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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森林資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意見》(*政發〔**〕119號)和大理州森林資源林政管理工作有關要求,為切實加強我縣的森林資源林政管理工作,建立森林資源管理長效機制,促進林業持續協調健康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建設和培育穩定的森林生態系統、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為宗旨,增加森林資源總量、提高森林質量、優化結構為主線,堅持嚴格保護、積極發展、科學經營、持續利用的方針,建立健全以林地林權管理為核心、資源利用管理為重點、綜合監測為基礎、監督執法為保障的森林資源管理體系,全面提升森林資源林政管理水平,為我縣生態建設、林產業發展和農民增收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標任務
到**年,實現森林資源總量顯著增加,森林質量穩步提高,森林結構進一步優化,森林覆蓋率達到60%,局部地區生態惡化的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到**年,全面消滅宜林荒山,森林覆蓋率達到65%。重點林區森林生態系統功能明顯改善,產權管理規范、林地管理嚴格、資源利用高效、綜合監測到位、監督執法有力的森林資源管理體系初步建成,森林資源林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提升,做到生態保護與產業發展并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兼顧,為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森林資源林政管理的宣傳力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林業局、森林公安分局、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要采取多種形式,充分利用墻報、標語、護林防火宣傳牌進行宣傳。在每年的植樹節、愛鳥周、“朝山”等民俗活動和森林防火期間,采取發放宣傳圖冊、護林防火通知書,派出護林防火宣傳車深入基層進行廣泛宣傳森林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森林資源林政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宣傳破壞森林資源違法典型案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進一步提高全民、全社會保護森林資源的自覺性,營造森林資源林政管理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加強林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林政執法能力
1.完善護林員聘用制度。各鄉鎮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下達的護林員指標,公開招聘護林員,實行一年一聘制,簽訂管護責任合同,劃定管護責任區。建立健全巡山管護監督機制,完善管護考核辦法,加強對護林員的考核管理,實現管護效益的最大化。
2.強化執法培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依法打擊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工作水平。要強化執法人員的理論基礎、法律、法規、程序以及行政辦案等涉林知識培訓,提升林政執法水平,努力建設一支高效、廉潔、作風過硬的執法隊伍。
3.依法行政,規范執法。一是嚴格執行林業行政執法案件公示制度,既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增強執法人員的責任意識。二是實行文書登記制度,規范執法文書的管理。林業行政執法文書由縣林業局統一管理,實行嚴格審核文書發放和核銷制度。要對正常使用文書情況進行監管和審查,規范執法文書,確保辦案質量,杜絕“以罰代批”現象發生。三是建立執法協調機制。通過溝通交流,協調好各執法部門之間的關系,解決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共同執法、合力打擊創造良好的條件。四是對有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嚴格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五是不斷提高執法效能,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從重從快從嚴查處各類盜伐濫伐、亂挖濫采、濫捕亂獵、亂墾濫占、無證經營、非法收購、非法移植等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做到發案一起,查處一起。六是對工作積極、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執法成效顯著的執法人員,要給予表彰獎勵;對執法不力、查處率低下的執法人員,要堅決進行調整;對知法犯法、與犯罪分子相勾結的執法人員,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三)加強森林資源監測機構建設和管理
要加強各級森林資源調查規劃和監測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其野外信息采集、監測數據處理、生態建設成效評價和林業發展規劃編制等重要作用,為生態建設和林業發展服務;在各類調查和核查工作中,調查規劃和監測機構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對提供的各類技術數據負全責。林業部門要查清森林資源家底,建立森林資源數據庫,及時建立和更新森林資源檔案,構建較為完備的地方森林資源監測體系,提高綜合監測水平,實現動態管理,及時掌握森林資源動態變化情況。
(四)加強林權和樹木采伐管理,規范木材經營加工市場
1.要嚴格管理林地。執行征占用林地定額制度以及《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加強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的監管,嚴厲打擊亂占林地行為,規范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轉程序。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對轄區內農民建房使用林地進行審核,凡是未經審核的,國土資源部門不能辦理相關手續。因工程建設、采礦、采石等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的林地征(占)用手續。
2.規范商品材、工程建設用材和農民自用材審批程序。商品材采伐必須根據實際,達到采伐標準的必須先報批采伐指標,再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因工程建設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報批,辦理相關手續后在核準范圍進行采伐;在農民自用材審批過程,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審批。
3.強化林木采伐監管。一是各鄉鎮不得突破縣下達的采伐指標。二是禁止給山林內無可采伐林木的申請者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三是禁止農民自用材當作商品材采伐。四是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和漫害山國有林區內審批林木。五是林業技術人員必須到現場監督采伐,采伐必須按照規定時間、地點、數量、樹種進行。
4.加強木材經營加工的審核。禁止沒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和沒有木材檢尺資格的人員在縣內從事木材經營加工活動。林業、森林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要加大對木材市場的巡查力度,對無證經營、收購非法木材的,特別是收購偷砍、盜伐林木的,要給予嚴厲打擊,并吊銷其《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促進木材經營加工市場的規范經營、強化監管、促進木材行業規范、有序、持續、健康發展。
(五)加大投入力度,推進林政管理體制改革
要著力加強森林資源林政管理的基礎設施建設,切實改變管理水平不高和執法手段落后的狀況,適應新形勢下資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分類經營和分區施策的原則,制定符合實際、操作性強的森林經營管理規范。在保護好森林資源的前提下,對不同類型、不同區域的森林采取不同的經營管理政策和模式,全面提高森林經營管理水平。對公益林要嚴格管護、科學經營,促進其向生態功能和綜合效益最佳狀態發展;對商品林要積極探索建立適應商品林生產的資源林政管理制度,集約經營,放活采伐利用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經濟效益。編制實施森林經營試點方案,探索提高林分質量和林地生產力的有效途徑,建立起既能保證資源的消長平衡,又能適應林業生產經營需要的新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真正落實林業經營者對林木的處置權,促進林業發展。
(六)建立健全森林資源管理相關制度
1.建立森林資源管護領導干部任期目標責任制。鄉鎮人民政府是林業建設的責任主體,要認真落實政府主要領導是林業建設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林業建設主要責任人、林業部門主要領導是林業建設直接責任人的制度,建立和實行森林資源管護領導干部任期目標責任制,把森林資源的數量消長、質量升降和保護管理情況等作為責任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全面加強對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的領導。
2.嚴格重大責任事故報告制和責任追究制。發生破壞森林資源的重大責任事故時,要及時上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對因監督管理不力、有案不及時報告、案件查處不到位,導致森林資源破壞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依法嚴肅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