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色av,短篇公交车高h肉辣全集目录,一个人在线观看免费的视频完整版,最近日本mv字幕免费观看视频

首頁 > 文章中心 > 社會治理路徑

社會治理路徑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社會治理路徑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社會治理路徑

社會治理路徑范文第1篇

關鍵詞:風險社會;治理困境;治理路徑

一、我國風險社會的治理背景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一方面,改革開放30年以來取得了豐碩成果,經濟持續高速增長,國家綜合實力和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另一方面伴隨著現代化進程和社會轉型的諸多社會問題日益凸現。轉型社會的特有風險提醒我們必須對現代化的轉型風險給予應有的關注。否則,亨廷頓“現代性孕育著穩定,而現代化過程卻滋生著動亂”[][1]的判斷就有可能應驗,從而重蹈許多轉型失敗國家的覆轍。因此,如何應對風險社會的重大挑戰并化險為夷,尤其是在風險社會治理領域,能否找到一種全新的應對挑戰的有效模式,都是我們所應當給予解答的時代課題。

二、我國風險社會的治理困境

面對風險社會的嚴重威脅,政府被迫采取行動以化解危險,但政府和社會的努力卻往往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這不是因為風險沒有引起政府足夠重視,而是因為風險社會本身就存在著治理困境。

(一)有組織的不負責任

“有組織的不負責任”導致了這樣一種社會后果的出現:一是盡管現代社會的制度高度發達,關系緊密,幾乎覆蓋了人類活動的各個領域,但是它們在風險社會來臨的時候卻無法有效應付,難以承擔起事前預防和事后解決的責任;二是就人類環境來說,無法準確界定幾個世紀以來環境破壞的責任主體,各種治理主體反而利用法律和科學作為辯護之利器而進行“有組織的不承擔真正責任”的活動。

(二)部分風險的于事無補

隨著科技的發展,人類已經有能力制造出足以毀滅人類自身的風險。很顯然,這種足以毀滅整個世界的風險是無法進行補救的。

(三)風險知識的缺乏

解決風險社會的問題要求我們具備關于風險的知識,但遺憾的是我們掌握風險知識的速度總是嚴重地滯后于我們制造風險知識的速度。甚至風險方面的專家亦不具備充分的知識。這種風險知識的缺乏主要是因為人們通常無法準確地預測人類行動的未來影響。正是因為人們無法徹底克服在風險知識方面的局限性,人類社會或將永遠處于風險社會之中。

(四)新的風險不斷被制造出來

風險的產生最初來源于人類美好的愿望,人們在實現這些美好愿望的同時,新的風險被不斷地制造出來。現代自然科學的成功傾向于使人們相信,真理的大門已經敞開,人類完全能夠根據科學知識從根本上改造自然甚至人類社會。然而,人類理性的宏大實踐,無不造成了嚴重的后果。

(五)風險治理目標和經濟發展目標相矛盾

人類對財富的渴望常常使人們忽視已知的風險。在社會風險方面亦是如此,政府追求經濟發展的努力通常使其忽視財富分配、公民權利等問題的重要價值,最終導致社會分化和利益沖突。

三、我國風險社會的治理路徑

(一)增強責任意識

風險社會帶來的極大不確定性使民眾對政府的工作充滿期待。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要責無旁貸地承擔起風險管理的責任。勇于承擔責任要求政府在思想上強化責任意識,行動上積極化解風險,勇于承擔風險帶來的后果。

(二)促進危機管理常態化

以往應急式的危機管理方式已不能適應風險社會的現實需要,實現危機管理常態化成為政府必然的選擇。危機管理常態化是把危機管理作為政府日常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常設的危機管理機構,實現危機管理活動的日常化。實現危機管理常態化也有助于政府及時發現和防范各種風險,從而把握危機管理的最佳時機。

(三)提升自我認知能力

為了克服政府知識的有限性,避免因政府行為不當帶來的風險,政府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首先,政府應保持一種謙遜和好學的態度,不斷增進政府的認識水平和管理能力。其次,要保持政府行為的開放性。再次,建立靈活的政府機制。最后,適當減少政府對社會事務的干預。

(四)提高政府對風險的預測能力

提高風險管理效能的關鍵在于在風險發生之前準確預測并有效防范風險。政府行為的前瞻性與科學性是一致的,在迅速變化的社會環境中,沒有準確的預測就不會有科學的決策。

(五)建立多元合作機制

雖然政府應承擔起風險社會治理的基本責任,但風險社會的不確定性和政府知識、能力的有限性使提高政府行為的前瞻性和科學性只能部分地緩解風險社會的治理困境。實現對風險社會的有效治理還需要充分發揮其他社會主體的智識和功能,這就要求建立廣泛的治理風險的社會合作機制。

參考文獻:

[1][美]塞謬爾.P.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2

[2]楚德江.風險社會的治理困境與政府選擇[J].華中科技大學學報,2010,24(4).

作者簡介:

劉孟娜(1992.4~),女,河南平頂山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行政管理專業2014級研究生,研究方向:危機管理。

社會治理路徑范文第2篇

上海的率先發展,內在地包含了上海不僅要在經濟發展上領跑全國,而且要在社會管理上實現率先突破、做出表率、提供經驗的要求。目前上海發展中的問題和矛盾已溢出經濟領域,經濟改革對社會發展和進步的驅動空間日益逼仄,單純依靠經濟改革本身已不足以為社會發展提供持續的動力。上海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就突出地表現在經濟發展與社會建設與管理的不同步上:相對于經濟體制,社會管理落后,社會結構滯后。如何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以激發社會活力、釋放社會空間、促進社會整合、防范社會風險、化解社會矛盾,降低社會總體運行的代價,推動城市全面轉型升級,是亟須我們精細考慮的“頂層設計”。

一、以良性立法拓展法律空間、奠定治理基礎

社會管理的正常運行取決于權力的法治化程度。社會管理的法治化,意味著主要用法律、法規來規范權力行使的范圍、限度、方式和程序,建立起一整套調整公共權力運行的法律法規體系,設計出一套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社會管理運行機制。立法,是賦予一系列由社會主體所共同認可的價值準則以國家強制力的活動,立法越是完善、發達,其所統攝的價值標的就越多,離應然狀態也就越近。

上海地方立法成果頗豐,已基本涵蓋社會與生活的方方面面,大體做到了有法可依。在人大立法方面,改革開放30年的前半期著重制定新法規,積極應對迅速變化的社會現實,后半期更加注重法規的實效性和穩定性,近10年來,立法重點逐步從經濟領域轉向社會領域,立法的民主性和創制性也有所提高。在行政立法方面,由改革開放初期注重經濟發展、社會管理方面的立法,到20世紀90年代側重有限政府、責任政府和效率政府的立法,再到最近10來年注重政府服務職能、關注民生和建設陽光政府的立法。[1]但法律體系內部尚存在一些結構性的問題,與社會管理的要求脫節:

一是在立法質量方面尚有欠缺。部分地方性法規(含地方政府規章,下同)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的色彩,不能適應新的形勢的要求,不能反映客觀規律,針對性不強、措施不夠有力,難以操作,不能有效解決實際問題。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下屬的立法研究所曾組織對截止2007年上海現行有效的142件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后評估”,專家評測資料顯示,有61件(占42.9%)法規獲得“一般”的評價,還有13件(占9.2%)獲“較差”的評價。比如:《上海市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規定》《上海市監護治療管理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條例》《上海市人民警察條例》等[2]。

