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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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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有效地開展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制定本預案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山東省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救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第三條凡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水旱災害,暴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以及其它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于本預案。

第四條自然災害救助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二)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三)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四)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第二章啟動條件

第五條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啟動本預案。

(一)我區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暴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因災死亡人口1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人口500人以上;

3﹒損壞及倒塌房屋500間以上。

(二)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造成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三)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它突發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四)區人民政府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第六條成立市中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由分管副區長任組長,區民政局局長、分管副局長分別兼任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員單位有:區人武部、區委宣傳部、區發改委、區教育局、區科技局、公安市中分局、區監察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事局、區建委、區環保局、區農業局、區衛生局、區審計局、區統計局、區安監局、國土資源市中分局、區人防辦、區市政局、區商貿局、區交通局、區水務局、*供電公司市中營業部。

第七條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

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救災工作相關規定和具體實施細則,協調開展災害應急響應、緊急救援、災民安置、災民生活安排及災后恢復重建等工作。

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傳達、貫徹上級關于抗災救災工作的指示,并組織實施;

(二)召開會商會議,對災區形勢進行會商和評估,研究提出對策;及時匯總并編輯災情信息,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三)配合上級工作組開展工作,與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各辦、鎮及有關部門保持聯系;

(四)承辦災區緊急救援、災民轉移安置等有關方面的協調事宜;協助上級開展災區恢復重建工作;

(五)負責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八條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區人武部負責組織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維護救災秩序,協助災區進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區委宣傳部負責進行抗災救災工作的宣傳報道。

區發改委負責安排重大救災基建項目,協調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區教育局負責收集、匯總學校校舍損毀情況;幫助受災學校轉移被困師生,恢復正常教學秩序;指導災后校舍恢復重建。

區科技局負責協助上級地震部門進行地震預報和現場監視、監測工作,組織地震趨勢判定、地震現場調查、災害損失評估等工作;參與制定地震災區重建規劃;協助安排重大救災科研項目。

公安市中分局參與災區緊急救援;負責災區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災區黨政機關、機要部門、金融機構、救災物資等安全。

區民政局負責收集、匯總、核實、評估和報告災情;指導災區實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組織災區開展因災毀損房屋的恢復重建;負責救災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和管理;組織救災捐贈;儲備救災物資;指導基層制定、修訂救災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檢查、督促災區各項救災措施的落實。

區財政局負責區級自然災害救濟支出預算,會同區民政局申請救災應急資金,撥付救災資金;對救災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區人事局負責對在救災工作中涌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區建委、區市政局負責組織實施受災地區被毀壞的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礎設施的搶險、排險和恢復;指導災區制定和實施重建規劃。

區農業局負責對農作物災害進行預測、預報;指導災區開展農業生產自救,參與相關災害評估;指導開展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森林火災的治理。

區衛生局負責組織衛生醫療隊伍進駐災區,搶救、轉運和醫治傷病員;實施衛生防疫和應急處理措施,預防和控制疫情發生、傳播和蔓延;開展衛生防病知識宣傳。

區統計局負責協助分析、匯總災情統計數據。

區人防辦負責協助做好緊急疏散群眾,提供避難場所等工作。

區商貿局負責協助上級部門管理應急物資儲備;會同區有關部門負責重要物資及群眾生活必須品的應急儲備和供應工作。

區交通局負責協調做好被毀的農村公路及橋梁等基礎設施的修復工作;協助相關部門運送搶險、救災、防疫人員以及有關物資和設備。

區水務局負責協助做好防汛搶險;負責汛情、旱情監測。

*供電公司市中營業部負責災區電力設備搶修、恢復工作,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其他單位和部門視災情需要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章應急準備

第九條根據全區發展規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科學安排區級救災資金預算,合理使用救災資金。

逐步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將救災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救災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保證救災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第十條切實做好物資及救災裝備準備工作。逐步建立救災物資儲備制度,儲備災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災帳篷、衣被等救災應急物資,并結合實際情況做好救災應急物資的補充、更新;逐步完善救災必需的裝備和設備,包括救災車輛、移動通訊設備、電腦設備、高分辨率數碼相機、攝像設備等。

第十一條大力抓好人力資源準備工作。加快全區民政系統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加強人員培訓;成立由民兵、預備役部隊和消防官兵等參加的救災應急快速反應隊伍以及由專業醫護人員組成的應急醫療和衛生防疫隊伍,并建立救災協調機制。

