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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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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制度

市場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農資生產、經營市場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資是指種子、農藥、肥料、農膜等農用物資。

第三條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農資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農資生產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農業、工商、質監等部門是農資市場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全縣農資市場進行監管。農業部門負責種子的生產、經營監管,登記肥料和農藥的經營監管;工商部門負責農藥和大化肥的經營監管;質監部門負責農藥和肥料的生產監管。

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假冒偽劣農資的行為,嚴厲查處暴力抗法事件。

物價部門要依法查處農資價格違法行為,制止不正當的價格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

監察部門依法對相關監管部門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新聞宣傳部門要大力宣傳農資監管法規、質量信息、農業科技知識,及時曝光違法違規失信的農資生產經營行為。

各鄉鎮、經開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資市場的綜合管理工作;發現假冒偽劣農資產品要及時上報,協調處理,化解矛盾,維護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

第五條嚴把農資市場主體準入關。

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種子經營登記證》,再領取營業執照,按照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

從事農藥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經縣農業部門資格審查合格。生產、經營的農藥屬化學危險品的,必須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再領取營業執照,按照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

經營肥料及其他農資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按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

嚴禁無證、無照經營農資。

第六條建立農資產品準入制度

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嚴禁銷售未經品種審定、無登記證、批準文號、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等證件的農資以及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農資。

強化農資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建設,農資經營者必須建立健全“兩帳兩票、一卡一書”制度,即進、銷貨臺帳,進、銷貨發票,農資商品質量信譽卡,農資經營者誠信經營承諾書。

實行農資生產、經營質量可追溯制度,要求農資生產、經營者必須實行農資留樣備查制度。凡未按要求建立農資質量可追溯制度的,農資監管部門可以依法進行查處。

第七條實行農資質量抽檢制度。

農業、工商、質監部門要強化對種子、肥料、農藥、地膜等重要農資的質量抽檢工作。

對同一經銷商的同一批次產品,相關部門一般不重復抽檢。

第八條加強市場巡查,強化農資市場監管執法。

堅持日常管理和突擊檢查相結合,不定期對城鄉結合部、農村集貿市場上銷售的農資產品進行檢查,查處違法違規交易行為。

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資坑農害農的不法行為,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坑農害農的典型案件,整治農資市場。

第九條建立健全農資舉報投訴處理機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農業、工商、質監等監管部門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或電子郵箱,健全舉報監督網絡,做到反應敏捷,行動迅速,及時處理好農民群眾舉報投訴的農資案件并及時反饋。

第十條普及農資知識,增強農民群眾的自我防范意識。農業、工商、質監等管理部門應定期對農資經營者、廣大農民進行農資知識、農業法律法規培訓,并加強宣傳、咨詢工作,引導農資經營者和農民群眾增強自我防范意識和識假能力,自覺抵制假冒偽劣農資的進入,有效地避免和減少假劣農資坑農害農事件的發生。

第十一條推行農資經營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制度,激勵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守法規范經營。

根據經濟戶口、市場巡查和信用記錄情況,考核轄區農資經營者自覺守法、誠信經營、履行合同和承諾等相關情況,納入信用評價系統進行評定,將農資經營主體分別確定為A、B、C、D四個信用等級,按照不同等級,實施“距離”監管:對信譽好的A級給予表彰,施行遠距離管理;對有輕微失信行為的B級給予警告,施行近距離管理;對違法生產、經營假劣農資一次、比較嚴重失信的C級依法給予處罰,施行零距離管理;對違法生產銷售假劣農資兩次以上、嚴重失信的D級依法給予從重處罰并限期整改,對整改無效的,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第十二條積極探索建立農資產品質量網上監管平臺,實現農資市場監管的網絡化和信息化。依托現有的網絡資源,建立網上監管平臺,重點是設立市場經營主體信息欄、市場監管信息欄、產品質量備案查驗欄、產品信用公示欄、經營者信用分類公示欄、典型案件示范欄、農資消費警示欄、農資價格公示欄等專題欄目,通過這一平臺,匯集農資生產、經營者及其所生產、經營的全部重要農資生產廠家的產品價格信息和產品質量信息和全部的監管信息,為實現信息溝通、上下聯動、增強監管效果提供保障。

第十三條積極探索完善問題農資召回制、抽查結果公示制、購假先行賠償制等制度,構筑農資放心消費工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加強行業自律,積極培育農資生產、經營協會組織,促進規模經營,提倡誠信經營,提高農資生產經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農資,或生產、經營假、劣農資的,由農業、工商、質監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拒絕、阻礙農業、工商、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種子等農資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注銷或者變更違法行為人的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農業、工商、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農資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農業、工商、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不具備法定條件的農資生產者、經營者核發生產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的;

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未及時制止、查處或采取相關措施的;

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仍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以樹立典型、提高信用等級為名,收取或變相收取農資生產經營者費用的;

市場制度范文第2篇

2000年8月,經過銷售一線人員的不懈努力,終于使某公司的電腦第一次進入了西安交通大學的校園,在設備處的電腦采購中,贏得了50臺電腦的訂單。盡管數量不大,但銷售人員卻十分高興,因為西安交通大學在西安乃至中國的西北地區高校中有著廣泛而強大的影響力,誰的電腦能在那里扎根,意味著在西北地區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科研教育市場上建立了橋頭堡。以前該校基本上是使用聯想電腦和一些國外品牌的電腦,此次該企業電腦的進入,對今后開拓西安和西北地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市場有著非同一般的意義。

