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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的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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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的預防

突發事件的預防范文第1篇

[關鍵詞] 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心理干預

近年來,高校各類突發事件頻繁發生,已成為高校學生教育和管理中比較棘手的問題之一。2004年2月13日,云南大學馬加爵在打麻將與同學發生糾紛后,殺害四名舍友,并將尸體藏于寢室柜中;“非典”時期教育部了限制高校學生離校通知后第二天北京飛往長沙的 7136 次航班上 231名乘客中有90 %是高校在校生; 2008年11月14日,上海商學院徐匯校區宿舍樓起火,?4名女生為了逃生,從6樓陽臺一躍而下, 4人均當場死亡。火災原因初步判斷為寢室里使用“熱得快”引發電器故障并將周圍可燃物引燃所致;2010年4月5日晚,北科大三年級女生、21歲的陳蕾從旁邊教學樓的9樓縱身跳下,身體摔成了三截,當場死亡;2011年12月份19日,江西航空職業技術學院絕大部分學生因不滿學校食堂的飯菜質量,集體罷餐……所有這些都說明了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的高等院校,面臨著頻頻發生的種類繁多的突發事件,對學校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不安、壓力與傷害。及時有效地處置高校學生突發事件,不僅關系高校的秩序和聲譽,而且影響整個社會的安全和穩定,只有建立起正確的突發事件預警體系和采取恰當的突發事件應對措施,高校管理部門才能有效的提高應急管理能力,預防和應對學生突發事件。

一、高校學生突發事件的概念、分類和特點

(一)高校學生突發事件的概念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定義是“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由突發事件的定義引申,可以把高校學生突發事件定義為:發生在高校內,或雖未發生在高校,卻與高校中的人或事有著相當聯系的事件。此事件由于受到高校內外部多種因素的影響,事前難以預測,影響廣泛,以高校師生員工為主體,大學生起主導作用,同時不以高校管理者的意志為轉移,在較短時期內驟然發生并容易迅速演化為較大的規模,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重大損失,甚至危及高校形象和聲譽,對學校甚至社會造成一定影響、沖擊、威脅或危害。

(二)高校學生突發事件的分類

1、公共衛生類突發事件。當一種未知的傳染性疾病引起突發事件時,初期易被忽視,而一旦爆發,傳播速度快、傳染面廣、危害性大。如2003年非典、2009年甲流造成一些高校學生心理的恐慌和教學秩序的混亂。

2、政治類突發事件。此類突發事件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學生聚集性強,事件擴散速度快、社會影響大,而且多種矛盾交織,事件雖然可以預見,可一旦爆發,僅僅靠學校自身處置難度極大。

3、治安安全類突發事件。如學生宿舍被盜、學生被搶劫、傷害、學生宿舍發生火災等突發事件。

4、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師生人身傷害、停課等突發事件。

5、學校管理類突發事件。包括由于學校內部管理存在的各方面問題得不到及時、有效地解決而引發的突發事件,如學生食堂衛生、食物質量、教育質量、教學收費等問題,引起學生不滿而罷餐、罷課等。

(三)高校學生突發事件的主要特點。

一是群體的特殊性。高校學生突發事件的主體往往是眾多有共同利益訴求或共同心理傾向的一定區域內的學生群體,主體結構比較單純。二是影響的廣泛性。高校學生突發事件發展過程中,學生之間、學生與社會系統之間的溝通極其活躍、頻繁,影響波及的公眾人數按參與學生數呈幾何數遞增。三是演進的不確定性。引發高校學生突發事件的誘因可能是一個單純的因素,但事件可能發展為由眾多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四是復雜性。高校學生突發事件是由其本身矛盾的復雜性決定的,本身就是一個突變的復雜的矛盾綜合體。五是誘發因素的多樣性。從高校發生的突發事件看,誘發原因多種多樣。六是組織行為的隱蔽性。現代社會網絡技術發展迅速信息傳遞快捷多樣,利用網絡通信,將信息迅速隱蔽傳播,信息很難及時掌控。

二、高校學生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措施建議

(一)建立完善的高校學生突發事件預警機制

由于高校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社會關注度較高,因此做好高校學生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預警機制應該遵循預防為主的原則,高度樹立消除隱患意識,見微知著,做好學生的各項工作,加強內部管理,把易引發突發事件的原因解決在萌芽狀態,處理在基層、在校內。