二是在法律結構方面尚不完善。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偏重經濟和行政管制,在近150部地方法規中,涉及民生的僅有53部,約占36.3%;在近300部地方政府規章中,涉及民生的僅有115部,約占38.6%。[3]一些社會改革、公共管理急需的法規還付諸闕如,這顯然不能適應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的需要。以2010年上海市政府頒布的13件規章為例,這些規章,大部分名稱中冠以“管理”字樣(10件),所涉及內容無一關乎民生,重管理輕服務、重經濟輕民生可見一斑。

三是在公眾參與方面尚待提高。社會領域的立法涉及的利益面廣,與保障與改善民生相關,除了公布草案、征詢建議外,應在立法中引入辯論機制,通過利益交換、博弈和對抗,提高立法質量。目前,不管是人大立法還是政府立法,都有濃厚的部門化、利益化的閉門立法色彩,公眾參與不夠。比如,上海可以為規范養犬行為制訂《養犬管理條例》――盡管條例頒行后市民養犬行為未見明顯改觀;同時,上海卻沒有一部綜合性的法規來保障900萬外來人口的利益,這與公眾參與不足明顯相關。市政府法制辦在《上海市依法行政狀況測評指標分析報告》中,調查了律師對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設的看法,他們認為“上海市地方規章制度建設的最大問題在于制定時公眾參與度過低”。

法治建設,立法先行。但僅僅建立一個法律文本體系是不夠的,唯有“良法”才是善治的前提與基礎。所謂“良性立法”既不是為單純追求數量和眼前“效果”的立竿見影式的“急性”立法,也不是在法律工具主義思維支配下的以強化行政權威為目的應急式“惡性”立法,而是以立法方式對社會關系進行建構,對社會事務進行安排,有效發揮立法在表達、協調、平衡社會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在當前,建議上海在立法方面做以下工作:

首先,要加強法規清理。對現有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中計劃色彩濃厚、不適應社會發展要求、特別是不利于改善民生的法規或規章要及時修訂或廢止。一些法規實際上沒有發揮作用,如《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等,也要考慮修訂或廢止。

其次,要注重社會立法。在保證質量的基礎上加快社會管理領域的立法進程,謀求立法的人性化、精細化,以回應社會對公平正義的需求,矯正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問題,爭取做到大部分問題可以轉化為法律解決,涉及民生的問題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據。建議對公共場所安全、戶口及居住證管理、社區服務等進行立法。建議將政府文件規定的住房保障、社會保險等等公民福利的內容上升為立法,并逐步覆蓋所有常住人口。要適應新的社會管理形勢的要求,盡快啟動推動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建設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等方面的立法動議、立項和調研工作,修訂《上海市條例》、《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等,形成社會管理的法制框架。

最后,要完善立法機制。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以保障公眾參與,聽取民意、吸收民智、發揚民主。要推進公眾的有序參與,立法中要有不同群體特別是流動人口和弱勢群體的聲音,要反映不同界別、不同職業的利益和訴求。一般認為,充分吸納民意的法律,更容易得到老百姓的認同、從而也會得到自覺遵守、共同維護。

二、以柔性執法彰顯人本理念、規范社會行為

社會管理最大量的工作體現在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如果說社會立法為社會管理提供了一個應然的關系框架,用法律建構起基本的秩序,那么法的實施狀況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作用。“良法”并不必然導致“善治”,僅僅建立起一個理想的法律文本體系是簡單容易的,而要在現實生活中推進法治進程,則并不那么簡單。目前,上海在執法方面面臨的問題有:

一是執法資源不均衡。這在次中心區表現得格外顯明。近幾年來上海的城市化進程加快,外來人員急劇涌入,由此造成這些區的執法任務驟增。與2009年相比,2010年寶山、閔行、嘉定、松江、青浦、奉賢等六個區人口增幅均在30%以上,但各類執法隊伍的編制大多為隊伍建立時核定,已多年未做調整,致使執法隊伍缺口很大。在城管執法方面,上海郊區新城執法力量不足的矛盾特別尖銳,目前,上海有38個鎮面積超過50平方公里,有八個鎮面積超過100平方公里,如松江九亭鎮轄區常住人口36萬人(其中戶籍人口僅3萬人),浦東新區川沙鎮轄區面積100多平方公里,但他們的城管正式執法人員都只有20多人,浦江鎮轄區面積達103平方公里,也只有六名執法人員。寶山區有3000多家食品生產廠,但只有三名在編的食品安監人員。相反,中心區則不存在這方面的問題,甚至有所過剩,但由于條條塊塊的問題,執法資源無法在內部優化、整合和統籌。

二是執法隊伍不整齊。為彌補城市執法力量的不足,應對越來越嚴峻的執法任務,公安、城管等部門聘用了大量的協管員隊伍用于執法輔助工作,這在部分區縣、街鎮表現得比較突出。截至2011年2月,僅城管執法的協管員隊伍就達近1.2萬人,這其中既有市萬人就業項目(區縣千人就業項目,街鎮百人就業項目),也有自設隊伍的情形,他們不屬于執法隊伍編制、不具備執法資格,甚至是為安排就業所實施的應急對策。他們素質良莠不齊,但有些也穿著執法制服,甚至違規取得執法證。由于入口把關不嚴、工作定位不準和日常監管缺失等原因,執法中很多沖突與糾紛與他們有關。

三是執法體制不完善。社會管理法治化的過程,就是要實現從“治民”到“治官”,從“任意行政”到“規范行政”的轉變,這既要嚴格執法、又要熱情服務,既要規范社會行為、又要彰顯人本理念。若干建議:

首先,要進一步理順執法體制,不斷推進綜合執法改革的探索。隨著上海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分散的執法隊伍和專業執法體制與上海國際化都市的管理要求之間的不協調日益凸顯,導致有利可圖爭相執法,無利可圖相互推諉。上海已經在文化市場、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等領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當前,要鞏固綜合執法的成果,就必須繼續大力推進綜合執法改革,特別是要盡量縮小政府公權力的行使范圍,把一些不該由政府行使的權力移交給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不能再批準官辦的社會中介組織,使其真正擺脫與行政部門的掛靠關系,也要鼓勵民辦社會中介組織的設立和發展。

其次,要進一步完善執法機制,整合區域內各種執法力量。由于上海正處于急劇變遷的時期,恐怕任何一套完善的執法體制都不足以應付所面臨的問題。在執法體制尚不可能做大的改變的情況下,形成一套良好的機制,就顯得非常重要了。但執法機制是執法的運行方式與模式,在運行中要防止機制變成體制,形成另一個政府部門。

再次,要進一步統籌執法資源,實現全上海市執法資源的合理配置。目前,上海中心區、次中心區和郊區在執法資源占有上很不均衡,中心區擁有較多甚至富余的執法資源,而次中心區積聚了龐大的流動人口卻面臨著執法資源短缺的矛盾。一方面要以轄區內實有人口為基數,加大這些區域的執法力量,在編制、人員和經費上予以保障;另一方面,要改變中心區的資源存量,逐步將富余的執法力量和資源轉移到次中心區和郊區。

最后,要進一步更新執法理念,在優化執法隊伍、規范執法行為、倡導文明執法上下工夫。執法要嚴,但如果不顧實際,一味“秉公執法”,將遇到反彈,反而阻礙法治化的進程。而“柔性執法”則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由此產生的張力,在比較和緩的情況下實現法的目的,并逐步引領公眾走向社會理性。“柔性執法”的核心要義就是摒棄強制行政、剛性執法,而是代之以溫和的、說服式的執法模式,把執法的過程作為普及法治理念、彰顯法治精神的過程,以緩解矛盾、減少對抗,最大程度地與行政相對方取得共識、諒解。

