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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本局車輛管理,保障工作需要,按照安全、節約、效率的要求。依據現行有關規定,本著“安全第一、集中管理、統一調度、重點保障”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車輛,是指屬稽查局固定資產的各種機動車輛。
第三條稽查局各種機動車輛屬國家財產,任何人不得人為損毀,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車輛的管理:
第四條本局機動車輛統一由綜合股負責管理
第五條稽查局長使用的車輛和已分配到各稽查分局使用的車輛,由使用者和使用單位對車輛進行日常管理。特殊情況需要調用的,應服從統一安排。
這里所指日常管理包括:車輛的使用、車輛的違章處理、車輛的維修和保養及駕駛員的管理等。
第六條綜合股對所有集中使用的車輛應指定專人管理、指定專業司機駕駛、保養,并應采取有效措施監督車輛的安全狀態和使用狀態。加強對車輛的日常清洗保養、車況性能的檢查,對駕駛人員進行定期技術培訓和職業規范教育,對工作態度、車輛保養好、安全行駛無事故的應給予獎勵和表彰,對不適應駕駛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換。
第七條為保證國家財產的安全,保證工作的需要。車輛管理人員應建立車輛管理檔案,記錄車輛的相關信息,包括:車輛購買信息、車輛的保險信息、車輛的駕駛員信息、車輛的維護和修理信息、車輛的事故信息等。
第八條綜合股應加強車輛油料的管理,每月對車輛進行勘測并填寫車輛勘測表,以此作為油料領用的依據。車輛使用情況(耗油、修理費等)每月統計一次,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九條加強車輛的維修和保養的管理,督促車輛駕駛人員對車輛進行日常的維護和清洗。車輛修理應指定專業的修理廠定點修理。
第十條辦案用的七輛全順車只能安排日常工作、查案用,晚間必須停放在稽查局院內,節假日期間不得使用全順車。
第十一條非日常工作以外需要使用全順車的,均需稽查局局長批準。
第十二條稽查各分局應加強對自行使用的車輛的管理,原則上只能在市內工作用,如遇需要離開南昌市的,須經稽查局長批準。
第十三條車輛的配置、報廢、更新由綜合股提出意見,交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報經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車輛按指定的車位定點停放。無指定車位的車輛停放時,不得影響院內其他車輛的行駛暢通。
三、車輛的使用:
第十五條綜合股負責集中使用的公務用車的調度,并實行專人調度制,即:所有車輛由一人負責調度,以便于車輛的合理使用,保證資源不被浪費。
第十六條綜合股調度使用車輛只能安排工作時間內的辦案和工作用,不得安排任何私自用車,也不得安排外單位人員的任何形式的用車。
第十七條因工作需要使用全順車時晚間不得返回稽查局的,應事先報告稽查局長同意。
第十八條稽查各分局、各股人員因工作外出,需要使用公務用車的,應事先提出申請,填寫《公務用車申請表》,經稽查分局分局長簽署意見后交綜合股車輛調度人員安排車輛。
第十九條由于全順車座位較多,為保證公務用車的使用效率,最好每天上午9:00鐘之前提出用車申請。其他零星用車仍可隨時安排。
第二十條遇有必要,綜合股權調用所有任何一輛車輛。
四、車輛的維修和保養: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對車輛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包括燈光、機油、剎車、冷卻水、濾清器、車輪氣壓等,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
第二十二條車輛駕駛人員應保證車輛的衛生,讓乘座人員感到清潔、舒適。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輛應定期進行強制保養。車輛行駛公里數或使用時間達到強制保養規定的限度時,駕駛人員應提出申請,按審批權限報批后,到指定修理點對車輛進行定期保養。
第二十四條車輛的零星修理和大修理,應按照先審批后修理的原則,由駕駛員提出申請,按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后,到指定修理點對車輛修理。
第二十五條嚴禁機動車輛帶病行駛。
五、駕駛員:
第二十六條車輛駕駛人員應樹立愛崗敬業思想,熱愛集體,熱愛本職工作,愛護公共財產,確保生命財產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條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違章駕駛和開賭氣車。因違章駕駛、交通肇事、亂停亂放而支付的違章罰款,由駕駛人員自理。
第二十八條嚴禁駕駛人員酒后開車,嚴禁疲勞駕駛。因酒后開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是我局干部肇事的應給予紀律處分;是臨時人員肇事的,應立即辭退。
第二十九條任何駕駛員不得將車輛借給他人駕駛。
第三十條長途行車,單程超過400公里的,應配備兩名駕駛員。
第三十一條因駕駛員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造成損壞的,按照省國稅局印發《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事件分析通報辦法》予以通報,事故責任人應予賠償。
由保險公司全額支付修理費的,賠償金額為車輛修理費用和其它費用的百分之一;由保險公司部分支付修理費的,按我局實際承擔修理費用(含修理費、其它費用)的10%賠償;由我局全額支付修理費的,按實際支付費用(含修理費、其它費用)的20%賠償。
第三十二條駕駛員有義務保證車輛各項手續齊全,對到期手續應及時提出年檢或續辦。
對于因駕駛人員未及時提出而造成未年檢、未續辦、未及時辦理的所有罰款、滯納金等,一律自理。
