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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災減災和搶險救災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結合*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所稱突發性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縣境內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第二章地質災害等級劃定
第四條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將地質災害險情及災情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因災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
(二)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為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潛在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災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三)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為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災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四)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第三章機構設置和職責
第五條成立*縣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如下:
指揮長:縣政府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人武部部長、縣政府辦主任、縣國土資源局局長、縣民政局局長、災害發生地鄉鎮長。
指揮部成員:由發計局、國土資源局、教育局、建設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財政局、水利局、農業局、衛生局、經貿局、地震局、安監局、氣象局、廣電局、糧食局、人武部、武警中隊、供電公司等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組成。
第六條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政府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縣國土資源局局長任指揮部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國土資源局分管副局長、民政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
第七條突發性地質災害指揮部辦公室工作人員:由縣國土資源局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指揮部臨時抽調人員和發生突發性地質災害所在鄉鎮的有關工作人員組成。
第八條現場應急小組組成
組長:發生突發性地質災害所在鄉鎮的鄉鎮長。
成員:由發生突發性地質災害所在鄉鎮有關工作人員及縣國土資源局、縣民政局相關工作人員組成,負責現場指揮和參與救災、搶險。
第九條現場應保障有足夠的衛生醫療、救援救護、治安保衛和電信、供電及后勤保障設施和人員。
第十條各鄉鎮國土資源所除履行好職責范圍要求外,應積極配合和協調當地鄉鎮政府、公安、衛生醫療等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妥善、高效地處理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的救災、搶險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指揮部主要職責:根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統一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執行市政府下達的縣級關于地質災害防災救災的工作任務。
(一)負責全縣突發性地質災害預案的制定、修改和宣傳貫徹工作。
(二)檢查督促各鄉鎮做好突發性地質災害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理準備工作,必要時,組織領導重點防范單位進行重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處理預演。
(三)發生特大突發性地質災害時,根據市、縣領導批示必須趕赴受災現場,負責指揮應急救援、搶險和處理搶險、救災和后勤保障工作,指揮督促并全面組織實施,按責任劃分進行獎罰認定和處理,并逐級上報。
第十二條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根據指揮部的指令,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具體組織實施搶險救災工作;協調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之間的各項應急工作,并督促、檢查、落實;及時向指揮部匯報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情況,統一向新聞單位提供災情及應急工作等信息,做好宣傳報道工作;協調各應急工作組按應急預案的分工及應急指揮部的指令,有效地開展各項應急工作。
(一)負責地質災害的日常事務工作;
(二)配合*縣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處理實施預案,并負責修改完善和貫徹落實;
(三)全面負責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預防措施和各項應急處理措施的準備工作;
(四)負責制定應急處理實施預案演習工作方案并組織有針對性的演習,做到防范于未然;
(五)發生特大突發性地質災害或上級領導批示要求必須趕赴現場時,應組織人員救援、搶險和處理工作,并隨時向指揮部報告事故原因、救援、搶險和處理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現場應急處理小組職責:
(一)負責制定存在地質災害隱患或已發生災害后仍存在災害隱患情況下的預防方案。
(二)有針對性的進行地質災害應急處理應變演習,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三)發現突發性地質災害險情或其他異常情況時,立即將情況如實報告應急處理指揮部并及時組織救援、搶險和處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
(四)負責突發性地質災害發生地的善后工作和恢復生產工作。
第十四條緊急搶險救災組:由公安局牽頭,建設局、水利局、武警中隊、消防大隊、供電等單位參加。主要職責:組織搶險隊伍搶救受災人員,動員受災害威脅的群眾疏散避災,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對已發生的災害或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進行搶救、搶修或保護供水、供氣、供電等生命線工程。
