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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7日,**市分別免去**質量技術監督局情報信息中心主任及燕青、**市建設局建筑市場執法監察支隊第一大隊長劉俊的行政職務,此外,還有一批公務人員也因涉嫌犯罪受到法律制裁。這是**開展機關群眾評議和作風調查行動中,“揪”出的又一批“反面典型”。
通過群眾評議,將一批不稱職的干部拉下馬,甚至揪出一批違法犯罪的公務員,以此來表示群眾評議具有很強的作用和很好的效果,再貼切不過。然而,如果我們認真考據起來,我們會發現,群眾評議并非對公務員法定的考核形式,更不是對公務員懲罰的依據,那么,群眾評議的合法與合理性從何而來呢?
這些在群眾評議中被免職甚至被法律制裁的公務員,對其處罰的依據不是因為群眾評議,而是因為在群眾評議中發現了他們有失職、瀆職甚至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根據國家紀律和刑法等規定,對他們進行了處罰,群眾評議不會也不能直接作為對他們處罰的依據。所以,群眾評議的合法與合理性的奧秘就在于它發揮了一種集中舉報的作用。
在法治發達的國家,并沒有大規模的群眾對公務員的評議活動,但并不等于沒有民眾評議公務員的機制。在西方國家,公務員被分為政務官與事務官。政務官接受民眾的評議很簡單,就是民眾用手中的選票來決定其去留;民眾評議事務官就是向執法執紀機關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民眾一旦發現他們有失職、瀆職和違法犯罪的現象,就會向有關機關投訴,有關機關及時調查,對他們追究紀律、法律責任,對于執法執紀機關懈怠的行為,民眾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來督促這些機關履行職責。有了這些制度,民眾的權利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所以,他們不需要這種大規模運動式群眾評議活動。
在我們國家,一個地方的行政領導人當然也是由選舉產生,但是,鑒于“官員代表比例大”、“選舉競爭性不強”、“異地交流”以及上級機關長官意志的存在,實際上,這種選舉透明性、代表性都存在相當問題。特別是選舉過后,人大以及人大代表對于地方行政長官的監督不能有效跟進,所以,民眾還談不上可以用選票來評議這些地方領導。而對于類似事務官的局長、科長、辦事員,我們的救濟渠道也并不通暢,民眾的檢舉、控告等等往往被推諉,行政訴訟也不容易,這種情形下,民眾和上級領導也需要一種群眾式運動來檢驗一下公務員的工作業績,于是,群眾評議也就應運而生。
在群眾評議這場運動中,主導的是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領導,而且采取了集中大規模的運動,民眾可以直接向相關機關反映問題,這種集中舉報就能將許多原先沉在水下的浮出水面。比如在**市的群眾評議中,原**市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相關警員執法不嚴注銷未歸案網上通緝在逃嫌犯、原**市勞動局離休人員醫療管理辦公室主任黃某以索要返還款名義收受多家定點醫療單位好處、**市建設局監察支隊一大隊隊長利用職務之便幫助親屬承攬招投標業務等事件浮出水面。這讓民眾終于有一個時刻可以揚眉吐氣,理直氣壯地檢舉、揭發那些公務員的違法違紀問題了。不過,如果反過來想,這些違法違紀事件何以要等到群眾評議中才浮出水面,平時那些執法執紀機關在干嘛了?
群眾評議好是好,不過,群眾評議背后折射出來的民眾權利救濟渠道出現的梗塞問題也許更值得我們注意。如果沒有群眾評議不知那些膽大妄為的公務員何時才能得到處理。沒有權利救濟渠道的正常化,人們只能指望一場又一場的運動來維護自身權利,民主與法治就會遙遙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