六、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綜合股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一、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本局車輛管理,保障工作需要,按照安全、節約、效率的要求。依據現行有關規定,本著“安全第一、集中管理、統一調度、重點保障”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車輛,是指屬稽查局固定資產的各種機動車輛。
第三條稽查局各種機動車輛屬國家財產,任何人不得人為損毀,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車輛的管理:
第四條本局機動車輛統一由綜合股負責管理
第五條稽查局長使用的車輛和已分配到各稽查分局使用的車輛,由使用者和使用單位對車輛進行日常管理。特殊情況需要調用的,應服從統一安排。
這里所指日常管理包括:車輛的使用、車輛的違章處理、車輛的維修和保養及駕駛員的管理等。
第六條綜合股對所有集中使用的車輛應指定專人管理、指定專業司機駕駛、保養,并應采取有效措施監督車輛的安全狀態和使用狀態。加強對車輛的日常清洗保養、車況性能的檢查,對駕駛人員進行定期技術培訓和職業規范教育,對工作態度、車輛保養好、安全行駛無事故的應給予獎勵和表彰,對不適應駕駛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換。
第七條為保證國家財產的安全,保證工作的需要。車輛管理人員應建立車輛管理檔案,記錄車輛的相關信息,包括:車輛購買信息、車輛的保險信息、車輛的駕駛員信息、車輛的維護和修理信息、車輛的事故信息等。
第八條綜合股應加強車輛油料的管理,每月對車輛進行勘測并填寫車輛勘測表,以此作為油料領用的依據。車輛使用情況(耗油、修理費等)每月統計一次,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九條加強車輛的維修和保養的管理,督促車輛駕駛人員對車輛進行日常的維護和清洗。車輛修理應指定專業的修理廠定點修理。
第十條辦案用的七輛全順車只能安排日常工作、查案用,晚間必須停放在稽查局院內,節假日期間不得使用全順車。
第十一條非日常工作以外需要使用全順車的,均需稽查局局長批準。
第十二條稽查各分局應加強對自行使用的車輛的管理,原則上只能在市內工作用,如遇需要離開南昌市的,須經稽查局長批準。
第十三條車輛的配置、報廢、更新由綜合股提出意見,交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報經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車輛按指定的車位定點停放。無指定車位的車輛停放時,不得影響院內其他車輛的行駛暢通。
三、車輛的使用:
第十五條綜合股負責集中使用的公務用車的調度,并實行專人調度制,即:所有車輛由一人負責調度,以便于車輛的合理使用,保證資源不被浪費。
第十六條綜合股調度使用車輛只能安排工作時間內的辦案和工作用,不得安排任何私自用車,也不得安排外單位人員的任何形式的用車。
第十七條因工作需要使用全順車時晚間不得返回稽查局的,應事先報告稽查局長同意。
第十八條稽查各分局、各股人員因工作外出,需要使用公務用車的,應事先提出申請,填寫《公務用車申請表》,經稽查分局分局長簽署意見后交綜合股車輛調度人員安排車輛。
第十九條由于全順車座位較多,為保證公務用車的使用效率,最好每天上午9:00鐘之前提出用車申請。其他零星用車仍可隨時安排。
第二十條遇有必要,綜合股權調用所有任何一輛車輛。
四、車輛的維修和保養: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對車輛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包括燈光、機油、剎車、冷卻水、濾清器、車輪氣壓等,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
第二十二條車輛駕駛人員應保證車輛的衛生,讓乘座人員感到清潔、舒適。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輛應定期進行強制保養。車輛行駛公里數或使用時間達到強制保養規定的限度時,駕駛人員應提出申請,按審批權限報批后,到指定修理點對車輛進行定期保養。
第二十四條車輛的零星修理和大修理,應按照先審批后修理的原則,由駕駛員提出申請,按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后,到指定修理點對車輛修理。
第二十五條嚴禁機動車輛帶病行駛。
五、駕駛員:
第二十六條車輛駕駛人員應樹立愛崗敬業思想,熱愛集體,熱愛本職工作,愛護公共財產,確保生命財產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條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違章駕駛和開賭氣車。因違章駕駛、交通肇事、亂停亂放而支付的違章罰款,由駕駛人員自理。
第二十八條嚴禁駕駛人員酒后開車,嚴禁疲勞駕駛。因酒后開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是我局干部肇事的應給予紀律處分;是臨時人員肇事的,應立即辭退。
第二十九條任何駕駛員不得將車輛借給他人駕駛。
第三十條長途行車,單程超過400公里的,應配備兩名駕駛員。
第三十一條因駕駛員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造成損壞的,按照省國稅局印發《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事件分析通報辦法》予以通報,事故責任人應予賠償。
由保險公司全額支付修理費的,賠償金額為車輛修理費用和其它費用的百分之一;由保險公司部分支付修理費的,按我局實際承擔修理費用(含修理費、其它費用)的10%賠償;由我局全額支付修理費的,按實際支付費用(含修理費、其它費用)的20%賠償。
第三十二條駕駛員有義務保證車輛各項手續齊全,對到期手續應及時提出年檢或續辦。
對于因駕駛人員未及時提出而造成未年檢、未續辦、未及時辦理的所有罰款、滯納金等,一律自理。
六、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綜合股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