第十五條應急調查、監測和治理組:由國土資源局牽頭,建設局、氣象局、水利局、地震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職責:組織應急調查和險情監測工作,并對險情的發展趨勢進行預測,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進行評估,提出應急搶險措施的建議;組織專業施工隊伍修建必要的搶險工程,減緩或排出險情;負責提供災害預警所需的氣象、地震資料信息,對災區的氣象條件、地震趨勢進行監測預報;負責水情和汛情監測。
第十六條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組:由衛生局牽頭,有關醫療機構參加。主要職責:做好急救所需藥品、醫療器械、衛生安全等設備準備工作。
第十七條治安、交通和通信組:由公安局牽頭,交通局、電信局、交警隊等部門參加。主要職責:維護社會治安,迅速疏導交通、疏散災民,保障交通干線及通信設備的安全,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基本生活保障組:由民政局牽頭,相關部門參加。主要職責:及時設置避險場所及救濟物資供應點,做好救濟物資的供應,調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險人員的生活。
第十九條信息報送和處理組:由國土資源局牽頭,政府辦、民政局、建設局、水利局、交通局、氣象局、安監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職責:調查核實災情發生的時間、位置、規模、潛在威脅、影響范圍及誘發因素,及時分析、預測險情發展趨勢;組織險情監測,及時掌握險情、災情動態,隨時將險情、災情應急工作進展況及時根據險情、災情變化提出應急防范對策、措施及時報告應急指揮部。
第二十條應急資金保障組:由財政局牽頭,發改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職責:負責應急搶險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應急搶險資金分配、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應急處理響應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地質災害發生后,指揮部接到緊急報告后,迅速作出反應,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到現場指揮救援、搶險和處理,采取有效措拖,防止險情擴大,按程序視情況啟動《*縣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組織鄉政府和當地群眾自發進行自救、互救工作,并采取緊急避讓和搶險救災措拖,進入響應工作程序。
(一)指揮部辦公室正、副主任安排具體工作的實施,指揮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組織相關部門及時制定應急處理安全保障和其他安全管理保證措施,并監督指導貫徹實施。
(二)縣級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領導嚴格按照職責做好救援、搶險和處理等響應工作,隨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事故處理情況,及時增加所需的應急處理援助人員、設備等;并切實做好救援、搶險、處理和善后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二條應急處理指揮部應急處理響應工作程序:
(一)接警后,主要領導親自過問事件并親自或委派專人負責指揮,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了解核實有關情況,制定監時應急處理措施,及時進行救援、搶險,進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的蔓延。
(二)各有關領導和相關部門嚴格按照職責做好救援、搶險和處理響應工作,隨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及所需應急和處理工作情況;并要求現場應急小組及有關人員切實做好救援、搶險、處理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條現場應急處理小組應急處理工作程序是當發現、接報地質災害或其他異常情況時,立即如實報告應急處理指揮部并及時組織救援、搶險和處理,報告當地政府并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全方位的救援、搶險和處理,切實排除險情和搶救人員、財產,并防止事故的蔓延。
第二十四條啟動預案后,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辦公室和相應工作組,迅速進入受災現場,調查險情,提出應急搶險避災措施,確定搶險避災方案,根據災害成因、類型、規模、影響范圍和發展趨勢,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置危險區警示標志;標明預警信號,確定撤離路線;組織危險區內人員和重要財產的撤離,情況危急時,強制組織避災疏散;對災害隱患進行動態監測,分析、預測及其發展趨勢,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并做好災害突發的報警工作;組織施工力量,實施必要的應急避險工程,減緩和排除災害和險情發展;民政、公安、衛生、建設、交通、水利、氣象、電力、電信等部門根據險情做好相關應急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險情和搶險避災的情況,必要時請求市政府支援。
第二十五條災害險情得到有效控制,應當根據上級調查組的建議,宣布結束臨災應急期,確定撤銷或者繼續保留危險區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災、搬遷避讓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并組織相關部門實施。
第五章支持和反饋
第二十六條突發性地質災害發生后,指揮部應明確各成員單位的具體分工,落實應急資金,應急設施、設備、救災物品、器械等物資儲備落實到位,并保證足額到位。
第二十七條進一步建立建全地質災害報告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全縣地質災害情況的收集、統計、審核和上報工作,并嚴格遵守事故報告的真實性和時效性。
第二十八條當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各級領導組織機構應及時進行總結、分析、不斷提高地質災害應急預防能力。
第二十九條各級各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及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及應對突發性地質災害的能力。
第三十條全面進行地質災害現狀評估,實現地質災害管理與地質災害科學評價的有機的結合。
第三十一條各鄉鎮各有關單位必須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本行業的地質災害應急處理實施預案,全面配合本預案的宣傳貫徹工作,并不斷的完善、充實。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應急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室和現場應急工作組成員如工作變動,由繼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應急預案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應急預案從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