這50臺電腦分散在3個系使用,其中有15臺在機械系機械CAD實驗室。為了保證教學和科研的順利進行,也為了這珍貴的“第一次”,該公司西北大區技術服務分中心、西安當地的銷售商和維修服務站都對這批電腦給予了特殊的關注。一方面注意與客戶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經常拜訪客戶,了解使用中的問題,另一方面派人負責維修和服務,做到無論是白天還是夜間都能隨叫隨到,及時響應。應該說,這種服務已經比較到位。可以萬無一失了。

但是,問題還是來了。在機械C/LD實驗室,當他們使用該電腦進行圖形處理的時候,尤其是對較大的三維圖形進行處理時,會偶然出現死機現象,只能重新啟動電腦才能工作,使前面的實驗全白做,令實驗室的教師和研究生叫苦不迭。西北大區技術服務分中心的負責人和當地維修站的技術人員在一個小時之內就趕到現場,但經過反復檢測試驗,硬件沒有發現故障,軟件系統也屬正常,最后確認是顯示卡不適合在這樣的使用環境下工作,需要更換其他型號的顯示卡。

但是,電腦事業部對維修服務人員有嚴格的規定,必須按照電腦的服務操作規范進行維修,為用戶更換的部件必須是經過研發部門評測和認定的印有該公司標記的產品,否則將對維修人員進行處罰,如果用戶擅自更換了其他部件,則會失去保修資格。

對于這樣嚴格的規定,維修人員是不能不考慮的。于是,他打電話給技術服務中心北京總部,詢問可否換另一種型號的顯示卡,得到的答復是要按照規定進行維修,必須遵守服務規范,如果要更換,必須先寫書面報告說明情況,由北京總部的研發部門安排專門人員進行技術和質量評測,通過以后再經有關負責人批準才能執行。于是,事情就這樣拖延下來。用戶在不斷叫苦,維修服務人員仍在“召之即來、來之就戰”的不斷趕去“救火”,問題仍然解決不了。

問題的解決以及引發的思考

副總經理嚴厲地問服務人員:“這么嚴重的情況,你們為什么不及時處理?…‘我們響應了,但是處理不了,沒有認定過的部件,總部有規定,不能擅自更換。…‘那你為什么不及時報告?”“我給北京打過電話,他們說必須按照規定和規范進行服務,北京總部遠離用戶,很難體會到我們一線面臨的急迫情況,但對我們要求十分嚴格,我怕總部處罰,沒敢直接向總經理室反映”。服務人員顯得很委屈。“有規定?難體會?怕處罰?”副總經理一時無話可說。

在回北京的路上,他仍然在思考:難道是服務人員水平不高?服務意識不強?為什么他們在用戶的焦急和抱怨面前表現得如此教條?是他們的錯嗎?不做出嚴格的規定和規范,怎么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難道這些規定不對嗎?堅守制度為何丟失了市場,問題出在哪里呢?本案例的啟示:

一、積極實行文化管理,即價值觀管理

企業經營以價值觀為本,核心價值觀決定了員工的個人文化、團隊文化和企業文化,而文化可以影響人們的行為。人們制定出各項規章制度,是為了使企業的核心價值觀得到貫徹。但是實際發生的事情復雜多變,其出現的方式可能會超出制度所規定的范圍,對這類事情的處理,就需要價值觀來指導。文化能引領人們在更高的層面上經營創新,使員工按價值觀的要求創造性滿足參差不齊的顧客的多元化需求,藝術性的應對沒有標準答案的突發事件。在知識經濟的環境下,企業的邊界擴大,制度有時鞭長莫及,因此要用企業文化來彌補制度管理的不足。如果企業的員工對企業的核心價值觀認同,并根據價值觀的要求行動,那么他會把事情處理到最好,使公司、個人和顧客都很滿意。例如,遇到顧客前來退貨,制度很難預測到具體可能出現的情境,因此,對這種情況的處理,只能由員工按公司的價值觀來操作,做到企業滿意、顧客滿意、員工滿意。大連大遠物業的一位保安,得知姓林的女業主小產引發心臟病昏迷不醒,二話沒說,用毛毯一裹背起來走了5里地送到醫院,醫院提出立即動手術,但必須親屬簽字,但林女士的日本丈夫還在日本,情急之下請示總經理趙中旭,趙總當即表態:簽我的名字,出了問題我負責。半個月之后林女士轉危為安康復出院,當地媒體輪番炒作,有力的提升了大遠物業美譽度,引來了更多的業主簽單。按規章制度,趙總和保安都沒有救治危急病人的職責,但他們秉承“業主是親人朋友,提供家園化服務”的價值理念,冒著風險及時救治病人,為企業贏得良好口碑,用服務文化鑄就了物業服務品牌。

二、企業需要的是員工聰明的工作創造性的服務,而不是愚蠢的盲從、機械的執行制度

服務是無形的隨機的,往往是單兵獨立作戰的,廣大員工面對的是形形的客戶提出的眼花繚亂的且無定勢無標準答案的問題,需要一線員工按照價值觀的要求,創造性地提供人性化服務,藝術的及時的處理棘手問題,滿足不同客戶的個性化需求。文化是最高層次的服務與管理。制度只能管到人,文化卻能滲入人心,制度告訴最低標準,文化展現服務的最高境界;制度制約不違規違紀,文化激勵員工自我超越。顧客需要的不是機器人機械的公式化的答對,而是因人因事而宜,提供人性化及時性的超值服務。某酒店的員工,對住店的VIP客人不僅面帶微笑熱情相迎,而且能夠叫出對方的名字,了解顧客的在飲食、住宿、洗漱等方面嗜好,因而而宜的提供人性化服務,對顧客提出的特殊“非分”要求,也都能及時回應。

