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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干預
在海河流域河內的涉河建設項目多為國家投資、地方政府集資或者招商引資來的重點項目,項目建設單位認為有政府的支持,不按建設程序辦事,河道主管部門在巡查中發現違章違規等問題進行制止時,建設單位就會直接找地方領導,地方領導出于對建設項目的重視,會出面協調,行政干預,特別是在建設項目審批上,會出現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等現象。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給河道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1.2施工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河道范圍內的項目建設,需要經過相關政府主管部門進行批準之后才能夠進行實施,并且在施工過程中還需要做好監管工作。另外對于主管部門來說,需要加大檢查的力度,并建立相關的通報制度,對巡查的責任進行落實。但在實際的操作當中,對出現的違規工程進行終止的時候,還存在著執法制度缺失的問題,并且還存在著執法力度不足的問題。很多執法過程只是完成表面工作,對真正存在的隱患問題并沒有做到解決。
1.3竣工驗收問題
竣工驗收是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最后一個環節。由于涉河建設項目大多是國家或地方的重點工程,工期緊、任務重,有些建設單位為了早交付投入使用,在完工后未經河道主管部門驗收就直接投入運營,致使損壞的提防不能按要求修復,竣工驗收資料不能及時上報,嚴重影響河道防洪安全及今后河道管理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
1.4項目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建設項目對河勢、河道防洪要求及水體污染等問題的影響往往是在建設項目運行過程中才產生的,若發現問題,應要求建設單位補做未完工工程,進行必要的加固、修建或者拆除,而水行政主管部門由于缺乏對建設單位的約束措施,致使這些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不能得到有效解決。
2完善涉河建設項目管理的建議及措施
2.1完善相建設項目管理相關的配套技術規范建議盡快出臺《建設項目審查技術規范》、《建設項目防洪評價編寫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專家評審管理辦法》等規范,確保河道主管部門在審查河道內建設項目是否符合河道綜合規劃,是否符合防洪標準和管理要求,是否對河勢、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不會造成影響等,有科學的依據可循,提高建設項目審查的科學合理性,確保河道防洪安全。
2.2出臺相應措施,強化執法力度針對水行政執法制約措施缺乏的情況,建議國家盡早出臺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加強監管制約措施,切實保障河道主管部門的監督權。
2.3做到嚴格有效的執法首先需要對行政執法的法律地位進行提高,并且做好施工許可管理工作。對于沒有經過批準的項目,不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建設。另外對于存在的違規建筑,還需要對其依法進行查處,并且要聯合社會其他部門,來做到對執法過程的不斷加強。
2.4加大對過程的有效管理
在監督的過程中,只有做到有效的監督,才能夠使建設單位在建設的時候能夠做到嚴格執行,避免項目建設造成對水利的相關影響。
2.5制定的嚴格竣工檢驗制度
對于與防洪工程相關的項目工程建設完善的時候,需要對其進行嚴格的竣工檢驗,只有通過檢驗之后,才能夠投入到使用當中。
作者:雷利軍單位:水利部海委漳衛南運河衛河河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