三、以能動司法回應社會需求、實現社會正義

近幾年來,上海同全國一樣,也面臨著訴訟爆炸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維護社會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司法應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發揮自己的作用?上海各級人民法院圍繞公正與效率的主題,踐行司法為民的宗旨,在未成年人審判、訴訟調解等方面做出了許多有益的改革和探索。但司法機關在回應社會需求,面對公眾期待方面還面臨著一些困境,亟待梳理:

一是訴訟數量依然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200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34萬件,是1998年的1.6倍,1988年的6.3倍,改革開放初期的23倍。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41.64萬件,審結41.65萬件,同比分別上升5.3%和4.6%。從外部環境來講,中國乃至上海都處于社會矛盾高發期,糾紛、沖突不斷涌現。從法院內部來講,審判力量仍然不足,上海的法官數量不足,據1997年的數據,上海約為3000人,占當時全市人口的比例約為萬分之一點九,低于全國的密度(全國為萬分之二點五)[1]。這個數據是根據戶籍人口統計的,如果算上近年來不斷增長的外來人口,那么上海法官的密度可能會比全國更低。以浦東新區法院為例,該法院有工作人員800人,每年審理案件8萬件,人均年審案100件。

二是司法資源沒有合理配置,不同區域不平衡的現象比較突出。自2000以來,上海對鄉鎮行政區劃進行了調整,全市鄉鎮由212個調整為112個,調整后的面積、人口規模相應增加了一倍左右,這使司法資源更加集中,一些老百姓打官司更加不易。另外,在法院內部也有一個資源優化的問題,前述浦東新區法院,800名工作人員中只有300人具體審理案子,其中刑庭年人均結案數為194.4件,每人每年需要坐庭達332次,法官人均結案數超過200件的就有5個部門,這使法院不堪訟累。其他不參與案件審理的人員包括書記員、法警、政工干部、紀檢干部、研究室、辦公室等工作人員等,因而,實際審案的人會更少。

在社會轉型期,社會矛盾、糾紛多發,社會管理的任務繁重的情勢下,要求司法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未雨綢繆、超前謀劃、提前應對,在分析研判形勢、回應社會需求、參與社會管理的基礎上,運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柔性司法等多種方式履行司法審判職能,從而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這就是“能動司法”的理念。若干建議:

首先,完善訴(訟)調(解)對接機制。基層人民調解機構要善于從源頭上化解各類民間糾紛,將一般性的糾紛、矛盾與沖突吸附在基層、化解在基層,防止糾紛沖突大量涌至法院。法院要控制立案,對無實質爭議的當事人的立案申請,要多做勸解工作,努力使當事人不或者委托其他調解組織處理。對已立案的民事案件,審前、審中都要進行細致的調解。對判決結案的案件,如當事人雙方或一方仍不服判決,要跟蹤問效,做好后期工作。在這方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積極聯同司法行政部門和專業社會團體,統籌組織轄區的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使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更具組織性、常態性和實效性。

其次,倡導巡回就地審理。一些普通的民事案件,特別是熟人之間的爭議,其問題的解決和矛盾的化解,離不開當事人生活的場景。法院的審理,理論上要求就事論事,“一斷于法”,但考慮到整個社會法治化和理性化程度不充分,法律并不是百姓各項活動的唯一正當性依據,在當事人生活的場景,更容易發現當事人爭議的深層原因,也更有利于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以修復和維持和諧的人際關系。巡回和就地審理,也有利于法官了解和體察民情,貼近百姓生活、了解百姓需求,增強大眾思維和群眾意識,最終拓寬審判和調解思路。

再次,擴大受案立案范圍。法院及法官往往基于內部和上級法院考核的壓力,對于一些疑難、復雜的案件,特別是團體訴訟案件,不敢、不愿立案,從而把糾紛推向社會或部門。對于處理個性化的問題、歷史性的問題等具有一定的優勢,但過度信“訪”,會弱化信“法”,不但不利于長遠的法制建設,也會強化社會治理的“人治”路徑依賴。司法的優勢是其利用普遍的規則作為處理問題的標準,盡管對于某一個個案來說,其處理的過程可能比較繁瑣,但卻有利規范整個社會的治理。

四、以深度普法優化法治環境、推進法治創建

上海地方文化中具有守規矩、講道理、重自律和愿妥協等品質,這些特點使其擁有接納法律權威的社會基礎、文化基礎和歷史傳統,是有利于法治建設和社會管理的重要條件。上海市法制宣傳教育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的一項調查顯示,上海市民法律意識已經達到相當高的水平,平均得分為71.7分,這表明上海市民有著強烈的權利意識、理性態度和維權意識。但市民的法律素質是一個彈性很大的概念,社會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也反映出上海市民法律素質方面的缺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知法不守法。二是學法不用法。三是執法不崇法。

目前,上海正在推行“六五”普法。“六五”普法期間也將是上海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創新轉型的關鍵時期,在經歷了25年的大規模普法之后,“六五”普法應該實現普法理念、目標和手段的升級,實現從知識到文化、從文化到信念、從信念到行為的轉型,以契合社會管理的現實需求。

首先,要實現普法目標從“法制”到“法治”的升級。法制,即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條件。而法治則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法律制度的運行狀態,是法制的立足點和歸宿,要實行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法制,但僅僅有法制是不夠的。理想的社會管理既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建構,更要有法治運行機制賴以生成、運行和發展變化的公民尚法理念。“六五”普法,要注重從“知法、學法”到“守法、用法”的轉變,從注意法律文本、條文到法治文化、價值的轉變,摒棄實用主義、工具主義、功利主義。要面對新的社會管理現實和市民法律素質現狀,堅持結合市民生活的實際,貼近市民、服務市民,通過宣傳典型案例,讓市民真正感到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所具有的至上性、權威性和強制性,法律在支配現實社會生活中的主導作用。

其次,要注重普法手段從“灌輸”到“引導”的轉換。公職人員的執法過程對形塑市民的法治意識非常關鍵,執法人員執法的過程,應該同時是一個講法、普法的過程,要通過苦口婆心的說服、勸導工作,增強人們的法治觀念,逐步地訓練公眾的守法意識。普法過程還需要依賴各種載體,使法治的理念有所依附,把普法同優化法治環境,創建法治小區、文明小區等活動結合起來。只有這樣,社會管理的法治化還會有群眾基礎。

最后,要推動普法對象從“戶籍”到“常住”的擴展。上海有龐大的外來人口數量,他們為上海的發展做出了貢獻,上海也積極在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方面向外來人員延伸。法律服務是最重要的公共服務項目之一,外來人口的素質特別是法律素質的提高,是上海社會融合的重要因素。沒有外來人口法律素質的提高,上海是不可能建設法治社會和實現社會管理的法治化的,即使建成了也不可持續。要根據外來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法治宣傳教育,讓他們起碼享受到法律“低保”。

五、以法律服務滿足公眾需求、化解社會矛盾

法律服務工作,是社會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一環,依靠法治來解決社會矛盾、協調利益關系,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就必須從源頭上注重社會治理,強化從基層和底層化解社會矛盾和沖突的能力,而不能使社會沖突和矛盾都涌向司法機關和部門。事實證明,法律服務的前端投入越少,后端的投入就會越多。若干建議:

首先,要規范法律服務市場。法律服務,政府、社會都有責任和義務。但基本的法律服務的提供如同低保一樣,是政府的責任,應該較早地厘清和框定政府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務內容的清單,做到對居民的網格化覆蓋,以維護起碼的社會正義。要防范法律服務市場的過度市場化,強化律師事務所、法律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的責任、倫理意識,加強法律服務隊伍的政治、業務建設,提高法律服務隊伍的素質和服務水平。