三、必須加強公司核心價值觀的培訓

合格的員工來自培訓,公司必須有培訓制度,而且此制度必須嚴格地貫徹下去。一個剛剛來到公司的供職人,只是一個“毛坯”,只有經過培訓,才能夠成為合格的“零件”,可以放在公司這個“機器”的某個部位上發揮作用,否則會使機器損壞。在進行制度和服務程序培訓的同時,應強化價值觀的培訓。只有德(認同并踐行價值觀)才兼備的員工,才是企業需要的人才。優秀的企業家認識到:培訓是看得見的投入看不見的產出,是有限的投入無限的產出,有效的培訓是最重要的投資,可以培養出企業滿意顧客滿意的服務明星,不經過有效培訓的員工很可能成為氣跑顧客的職業殺手。優秀企業必須向松下那樣,先造人再造物。迪斯尼公司招聘新員工后,首先送到迪斯尼大學學習公司企業文化,引導員工了解公司的使命遠景傳統和價值觀,認同融入公司文化,逐步完成由自然人向“企業人”、“文化人”、“服務人”

的轉變。

四、完善溝通,充分授權

必須授予遠離公司總部的人員相應的權力,使其能夠在滿足政策和制度的前提下,根據實際環境靈活應變。同時要加強信息溝通,去除一切妨礙信息溝通的障礙,特別是上下級之間的權力屏障。良好的文化可以促進公司內部順利的溝通,一個知識型企業,通過有效的溝通可以共享共鳴共識共事,并使公司的問題得到順利解決。當信息不能夠在企業內順利傳遞時,企業需要請專家進行專項培訓和診斷,建立和灌輸良好的企業文化,是企業內部良好溝通的劑。

五、狠抓質量全程服務

二流的質量勝過一流的服務,顧客并不希望因為質量問題而得到公司的服務。最好的售后服務應該在售前和售中完成,在此前提下沒有售后服務是最好的售后服務。企業銷售給顧客的不是麻煩而是放心,不是負擔而是享受。在行業發展初期需要大量的售后服務,如果在行業成熟時仍然需要大量的售后服務,說明本企業在技術上沒有與行業同步成熟。

六、內部反饋機制要順暢

反應要快、信息傳遞要及時,特別是大顧客反應強烈的、對企業生存影響較大的壞信息要快速反應,而且要讓主管領導乃至總裁了解信息,以便正確決策及時處理。誰的反應速度快,誰就能掌握市場的主動。

市場制度范文第3篇

美國國債市場做市商制度

一、國債市場概述

從1776年美國獨立戰爭發行第一期國債算起,美國國債市場已有兩百多年的歷史,并成為世界上規模最大、流動性最好的國債市場之一。截至2004年底,美國未償還國債余額75961.44億美元,占其2004年國內生產總值117350億美元的64.7%.全部未償還國債余額中,可交易國債39597.82億美元,占52.13%,不可交易國債36363.62億美元,占47.87%;政府機構持有國債31877.55億美元,占41.97%,社會公眾持有國債44083.89億美元,占58.03%.

美國國債既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也在紐約股票交易所交易,但由于國債投資者以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共同基金等大機構為主,國債交易具有大宗交易特點,這就使國債交易集中在場外市場,場內交易量很小。2003年,紐約股票交易所全部上市債券(包括國債和公司債等)的每天交易量僅996.7萬美元,年交易量為25.02億美元。相比來說,場外市場的國債交易量則大的多,僅一級交易商的國債日均交易量就高達4276.12億美元,是紐約股票交易所債券年交易量的171倍。

美國納斯達克市場是股票的場外交易市場,也采用報價驅動的做市商交易制度,但與美國國債場外市場相比差異很大,主要表現在報價信息的分散程度上。1971年,納斯達克市場采用了NASDAQ自動報價系統,使其從傳統分散的柜臺交易市場發展成為集中報價、集中交易的場所。而美國國債場外市場仍保持傳統的分散柜臺交易市場的格局,沒有集中的報價系統,是投資者、經紀商和交易商通過電話、電傳和計算機聯系起來的分散的無形交易網絡。

美國國債實行多級托管體制,其中美聯儲的全國債券簿記系統(NBES)負責登記托管存款類交易商的國債,存款類交易商負責登記托管客戶(包括非存款類交易商和一般投資者)的國債,非存款類交易商也對自己客戶的國債進行登記托管。這種多級托管體制促進了美國國債市場的層次化發展:一是投資者和交易商之間的零售市場,二是交易商之間的批發市場。投資者進行國債交易,必須在交易商開立賬戶。交易商為擴大客戶群,增加差價收入,會自愿進行國債雙邊報價,為特定區域的中小投資者或中小經紀商提供買賣服務。此外,美聯儲規定,由其認可的一級交易商必須對所有可交易國債進行雙邊報價,為市場提供充足的流動性,并將二級市場做市好壞作為考核一級交易商的重要指標。交易商之間的交易,則主要通過交易商的經紀商(IDB)進行。每個IDB都擁有一定數量的會員,主要是一級交易商和規模較大的交易商。IDB在對會員買賣報價進行搜集整理后,通過自己的信息系統向會員公布最優報價和數量,但不公布報價方名稱。會員獲得市場最優報價后,可以方便的通過IDB與其它交易商進行匿名交易。