1、收集信息,掌握動態。收集信息、掌握動態在高校學生突發事件預警機制中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工作。要多渠道收集,通過學生、教師、家長、網絡等多渠道收集學生的相關信息。全方位收集包括學生心理健康、性格特征、家庭、思想狀況等信息,多方面了解學生動態。

2、日常疏導,及時化解。學生要保持健康的人格、心態和思想狀態,日常疏導對于減少和避免突發事件的發生卓有成效。如果發現有突發事件爆發的端倪,應該及時疏導,本著宜解不宜結的原則,將矛盾的癥結找到,逐步化解,及時制止,避免突發事件的發生。

3、關心為主,活動為輔。高校學生大多為住讀生,遠離家庭和親人,教師除了教授專業知識外,更應從學習、生活等方面關心他們的成長,更應提倡同學間的互幫互助,潤物于無聲處。同時,還要以活動為輔。在大學生中開展人文團體活動,有利于身心的調節、同學的團結,同時可以培養人文素養和藝術細胞。使他們融入大學的團體生活中來。

突發事件的預防范文第2篇

然而有的實習基地離學校比較遠,為了節約經費和鞏固實習效果,學生的食、宿都將在企業或企業周邊地區。學生的學習和生活空間就由原來單一的封閉型轉變為全方位、多功能、開放型的“小社會”。這種復雜的格局,客觀上也對學生的安全造成諸多不利因素。所以師生發生或面臨“突發事件”是難免的。

“突發事件”的危害性往往是因為其“突發性”,使人們措手不及,應對不力。所以加強突發事件的預警和防范機制,做好準備,防患于未然,甚至消滅潛在的危機于萌芽狀態,是突發事件應對的首要環節。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高校履行管理教育與保護學生的職責與義務

學校要高度重視學生安全保衛工作,依據《教育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實踐教學安全細則》《實習指導教師管理方案》《學生實習期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從安全管理、治安保衛、衛生食品、應急預案等幾方面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組織人員編著相應教材,指導學生懂得、掌握應急法律、法規。在校園文化建設中重視、加強安全文化建設,采取切實的措施、多樣的形式,生動活潑地開展安全文化活動,培養提高學生的安全素質以及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規章制度是人為制定的,它本身是“死”的東西,是“紙老虎”,要讓它“活起來”變成“真老虎”,就需要教師、學生認真遵守執行,學校管理層要宣傳到位,執行有力。

二、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增強教師的事業心和工作責任感,端正教育思想,同時要增強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樹立“為了一切學生,為了學生一切,一切為了學生”的以人為本的教育服務理念。在實習過程中,學生一旦遇到一些突發事件,首先想到的就是帶隊的教師,會在第一時間找到或者是通知到老師,如果帶隊的教師具有淵博的知識、思維敏捷、談吐機智、應對得力,從而能輕松化解突發事件,否則也就不難想象某些教師面對意外事件時種種不良表現了:驚慌失措,故作鎮靜等,以至不能快速、穩妥的處理意外事件了。要真正做到處變不驚,思路清晰,機智靈活又不偏不倚地解決問題,教師就必須在平時加強自身的修養。

首先,培養教師敏銳的判斷能力和隨機應變能力。突發事件往往有以下特征:(1)突發性、意外性;(2)表現形式不一,性質有輕有重,具有復雜性;(3)留給教師思考、判斷、解決問題的時間很短,具有緊迫性。沒有這些能力,教師就無法作出迅速而正確的判斷。

其次,培養教師的情緒自控能力。在外實習的時候,教師負責同實習基地進行聯系,負責學生的飲食起居,負責處理實習中一些瑣事,所有的關系都要匯集到教師那里,教師在實習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實習時師生面臨各式各樣的社會關系,身處極其復雜的社會環境,一旦遇到問題了,教師就會想方設法解決,在解決問題時可能產生一些惱火甚至憤怒的情緒,因為教師也是有血有肉的人,也有自己的七情六欲,這種情緒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教師畢竟擔負著重大責任,他應該意識到由于自己的不理智可能給自己或學生帶來嚴重的后果。情緒失控,不僅思維的廣度受限,判斷能力受擾,使本來小的矛盾變成大矛盾,事態發展越來越壞。

三、加大學生安全教育,培養學生應急能力

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重于泰山”的宗旨,強化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意識的培養。當代的大學生,自身保護能力和防護意識較差的問題比較突出,應切實加強學生的生命教育、生存教育、憂患意識教育。在進入實習基地之前,院系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強調注意事項,指出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以及應急措施。

