方是公司的管理層或者董事會,盡管要經過股東大會批準,僅僅表明目前大股東的意愿,而審計服務真正的消費者是社會公眾,這種雙重的委托關系決定了上市公司為了某種目的一定會對事務所施加某種壓力。
二、獨立審計市場需求特征分析
(一)政府及法律法規對審計服務的需求政府作為最大的審計信息需求主體,但在市場經濟中的多重角色,制約了其成為真正的信息需求主體。從我國恢復注冊會計師制度以來,有關部門頒布了一系列法規。最早的是1980年財政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資企業會計報表要由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這是我國第一批法定審計需求。此后財政部、證監會陸續頒布的一些法律條文規定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等的會計年報必須由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這是法定的要求。《公司法》、《證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其它報告;證監會和滬、深兩個交易所的有關監管政策和上市規則中都將審計意見作為一項重要的參考指標等。
會計師事務所1998年進行了脫鉤改制,審計市場的地區分割開始被打破,但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國有股占主導地位,尤其是地方政府控制著主要的股權,這些地方政府控制下的公司便更傾向于選擇本地的會計師事務所。由于目前我國尚處于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過程中,資本市場還欠發達完善,國有股份所有者“缺位”現象較為嚴重,導致審計市場上存在著沒有委托人的契約人。公司的權利掌握在人管理當局手中,因此,審計服務的需求表現為一種形式。上市公司的很多行為不是面對市場,而是面對政府和相應的監管機構,只要能符合或滿足了政府和監管機構的要求,企業就可以獲得最佳的成本效益比,如避免被摘牌,獲得配股資格等。對企業來講,取得主管部門的認可是關鍵,審計質量成為次要因素,因為審計質量不是尋求上市的公司或已上市公司成本效益函數的變量,審計質量的高低對其沒有實際意義上的影響;相反,若事務所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意見,可能會降低那些自身質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