美國國債市場受1986年《政府債券法》和1993年《政府債券法修正案》的規范。法案授權財政部制定國債市場的相關規章制度,并對國債交易商的資本要求、大額頭寸報告和交易記錄等進行規定。國債交易商市場行為的監管則由對口監管部門負責,其中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負責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聯邦儲備理事會(FRB)、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和財政部貨幣監理署(OCC)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不同類型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此外,所有國債交易商都是全國交易商協會(NASD)的會員,接受NASD的自律管理。

為促進國債市場協調發展,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缺位,1992年,成立了由財政部、美聯儲、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聯合組成的監管辦公室,負責國債市場的協同管理。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具體負責國債市場的日常監控工作,每天對國債交易商,特別是一級交易商的資金、債券頭寸及市場交易行為進行實時跟蹤,發現異常情況后立即報告監管辦公室,由監管辦公室對其進行進一步調查和處理。

二、自愿做市商

美國全國交易商協會(NASD)5000多家會員中,2000多家注冊為國債交易商,對美國國債進行自愿做市。交易商注冊為國債交易商,必須滿足《政府債券法》的有關資本充足要求。第一,流動資本(liquidcapital)與風險準備(haircuts)的比例不得低于120%.流動資本指可以隨時用于變現滿足支付需要的凈資本,風險準備包括信用風險準備和市場風險準備兩部分。根據國債交易商交易對手的信用級別以及其持有債券的期限不同,分別規定了不同的風險準備提取比例,國債交易商必須按比例足額提取風險準備,并實時保證流動資本高于風險準備的120%.第二,根據交易商管理客戶資金賬戶和債券賬戶的不同方式,將國債交易商分為四類,其扣除風險準備后的流動資本不得低于2.5萬、10萬、17.5萬或25萬美元中的相應規定。

如果國債交易商的資本充足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存在違規行為,財政部、美聯儲、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四部門聯合組成的監管辦公室將暫停或取消其國債交易商資格。國債交易商也可主動申請注銷資格,除非監管部門特別聲明,自提出申請60天后其國債交易商資格自動注銷。國債交易商資格注銷后,將不得從事與國債有關的交易業務。

1991年5月,美國財政部進行2年期國債招標時,索羅門兄弟公司通過預發行交易、遠期交易及虛造客戶委托投標等方式,實際控制了該期國債發行額的94%,造成市場嚴重扭曲。為此,1993年通過的《政府債券法修正案》,授權財政部在認為必要時,可要求國債交易商提供大額頭寸報告和相關交易記錄。國債交易商在持有某只債券超過20億美元(包括其自有賬戶和客戶賬戶兩部分)后,必須保持相應交易記錄,并做好隨時提供大額頭寸報告的準備。如果財政部認為某只國債過度集中、流動性降低以至影響市場效率、增加財政籌資成本時,或者為配合監管部門進行市場監管,財政部可要求持有某只國債頭寸超過20億美元的國債交易商向財政部和對口監管部門提供大額頭寸報告和相關交易記錄。

國債交易商自愿進行雙邊報價時,報價價差和報價數量等不受限制,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隨時調整。但由于美國國債市場是一個流動性好且高度競爭的市場,國債交易商為擴大客戶群,賺取買賣差價,都會積極報價,且報價具有一定的競爭性和數量規模。同時,由于二級市場做市好壞是評價一級交易商的重要參考指標,那些希望成為一級交易商的國債交易商會非常積極地進行做市,與一級交易商共同構成國債做市商的主體。此外,國債交易商報價還受NASD相關規則的制約,一旦報價就有法律約束力,客戶點擊或詢價委托時,國債交易商必須按照報價或更優價格與其成交,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國債交易商做市的最大風險是存貨風險,為使債券頭寸快速恢復到合意水平,國債交易商除了通過調整買賣報價吸引客戶委托流外,還大量通過IDB與其它交易商進行大額交易來調整存貨。美國國債市場上,共有6家IDB為交易商提供中介服務,他們對會員的買賣報價進行搜集整理后,通過信息系統向會員公布最優報價和數量,但不公布報價方名稱。不同IDB的會員范圍不同,有的將會員限定為一級交易商,有的則除一級交易商外,還包括一般的國債交易商,但投資者無法通過IDB獲得市場最優報價,這就使得國債交易商較一般投資者具有較強的信息優勢,有利于其根據市場變化及時調整買賣報價,為國債交易商做市提供了便利。但同時,也造成市場信息的不透明。為此,隨著國債市場和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1991年,四家IDB聯合市場主要交易商共同創立了實時信息和報價系統GOVPX,市場主要報價都通過GOVPX實時,一般投資者也可注冊為GOVPX的會員,獲取市場最優報價信息。這就使美國國債市場的透明度大大提高,并逐漸從分散報價和交易的傳統柜臺市場向集中報價和交易的場外市場發展。