當今的大學生多數是獨生子女,從小到大都是在家人精心呵護下成長起來的,缺乏危機教育和意志力的磨煉,使相當多的學生缺乏應對危機的經驗,缺乏獨立分析和靈活應變能力,沒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在出現危機時,容易受暗示影響而反應過激,導致學生無法作出理性的思考,無法保持冷靜、沉著應對,而引起更大的危害。為此,我們應以學生的預警能力、控制能力、干預能力為重點,逐漸形成有預警能力培養、控制能力培養和干預能力培養構成的學生應急能力培養體系。

四、新入廠人員安全教育

由于化工企業生產過程的特殊性,即介質多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設備多屬高溫高壓、深冷負壓、工藝條件復雜;因此,把好進門關,對新入廠人員講授進入化工企業所必須具備的安全知識就成為關鍵的一環。企業應對新入廠人員嚴格實施三級安全教育培訓。首先是公司級(一級)安全教育,講授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及安全生產重要意義,一般安全知識,本企業生產特點,同行業重大事故案例,廠規廠紀,入廠后安全注意事項,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防火等知識;其次是分廠級(二級)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分廠生產特點、工藝流程、主要設備性能、安全技術規程和制度等;最后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崗位生產任務、特點,主要設備結構原理,操作注意事項,崗位安全技術規程及預防措施,安全裝置和工具等。

五、依法維護企業周邊地區治安秩序

學校與公安機關始終保持密切的配合,聯手治理,在學生進行實習期間,公安機關應積極組織力量,對影響企業周邊地區治安秩序及師生人身安全的主要治安問題,要認真開展全面排查,深入到師生和企業周邊的居民群眾中間,采取多種形式了解、摸排涉及危害治安的違法犯罪線索,對治安混亂的地方和突出的治安問題,進行整治。在一個經常有公安人員巡視、值班的地方,犯罪分子不敢太囂張。

突發事件的預防范文第3篇

關鍵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處理

【中圖分類號】R197.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783(2012)03-0051-02

根據有關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對社會公眾的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的傳染病疫情或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1]。筆者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處理做如下分析:

1 預防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遵循預防為主的方針。預防為主也是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遵循的有效而經濟的基本方針,常備不懈的方針也是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建立的長效機制。還要求我們做好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學監測,通過各種途徑收集相關的信息,并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分析處理,掌握最新的動態,為預防提供科學的事實依據。同時還要建立有效的預警機制,根據統計學上分析的歷年的監測數據,建立起相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參數,建立預警基線,提出傳染性疾病、群體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重度等預警參數。還要通過對疾病及健康相關事件歷史數據的分析,驗證預警指標的敏感性敏感性過低,將達不到早期預警的目的,過高,則會使預警頻繁,產生預警的疲勞,降低預警的響應性。并要在合適的時間準確的將預警信息。雖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突發的,但是,在發生前一般總有跡象顯現,只要我們不斷積累經驗,及時注意捕捉信息,并對此進行科學分析,就能夠作出及時、準確的科學預警報告。各地疾病預防中心要根據當地情況,選擇一批具有實踐經驗的涵蓋各個相關專業的人員,組成衛生應急隊伍,組織綜合演練等。并要儲備合理的適量應急物資,根據近幾年的具體情況,估算物資的儲備量,并要達到綜合調配的需要。一般認為,合理優化的應急資源對提升應對突發事件的科學技術水平和應對能力起著重要的作用[2]。

2 處理方法

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專家對事件進行綜合準確的評估,初步判斷事件的類型,并及時提出是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在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遵循科學規律,依靠科學方法和技術,采取具有針對性的處理措施。還要完善醫療救治體系,各地方要建立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并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急救治和傳染病收治的能力。加強應急物質的儲備,醫院應有針對性地儲備一定數量的藥品、器械,以滿足應急需要。救治隊伍建設要從當地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中選擇具有較豐富臨床經驗的醫務人員和有現場處置經驗的疾病預防控制專業人員組成,并配備必要的醫療救治和現場處置設備。門、急診是接診傳染病的第一線,也是院前、院內急救的部門,一旦發生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護人員在瞬間就要投入一線參與突發事件的搶救工作,加強急救意識,提高其急救技術,同時應加強急救技能的研究。