第十二條做好社會動員準備工作,搞好救災宣傳、培訓和演習。

建立并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運行和監管機制,規范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抓好經常性社會捐助站點和愛心慈善超市、救災物資儲備倉庫等載體建設,暢通捐助物資的流通渠道。加大社會救助表彰力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廣泛深入地宣傳災害知識、相關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加大災害管理人員培訓力度,提高相關從業人員業務水平。根據本地區災害發生特點,組織模擬演習,檢查并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第五章預警預報和信息管理

第十三條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實際情況,在分析評估后,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地區采取應急防災措施。

第十四條自然災害按其危害程度,劃分為特大災、大災、中災和輕災四個等級。

(一)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為特大災:

因災死亡人口30人以上;

因災緊急轉移安置人口5萬人以上;

因災損壞及倒塌房屋2萬間以上;

區級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絕收面積(指減產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種面積30%以上;

區級行政區域內直接經濟損失3億元以上。

(二)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為大災:

因災死亡人口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因災緊急轉移安置人口0.5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因災損壞及倒塌房屋0.5萬間以上,2萬間以下;

區級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絕收面積占播種面積20%以上,30%以下;

區級行政區域內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3億元以下。

(三)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為中災:

因災死亡人口3人以上,10人以下;

因災緊急轉移安置人口0.1萬人以上,0.5萬人以下;

因災損壞及倒塌房屋0.1萬間以上,0.5萬間以下;

區級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絕收面積占播種面積10%以上,20%以下;

區級行政區域內直接經濟損失0.5億元以上,1億元以下。

(四)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損失未達到中災標準的均為輕災。

第十五條做好災情信息報告工作。災情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是災害發生時間、地點、背景、范圍、程度,災害后果(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和損壞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等),已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第十六條自然災害發生后,各辦、鎮要迅速組織調查核實,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區政府及區民政局報告。區民政局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并及時向市民政局報告情況。報告災情必須實事求是,不得瞞報、虛報。

第十七條災情發生后,區民政局應積極協調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實災情。

第十八條災情信息以民政部門與有關部門共同確定的統計數據為準。災情需經區民政部門報區人民政府批準。災情對外,由上級應急領導機構。

第六章應急響應

第十九條按照“條塊結合,以塊以主,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在災害發生后,各辦、鎮及區有關部門要根據災害情況,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生活安排和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害監測、災情調查和報告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本預案啟動后,根據突發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設定三個響應等級。

(一)三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境

(1)本區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暴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1-2人;

緊急轉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損壞及倒塌房屋500間以上,1000間以下。

(2)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它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根據災情預警,某一地區的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4)區政府決定的其它事項。

2﹒預警及災害發生后,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第一時間向領導小組組長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由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決定進入三級響應。

3﹒由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災害發生后,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立即開展以下工作:

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

立即向區委、區政府及市民政局報告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

在區政府統一指揮下,組織區有關部門緊急行動,幫助災區開展搶險救災,必要時請求民兵、預備役部隊支援;

通知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本預案規定職責和本部門預案迅速開展工作;

視情況向受災辦、鎮派出工作組或成立現場指揮部。

(2)災情發生后,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立即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隨時與上級領導小組保持聯系。

(3)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立即派人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受災辦、鎮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導辦、鎮開展救災工作。

(4)根據受災辦、鎮申請,區民政局制定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并會商區財政局,按照撥款程序及時下撥救災款物到辦、鎮。若災情嚴重,區民政局會同區財政局,向市民政局、財政局申請應急資金。

(5)收集、報告、災情信息。

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各辦、鎮保持聯系,掌握災情動態信息;

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分析災區形勢;

災情發生后立即將受災情況報送區委、區政府,同時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4﹒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議并報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后,由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確定響應終止。

(二)二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境

(1)本區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暴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緊急轉移安置0.1萬人以上,0.5萬人以下;

損壞及倒塌房屋0.1萬間以上,0.5萬間以下。

(2)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它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根據災情預警,某一地區的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4)區政府決定的其它事項。

2﹒預警及災害發生后,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區長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由區長決定進入二級響應。

3﹒由區長或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災害發生后,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立即開展以下工作:

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

立即向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災情及救災工作;

與市政府有關部門的現場工作組保持聯系,積極配合;

在市政府統一處置下,組織區有關部門緊急行動,幫助災區開展搶險救災,必要時請求民兵、預備役部隊支援;