其次,要完善法律援助體系。目前的法律援助體系已很難適應形勢的需要。一些區如閔行區以補助的方式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提供補貼,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供需的矛盾。法律服務的專業性比較強,更適合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法律援助也要拓寬工作領域,從以援助訴訟為主向訴訟與非訟并重發展,以從源頭上預防沖突和糾紛。

最后,要優化法律資源配置。從全市范圍內,法律服務資源和投入要統籌考慮上海區縣街鎮的人口分布情況,要將投放的重點放到基層和次中心區,特別是外來人口較多的區域。同時,在各個行政區域內,也有一個法律資源優化和整合的問題,法院、檢察院以及公安和司法部門擁有大量的法律資源,對其加以整合和優化,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在提供法律服務方面就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要進一步培育和完善社會中介組織,促進這些中介機構的市場化改革。

社會治理路徑范文第3篇

關鍵詞:社會管理;法治化;路徑

一、完善社會管理的法律法規

(一)加快立法,彌補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

社會管理立法要從我國現實出發,做好立法規劃,循序漸進地展開。為了保證立法工作的有序,要對當前的社會管理問題深入分析,明確問題的主次和輕重緩急,立足長遠,將短期、中期和長期的立法結合思考。在社會保障法制領域,應先行制定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做好立法的基礎和框架工作,繼而針對框架內的空白制定相關規范,充實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促使其結構完整、功能齊備,既能覆蓋全社會,又契合我國經濟水平的發展現狀;在公民社會培育發展法制領域,要制定公民結社法或社會管理法,完善基本法律,通過基本法明確社會組織的地位及權利義務,正確界定社會組織與政府的法律關系,保證各社會主體在各司其職的基礎上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會管理工作。

(二)及時修改滯后的法律規范,確保法律規范與社會管理需求相適應

立法并非一勞永逸之事,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管理也隨之變化,這就對立法提出了與時俱進的要求。對于已經制定的法律規范,不少都存在著滯后于社會管理的弊端,對于此,就應根據社會管理的現實需要對滯后的法律規范及時修改或廢止,體現法律法規的實效性和進步性。譬如在社會糾紛多元解決法制領域,及其有必要對現有的法律規范進行修改,整合各類繁雜的解決機制,構建起多元化的解決機制,確保矛盾糾結能夠徹底解決,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

二、強化社會管理執法機制

(一)更新執法理念

當前執法中,執法理念的落后是一大痼疾,一些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特權思想,將權力置于崇高位置,執法中官本位思想盛行,現象突出。執法機關尚未從落后的“人治”泥淖中走出,嚴重背離了執法為民、依法行政的執法理念。對于此,必須更新執法理念,由管制式執法向服務式執法轉變,切實踐行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執法宗旨,將科學執法內化為執法機關的自覺行為。

(二)重塑程序規則

現實中,我國并未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絕大多數的行政行為缺乏明確的程序性規則。為了規范執法,保證執法效果,約束和監督執法機關的肆意執法和不當執法行為,必須重塑程序規則。一方面,要加快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確執法的步驟、方式以及時限,嚴格規范和約束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另一方面,要強化執法人員的程序規則意識,將依據程序規則執法內化為執法人員的自覺行為,避免隨意執法現象和不當執法行為的產生。

三、最大化發揮司法功能

(一)改革司法體制,保證司法獨立

司法功能的充分發揮關鍵在于司法改革的充分與否,針對當前的司法腐敗和司法受縛現象,必須深化司法改革,明確司法機關與執政大、人大和政府的關系,打破行政對于司法的干涉,摒除司法中的過度行政化,保證司法的獨立性,確保人民法院能夠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能夠獨立行使檢察權,使得司法不受非法干擾,真正樹立司法權威。

(二)尊重司法裁決的終局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方面,司法機關無論是裁決任何案件,都必須做出明確的裁決方案,避免因裁決方案的缺失而使當事人無所適從;另一方面,要堅持一事不再理原則。司法機關的判決一旦生效,對于當事人便具有法定的約束力。此時對于權益爭議,必須依據判決執行,非依法律的明確規定,不得再行啟動司法程序,再次審理案件。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樹立司法判決的權威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四、增強法律信仰

(一)加強法律宣傳,強化法律認知

實現社會管理法治化,必須大力提升法律的普及度,營造出全民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而這就需通過大力的宣傳,積極送法進社區、進工廠、進學校,使社會公眾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明確自身權益,懂得如何用法律維護自我權益,真正契合法治社會的精神和理念。

(二)摒除法律工具主義

法律工具主義的不僅存在泯滅了法律的人性溫情,還澆滅了公眾對于法律的熾熱情感,使得法律難以成為公眾所認同、尊重和信仰的對象。針對此,必須徹底摒除實踐中的法律工具主義,要將法律視為最高權威,通過法律解決社會糾紛和矛盾,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要通過法律使公民意識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堅持依法治國、執法為民,體現法律的實用性和價值性,使得法律成為公民擁護和尊重的對象,在社會管理中樹立起法律的至上威嚴,建立廣泛的法律信仰。

[參考文獻]

[1]劉旺洪.社會管理創新與社會治理的法治化[J].法學,2013(10).

社會治理路徑范文第4篇

[摘要] 泛法治主義傾向帶來的嚴重社會問題引起東西方社會的深刻反思,法律的顯性社會控制功能具有局限性,需要宗教、道德等隱性社會控制形式的彌補。禮儀是道德的精華與核心,禮儀文化是隱性社會控制的最佳載體,是法律顯性控制的最佳補充,具有隱性社會控制的重要功能。要通過禮儀文化對個體的浸潤和陶冶去夯實實現禮儀文化隱性社會控制功能的基礎,通過個體的實踐與養成,抓住禮儀文化隱性社會控制功能的關鍵;通過拓展與提高,把握實現禮儀文化隱性社會控制功能的核心。

[關鍵詞] 隱性社會控制;禮儀文化;功能;實現路徑

[中圖分類號] K206[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8―1763(2013)06―0112―05

一隱性社會控制的必要性與可能性

當今中國的時代主旋律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律是當之無愧的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有句膾炙人口的名言:“人類必須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將像野蠻的獸一樣。”[1](P198)美國法學家龐德在其名著《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中,也曾深刻指出:在文明發展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宗教和道德充當了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法律僅僅處于次要手段,但是在“近代世界里,法律成了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2](P10)的確,在眾多的社會控制手段中,法律在人的行為調控與社會秩序的構建方面顯得更為有力和更為有效。

由于法律是一種剛規范,在現實生活中必須依靠國家強制力即國家的暴力工具對社會個體的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處罰,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屬于顯性社會控制形式,是國家暴力機關對社會個體外部行為的表面控制。正如馬克思所言:“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我的行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領域。”[3](P16-17)而宗教與道德對社會的控制,主要是通過個體的內心信仰與德性修養來實現的,從這個角度來說,宗教與道德屬于隱性社會控制形式。我們強調法律至上,法律是迄今為止人類所發明的最佳社會調控器,并不是說法律就是萬能的。事實上,在社會控制的法律、宗教、道德等諸形式中,每一種形式都在發揮著自己特殊的控制功能,雖然有強有弱,有顯有隱,但缺一不可。正是這些手段的交互作用,復雜的社會控制系統才能正常運轉。因此,任何形式的社會控制功能的缺位或者弱化,倚重或者倚輕,和諧、有序的社會生活就難以真正建構起來。因而,在實踐中,過分依賴法治的法律萬能論和泛法治主義傾向不但沒能解決社會所有的問題,反而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和社會病態。如“過度發展的個人主義、漫無限止的利得精神、日益繁復的訴訟制度、輕老溺幼的社會風氣、緊張沖突的心理狀態”[4](P4)等等,這些社會病態絕非現代社會所追求的目標。