3 討論

國務院規定在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求建立起“信息暢通、反應快捷、指揮有力、責任明確”的法律制度[3],這標志著對于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納入了法制化軌道。

在現有國情上,在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方面存在如下的問題:信息良性互動機制缺失、政府與民眾之間的信息良性互動機制尚未建立,一方面當面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一些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首先想到的是屏蔽信息,不愿向公眾公開。另一方面在制度缺乏、信息不靈的情況下,公眾往往不知道如何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管理。最后,政府各部門之間也沒有一個統一的信息互動機制。在很多情況下,危機的處理需要多個部門之間通力協作,但是政府各部門在面對突發公共事件時還不能進行有機的結合,缺乏有效的內部協調機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模擬演練不足、一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觀念落后,公共衛生部門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直采取被動防御方針,對模擬演練的重要性缺乏認識。二是演習規模小。政出多門,權責不清、基層公共衛生人才缺乏。

這就要求我們建立起政府主導、部門協調的應急聯動機制,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不可回避性以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緊迫性,要求政府在事件發生后,在不同職能管理部門之間實現協同運作,明晰政府職能部門與機構的相關職能,優化整合各種社會資源,發揮整體功效,最大可能地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加大公共衛生經費投入,做好衛生應急儲備合理優化的應急資源對提升應對突發事件的科學技術水平和應對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4]。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建立強有力的衛生應急綜合協調機制,大力推進衛生應急管理機構建設。要加強衛生應急組織和應急隊伍建設,加強衛生應急培訓和演練。要在各級政府的統籌規劃下,合理配置公共衛生人力資源。健全完善、落實應急預案體系和制度建設。扎實推進衛生應急處置能力建設。開創多部門聯動、全社會參與的工作新格局。即便出現了重大突發事件,也能迅速、及時、有效地應對,最大限度地減少民眾健康損害和經濟損失,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1]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560

[2] 劉茂,王煒.應急資源優化管理研究的主要問題[J].中國應急管理,2007,7(7):311

突發事件的預防范文第4篇

一、社會轉型期的學校

我國公立學校原本是一個由國家投資設立的、單一的、封閉的、由國家事業單位干部以及其他員工從事教育活動的國家教育事業機構。而在過去的近十年內,由于我國社會與經濟的快速發展,原單一的封閉式教育機構已遠遠無法適應國家與社會對教育的需求,使之教育機構幾乎完全成為直接面向社會提供教育消費的服務業。

由此以來,學校在教育服務、社會服務領域內、學校與國家教育行政機構、學校與學校、學校與學生及學生家長、學校與社會各企業組織之間產生了廣泛的聯系,也形成了各類社會關系,學校也在此關系中,在妥善處理這些關系中得以生存與發展。

二、學校與各類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1、學校與教育行政機關以及其他行政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

教育行政機構是代表國家投資主體對學校進行管理并行使權利,因此學校與教育行政機關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是國有資產所有人與經營者的民事法律關系。學校與目前機制改革后的國企業不同之處在于,國家對國企實行文秘站網-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國企享有經營自與人事權,故國家與國企之間存在的只是財產所有人與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國家的代表是國有資產管理行政機關,而不存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而學校與教育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著行政法律與民事法律的雙重法律關系。

2、學校與教師員工之間的法律關系。

學校實行社會招聘的教師與實行聘用合同制的在編教師之間因招聘合同與聘用合同分別形成勞動關系與聘用合同關系。學校除教師行政管理人員外,還有不少原工人身份的職工與后勤服務的臨時用工,學校與這些人員之間是勞動關系。

3、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學校與學生未成年人這一“特殊行為主體”之間的關系,較學校與其他主體之間的關系復雜得多,是多種關系的交織表現。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大致可推定為準教育行政關系,既區別于純粹的教育行政關系,也區別于民事法律關系,是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關系。教育、管理和保護構成這一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即法律的調整內容。學生(主要指未成年人學生)的人身傷害以及造成他人傷害是以承擔民事責任為基礎的。在學生傷害案件的實務中,要求學校應當負法定的謹慎義務防止學生受到損害。如果學校必須履行這一義務,則必須證明該義務是否實際上未履行。只有證明未盡此項義務者,學校方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學生傷害事故責任是一般地過錯責任,而不是過錯推定責任,不能采用推定地方式認定學校具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因學校性質不同的情況也會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而導致承擔責任的法律基礎不同,例如,民辦、民營學校與學生之間應當主要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而義務教育學校及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間則應該是一種由法律(主要是行政法)直接規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護等權利義務關系。