美國發達的國債衍生產品市場也使國債交易商可以很好地管理存貨。通過回購市場,國債交易商可以隨時進行融資或融券,通過遠期、期貨等衍生產品,可以充分地對沖市場風險,這為國債交易商積極做市提供了保障。同時,美國國債清算公司GSCC為國債交易提供日終凈額結算服務,減少了資金和債券的結算需求,降低了結算成本,提高了結算效率。而且,美聯儲還為存款類國債交易商提供日間透支便利,并收取一定的費用。透支的國債交易商當日必須還款,否則將支付非常高的懲罰性透支費。存款類國債交易商對自己的客戶也有類似的日間透支便利安排,這就為國債交易結算提供了最后的資金保障。

三、義務做市商

美國國債市場上,由美聯儲認可的一級交易商是國債義務做市商,承擔對所有可交易國債積極做市的義務,為市場提供充足的流動性。

一級交易商制度最初建立于1960年。為便利貨幣政策公開市場操作,并獲取及時準確的國債市場信息,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從國債交易商中選擇了18家財務狀況良好、債券業務結算量大、市場表現活躍且做市積極的機構作為一級交易商,充當公開市場操作對手。1988年,一級交易商數量最多達到46家。隨后,由于金融機構兼并重組,一級交易商數量不斷減少,2004年底,減少至22家。

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對一級交易商的相關資格及義務進行了規定:首先,必須滿足一定的資本充足要求。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在滿足《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大于8%、核心資本大于附屬資本規定的前提下,核心資本絕對數不得低于1億美元;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凈資本不低于5000萬美元。第二,有能力且愿意連續參加美國國債發行和公開市場操作投標,且投標價格合理。第三,定期向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報告其現金和債券頭寸及融資狀況,提供及時有用的市場信息和研究報告,為其制定貨幣政策操作提供參考依據。第四,必須在國債二級市場積極做市,為市場提供充足的流動性。

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對一級交易商的做市行為進行嚴格考核。首先,必須保證報價合理、準確。第二,必須具有一定的投資者基礎,滿足投資者交易需求。1992年以前,每個一級交易商與一般投資者的交易額(不包括一級交易商之間的交易額)占所有一級交易商與一般投資者交易額的比例不少于1%,這就迫使一級交易商報價要準確合理,盡量縮小價差,否則投資者不會與其進行交易。隨著美國國債市場流動性不斷提高,1992年,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取消了1%的絕對比例限制,但與一般投資者的交易額仍然是考察一級交易商做市能力的主要參考指標。第三,一級交易商的國債交易量必須與其國債承銷量相匹配,大量承銷國債后直接持有到期的機構只是投資者,不適合做一級交易商。

紐約聯邦儲備銀行每天面向一級交易商進行證券借貸(securitylending)招標,為其提供融券便利。每周,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公布其公開市場操作賬戶(SOMA,SystemOpenMarketAccount)所持債券的種類和數量,便于一級交易商安排融券需求。具體的招標數量、投標規則、結算安排及違約處理等都有相應規定。每天中午十二點,紐約聯邦儲備銀行采用券券互換(bond-vs-bond)的形式進行證券借貸招標,期限1天。一般說來,一級交易商的融券需求都能通過回購市場滿足,向紐聯儲進行證券借貸只是最后的融券保障,但這為一級交易商積極做市、合理安排存貨等起了很大的作用。

財政部為鼓勵一級交易商做市也采取了很多措施。首先,1992年以前,只有一級交易商可以參加國債發行和招投標,賦予了其直接承銷國債的便利。但索羅門事件發生后,財政部和美聯儲共同開發了新一代遠程招標系統,所有投資者(包括個人)都可以直接參加國債招投標。第二,一級交易商具有優先開展新業務的權利。1985年財政部啟動本息拆離(STRIPS)計劃時,只有一級交易商可以參加。目前,所有國債交易商都可以從事國債的本息拆離業務

一級交易商制度建立初期,為鼓勵和發展該制度,美聯儲和財政部都對其進行了嚴格規定,并賦予了其一定的權利。但隨著國債市場不斷發展完善,一些強制規定和優先權利開始逐步取消。而且,就一級交易商和紐約聯邦儲備銀行之間的關系來看,也只是單純的交易伙伴關系,而不是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1992年,紐聯儲鄭重聲明,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只是負責國債市場的日常監控,不負責機構監管,一級交易商的監管由對口監管部門負責。從交易伙伴關系出發,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對一級交易商每年重新考核一次,不符合資本充足要求、國債發行和公開市場操作中投標不積極、二級市場做市能力差的機構將暫停其一級交易商資格6個月,并要求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以在規定時間內達到相關要求,否則將取消其一級交易商資格,且一年內不再重新受理其申請。對存在違規行為、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機構,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在征求監管部門意見后可以永久取消其一級交易商資格。

歐元區國債市場做市商制度

一、歐元區國債市場與MTS

1999年歐元誕生,大大促進了歐元區國債市場的快速發展。截至2004年底,歐元區未償還國債余額為41132億歐元,超過日本成為世界上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債券市場。而且,根據國際清算銀行統計,2004年底所有未償還債券余額中,以歐元、美元、英鎊和日元計價的債券余額分別占全部債券余額的43.6%、40.5%、7.0%和4.4%,歐元超過美元成為世界上第一大債券計價貨幣。