顯然,崇尚法治并不等于惟法是治,顯性的法律控制形式并不能取代宗教、道德等隱性的社會控制形式功能的發揮。對此,學者們有著清醒的認識。亞里士多德認為:“法律確實不能完備無遺,不能寫定一切細節。”[5](P168)龐德指出:“我們力圖通過有秩序地和系統地適用強力,來調整關系和安排行為。……但我們最好記住,如果法律作為社會控制的一種方式,具有強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依賴強力的一切弱點。”因此,“我們必須記住,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控制工具存在著三種重要的限制。這些限制是從以下三個方面衍生出來的:(1)從實際上說,法律所能處理的只是行為、只是人與事務的外部,而不能及于其內部;(2)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強力對人類意志施以強制的限制;(3)必須依靠某種外部手段來使其機器運轉,因為法律規則是不會自動執行的。”[6](P10-11,92)法律只有通過人的執行才能起作用,當法律被司法者與執法者廣泛運用的時候,很有可能會被過度使用,因為人性不可避免的存在弱點,或許在某些情境下被司法者和執法者依法對社會進行管理而轉化為對社會的強制,由對社會的控制而轉化為對社會的壓制。

因此,作為顯性社會控制手段的法律,被立法者、司法者和執法者廣泛運用,以修補被違法犯罪行為所破壞的社會秩序來達到懲惡揚善的目的,有難以承受之重。一方面,法律是遲到的正義。它形同虛設之時,就是被遵守之時,而當它成為實際之時,就是被破壞之時,就是司法機關和執法機關對業已發生的行為性質進行事后評價之時,也是他們對業已發生的行為后果進行事后救濟之時,它并不能阻止個體的主觀意識外化為客觀行為,也不能對個體的思想和意識進行評價,它永遠只能是一種“遲到”的正義。另一方面,法律是依附于暴力機關的社會控制,它的社會控制作用的發揮只有依靠強力才能實現。如果權力所有者濫用這種強力,那么法律就很有可能成為不法者用來壓制他人自由與權益的卑鄙手段,成為不法者維護強權與私利,悖離公理與正義的邪惡工具。

正如布萊克所言:“法律本身是一種社會控制,但是還有其它許多社會控制方式存在于社會生活中,存在于家庭、友誼、鄰里關系、村落、部落、職業、組織和各群體中。”[7](P7)這種廣泛存在于社會生活之中的控制方式,基本上屬于隱性社會控制方式,通過作用于人的內心進而規范人的行為,起到社會控制的作用。它自發地存在,自發地調整著社會秩序。哈耶克稱之為“自生自發秩序”或“增長的秩序”,認為它是一種源于內部的秩序,是宗教、倫理道德等隱性規則的作用結果與表現形式,真正對社會起著決定作用。在政教合一的國家中,宗教具有普遍性,首推宗教,而在政教分離的國家中,道德具有普遍性,首推道德。中國不是一個政教合一的國家,同時又是一個多神教的國家,因此,宗教對于中國社會的隱性控制作用的發揮遠遠比不上道德對社會的隱性控制作用。

“作為一種社會生活的構想,文化對于生活于其中的個體的行為起到潛在的和實際的引導作用。”[8](P11)在中國傳統社會里,無論是政治人還是自然人,在社會文化體系和社會控制模式中最終都統一于道德人。而在中國傳統道德文化中,禮儀文化又是其核心和精華,自漢代以后,主張“禮法”并舉的儒家禮文化逐漸占據主導地位,并成為古代中國的“正統”思想,對于維系社會共同體的內部穩定起到了巨大作用。然而由于法治傳統的缺乏,在當代中國的法制建設中,強調依法治國,又很容易走法律萬能的極端,走向泛法治主義的泥潭,從而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立足于中國傳統道德文化的歷史以及法治建設的當代,禮儀文化作為隱性社會控制形式,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能的,我們應該挖掘作為道德文化精華的禮儀文化的隱性社會控制功能,把其潛在的社會力量最大限度地調動起來。

二禮儀文化的隱性社會控制功能

1.禮儀文化是隱性社會控制的最佳載體

從價值觀的視角看,禮儀文化代表了一種“和為貴”的價值觀,強調個體的德性修養。一般而言,個體在思想意識上如果是真心實意要接受與學習禮儀道德規范,那么個體就會積極主動的去學習禮儀,并逐漸把對禮儀的認識轉化為個體的情感、意志和信念,從而自覺主動地去遵守和踐行。因此,禮儀文化對于人的影響是由內而外的,既有內在的禮,又有外顯的儀,凸顯出社會控制中人的主動性與參與性。同時,“禮儀規范的操作性特別強,可以用語言、文字、動作進行準確的描述和規定,可以在社會交往中進行標準化操作”,把對社會的隱性控制落實到“人們的行為舉止、儀態容貌、語言文字”上,從而作出具體的評價,并通過反饋評價信息“來指導、糾正人們的行為和活動,進而把人們的思想和行為納入社會所需要的秩序的軌道”[9] 。作為隱性控制形式的宗教,由于每一個國家有不同的,甚至有各種各樣的,或者根本就沒有,對于每一個社會成員來說,難以形成普遍性的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和準則,因此,欲以一種宗教的獨特性禮規來調整與約束普遍性的行為,顯然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的。而且,在現代西方社會,由于“上帝死了”造成西方人信仰的普遍缺失,導致傳統道德的崩潰和人生支柱的瓦解,使得傳統基督教倫理的隱性社會控制功能變得衰敗和孱弱。而禮儀文化,它以和諧、尊重、善良、美好,潤物細無聲的方式承載著遵守、自律、敬人、寬容、平等、從俗、真誠與適度而觸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論是在家庭生活中,還是在社會交往中,抑或是在職場生涯中,禮儀廣泛存在并且被普遍踐行,使個體得以繼承這個世界并且保有和增加他們所繼承的東西,從而起到對社會的隱性控制作用。因此,禮儀文化是隱性社會控制的最佳載體。不論是在法治國家中,還是在政教國家中,抑或是在走向法治的國家中,都存在著一些社會成員必須普遍遵循的非法律的共同生活的準則,這就是禮儀,“它將人的行為規范約束在一定的禮儀范疇中,使人們各就其位,各行其是,各盡其職,不因為爭亂而帶來災禍,保持著人類社會健康有序的發展。”[10]比如,在任何社會形態中,一個人的舉止優雅、儀容整潔、服飾得體、語言禮貌都是受人歡迎的,而一個人的舉止失范、儀容臟亂、服飾欠妥、語言粗俗,在任何社會形態中都是難以受歡迎的。這些禮的外在形式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容易被受眾所接受和認同,體現的是個體內在的思想水平、德性修養,強調自我約束和自我控制從而達到禮的自治;而非禮的外在形式則容易被受眾所批判和指責,體現的是社會的監督、評價機制,強調外在壓力與約束從而達到禮的治人。禮儀所具有的這種主動性、操作性、廣泛性、自治與治人的特征,決定了禮儀文化是隱性社會控制的最佳載體。