三、學校突發事件的分類

為了便于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較準確的對其認定與處理,這里有必要對突發事件以及有可能發生事故、紛爭的情形,按事件(事故)的主體、性質等要素做一個粗略地分類:

(一)學生傷害事件(事故)

學生傷害事件,一般指學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間,包括學校組織的校內外各項活動、公益任務、學生實習、軍訓等活動中、乘坐交通運輸工具時,發生的學生遭受人身損害的意外事件。大致可歸為:1、學生意外傷害事件;2、學生食物中毒事故;3、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治安事件;4、學生行為觸 犯刑法的刑事案件;5、學生患突發疾病事件;6、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二)教師事件

教師事件,應包括教師與學校,教師與教師或學校員工,教師與學生之間發生的各種形式的事件。教師與學校、與教師及其他員工之間的事件可通過內部行政、調解或投訴、申訴、勞動爭議或人事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治安管理以及刑事訴訟等方式處理。本文主要討論因教師行為、教師工作上的疏忽、過失造成與學生之間的矛盾、沖突以及傷害事件。

(三)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學校與校外的企業組織、個體工商戶之間因合同履行而生產的糾紛事件。這類事件應當依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的約定,以及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發生了訴訟仲裁的,其責任承擔與劃分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校內行政處理由學校決定。

五、突發事件的責任劃分

1、學生意外傷害事件

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基本性質,大致可推定為準教育行政關系,既區別于純粹的教育行政關系,也區別于民事法律關系,是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關系。教育、管理和保護構成這一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學校對學生有教育、管理的權力,同時對學生有保護的義務;學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義務,享有受到保護的權利。在教育關系中,發生學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的過錯,致使學生受到人身傷害,或者傷害他人,學校產生民事責任。在中小學校學生在校期間遭受人身傷害,是學校未盡保護義務;在中小學校學生在校期間傷害他人,是學校對學生未盡教育、管理義務,對損害的發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種責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質,也有民法的性質,應當以民事責任的性質為基礎(為主)。

2、學生食物中毒事故;

學生食物中毒事故,主要是指學生在學校食堂就餐,學生食用學校委托的訂餐以及學校在組織種類活動中的外購食品、餐館就餐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這類事件的責任大體上有:一是學校直接責任、二是食物制作單位責任兩類。

對于學校自己經營管理的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件,學校負有經營管理責任與民事責任。不論發生食物中毒原因為何,學校均有這可推卸的經營管理嚴重過失與責任,對中毒學生均有搶救、醫治、承擔醫療費用和損害賠償責任。對于事故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直接責任人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教育行政機關可依法追究學校的行政責任。

對于學校將學校食堂交給具有法人資格、衛生防疫許可證的餐飲企業經營的,以及因學生食用餐館的食品、食品供應商的食品而發生的中毒事件,學校負疏于管理的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其他方面的責任由餐飲企業、食品供應商承擔。

3、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治安事件;

治安案件,如學生在學校內盜竊公私財產、破壞公私財產,在校內打群架、校周邊打群架、毆打教師或他人的,賭博等尚不構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在這類事件中,其法律責任由學生自負,學校負有相應的管理責任。

4、學生行為觸犯刑法的刑事案件;

學生行為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處理,學生依法承擔相應的刑法處罰。在刑事案件個案中,學校可能負有相應的管理責任。

5、學生患突發疾病事件;

學生在校學校期間,可能會突發疾病,有時還會發生較為嚴重、甚至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事件,此時學校負有及時救治與及時通知學生家長的責任與義務,如果學校未履行責任和義務,或未用時履行責任和義務的,形成嚴重后果的,學校需承擔民事責任。

6、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在這類事件中,學校負有采取正確適當的方式,及時批評教育的履行法定管理責任和義務。正確的、適當的方式是指,采取盡可能的控制范圍,不得公布學生行為細節以及個人隱私,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激化矛盾的方式開展批評教育工作。

六、突發事件的學校責任防范

從宏觀上看,發生在學校內的突發事件以及非突發性事件事故,均與學校管理、履行管理責任和對學生的保護義務,不同程度上相關。因此,學校也不同程度地負責任。問題的關鍵在于在事件中,導致學校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其責任的大小程度,弄清這些問題,才可能有效地、減輕學校的相關責任與賠償責任。

