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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城市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城市公共藝術作品大規模興建。但相關的監管措施缺乏,監管機構名存實亡,致使城市公共藝術建設呈現混亂的局面。本文借鑒美國和中國臺灣的成功案例,對比中國大陸目前的不良現狀,對我國城市公共雕塑建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良性的建議。
關鍵詞:公共藝術委員會;公共藝術;公開;公正
從作為現代公共藝術的發祥地和第一個為公共藝術立法的國家美國以及與中國內陸同根同源的臺灣地區來看,為公共藝術設立一套完備的法律體系對于維護和保證公共藝術的公開、公正、公平是非常必要的。美國和中國臺灣關于公共藝術的一系列法律法規非常全面,幾乎覆蓋了公共藝術體系的各個方面,其中包括專門從事公共藝術管理的機構(公共藝術委員會)的設立和公共藝術的選題、策劃、選址、創作、藝術作品甄選和維護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等。而專門從事公共藝術管理的機構——公共藝術委員會的設立,在這一系列法律法規中的作用是最為重要的。因為它是確定某一件藝術作品是否能夠定義為公共藝術的先決條件。
1美國各州公共藝術委員會成員配置以及職能
1.1美國內布拉斯加州奧瑪哈市
第一,委員會成員配置。奧瑪哈公共藝術委員會成員共有九位:策展人;建筑師或地景建筑師;當地非營利視覺藝術單位代表;視覺藝術教師;商業視覺藝術家或設計師;兩位資深視覺藝術家以及兩位身份自由的成員。第二,委員會職責。公共藝術委員會作為奧瑪哈市所有其他單位先關的藝術以及美學咨詢單位,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公共藝術作品審核流程。申請流程:公提出申請書,與公共藝術委員會會面討論細節;共藝術委員會開會討論此項目,并由市長通過后,由藝術家來裝置此作品。[1]
1.2美國德克薩斯州愛爾巴索市
第一,委員會成員配置。于2002年由“藝術與文化部”擬定了“愛爾巴索市公共藝術條例”。條例中確定公共藝術委員會的18名委員由市長與市議會任命,現任“藝術資源委員會”委員不得再重復為公共藝術委員。委員會成員必須有兩位為工程代表、三位視覺藝術代表、兩位建筑代表以及兩位室內設計專業代表等。第二,委員會職責。向市府推薦藝術品的征選;向市府推薦優秀的藝術家;向市府推舉適當的作品設置基地;向市府推薦適當的藝術項目;撥出2%的工程經費用于藝術品的設置。[1]
2中國臺灣公共藝術委員會成員配置以及職能
臺灣負責公共藝術審核的機構為審議機關審議機關,其成員配置以及職能如下:
2.1審議會人員構成
審議會應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機關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其余委員就下列人士選聘之,各款至少一人:第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第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筑設計、景觀造園生態領域。第三,其他專業類:文化、小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第四,相關機關代表。前項第四款之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
2.2審議會之職掌如下
第一,提供轄內整體公共藝術規劃、設置、駕馭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咨詢意見。第二,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劃。第三,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第四,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事項。除前項規定外,文建會審議會另負責審議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著數據庫名單。[2]
3中國大陸地區城市雕塑管理委員會現狀
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初成立了全國城市雕塑委員會,各城市也相繼建立了“城市雕塑領導小組”,但運行不到三年,因精簡機構先后解體。此后北京、上海、杭州、鄭州等地又重新組建了地方性城市雕塑管理委員會。
3.1鄭州市城市雕塑管理委員會現狀
鄭州市自2006年2月通過了《鄭州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其中第六條為:“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雕塑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協調全市城市雕塑建設管理工作”。然而據知情人士透露,在實際操作中,鄭州市城市雕塑管理的主管部門為市政管理局,市長作為領導者,其他各區領導成員為輔助者,城市雕塑建設指導委員會成員全部是政府官員。雕塑建設和管理也并沒統一領導和統一建設,而是按區域劃分,各區域各項目部獨自建設,作品的選拔和審核皆由領導來認定。
3.2陳列于公共空間的“私人藝術品”
其他城市的城市雕塑管理和建設與鄭州市的現狀大同小異,城市公共雕塑從設計到制作,再到位置擺放都是由相關部門包辦。以官員的審美來選擇公共藝術的方案,不經過城市雕塑委員會的審核,不考慮文化背景、環境協調,不顧及公眾感受等諸多問題,最終導致建成后被拆除或者未完成即被拆除的公共雕塑舉不勝舉,其中有:大連的斥資3億高達130米的大型建筑雕塑《東方女神》;杭州湖濱的雕塑《美人鳳》;鄭州鄭東新區耗資1.5億的大型石雕《宋慶齡雕像》等。這些被拆除的公共雕塑其性質就是:陳列于公共空間的“私人藝術品”!
4解決方式
從上述國內外的一系列條例中可以看到,在美國和中國臺灣大部分地區,關于公共藝術委員會的人員配置大同小異,但其共同點就是:專業人員比例大和決策公開透明。決策中行政長官也只有一票,而藝術家和專業技術人員才是決策者。而在中國地區公共藝術委員會的成員配置都是官員,專業技術人員只是擺設,最高一級官員是公共藝術項目是否實施的決定者。這導致公共藝術作品評審過程不公開,評審結果必然不公正、不公平。對比美國各州以及中國臺灣的公共藝術委員會的合理設置與中國大陸城市雕塑管理委員會名存實亡的現狀,我們可以看到我國公共藝術的管理和具體實施與其他地區存在較大差距——我們迫切需要公開的管理機制,讓“權力”為“權利”服務;我們迫切需要一個規范的管理機構——公共藝術委員會,讓它能夠越過“權力”,公平審核。因此,我針對我國城市雕塑管理委員會存在的問題到底應該如何解決,提出一下建議:第一,我們需要借鑒國外和臺灣地區的發展經驗,合理設置城市雕塑管理委員會組成成員中藝術專業技術人員與政府官員的比例(比例以4:1為宜)。第二,解放話語權,杜絕體制壟斷。將城市公共雕塑建設方案的推薦、選擇和落實的權力歸還給城市雕塑管理委員會、專業藝術家和公眾。第三,進一步完善公共藝術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實際的制約性和執行力度,改善現代城市公共藝術建設無序、管理混亂的局面。第四,加強百分比公共藝術制度在中國的立法和推行,資金由城市雕塑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第五,設立城市雕塑管理委員以及備選委員資料庫。委員有任期限制,滿期可續聘。
5小結
在中國,公共藝術的發展是一個漫長而艱難的過程,相關制度的建立也是在實踐過程中不斷確立和完備的。各個城市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當地的歷史文脈、文化背景和生活習慣都存在較大差異。我們應根據的不同情況制定出符合我們自己城市的發展水平和現實生活所需要的法律法規,保證城市的公共藝術向更好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周成璐.公共藝術的邏輯極其社會場域[M].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
[2]臺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設置法令[Z].
[3]武定宇.臺灣公共藝術的歷史與現狀[D].中央美術學院,2010.
[4]王中.公共藝術概論(第二版)[M].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肖彩 李世開 單位:鄭州市環境雕塑建設研究所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