2.禮儀文化是顯性法律控制的最佳補充

法律及其調整手段所固有的局限性,決定了僅靠法律運行是難以對整個社會系統進行有效調控的。法律虛無主義或者法律萬能論都是幼稚和錯誤的。過分依賴法治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及社會病態已經引起東西方社會的深刻反思。因為法律只是在受到破壞時才成為實際的法律,它并不能阻止人們將內心的思想外化為行為,也不能阻止由該行為所引發的后果,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的預防作用并不能實現,再完善的法律都不可能自動提升社會的精神風尚與人們的道德水平。恰恰相反,那種泛法治主義對社會人文精神具有巨大的殺傷力,甚至能夠窒息人文精神的生長。弗里霍夫說:“制度的真正生命力依然來自于內部,是良心造就了我們所有的公民。”[11](P15)一個人是否有良心,在于道德文化的教化和感染,沒有人生來就是善良的,也沒有人生來就是邪惡的,后天道德文化的教化相當重要。而在道德文化的教化中,禮儀文化的教化是基礎和核心。禮儀文化對社會個體的教化,首先必須教人以德才能做到教人有禮,有禮才能有序,有序才可能不違法,這就是弗里霍夫所指的良心對公民的造就。而且,即使是合理的、令人滿意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自動有效,總會有人反對它,因此,顯性的法律控制只能而且必須針對少數不合作的人。而對于大多數人而言,只要在社會生活中謹守一定的禮儀規范,做到言談舉止、待人接物有禮有節,法律通常不會自找麻煩。同時,對于純粹的私人領域,法律也無權管轄,正如穆勒所言:“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是絕對的,對于本人自己,對于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者。”[12](P13)在中國傳統道德中,禮儀被視為經世治國的基本道德規范,正所謂“人無禮則不生,事無禮則不成,國家無禮則不寧”,可以說,禮儀文化滲透到社會生活中的每一個角落,不論你是居廟堂之高,還是處江湖之遠,也不論你是陽春白雪,還是下里巴人,禮儀文化的觸角,只要你愿意,就可以被你接受和悅納。事實上,置身于禮儀文化中的社會個體,是不可能不受影響的。“禮儀的踐履,使人們內得于己,外施于人,在禮儀行為的實踐中促進人與社會的完善,從而形成尊禮重德的良好習慣。這種習慣是對道德踐履的一種特殊的調控機制,是影響和制約人們思想行為的客觀的社會力量。”[13]從禮儀文化重視對個體的教化和感染,對人的影響是由內而外,強調預防的一面來說,正好彌補了顯性法律控制的不足,因此,是顯性法律控制的最佳補充。

3.禮儀文化具有隱性社會控制的重要功能

從禮儀的內涵與價值看,禮儀協調人際關系、預防與緩解人際矛盾,具有隱性社會控制的重要功能。禮儀在規范協調社會個體的行為以及調整人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方面,具有其他社會控制形式所不具有的優勢,被稱為人際關系的調節器與劑。一方面,假如人們在交往過程中出現了不和諧、不愉快的因素,或者需要對原有人際關系做出新的調整時,首選的方式往往是通過借助某種禮儀形式或者是通過某種禮儀活動去化解不和諧、不愉快因素、建立新的人際關系。如果不小心得罪了他人或者傷害了他人,可以通過賠禮道歉的方式獲得對方的諒解與寬容,從而修復彼此之間受損的關系。在社會交往中,做到待人以禮就是尊重他人,因而自己也能夠被人尊重。因此,濃厚的禮儀文化既能夠塑造一個安定團結的社會環境,又能夠促進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倘若社會個體能夠隨時隨地注意、重視禮儀,不僅表明他有很高的道德自覺性和很強的自我約束力,與他人之間的關系必定是和諧的、友好的,而且還會贏得高度評價,廣受贊譽,這種廣受贊譽則容易形成一種動力機制,影響與激勵個體去學習、效仿以致內化為自己的人格修養。反之,倘若社會個體不講文明禮貌,滿口臟話,動作粗魯,在公共場合與鄰里之間,有理不讓人,無理攪三分,禮儀失范,久而久之,不僅可能導致道德墮落,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而且還會招致批評指責的否定評價,這種否定評價則容易形成一種壓力機制,迫使人檢點、羞愧以致內省,進而修正失禮的言行舉止。“禮者,所以正身也……無禮何以正身。”“禮也者,貴者敬焉,老者孝焉,長者悌焉,幼者慈焉,賤者惠焉。”[14]因此,禮儀文化是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標志,對社會個體敬人律己內在意識的養成與提升具有巨大作用。美國禮儀專家伊麗莎白?波斯特指出,“表面上禮儀有無數的清規戒律,但其根本的目的卻在于使世界成為一個充滿生活樂趣的地方,使人變得平易近人。”[15](P6)也有學者指出,“禮儀不過是一種小心,不在交往中流露出絲毫的怠慢與鄙夷而已。”[16](P137)和其他道德規范比起來,作為有著無數清規戒律的禮儀,作為謹小慎微的禮儀,作為道德外在表現形式的禮儀,它的可操作性和穩定性,便于社會個體去實行、評價與繼承。孟德斯鳩曾經這樣評價中國:“把宗教、法律、風俗、禮儀都混在一起。所有這些東西都是道德。所有這些東西都是品德。這四者的箴規,就是所謂禮教。中國的統治者就是因為要嚴格遵守這種禮教而獲得成功。中國人把整個青年時代用在學習這種禮教上,并把整個一生用在實踐這種禮教上。文人用之以施教,官吏用之以宣傳;生活上的一切細微的行政都包羅在這些禮教之內,所以當人們找到使它們獲得嚴格遵守的方法的時候,中國便治理得很好了。”“中國人的生活完全以禮為指南”[17](P313)。除卻封建禮教的腐朽部分,孟德斯鳩的這個評價恰當闡釋了禮儀對于社會所起的隱性控制作用。

三禮儀文化隱性社會控制功能的實現路徑

1.浸潤與陶冶,夯實實現禮儀文化隱性社會控制功能的基礎

禮儀文化對個體的熏陶和浸潤,首先是從家庭開始的,在家庭中,孩子接受著父母及長輩的啟蒙教育,父母及長輩的道德品質和文明行為對孩子起著言傳身教的作用。由于家庭教育往往可以從極其頻繁和微小的事情入手,使個體得到較好的教育。在家庭教育中,主要就是家庭禮儀教育,教導個體在家庭生活中要遵循禮,做到“嚴格區分長幼尊卑,準確使用敬稱、謙稱,靈活把握不同場合等等”[10],營造出甜美幸福的家庭關系。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只有家庭變得和美了,社會才能實現和諧。

個體文明行為的形成、良好心理素質的培養、禮儀道德的養成等等,更離不開學校的教育。因此,要在學校教育中弘揚禮,大力加強禮儀教育,大力表揚守禮的言行,批評甚至譴責失禮的言行。在小學、中學、大學等各類學校的品德教育課中滲透禮儀教育。同時,在各類中職、高職、專科以及本科院校中開設現代禮儀的公共必修課或者公共選修課,使學生們能夠集中而有針對性地學習禮儀知識,加深對禮儀的認識,從而提升學生的禮儀素養,促進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通過對禮儀知識的學習和實際操作與訓練,使學生們知道在什么樣的場合應該遵循什么樣的禮節規范,懂得什么是對,什么是錯,什么是有禮,什么是無禮,成為知書又“達禮”的人,從而構建和諧的人際關系。

根據馬克思的觀點,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人的社會性使人與動物區分開來,成為人的根本屬性。無論何種社會關系,只有通過社會交往才能表現出來。而任何一種社會關系,只有社會關系主體在社會活動中相互尊重、彼此配合,才能長久存在并獲得長足發展,否則,會因為可能產生的消極、抗拒心理和行為而被損傷或被破壞,甚至被解體。因此,人的本質和人的需要決定了人們必須遵守社會基本的禮儀規范,在社會交往中彰顯禮,自覺地把自己的思想和行為納入社會需要的秩序軌道,做到在“交流場合認真表達尊重,喜慶場合得體表達祝福,悲傷場合肅穆表達悲哀。”[18]通過服飾、言談、神情、舉止等禮儀的外在表現形式,以禮的技巧來表達誠意,在一舉一動中傳遞禮,在善意交流中表達禮,在注重細節中彰顯禮,從而促進社會交往,融洽彼此關系。反之,如果人人相互監督在人際交往中是否逾禮,進而貶斥語言粗俗以及行為失范,在整個社會形成遵禮守禮、譴責逾禮失禮的良好風氣,那么就會形成一種隱性的社會控制壓力,從而規范社會秩序的運行。