1、認真履行管理教育與保護學生的職責與義務。

在過去已發生的諸多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沒有直接的傷害過錯,大多是由于未盡管理責任或疏于管理的過失,而導致承擔民事賠償的占多數。因此,學校一定要高度重視學校、學生安全保衛工作,依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從安全管理、治安保衛、教學安全、物品管理、衛生食品以及應急預案等六大方面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堅決貫徹落實,將安全保衛職責落實到各級、每個干部教師員工與各個環節,堅決消除事故隱患與苗頭,采取有效措施防堵管理漏洞,克服與避免出現疏于管理的過失,認真全面履行管理教育與保護學生的職責與義務。

2、及時有效履行告知義務。

告知義務是學校履行管理職責的一個重要方面與措施,也是在學校面對訴訟案件舉證中,證明學校是否履行了管理責任的重要證據之一,學校應當在履行管理職責的各個環節上加以落實。

3、突發事件發生后必須采取及時、有效地救治措施與處理措施。

當學生傷害事故 發生后,由于學校負有法定的管理教育保護義務,因此不論在何種情形下,學校必須立即起動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對學生或傷者、患者進行救治。對于沒有傷者的事件中,學校也必須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將事態控制到穩定,不繼續擴大的局面并果斷處理。

在處理事故發生的同時,應立即采取對其他未發生事故的部門與環節進行全面預防性檢查,并貫徹到全校。

4、及時查明原因落實責任,總結經驗

事故處理后,學校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落實責任制度。總結經驗,完善與修訂規章制度,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并將全面證據資料與相關完整歸檔保存。

七、突發事件的處理

1、對于學生傷害事故案件,如果認定為學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不論是調解解決還訴訟解決,其賠償的項目范圍與標準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辦理。

2、對于學生食物中毒事故中,除采取及時有效救治措施外,如果學生經搶救醫治全愈,將產生有關交通費、家長誤工損失、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賠償支付的處理工作。如果致殘或死亡的,還有傷殘評定、傷殘賠償金、喪葬事項、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撫慰金等賠償支付的善后處理工作。

3、學生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中,學校在報案、配合司法機關的偵查取證方面的工作中。應征注意報案條件,需要慎重考慮,我國刑法中,不少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一個起點,這要求學校知曉或查明刑事法律規定,對于學生主要還是幫助教育為第一,如果學生承認錯誤,有個較好的認識與態度,加上金額不到起點,就不要作刑事案件報案。對于如學校盜竊案件中,設備如果不是新設備財物,就應以折舊價,或案發的市場相應價來計算,而不能以新品購置價計算。另外對于數名學生盜竊案件中,只要不是團伙作案,金額不能合計,此時涉案金額可能不會到盜竊案的起點,即不構成盜竊罪。

4、對于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意外事件處理。學校雖無責任,但仍對該學生及時救治,履行法定要求應當履行的義務與職責。

突發事件的預防范文第5篇

第一條 為加強黃河防洪工程的管理,維護良好的水事管理秩序,確保有關部門正確履行管理職責,合法、高效、經濟、合理處理黃河防洪工程管理范圍內各類水事事件,維護黃河河務部門、公民、法人和其它集體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水利部規章,黃委會和河南河務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新鄉黃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黃河防洪工程是指各類堤防、防洪壩、控導(險工)、涵閘工程及相關建筑物、構筑物和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突發事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故意或過失損害黃河防洪工程和設施完整的民事事件、水事違法案件、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四條 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及其工程管理人員負責黃河防洪工程管理范圍內突發事件的協調和處理工作。

運行觀測科及其工程管理人員發現突發事件后,應先行收集證據和登記,登記內容應包括:事件發生時間、發現時間、發生地點(樁號、[文章來源于=文秘站 =站-幫您找文章,12小時內解決您的文章需求注:]村莊)、損害人情況、損害原因、受損內容、損害尺寸和狀態、估算直接經濟損失,擬采取的補救措施、事件發展和制止情況以及平面示意圖和有關圖片、物證等,并做出事件性質初步分析,同時報告縣級河務局工程管理科和有處理突發事件權限的機關或部門。

第五條 工程管理科在收到突發事件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趕赴出事地點,確定出具體賠(補)償標準和事件性質。在超越處理權限的情況下,與運行觀測科及其工程管理人員共同保護好案發現場。不論何類突發事件造成防洪工程和設施損壞的,運行觀測科在有關部門收集證據完畢后,均應及時恢復工程和設施原貌,不得影響防洪安全。

