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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土地管理規模經營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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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土地管理規模經營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鼓勵和推動農村土地(不含林地)流轉,規范流轉行為,發展現代農業,提高農業經營規模化、組織化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村土地經營流轉工作引導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晉政辦發[2010]3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現就加強我縣農村土地流轉規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針,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為基礎,以有效配置土地資源、促進農業又好又快發展為目標,建立“政府引導、市場調節、農民自愿、依法有償”的土地流轉機制,提升土地規模經營水平和現代農業發展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全面提高,加快現代農業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建城鄉統籌發展的和諧社會。

二、基本原則

1、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變的原則。

2、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3、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的原則。

4、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

5、堅持保障和維護流轉雙方權益的原則。

三、完善二輪承包掃尾工作

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農村土地確地、確權到戶是土地流轉的前提和基礎。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采取有效措施,認真開展土地二輪承包掃尾工作,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落實到具體農戶和地塊,并依法與農戶簽訂承包合同,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要加強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辦解決。認真清理、規范整理和保管好土地承包檔案資料,逐步實現土地承包檔案管理規范化。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

1、勞動力多渠道轉移。農村勞動力轉移是開展土地流轉的重要條件。要大力實施“陽光工程”,引導農民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創業,加強對流出土地農戶的培訓;抓好勞務輸出指導和服務,建立穩定的勞務輸出基地,樹立勞務輸出品牌,推動勞動力穩定轉移就業,培養和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術、會管理、有現代經營理念的新型職業農民。

2、建立流出土地農戶社會保障制度。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并允許依法進行土地流轉;自愿將家庭承包土地入股進行合作經營或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作社不得將入股土地用于償還債務;實行流出土地農戶與社保掛鉤政策,以社保換流轉。對于承包土地全部流出的農戶和返鄉農民工優先納入各類就業計劃;在同等條件下,各地要優先將流出土地的農民納入農村養老保險范疇。

四、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市場和管理服務體系

1、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市場。縣要依托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鄉鎮要建立農村土地服務站和交易大廳,配備必要的電子屏幕等工作設備,開展土地流轉信息、資質審查、價格評估、合同簽訂及鑒證、利益關系協調、糾紛調處、有關法律政策宣傳等服務,形成土地承包經營權公開、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場環境。村級要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臺賬,由村會計擔任土地流轉信息員,及時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組織提供農戶流轉信息,反映農戶流轉意向;村級組織要在規模流轉中做好組織協調工作;鄉級土地流轉服務組織與農村會計委托中心合署辦公。

2、規范流轉合同。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形式進行土地流轉的,流轉雙方要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以轉讓方式流轉的須經發包方同意。流轉合同應明確載明流轉土地的形式、面積、四至、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轉土地的用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流轉合同到期后地面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支農惠農政策的落實和違約責任等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要為村委會及土地流轉雙方提供省農業廳制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書》規范文本,及時指導達成流轉意向的雙方簽訂流轉合同。委托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要與被委托的組織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流轉協議。

3、建立鑒證、備案、登記制度。流轉合同鑒證時,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對轉出方是否確地、確權,轉入方流轉后的用途和是否具有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對審查合法合規的合同進行鑒證。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約定,要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立即終止或變更合同。合同內容不完善的要進行完善。鑒證后的土地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各備案一份。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要對流轉合同及有關資料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情況登記簿,及時準確地記載農村土地流轉情況。以轉包、出租、股份合作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流轉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注銷、變更和換發手續。

4、完善糾紛調處機制。建立健全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為主要途徑的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解決制度。鄉、村要及時處理土地承包和流轉中出現的上訪事件。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加強仲裁員隊伍建設,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的調解仲裁工作。

五、大力引導培育適度規模經營主體

1、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引導有資金、懂技術、會經營的鄉村各類人才和返鄉創業人員受讓農戶流轉的土地,形成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開展規模經營。鼓勵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對接,提升農產品品質,拓寬農產品銷售渠道。建立農技人員聯系制度,對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優先開展先進適用技術培訓,提高其規模經營水平。

2、農民專業合作社。各地要圍繞當地農業主導產業和特色產品,發展“生產在家,服務在社”的新的規模經營發展模式,加強統一經營服務,加快培育一批產業規模大、產品競爭力強、品牌信譽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斷增強各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作用,提升合作社發展活力和帶動農戶的能力;要依法積極推行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實物作價,保底分紅”,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主體。

3、農業龍頭企業。允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租賃方式流轉農戶承包地,建立農產品基地,統一布局、統一標準、統一培訓、統一品牌、統一銷售,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企業法人資格領辦創辦合作社,與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發展大宗農產品生產,促進農業增產,帶動農民增收。

六、流轉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家庭承包或其它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其權利義務是:

1、承包方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以及流轉的對象和方式;

2、流轉價款歸承包方所有;

3、承包方可以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自愿委托村級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

4、承包方須引導和監督受讓方按國家產業政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5、承包方有義務理順承包關系和配合做好農業技術輔導等社會化服務工作。

(二)流轉受讓方是具有農業經營能力的承包農戶或其他按有關法律及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其權利義務是:

1、受讓方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合理調整農業產業結構,自主經營;

2、可以享受因生產經營引起的政治榮譽和相關的經濟待遇;

3、在土地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生產能力的,遇上級或原發包方統一規劃用地需要,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應服從,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標準可以在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或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4、受讓方要按國家產業政策保持土地農業用途和土地復耕能力。

