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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鄉村規劃、建設與管理,引導農民集約、節約使用土地,促進城鄉建設一體化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省城鄉規劃條例》、《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公開公示和適度聚集的原則。
第二章村鎮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四條鎮、鄉、村規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編制,符合《縣城鎮體系規劃》和《縣村居布點規劃》,并與縣域產業布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旅游專項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鎮、鄉、村規劃,要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規劃方案應當充分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鎮、鄉規劃應當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村莊規劃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按程序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章村鎮建設項目的審批
第六條各類建設項目須在規劃的指導下進行,未編制村鎮規劃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審批。
第七條鎮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按以下程序審批:建設單位或個人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鎮人民政府審查后,提交縣規劃建設專題會議研究,其中,重點區域的重大旅游項目、招商引資項目需提交縣重點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符合條件的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住建部門放驗線后方可按圖施工。
第八條鄉、村規劃區內的農房建設項目,按以下程序審批:
(一)建設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審查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并定位驗線,批準資料及放驗線回執單報送縣住建部門審核備案后,方可開工建設。
(二)風景區內的所有農房建設及鄉村兩層以上農房建設,建設單位或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風管委)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風管委)進行初審,提交縣規劃建設專題會議研究,符合條件的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經鄉鎮人民政府(風管委)放驗線,并將放驗線回執單報送住建部門審核備案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方可按圖施工。
第九條鄉、村規劃區內的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其它建設項目,按以下程序審批:建設單位或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風管委)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風管委)進行初審,報縣住建部門審核,提交縣規劃建設專題會議研究,其中,重點區域的重大旅游項目、招商引資項目需提交縣重點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符合條件的辦理規劃許可手續,住建部門放驗線后方可按圖施工。
第十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在鎮、鄉、村規劃區外進行建設。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需建設的,嚴格按以下程序審批:建設單位或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風管委)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風管委)征求國土、環保、公路、交通等部門意見,報縣住建部門審核,提交縣規劃建設專題會議研究,其中,重點區域的重大旅游項目、招商引資項目需提交縣重點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方可向國土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取得用地后向縣住建部門申請辦理鄉村規劃許可手續,經鄉鎮人民政府(風管委)放驗線,并將放驗線回執單報送住建部門審核備案后,方可按圖施工。從嚴控制在承包的山場、林地、水庫和塘壩及景區內建設構筑物,需要建設的,按前款規定執行。今后,縣境內山場、林地、水庫和塘壩等不得私自對外承包。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方可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四章村鎮規劃建設的管理
第十二條鎮、鄉、村所有建設行為必須納入縣、鄉(鎮)兩級監管、依法審批?,F有違章建設需暫時保留的,征用時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已建成的違法違章建設,嚴重違反鄉、村規劃的,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改正的依法限期改正。如拒不自行拆除或改正的,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予以依法拆除。
第十四條村兩委干部應當在24小時內發現本轄區內在建的違法違章建設并及時予以制止,同時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洪凝街道辦事處、風管委),由鄉鎮人民政府(洪凝街道辦事處、風管委)依法制止并拆除。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風管委)發現違法違章建設行為或接到舉報后,應當在48小時內依法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依法制止、拆除;拆除確有困難的,上報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啟動查處違法違章建設聯動工作機制依法拆除。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風管委)是本轄區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對轄區內違法建設的巡查、監管、現場制止、依法拆除負總責,應當制定細化方案,明確分管負責人、包區干部、鄉鎮有關站所及村兩委干部的責任,明確巡查責任區,形成“預防、發現、制止、報告、拆除、打擊”的規范化長效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縣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大監管查處力度,嚴禁非本村集體組織成員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或購買房屋;縣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持打擊違法建設現場秩序,依法查處妨礙公務及暴力抗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為違法建設發放土地使用證;縣房管部門不得為違法建設辦理權屬登記;縣供電部門不得為違法建設供電。
第十八條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縣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縣公務人員問責辦法(試行)》等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轄區內控制違法建設工作領導不力,導致轄區發生嚴重違法建設的;
(二)控制違法建設責任制不落實,對轄區內違法建設查禁、拆除不力的;
(三)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建設行為,未及時妥善處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四)縱容、庇護、放任單位和個人進行違法建設的;
(五)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參與或變相參與違法建設,不及時制止、處理或配合查處的;
(六)非村集體組織成員到農村私自購買宅基地及房屋的;
(七)鄉鎮管區干部、執法人員對違法建設不加強監管或發現后不制止、不報告、不拆除的;
(八)違規或變相審批、默許、縱容違法建設的;
(九)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起實施,有效期至。此前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風管委)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