第六條 各類水事事件的處理應遵循:合規合法、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團結協作、積極主動、快速反應、機智靈活。

第七條 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應加強工程管理人員的管理,注重素質的培養和提高,做到依法、依規管理工程。黃河防洪工程實行合同管理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管理職責和管理內容,以及防洪工程遭受損害后的處理和恢復責任。在處理各類水事事件中有關部門要互通情報,相互配合,確保防洪工程的安全。

第八條 負責各類水事事件處理的部門應積極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規,提高人民群眾的水法規意識,預防和減少各類水事事件的發生。同時認真組織工作人員學習水法規和相關法律,積極作好本職工作,勇于同各種違法行為做斗爭,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第九條 在防洪工程上工程管理部門應設置必要的安全、保護警示牌或標志。

第十條 各職能部門和個人在處理各類水事事件時,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內的要依法、積極妥善處理,對職責以外的及時移交有管理權的部門處理,同時應將收集的相關資料和證據、線索等提交有關部門,為違法行為的查處提供有力支持和幫助,以保障各類水事事件高效率、高質量處理。

第十一條 各類水事事件的處理實行責任制和過錯歸責原則。

本規定適用于非緊急防汛期,緊急防汛期按相應規定執行。

第二章 民事事件的處理

第十二條 民事事件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損害事實引起的經濟賠償關系,是因相對人的過錯和過失致使黃河防洪工程及有關建筑物、構筑物遭受財產侵害和侵占,且后果較輕的事件。

第十三條 民事事件的處理主要以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和工程管理科為主,水政、防辦等部門配合。本單位負責工程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為處理民事事件的第一責任人,本單位運行觀測科和工程管理科的主要負責人為處理民事事件的主要責任人,負責工程管理的責任人為處理民事事件的直接責任人。

第十四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和工程管理科在處理民事事件時主要采取雙方協商和民事訴訟兩種處理模式,以協商為主,民事訴訟為輔。進行民事訴訟時應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確保民事訴訟的經濟性。

第十五條 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和工程管理科工作人員當場發現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故意或過失損害黃河防洪工程的情況后,首先應要求損害人停止侵害行為,排除妨礙、消除危險、防止損害擴大、恢復原狀,協商損失賠償。主要采取勸說和口頭制止等方法。并進行登記和報告。

第十六條 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和工程管理科和直接責任人在處理損壞堤頂道路、排水設施、樹木、各類標志等民事事件時,對能恢復原貌的,由損害人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民法有關條款,由侵害人以等價賠償。

第十七條民事事件的處理權限為: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100元以內的較小案件,由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直接責任人具體處理;金額在100-500元以內的,由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和工程管理科負責人協商后具體處理;500-1000元的,由主管工程的局長負責處理;1000元-20__元的由縣級河務局長負責處理;20__元以上的由局長辦公會決定處理。

第十八條 對影響防洪工程管理,但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堤(壩)頂曬糧、牛、羊堤坡啃草、集市貿易、亂搭、亂建、亂開、亂種、棄置砂石等情況,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及工程管理人員應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清除,并進行登記。

第十九條 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及工程管理人員應加強管理范圍附近鄉鎮、村莊的巡查,加強涵閘虹吸、跨河、穿堤、臨河橋梁、[范文為文秘站 作者原創作品-轉載請加*文秘站 外部鏈接!注:]碼頭、道路渡口、管線、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的巡查,及時發現和報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未經同意擅自進行的、可能引發水事案件的水事行為。

第二十條 在處理民事事件的過程中,要做到公平合理、文明協商、及時處理,不得發生扣留物品、打罵對方、任意提高賠償標準等情況,特別是不得留置車輛、限制人身自由、罰款、采取暴力等手段處理,以免引起新的訴訟

。第三章 水事違法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水事違法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違反水法規的規定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危害防洪工程和河道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水事違法案件的處理主要以縣級河務局水政管理部門主,運行觀測、工管、防辦等部門配合。本單位負責水政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為處理水事違法案件的第一責任人,本單位水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處理水事案件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水事案件查處的水政人員為水事案件的直接責任人。

持有執法證件的工程管理人員可按當場處罰的規定履行水行政管理職能。

第二十三條 黃河防洪工程管理范圍內發生水事案件后,工程管理人員應進行口頭制止,并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水政部門處理,在水政人員未到案發現場的情況下,工程管理人員不得離開案發現場。水政部門應按快速反應的規定,在較短的時間內趕赴現場處理。