通知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本預案規定職責和本部門預案迅速開展工作;

向受災辦、鎮派出工作組或成立現場指揮部。

(2)災情發生后,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立即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隨時與上級領導小組保持聯系。

(3)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立即派人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受災辦、鎮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導辦、鎮開展救災工作。

(4)根據受災辦、鎮申請,區民政局制定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并會商區財政局,按照撥款程序及時下撥救災款物到辦、鎮。同時,區民政局立即會商區財政局,根據災害損失情況,向市民政局、財政局申請應急資金,必要時由區政府向市政府申請重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支持。

(5)收集、報告、災情信息。

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各辦、鎮保持聯系,掌握災情動態信息;

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分析災區形勢;

災情發生后立即將受災情況報送區委、區政府,同時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4﹒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議并報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后,由區長確定響應終止。

(三)一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境

(1)本區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暴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

緊急轉移安置0.5萬人以上;

損壞及倒塌房屋0.5萬間以上。

(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死亡5人以上;

緊急轉移安置0.5萬人以上;

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0.3萬間以上。

(3)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它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根據災情預警,某一地區的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區政府決定的其它事項。

2﹒預警及災害發生后,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區長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由區長決定進入一級響應。

3﹒由區長或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災害發生后,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立即開展以下工作:

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

立即向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災情及救災工作;

與市政府有關部門的現場工作組保持聯系,積極配合;

在市政府統一處置下,組織區有關部門緊急行動,幫助災區開展搶險救災,必要時請求民兵、預備役部隊支援;

通知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本預案規定職責和本部門預案迅速開展工作;

向受災辦、鎮派出工作組或成立現場指揮部。

(2)災情發生后,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立即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隨時與上級領導小組保持聯系。

(3)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立即派人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受災辦、鎮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導辦、鎮開展救災工作。

(4)根據受災辦、鎮申請,區民政局制定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并會商區財政局,按照撥款程序及時下撥救災款物到辦、鎮。同時,區民政局立即會商區財政局,根據災害損失情況,向市民政局、財政局申請應急資金;區政府根據災情向市政府申請重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支持。

(5)收集、報告、災情信息。

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各辦、鎮保持聯系,掌握災情動態信息;

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分析災區形勢;

災情發生后立即將受災情況報送區委、區政府,同時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4﹒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議并報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后,由區長確定響應終止。

第二十條做好抗災、救災的新聞報道工作。

新聞報道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把握適度、內外有別的原則,以正面宣傳為主,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為抗災救災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凡公開報道的稿件必須送有關部門審核。

新聞報道的內容包括: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對抗災救災的高度重視、對抗災救災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和對災區人民的深切關懷;

(二)經過核實后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三)按照上級黨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組織干部群眾投入抗災救災工作情況;

(四)人民解放軍指戰員、武警部隊官兵、公安干警、民兵、預備役人員和廣大災區群眾在抗災救災中表現的英勇精神和感人事跡;

(五)有關防災、抗災、救災的知識和災后衛生防疫常識。

第七章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第二十一條應急響應終止后,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災后救助:

(一)區民政局每年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臺帳;

(二)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工作組到災區查看災民生活狀況,核實相關情況;

(三)制訂冬令(春荒)救濟工作方案;

(四)區民政局根據基層請款報告,結合災區實情,會同區財政局下撥相關救災資金,專項用于解決冬春災民吃、穿及治療疾病等基本生活困難;

(五)災民救助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災民憑卡領取救濟糧款;

(六)采取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過冬衣被問題。

第二十二條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工作方針。災民倒房恢復重建由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充分考慮抗災性能等因素,堅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

(一)災情穩定后,區民政局立即組織災情評估、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臺帳,并向市民政局上報房屋損毀情況。

(二)根據災情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

(三)由區民政局會同區財政局對災情進行核查、評估,視災情嚴重情況,由區政府根據災情最終核實結果向市政府申請救災資金。

(四)衛生部門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群眾搞好環境衛生,實施飲水和食品衛生監督,切實做好災后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力爭大災之后無大疫。

(五)相關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恢復重建工作。

第二十三條區民政局應針對災害救助工作各個方面進行總結、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查找問題,修訂、完善預案。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隨著災害救助工作的不斷發展和有關政策法規的逐步確立,本預案將不斷完善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本預案有關數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數,“以內”、“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六條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區人事局、民政局聯合表彰;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申請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預案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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