當然,加強家庭、學校與社會系統對個體的禮儀教育,除了包括常規性的待人接物、行為舉止方面的禮儀教育外,還應該包括在一些特殊的、富有紀念意義的場合設立適當的、規范的禮典、禮儀,使個體能夠親自參與,親身體會,在情感上引起共鳴。同時,力求在儀式過程中對這些禮典、禮儀進行詳細的講解,比如:為何要設計這樣莊重的儀節,每一個細節代表什么樣的用意,能起到什么樣的作用?只有禮儀教育與禮制建設雙管齊下,才能從情感層面觸動個體,使其認同禮儀文化的魅力,體悟禮儀文化的真諦,從而實現禮儀文化對個體人格的浸潤和陶冶,夯實實現禮儀文化隱性社會控制功能的基礎。

2.實踐與養成,抓住實現禮儀文化隱性社會控制功能的關鍵

《禮記》曰:“禮者,履也!”,就是說,禮儀是需要踐行的,只有通過踐行才能養成,才能抓住實現禮儀文化隱性社會控制功能的關鍵。但是禮儀的踐行,首當其沖的是要激發個體踐行禮儀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如果個體沒有發自內心地想去踐行禮儀,那么,不管是浸潤也好、陶冶也好,還是具體的禮儀訓練也好,都無法取得實效。所以,在踐行禮儀的過程中,讓個體明白為何要踐行禮儀,社會為何要踐行禮典至關重要,這是激發個體踐行禮儀的動力所在。個體有了渴望踐行禮儀的內驅力,然后進一步在日常行為規范和一些重要、特殊的禮典中多次實踐并反復強化。如此由內而外并由外而內循環往復的實踐,個體文明的習慣便養成了,也就抓住了禮儀文化實現隱性社會控制功能的關鍵。因此,個體在懂得踐行禮儀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并掌握了基本的禮儀規范之后,還必須掌握一些操作的技能,反復進行實操訓練,否則難以產生禮儀的實際效果,或者效果不明顯。比如,個人禮儀方面的技能訓練、服飾搭配方面的技能訓練、語言談吐方面的技能訓練、儀容修飾方面的技能訓練、交往禮儀的技能訓練、禮儀文書的技能訓練等等,只有通過多次反復的實際操作訓練,才能使禮儀的精神與意識逐漸深入到人的內心,去除非禮的行為,養成守禮、循禮的習慣,從而提升個體的禮儀修養,促進個體禮儀品質的形成。一定社會的禮儀原則與規范在個體的思想與行動中體現出來之時,就是個體的禮儀品質形成之時。禮儀品質是個體較為穩定的習性,是個體自由意志的凝結,是個體對每一次行動過程與情感的審慎判斷與選擇。因此,禮儀品質對個體的禮儀行為起支配作用。而禮儀品質的形成又是無數次、多樣化的反反復復的禮儀實踐的結果,并最終使個體在實施禮儀行為時具有高度的自覺性與選擇性,從而使個體的禮儀修養得以提升。只有個體的禮儀修養提高了,禮儀品質形成了,整個社會的禮儀水平才能提高,良好的社會風氣也就形成了。個體的禮儀品質是在一定的社會環境和物質生活條件下形成的,離開了個體的社會生活實踐與主觀意志修養,禮儀品質只是鏡中的花和水中的月,因此,必須在一定的社會環境和物質生活條件下培養個體的禮儀品質,這是符合禮儀的操作性和實踐性特質的。通過一定的社會生活實踐與教育的熏陶和反復的操作訓練,個體自覺的禮儀修養與高雅的禮儀品質才能逐步形成和培養起來的。而禮儀修養的提升與禮儀品質的形成過程,正是禮儀文化隱性社會控制功能作用發揮的過程,二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所以說,通過實踐和養成,可以使人們的行為逐漸符合禮儀的原則和規范,引導人們的社會交往活動趨于和諧、美好。這種實踐與養成,便抓住了實現禮儀文化隱性社會控制功能的關鍵。

3.拓展與提高,把握實現禮儀文化隱性社會控制功能的核心

對于整個社會而言,基本的禮儀規范是所有社會成員都應該而且愿意遵循并去踐行的。然而,除了這些基本的關于服飾、儀容、語言等個人禮儀規范以外,還存在特別的禮儀規范,要求相關人員特別要注意和遵循。因此,禮儀文化不僅包含基本的禮儀,也含蘊特別的禮儀,不僅對普通人產生作用,也對特殊人進行約束。如在國務活動中,有國務禮儀;在公務活動中,有公務禮儀;在商務活動中,有商務禮儀;在涉外活動中,有涉外禮儀,在服務活動中,有服務禮儀,等等。在具體的各行各業中,又有各行各業具體的職業禮儀。如法官、檢察官、律師在訴訟活動中,有法官、檢察官、律師應該謹守的訴訟禮儀;辦公室人員在接待活動中,有辦公室人員需要認真對待的接待禮儀,諸如此類,各具特色。如果只注重基本的禮儀,而忽視特別的禮儀,禮儀文化對于社會的隱性控制作用顯然會降低。通常看來,如果社會成員在這些職業活動中能夠謹慎遵守相應的禮儀規范,各種行業不正之風就失去了滋生的土壤。因此,只有不斷拓展禮儀的范圍,從大處著眼,從小處著手,“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在每一個細微之處都循禮而為,循序漸進,才能提高禮儀的水平,全方位地挖掘與發揮禮儀文化的隱性社會控制功能,在整個社會控制系統中實現其作用的最大化。從這個角度來說,應該積極拓展禮儀的范圍,提高禮儀的水平,這是把握禮儀文化實現隱性社會控制功能的核心。

[參考文獻]

[1][古希臘]柏拉圖:法律篇[M].張智仁,何勤華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美]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M].沈宗靈,董世忠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

[3][德]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余英時.中國思想傳統的現代詮釋[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89.

[5][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M].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

[6][美]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M].沈宗靈,董世忠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

[7][美]布萊克.法律的運作行為[M].唐越,蘇力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8][美]H?W?埃爾曼.比較法律文化[M].賀衛方,高鴻均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

[9]蔣萍.禮儀的倫理學視角[J].船山學刊,2007,(4):50-53.

[10]蔣萍.禮儀道德結構分析[J].湘潭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1):19-21.

[11]Solomon Freehof:The Natural Law in the Jenwish Tradition[J].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Natural Law Institute Proceedings,vol,15.

[12][英]穆勒.論自由[M].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

[13] 蔣萍.論“禮”――對其倫理功能的解讀[J].倫理學研究,2009,(5):43-46.

[14]荀子[M].北京:中華書局,1983.

[15][美]伊麗莎白?波斯特.西方禮儀集萃[M].北京:三聯書店出版社,1991.