第二十四條 水政人員應加強防洪工程的巡查,及時發現和查處水事違法案件。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及工程管理人員有義務配合水政人員巡查和查處水事違法案件,并如實將了解的情況、有關證據、線索報告水政人員。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水政監察部門和水政監察人員對本轄區內發現的水事違法案件,應按《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及時報告,并正確履行下列職責:

(一)屬于自己管轄的簡易案件,應及時現場處理;其它水事違法案件,應及時立案查處;

(二)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應做到實事清楚,證據確鑿,及時收集和保管相關材料和證據,主要有時間、地點、證人證言、實地勘察、圖表、實物、視聽資料等,并保證案件資料的齊全、完整;

(三)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應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證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法律文書規范;

(四)對已做出的水行政處罰決定,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超出職權范圍的案件,水政人員應及時將案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章 治安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治安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違反治安管理的規定,擾亂工程管理秩序、危害工程管理人員人身安全,盜竊、哄搶、破壞防洪工程和設施等,且損害結果較輕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治安案件的處理由公安機關負責,縣級河務局水政、運行觀測科配合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 當發生治安案件時,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及工程管理人員應先行制止,依法正當防衛,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當工程管理人員制止無效,且已造成人身傷害、盜竊、哄搶、破壞結果的,也可直接扭送相對人到公安機關。當相對人逃匿時,工程管理人員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跟蹤相對人蹤跡為公安機關破案提供線索。

第三十條 治安案件的相對人停止侵害行為或自動中止侵害后,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及工程管理人員不得留滯相對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應及時送交公安機關。

第三十一條 因治安案件造成防洪工程損害和人員傷害的,工程管理部門或工程管理人員應一并向公安機關報告,并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章 刑事案件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刑事案件,由我國刑法調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違反刑法規定,侵害防洪工程安全或工程管理人員人身安全,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事實或結果。

第三十三條 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人民法院審判。在偵破期間示公安機關需要水政、工程管理部門配合和協助。

第三十四條 在防洪工程發生刑事案件時,由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及工程管理人員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運行觀測科及工程管理人員可直接扭送相對人到公安機關。當相對人逃匿時,工程管理人員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跟蹤相對人蹤跡為公安機關破案提供線索。

第三十五條 刑事案件的相對人停止侵害行為或被制止后,工程管理部門或工程管理人員不得留滯相對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應及時送交公安機關。

第三十六條 因刑事案件造成防洪工程損害和人員傷害的,工程管理部門或工程管理人員應一并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向法院提出賠償要求。

第三十七條 在防洪工程內發生的其它治安和刑事案件,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及工程管理人員也應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第五章 責任承擔

第三十八條 縣級河務局運行觀測科和工程管理科未在防洪工程上設置安全、保護警示牌或標志,造成防洪工程損害或人身傷亡的,由運行觀測科和工程管理科處理或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 工程管理人員對所轄防洪工程管理范圍內發生的突發事件未發現,未報告造成損失的,給予工程管理直接責任人相應行政處分,并承擔全部直接經濟損失。

第四十條 工程管理人員對所轄防洪工程管理范圍內發生的突發事件雖發現,但不制止、不登記,并緩報、謊報致使突發事件的處理錯過有利時機,造成損失的由工程管理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損失的30。

第四十一條 水政監察人員在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過程中,不能正確履行職責或因重大過失導致水事違法案件不能被查處的,造成較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按失職處理。

第四十二條 工程管理人員或水政監察人員在處理或查處突發事件中,、、接受相對人賄賂,或在處理各類突發事件的過程中,超越職權扣留物品、任意提高賠償標準、限制人身自由、罰款不當、采取暴力等手段造成嚴重后果的,工程管理人員或水政監察人員承擔直接后果80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工程管理人員或水政監察人員在處理或查處水事事件中,應合規合法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受到傷害的,應提供相應證據,經上級有關部門認可,享受國家有關傷害補助規定。

第四十四條 防汛辦公室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阻礙行洪障礙物、片林和違章建筑物的清除工作。

第四十五條 工程管理人員因配合不力,導致水政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不能查處已經發生的水事違法行為的,造成損失的由工程管理人員承擔全部損失。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所指較大損失是指黃河防洪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遭故意破壞直接損失在1000元以上的。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規定不符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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