歐元誕生還使歐元區內一國投資者方便地購買他國發行的國債,加劇了各國發行體間的競爭。為降低籌資成本,歐元區國家致力于發展國債二級市場,提高市場流動性。各國發行體與國債交易商自發達成自律性流動協議(liquiditypact):發行體承諾提高國債發行政策的透明度,并保證一定的發行數量,而國債交易商則為此承擔二級市場連續報價的義務。而且,歐元誕生也加快了歐元區國債市場的一體化進程。1999年,歐洲議會通過金融服務行動計劃(FSAP),將促進歐元區資本市場一體化作為今后發展的主要目標,這就使各國債券市場交易規則逐步統一。再加上電子交易系統的快速發展,使得各國交易商二級市場的報價趨于一致,歐元區債券市場真正發展成為跨國界的區域一體化市場。在眾多電子交易系統中,MTS交易系統發展最為迅速。2004年,通過該系統達成的債券交易(包括現券和回購交易)為18.35萬億歐元,成為歐元區國債重要的交易市場之一。

MTS交易系統起源于意大利。1988年,為增加國債市場流動性,提高國債交易效率和信息透明度,意大利財政部、意大利銀行和一級交易商聯合建立了MTSSpA公司,并于1994年設立意大利國債市場電子交易系統MTS,為交易商之間的交易提供了便利。1997年,MTSSpA實行股份化,市場主要交易商成為股東,并設定目標凈資產收益率,超過部分的收益返還給積極做市的交易商,這提高了交易商做市的積極性,使MTS逐步發展為意大利國債市場中交易商之間的主要交易平臺。1999年,交易商之間通過MTS達成的債券交易占意大利全部債券交易的65%左右。

隨著MTS交易系統在意大利的成功應用,1999年起逐步向其它歐元區國家發展。MTS荷蘭、比利時、葡萄牙、法國、德國等12個市場相繼建立,并在倫敦建立了泛歐基準債券市場EuroMTS.目前,所有歐元區國家發行的國債既可通過MTS本國市場進行交易,也可通過EuroMTS進行交易。而且,MTS正準備建立非歐元區國家發行歐元債券的交易平臺,使其真正成為歐元計價債券的主要交易市場。

MTS是交易商間的內部市場,一般投資者無法通過該系統進行交易,只能通過交易商買賣債券。MTS交易系統具有報價驅動和自動撮合的雙重特點。首先,該系統要求做市商在交易時間內進行連續雙邊報價,為市場提供流動性。同時,系統也執行自動撮合功能,先將做市商報價集中在一個指令簿上,按照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自動將買、賣指令匹配成交。其他交易商提交買賣指令時,系統會將該指令與做市商報價自動匹配成交,所有交易都是匿名的。MTS交易系統的雙重特點使其既有報價驅動的流動性提供和穩定市場的功能,也有電子化集中撮合系統的透明度高和交易成本低的優勢。

二、EuroMTS市場的做市商制度

由于MTS系統是歐元區國債市場主要交易商發起設立的,各國MTS市場和EuroMTS市場的交易規則類似,都是由MTS公司、市場交易商和債券發行體共同協商確定的,并嚴格遵守交易商和發行體間的自律性流動協議,即通過MTS系統交易的債券必須滿足一定的規模要求,而交易商則為此承擔做市義務。

以EuroMTS市場為例,其致力于建立泛歐基準債券市場,以確定合理的歐元區國債基準收益率曲線,為市場提供參考。歐元區國家發行的國債既可在MTS本國市場進行交易,也可在EuroMTS市場交易。但EuroMTS規定,在該市場交易的國債發行額不得低于50億歐元,以保證二級市場具有足夠的流動性。

按照債券期限不同,EuroMTS將歐元區國家發行的基準國債分為A、B、C、D四類:A類為1.25~3.5年,B類為3.5~6.5年,C類為6.5~13.5年,D類為13.5年以上。每類至少包括三只以上的國債,且同一年度發行的國債不少于兩只,以保證市場的流動性。根據債券期限變化,EuroMTS每季度重新調整一次基準債券名單,并對外公布。期限短于1年的國庫券則單獨在MTS國庫券交易系統進行交易。

由于EuroMTS是交易商間的批發市場,一般投資者無法通過該系統進行交易。投資者買賣債券,可以利用另外的BondVision系統與交易商進行聯系。為使投資者獲得較好的市場報價,BondVision系統允許投資者一次可以向四個交易商提出買賣指令,要求交易商報價,然后從中選擇最好的報價進行交易。

EuroMTS的參與成員按不同的資格要求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一級交易商(PrimaryDealer),其資產凈值不低于3.75億歐元,且必須同時是歐洲三大國債市場法國、德國和意大利市場中至少兩個市場的做市商,或者是其中一個市場的做市商,但最近一年在三個市場的交易額總和不得低于1500億歐元,且每一個市場的交易額不得低于300億歐元。第二類是單個市場做市商(SingleMarketSpecialist),其資產凈值不低于3.75億歐元,且必須至少是一個歐洲國家債券市場的做市商。三是一般交易商(Dealer),其資產凈值不低于3000萬歐元。三類成員中,一級交易商和單個市場做市商必須為指定券種做市,是市場組織者,而一般交易商沒有做市義務,能且只能按照做市商報價進行買賣,是市場接受者(MarketTaker)。目前,EuroMTS共有一級交易商29家,單個市場做市商24家,交易商18家。