七、服務組織及其職責

成立山陰縣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并在縣政務大廳設立窗口,負責全縣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政策咨詢,指導服務,權證變更登記、補發換發,評估抵押登記,信息收集和等工作,森林資產由縣林權評估中心評估,具體實施辦法由林業局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制訂我縣具體實施辦法。各鄉鎮負責做好本地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指導、服務、信息收集及上報等工作(包括供求信息、流轉進度、合同協議、工作經驗和存在問題等)。村級發包方在接受承包方委托的基礎上,幫助做好委托流轉的服務等工作。同時,分級做好流轉資料申報、簽證歸檔工作。

八、流轉范圍及方式

(一)流轉范圍。農村土地流轉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集體或農民經營的耕地、林地、“四荒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流轉土地必須符合縣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流轉方式。對集體統一經營的土地使用權流轉,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租賃、轉讓等形式流轉。對農民家庭承包經營土地流轉,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其中,以轉讓方式流轉的,需經發包方同意,當事人應當變更承包關系。

1、轉包:承包方自愿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以一定期限全部或部分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業主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2、出租:承包方自愿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以一定期限全部或部分出租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業主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3、互換:因土地集中連片規模經營等需要,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承包戶之間,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4、其他:探索農村土地流轉新模式。鼓勵和支持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用入股等方式自愿聯合,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或企業,發展農業合作生產。

九、流轉程序

1、對村集體所有的統一經營土地,必須經村兩委集體討論形成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形成決議,按相應審批管理權限進行。

2、承包方與受讓方就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等自愿進行平等協商,達成流轉意向,流轉期限最長為30年,對“四荒地”的流轉年限最長可允許50年。對農戶承包經營,流轉期限不超過二輪土地承包期限的,農戶可以自行決定,依法流轉;超過二輪土地承包期限的流轉方案,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3、采用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當事人雙方向發包方備案;

4、以轉讓方式流轉的,事先向發包方提出申請;

5、涉及委托流轉的,取得所有農戶委托流轉的委托書;

6、發包方、承包方和受讓方達成一致的,簽訂流轉合同;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7、流轉雙方有意向對流轉合同進行公證的,由公證處公證。

8、村級及時將土地流轉信息及新簽訂的合同等資料,報送鄉鎮經管站簽證;

9、鄉鎮經營管理站將有關規范性流轉書面材料及時歸檔,并將有關工作動態報縣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備案。

十、流轉合同

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土地流轉必須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合同。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經營管理站各備案一份。流轉合同使用全縣統一的文本格式。流轉價格確定提倡以實物折價,對流轉期限較長的,在流轉款的支付方式原則上要求采取分期交款方式(一般以一屆村委會任期為宜),不提倡一次性交清流轉費用的操作行為,以降低土地流轉中的風險。

十一、加大引導扶持力度

1、加大財政扶持力度。為引導土地流轉和促進規模經營,從今年起,縣政府在土地出讓金中每年都要安排一定額度的土地流轉專項扶持資金,支持縣、鄉(鎮)建立土地流轉服務組織,設立土地流轉交易大廳,配置信息設備,開展流轉服務;對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規、流轉合同手續完備、形成集中連片規模經營面積100畝以上,并簽訂3年以上流轉合同的規模經營主體給予一定數額的一次性補助,用于對流轉出土地農戶的補償。

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做好土地流轉工作,縣財政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將仲裁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用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庭和調解庭的基礎設施建設,開展案件的受理、處理及仲裁員的培訓等。

2、加大項目扶持力度。對通過土地流轉形成的種糧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龍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整合各類支農資金和項目,優先扶持。規模經營主體優先享受財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安排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中低產田改造、優勢農產品基地、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理、測土配方施肥、農業科技入戶等各級基建類和財務專項補助項目,充分利用規模經營主體組織資源優勢,更好地發揮項目的經濟、社會效益。

3、強化金融和保險支持。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對土地流轉規模經營主體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大力發展小額信貸和微型金融服務。依法開展權屬清晰、風險可控的農用生產設備、四荒地使用權等抵押貸款和應收賬款、倉單、可轉讓股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權利質押貸款。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和創辦農村資金互助社。鼓勵開展以土地流轉規模經營主體為服務對象的涉農保險業務。探索建立保險公司與農村銀行類金融機構政策互補、風險共擔的互動機制,有效解決土地流轉規模經營主體“貸款難”問題,分散土地流轉規模經營風險。

4、夯實農業生產配套用地政策。國土資源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因生產需要建造簡易倉庫、畜舍、曬場等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的臨時性用地,其用地在不破壞耕作層、不改變土地的權屬和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應視作農業生產用地,不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由鄉(鎮)協調用地選址,到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加強管理,防止改作非農用地。

十二、切實加強領導

1、組織領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規模經營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到廣大承包農戶及各經營主體的切身利益,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高度重視,把此項工作作為發展現代農業的一項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領導。鄉鎮人民政府成立農村土地流轉工作領導小組,由鄉鎮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農業的副鄉鎮長任副組長。鄉鎮農經、農技、財政所、國土所、信用社等涉農站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鄉經管站,具體負責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指導、協調、培訓、項目扶持等工作。

2、宣傳引導。各鄉鎮和縣直各單位新聞媒體要及時總結先進典型經驗,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加大輿論宣傳監督力度,努力提高基層干部和農民群眾對引導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意義和作用的認識,積極推進土地流轉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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