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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嚴格執行建設用地用途管制制度,規范市城市規劃區內村集體公建項目改變批準用途行為,維護規劃管理和規劃實施的嚴肅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市城市規劃區內村集體公建項目用地改為三產項目用途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適用范圍和對象
*年8月31日前市城市規劃區內已經批準供地、現已建成的村集體公建項目,在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且符合消防、衛生、環保、水利、工商等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其用地改為三產用途的適用本意見。
二、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的處置
*年7月19日以后至*年6月4日之前屬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村集體公建項目,經申請(或補辦申請,下同)且批準后,所占用的村集體留地指標按該項目實際改變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積分攤總用地面積的原則,重新調整其已使用村集體留地指標的類型,50%占用三產留地指標、50%占用公建留地指標,并按改變后的用途核(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出讓年限按該宗地改變后的用途規定的最高年限扣除原用途已使用的年限確定。
*年6月5日以后至*年8月31日之前屬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村集體公建項目,經申請且批準后,所占用的村集體留地指標按該項目實際改變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積分攤總用地面積的原則,重新調整其已使用村集體留地指標的類型,100%占用三產留地指標,不足部分從當時具有的公建留地指標中調劑使用,并按改變后的用途核(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出讓年限按該宗地改變后的用途規定的最高年限扣除原用途已使用的年限確定。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的處置
*年7月18日前屬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村集體公建項目,經申請且批準后,按麗政發〔*〕143號文件規定將項目納入村集體留地項目管理。所占用的村集體留地指標按該項目實際改變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積分攤總用地面積的原則,在不減少現有村集體留地指標的前提下,調整使用村集體留地指標的類型,占用1/6的三產留地指標,1/6的公建留地指標,返還相應部分的二產留地指標,并按改變后用途核(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出讓年限按該宗地改變后的用途規定的最高年限扣除*年7月18日后已使用的年限確定。
四、使用集體土地改變用途的處置
*年7月18日前屬使用集體土地的村集體公建項目,其用地在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后,按本意見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的處置方式進行處理。
五、改變用途的相關手續辦理
已改變或申請改變成三產用途的村集體公建項目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已改變或申請改變成三產用途的村集體公建項目,必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表決通過后,由村民委員會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改變用途的申請;
(二)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擬改變或已改變用途的規劃確認審批手續,其中已改變為三產用途的,須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進行處罰方能辦理確認審批手續;
(三)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改變用途審批手續,調整其相應的村集體留地指標使用類型,辦理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手續;
(四)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用途變更登記手續。
六、其他事項
(一)*年9月1日后批準供地的市城市規劃區內村集體公建留地項目,嚴格按照麗政發〔*〕4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