不同類型做市商的做市券種不同。一級交易商由于同時是法國、德國、意大利或其它國家債券市場的做市商,其必須承擔相應市場的做市義務。此外,EuroMTS還按照債券類型、期限、流動性等特征對上市債券進行分配,要求一級交易商對分配的券種承擔做市義務。根據債券特征的變化,EuroMTS每月對一級交易商的做市券種重新進行調整。對單個市場做市商來說,其僅有對相應市場國債進行做市的義務。

根據債券期限和流動性不同,EuroMTS對做市商的報價價差進行強制規定:期限短于2年的債券,買賣價差不得高于10個最小變動單位(tick);期限長于2年的債券,則根據流動性差異又對其買賣價差進行分別規定,其中流動性好的不高于2個基點(basispoint),流動性差的不高于4個基點。

對做市商最小報價數量,EuroMTS規定,根據期限劃分的A、B、C、D不同類型債券,最小報價數量可以為250萬、500萬或1000萬歐元。做市商報價時,可以報出愿意交易的全部數量(blockquantity),也可以將全部數量分拆為數個較小數量(dripquantity)進行分次報價,投資者每次只能看到較小數量的報價。較小數量報價成交后,剩下的報價數量會自動顯示在交易系統中。做市商將全部數量分拆為數個較小數量進行分次報價時,每個報價數量都必須符合最小報價數量規定。

此外,EuroMTS還對非做市商提交的買賣指令進行一定的數量限制。首先,提交的買賣數量每次必須至少是50萬或50萬的整數倍。如果達到250萬或250萬的整數倍,系統會自動將其與做市商報價匹配成交;如果不夠250萬,系統會將其買賣指令記入指令簿,等到同種債券的買賣數量達到250萬或其整數倍時,再將其與做市商報價匹配成交,但由于這可能同時涉及到多個交易對手,必須事先征求做市商同意。

對報價時間,EuroMTS劃分為四個階段。一是交易前階段(pre-market)(早上7:30到8:00)。該段時間內,只有一級交易商可以通過EuroMTS系統進行雙邊報價,但并不承擔做市義務。一級交易商通過系統只能看到自己的報價,而且系統不對一級交易商的報價進行自動排列和匹配。二是開市準備階段(preliminary-market)(早上8:00到8:15)。該段時間內,包括交易商在內的所有市場成員都可以通過系統進行報價,系統按照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對報價進行自動排列后,顯示市場最優的5個價格。但是,對買賣報價重合的,系統并不進行自動匹配成交。三是交易階段(早上8:15到下午5:30)。該段時間內,做市商承擔雙邊報價義務,要為指定券種至少做市5小時。而且,系統還對重合的買賣報價進行自動匹配成交。三是閉市階段(下午5:30到第二天早上7:30)。該段時間內,市場成員只能通過該系統打印成交信息、下載歷史行情和進行數據統計等,但不能進行債券交易。

每天交易結束后,EuroMTS系統自動根據做市商的報價時間對其進行評價,出具日報。如果做市商按照有關規定對指定券種做市超過5小時,做市得分為100%;如果短于5小時,則得分為做市時間和5小時的百分比,低于100%,表示沒有完全履行相應的做市義務。如果做市商得分經常低于100%,EuroMTS將對其進行警告、罰款或暫停交易資格處理,情節嚴重的會永久性取消其交易資格。

EuroMTS與歐元區各國的債券清算系統直接相連。交易商或者在各國的債券清算部門(通常是中央銀行)直接開立清算賬戶,或者通過銀行進行清算。交易商通過EuroMTS系統達成交易后,系統會自動將成交信息傳給各國債券清算部門進行凈額或全額結算。如果交易一方違約,不能足額付款或付券,債券清算部門則將違約信息反饋給EuroMTS,EuroMTS收到信息后再將其傳給交易雙方,由交易雙方進行協商處理。

參考文獻:

[1]Departmentofthetreasury,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Boardofgovernorsofthefederalreservesystem,Jointreportonthegovernmentsecuritiesmarket,1992.

[2]Departmentofthetreasury,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Boardofgovernorsofthefederalreservesystem,Jointstudyoftheregulatorysystemforgovernmentsecurities,1998.

[3]Thegovernmentsecuritiesactof1986.

[4]Governmentsecuritiesactamendmentsof1993.

市場制度范文第4篇

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尤其是在以高效為理念的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信用日益顯現出其無法比擬的功能和地位。在競爭激烈的當今社會中,以發展的眼光來看,市場信用作為市場參與者的無形資產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決定其在競爭中的地位,決定它的發展空間和發展潛力,正所謂“人無信不立,國無信則衰”。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現代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作為市場主體,無論是企業還是國家,誰具有良好的信用,誰就有可能在經濟領域拓展自己的發展空間。

雖然信用已成為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催化劑,但擺在我們面前的事實表明我國亟待建立市場信用制度。中國企業聯合會公布,每年因缺乏誠信而造成的損失高達6000億人民幣,幾乎相當于我國一年內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部分,信用缺乏已成為制約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外開放領域的擴大和程度的加深,信用缺乏若得不到及時治理,由此而產生的后果不堪設想。此外,當前國內西部大開發已逐步展開,在高漲的熱情和優惠的政策之后,社會信用環境的好壞被越來越多的投資者視作向西部投資及與其合作的首要條件。因此,在我國建立市場信用制度已迫在眉睫。

