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區政合同監管規定實施通知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一、各街道辦事處、區府屬各單位根據《管理規定》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加強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訂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二、下列政府合同在簽訂前應當送區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1)以區政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2)以各街道辦事處、區府屬各單位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標的額在1千萬元以上(含1千萬)的合同;(3)以各街道辦事處、區府屬各單位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標的額在1千萬元以下但涉及事項較為復雜、法律風險較大,區政府認為需經區法制辦審查的合同。
三、以各街道辦事處、區府屬各單位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標的額在1千萬元以下的合同由本單位內設法制機構或監察、審計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在不涉密的情況下,可以委托專業法律機構提出咨詢意見。
四、各街道辦事處、區府屬各單位送區法制辦審查政府合同時,應當一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送審函;(二)合同文本;(三)與合同有關的情況說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擬的過程、風險論證的情況、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調查情況以及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等;(四)單位內設法制機構或者監察、審計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五)區法制辦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為保證合同審查的質量,防范政府合同的法律風險,送審單位應當預留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的合法性審查時間。
六、合法性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意見,限于政府部門內部使用,有關單位及知情人員不得對外泄露相關內容。
七、經區法制辦合法性審查的以各街道辦事處、區府屬各單位為一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在各方當事人正式簽訂后,送審單位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的正式文本復印件抄送區法制辦。
八、本通知未規定的政府合同管理事項均參照《管理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