[16][英]約翰?洛克. 教育漫話[M].楊漢麟譯,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社會治理路徑范文第5篇

關鍵詞:高校共青團;社會管理;路徑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體制的轉型和發展,高校共青團組織的職能體系也由傳統的單一職能模式逐步向現代的涵蓋政治職能、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的多元模式轉變,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已成為高校共青團組織的重要職能之一。

一、高校共青團組織參與社會管理面臨的機遇與挑戰

當代大學承載著更多的社會服務職能,人才培養社會化趨勢日趨明顯,大學生的思維方式和行為特征與社會價值文化接軌更加密切,大學生社會責任感得以與社會主流價值交相呼應。高校學生在汶川大地震、北京奧運會、上海世博會、廣州亞運會等重大事件中展現了他們有理想、有抱負、有責任的一面,并且顯示出新一代大學生摒棄形式主義,注重實效的特點,他們對于社會發展和管理有獨立的見解,并且積極踐行勇于嘗試,他們樂于幫助社會的弱勢群體,不沉醉在理想的憧憬,而是扎扎實實做事。高校持續擴招,呈現出學習方式、生活方式、就業方式和分配形式的多樣化,傳統工作方式已不能吸引他們,對高校共青團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高校共青團在經濟社會改革的浪潮中迎來了機遇與挑戰。由于高校共青團自身的特點和社會公共管理改革的推進,我國高校共青團在對大學生社會實踐的組織和引導方面面臨著一些困境。高校大學生始終以學習專業知識作為第一要務,只能利用課余時間參與社會實踐,大學生無法長期持續地參與社會管理,另外高校共青團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管理機制組織、引導、評價、激勵大學生參與社會管理。

二、高校共青團組織參與社會管理的模式

在國內,高校共青團創新思路、積極利用區域發展的有利契機,聯系社區、第三方組織、政府機構參與社會服務管理創新工作,全面推進高校共青團在社會建設領域發揮的作用。

如上海市長寧區華陽街道,根據街道的不同情況,吸納不同高校參加社區服務。每周六下午開課的華陽自強少年學校的學生都是單親子女,街道就請中國紡織大學的學生為他們復習文化知識、解答難題、交流思想、暢談人生。星期六社區俱樂部由華東政法學院的大學生當志愿者,開展一系列大型與小型相結合,室內與室外相結合,集中與分散相結合,走出去請進來相結合,智力與技能相結合的活動。華東師范大學團委和普陀區建立共建關系,有一大批學生在校各級團組織的籌劃指導下,定時定點赴該區各街道進行志愿者服務,開展“為奉獻者奉獻”等活動。廣州的“志愿服務廣交會”為高校共青團搭建了參與社會服務的新平臺,中山大學愛心同盟常規的志愿活動;廣州大學法咨社自1995年成立以來本著“助人、普法、求實、奉獻”的宗旨,長期免費為社區有需要的群眾提供各種免費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服務,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與好評;廣州中醫藥大學針灸推拿學院青年志愿者服務隊的“針推如火,志愿有我 ”主要進入各項社區進行醫療服務、建立居民健康檔案、電話隨訪等;華南農業大學義務工作者協會 所關注和服務的對象為0-15歲的需長期住院接受治療的癌癥患兒,義工人員到醫院陪同患兒們進行游戲,繪畫,講故事等活動,或與患兒家長交流談心。

高校學生參與社會管理作為一種新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載體,成為培養青年成長成才的有效途徑。目前高校共青團在參與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過程中,也遇到很多問題,如:高校團員學生實踐經驗少、動手能力弱;參與服務的規模和服務群體的要求有差距,對參與社會項目的宣傳推廣普及工作仍需加強;社會支持度和參與創新的行動發展要求有差距,資金和投入較少;保障機制和參與服務工作的可持續發展有差距,高校學生參與社會管理并沒有真正納入人才培養模式之中,一定程度上帶有隨意性和隨機性。

三、高校共青團組織參與社會管理的路徑分析

對于高校共青團組織和地方組織而言,抓住區域發展的有利契機,以高校團組織成員參與社會服務管理創新的管理模式為切入點,積極打造校地合作的新平臺,不但有利于增強高校學生參與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的創新意識,為高校人才培養提供支持,體現出高校共青團組織自身在整體社會結構中不可或缺的新價值,而且完善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體系。

(一)基于專業優勢,為高校青年搭建公共服務平臺。基于高校學科優勢和科研優勢,高校團組織與教務、科研、資產管理部門合作,對大學生科技園進行合理利用,為科技成果提供孵化基地,青年科技創業者打造創業平臺,有效推進產學研結合;通過舉辦“挑戰杯”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挑戰杯”創業大賽、研究生學術節、青年科技成果展、青年創新創業博覽會、青年創業夜校等,為青年團員的科技成果提供展示的舞臺、交流的平臺和推廣的天地;高校團組織組織和引導青年教師、各類學生社團走進企業、農村、社區,推廣實用技術,幫助企業、農民、居民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問題,普及科技知識,提高公眾科學素質。[2]

(二)打造品牌活動,傳承創新傳統文化。高校作為文化傳承和發揚的主要陣地,應發揮大學傳承文明、咨政、育人的作用,積極打造品牌活動,服務于社會主義核心文化的傳播,深化校園文化和社會文化的互動,同時提高學生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質。通過開展“三下鄉”、“四進社區”等活動,擴大校園文化的影響,引導青年學生主動融入并改善社會文化,同時還鍛煉了學生的實踐能力;高校團組織引導學生文藝骨干,排演經典文藝作品,將先進文化、高雅文化帶到工礦農村社區,促進先進文化、高雅文化的弘揚;高校團組織積極參與巡演、巡講,青年國際文化交流等各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在主動融入世界的同時展示中華文化的特色與魅力。

(三)以地方資源為依托,開拓校地合作新局面。高校應發揮人才優勢,通過整合當地政府或某類企業的資源,為高校學生提供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機會,使組織內部成員得以接受實地訓練。一是組織青年人才提供政策參考、決策咨詢服務,發揮智囊團、思想庫作用,青年教師和學生面向社會,開展決策、管理、咨詢服務的服務者。二是開通青年骨干、團干部與校外各單位的通道,輸出優秀青年人才到各級各類機關、單位掛職鍛煉,發揮人才優勢,協助掛職單位搞好生產第一線的工作,既直接服務于社會管理,又為青年個人成長提供幫助。三是引導高校學生開展的志愿服務、義務支教、社會調查、科技攻關、理論宣講等各種形式的社會實踐活動,發揮了大學生的學業專長和學科優勢,培養他們服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的精神。

(四)運用新媒體手段,促進資源的有效整合。一方面,近年來隨著各高校之間,以及大學校區和周邊社區間的有機融合、聯動發展,高校共青團的陣地優勢逐漸明顯,通過整合校內外經濟、人力、場地資源,面向社會提供服務。另一方面,高校團組織為適應現代青年溝通、交流的新特點,充分利用網絡平臺和現代高新技術手段,建設各類網絡和新媒體陣地,信息,提供資源和交流溝通的平臺,學校之間、學校和周邊社區的聯系更邊方便和緊密,使有效實現社會與校園資源的共享。

從某種意義上說,高校共青團參與社會管理服務是一種新嘗試,在開展工作時,要更注重自身使命意識,切實把青年學生的實際需要及促進社會發展的全局意識結合起來,借助高校資源、實踐服務基地等,不斷創新工作模式,發揮補充政府公共服務的作用,引導高校學生積極參與到創新社會管理過程中,提升高校共青團參與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的創新力度,為青年成才不斷做出努力,向社會提供全方位服務。

主站蜘蛛池模板: 通辽市| 兴国县| 贵州省| 遂昌县| 雷山县| 丹凤县| 师宗县| 城口县| 栾川县| 上栗县| 义马市| 逊克县| 平定县| 咸阳市| 古蔺县| 海阳市| 柳河县| 景宁| 当阳市| 丽水市| 北辰区| 曲水县| 吉首市| 新巴尔虎左旗| 清苑县| 南岸区| 抚顺县| 福泉市| 开鲁县| 平度市| 台州市| 元江| 咸宁市| 澜沧| 孝昌县| 布拖县| 乐都县| 谷城县| 盐边县| 巴楚县| 弋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