筆者認為,市場信用制度應分三部分來予以建立。

一、一般性規范

首先,應先表明市場信用制度是依據民法的誠實信用而建立,是出于規范和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健康的市場秩序的目的而建立。

其次,規定市場參與者實施市場行為須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指導,按市場信用制度的規定進行民商事活動;享有市場信用制度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該制度規定的義務。

二、權利義務規范

該部分作為市場信用的重點內容,側重于規范當事人雙方締結合同前的行為。

1.對市場主體來講,應該將其不涉及商業秘密的有關市場信息予以公開,意欲與其發生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市場主體也有權要求其公開。比如,主體合法性問題、注冊資金金額、經營范圍、固定資產、凈資產和負債總額等。當然這只是企業的概況,具體到雙方所要簽訂的契約中,市場主體有義務就影響合同締結的相關情況作實事求是的陳述,作為對方當事人決定是否與其簽訂合同的參考。不過,在此我們應該說明的是,企業暫時的財務和運營狀況的好壞與其未來發展前景如何并不成正比例,因此市場信用制度應允許市場參與者基于事實對其發展前景作出預測,這無疑使對方當事人要承擔一定風險,但是否作出締結契約的行為由其自由決定,這是市場經濟的內在本質所決定和允許的,風險的背后可能是可觀的利潤。

2.要求有關的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出于幫助維護市場秩序的目的,為市場主體了解盡可能多的市場信息提供便利和幫助。由于國家對經濟實行宏觀控制,對企業的設立和財務運營狀況及商業信譽等情況比其他市場主體有更多的了解,因此市場信用制度的建立就不可能離開有關國家機關的介入。舉例來說,甲、乙簽訂房屋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甲以市場價格購買由乙所有的位于市區的房屋。那么針對該房屋,甲首先必須搞清楚是否有權利瑕疵存在,如是否有抵押權存在,對于該事實,乙負有當然的告知義務,但若乙違背誠實信用不履行該義務,甲就很可能對此瑕疵無從得知。雖然合同法規定乙要為此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畢竟屬于事后救濟的范疇,有悖于甲簽訂合同的本意。然而,若在市場信用制度中,得到有關機關的幫助,情況會有所不同。回到上面的例子,因以城市房地產為抵押物時須向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所以若乙所有的房屋存在抵押權,在房管部門應當可以獲悉,且可以保證該信息的真實性。相關的國家機關應增強為企業服務的意識,減少繁瑣的手續,降低服務費用,為市場參與者合法迅速地獲取市場信息打開方便之門,從而預防糾紛的發生,提高交易安全系數。

3.鼓勵市場主體以科學、公正的態度對其了解和接觸的其他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予以披露。市場參與者自身公布的信用信息難免帶有主觀性,而依靠國家機關所獲取的信息又是有限的。更多的市場參與者對曾經合作的或間接了解的其他市場參與者的信用狀況地真實說明將大大豐富市場信用信息的內容。該措施旨在鼓勵更多的市場參與者加入信息提供者的隊伍以擴大信用信息的范圍,不僅可以使相關的參與者獲悉更多所需信息,而且對公布該信息的市場主體本身的信用就是一個證明和檢驗。當然該措施只是鼓勵性的,可謂是市場主體的一項權利,并不作強制性要求。不過,當市場主體意識到市場信用信息的并非僅受益于某個市場主體,且關系到其所賴以生存的市場大環境的命運,從而積極行使這項權利時,那么該舉措所發揮的作用將是不可估量的。這既需要國家通過多種手段和形式對市場主體進行教育和鼓勵;同時也應采取措施予以規范,對于出于惡意虛假信息誹謗其他參與者信用的市場主體,應依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三、責任制度

盡管我們建立市場信用的目的在于預防糾紛的發生,然而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有效市場只是一種理想狀態,現實中信用問題不可能不存在,再完美的法律都不可能阻止和消除糾紛的發生。因此,我們仍需考慮違反信用的情況并規定相應的責任。

1.參與者以促成契約成立為目的編造或夸大有關信用信息,對方因信賴其信息的真實性,而與其締結契約的;無論合同是否成立,履行期限是否界至,合同目的是否最終實現,對方當事人都可要求其承擔信賴責任。當然,對此對方當事人須為善意無過失。

在該責任框架下,會出現三種情況:(1)在締結過程中,一方發現對方違反誠實信用義務,信用信息不實而終止與其締結合同的,可要求對方承擔信賴責任,也就是我國目前合同法中的締約過失責任。(2)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界至前,一方發現對方告知的信用信息不實的,可要求對方承擔信賴責任;并視情形行使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權利。此情況的處理將會與合同法上的預期違約制度有所交叉重合。(3)合同履行期限界至,一方發現對方告知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該契約當事人可同時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和信賴責任。

2.因締約方以外的機關或市場主體的過失而導致信用信息錯誤,致使締約對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信息的有關機關或市場主體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其適用前提須是該締約當事人善意無過失。若被披露的市場主體明知有關機關或其他主體的信用信息有誤而不予以告知締約對方當事人的,對此仍須負信賴責任。

3.被披露的市場參與者和有關機關或其他信息主體以使有關市場參與者締結契約為目的而共同不實信用信息的,二者對信賴責任負共同連帶責任。適用前提是締約對方當事人善意無過失。

以上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信賴責任需要明確給出一定范圍,它既不完全等同于締約過失責任中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也不能脫離相應的標準和范圍而由當事人自由決定。

市場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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