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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六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七十九條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
(三)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四)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十七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八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九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被生物攝入體內后,可能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后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關鍵詞:物資設備管理;問題;方法
中圖分類號:F251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新形勢下,隨著現代化社會的蓬勃發展,以及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的規模不斷擴大,促使水利水電施工項目物資設備管理的研究工作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和重視。
一、影響物資設備管理水平的問題分析
1、重供應輕管理現象嚴重
企業領導層、生產作業層對物資部門的要求是準時提供生產所需的物資,一旦延誤生產,物資部門要負一切責任。因此,施工物資管理人員的工作重點就是加強計劃預算,按品種、按質量、按期限及時地供應施工生產所需的各種物資,寧可讓物資管理的水平停留于傳統水平,也不愿承擔因改革創新帶來的風險和責任。
2、采購不規范
采購不規范、價格比較亂,物資采購不按規章制度執行,材料積壓占用資金多。采購的物資不能形成批量,選擇的供應商、經銷商(二手貨)多,廠家少,中間環節多,直采率低,價格比較高。人情料、關系料,致使采購的產品質量下降。物資采購中不能陽光采購,透明度低,采購單價多樣化,一個品種規格多種單價。
3、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嚴重缺乏
在一些中小型施工項目的管理中,缺乏相應的物資與機械統一的管理機構,專業人員和對應的管理手段有所欠缺。大部分物資供應和設備使用過分地依賴于供應商和制造廠家的無償服務,沒有形成主動應對的策略和能力,因此難以保證物資實現最優利用和設備有效的壽命以及經濟周期。
4、重視采購卻輕視成本
成本觀念意識淡薄,沒有以最經濟的周期費用取得最好的投資效果,造成了物資消耗和機械的使用費用居高不下。通常更多關注的是在設備采購方面的費用對比,而忽略了延長設備使用周期所創造的經濟效益,對在使用過程中的成本意識觀念淡薄。
二、提升物資設備管理水平的方法
1、物資設備管理人員的培養
一方面是對新進員工的培養,在現在的施工企業里,不能再僅僅讓新進員工只會干一種工作了,這類員工接觸能力強,可塑性好,應該讓他們更多的接觸施工現場,了解各方面工作流程,掌握各種基本材料特性;應該培養他們成為多面手,這樣他們在今后的工作中,能更好的發揮他們的知識面寬的優勢。二是對那些剛從設備操作員退下的材料員的培養,這類員工由于受到知識面的限制,無法從事范圍更寬的工作,我們只能根據其自身特點,引導他們向適合自身的工作發展,盡量使他們了解自己工作內容,掌握一些基本技巧。
2、對工程施工中的人員應加強崗前技能的培訓及考核
對作業人員在上崗或者是轉崗前,必須經過崗前培訓,應嚴格按照機械設備操作流程進行作業,確保施工過程專業化、系統化。要求設備操作人員能夠懂設備原理,懂設備性能,懂設備結構;會操作,會維護保養,會檢查,會排除一般故障。熟練操作設備,定期檢查,如出現意外狀況能夠及時合理解決。對于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應提升自身的業務水平,相互交流,學習相關經驗,不僅能夠對機械設備的性能及操作等方面得到有效掌握,還能熟練操作重點設備。提升設備操作人員的自身素質,不僅能夠使機械設備的使用壽命、施工安全得到提升,而且還能夠促進企業自身的生存及發展。
3、建立完善的物資成本控制與審查體制,合理控制物資管理源頭
施工企業應積極的組織物資成本核算人員對材料的成本預算和費用進行科學性的分析,挖掘施工企業在成本控制方面的潛力,節約消耗。并建立健全的材料成本分析和控制的反饋制度,在施工的過程中及時組織各個施工區負責人召開物資管理報告大會,會議上根據各個施工部門的具體物資需求情況,并提出各個施工階段各部門的物資耗費具體明細賬,規范物資的使用與計算,方便物資成本的會計審查。不僅能做好獎懲工作,使成本指標工作效率與企業經濟效益相聯系;又可以將分析結果作為經驗教訓應用于以后的成本管理工作中。完善的物資成本控制審查體制,有利于使得施工企業建設項目按預定軌道發展。
4、建立物資設備供應商檔案
由于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一般比較大型和復雜,包含著很多大大小小的分項工程項目,因此其中的機電物資設備也異常的反復,所以要有條理地管理好機電物資設備,首先就要對所有機電物資設備的供應做好記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由施工方的項目部門建立起機電物資設備供應商檔案。第一步是通過書面審查、現場考察、尋訪調查以及由供應方提供資料等多種方式的結合,盡可能多的對機電物資設備供應商資料進行全面地搜集和總結,然后對《供應方調查表》進行填寫,并將經過嚴格審查后合格的供應商資料填入《合格供應方名冊》,然后在工程項目的施工過程中按照《合格供應方名冊》中的資料對供應工作進行動態管理,若發現有不合格現象的供應商應立即取消其合格供應商資格。
5、做好材料的采購工作
材料采購成本是材料成本管理最重要的一關。施工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鋼材、水泥、木材、砂、石等主要材料和其他一些批量大、價值高的物資的采購實行招投標采購,全部實行陽光操作。通過供應商的競爭,從而大大降低材料成本,防止材料采購及相關人員暗箱操作,抬高材料價格,增加材料采購成本。并使材料的質量和供貨的及時性得到一定的保障。
要建立材料驗收及出入庫控制的嚴格程序和手續。每次驗收都應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應廣泛采用電子磅秤計量,摒棄手工開票;嚴格材料出入庫手續,實行崗位分離,互相牽制。對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材料的出入庫要嚴格辦理手續,按實際用量出庫,防止承包人損失浪費。雙包工程不能以包代管,對承包人的工程材料同樣要進行監管,考核其工程材料的耗用情況,防止其偷工減料,變賣工程材料或據為己有。
6、加強配件管理,保證設備的完好率
科學確定配件的庫存,可以對設備及時修理恢復,提高設備的完好率。如果項目所在地購買配件特別困難,則應在購買設備時,除了設備供應商提供的隨機配件外,我們還應該額外再配置一定數量的配件,特別是三濾和易損件,總體配件金額應掌握在設備價款的8%--12%左右,易損件、耐用件都必須準備一些。二次采購時可根據使用情況作一些補充,多為易損件,備件中的易損件一旦使用,要盡快補上。在設備的維修保養上,對于配件的使用,要建立相應的數據庫進行統計分析,掌握配件的動態庫存情況,了解各類配件的使用類別、頻度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來確定追加的時間和數量,這些在平時的工作中積累起來的基礎數據對于本項目的設備管理以及成本控制工作有著很大的幫助。
7、加強供應商關系管理,挖掘新的利潤空間
當供應商通過交流合作成為企業真正意義上的合作伙伴之后,雙方要經常進行溝通交流、交換意見、探討問題等,通過各種方式加強雙方的交流與合作,也可以采取組織各種活動的形式,來增強雙方相互之間的協作與了解。其次,要加強與供應商間的關系管理,工程項目施工企業要從全過程、全員協調、全方位做起,各個部門通力合作,全體人員密切配合。同時,尋找改進途徑,以保持合作關系長期、穩定的發展。
8、合理獎懲
在量化考核管理方面,施工企業應該根據物資管理的實際情況來制定量化的指標體系。包括物資質量、價格、供應能力和物資的運輸費用等指標,來對物資管理工作進行綜合考核,作為對物資管理部門進行獎懲的依據。這樣能夠把物資管理部門的積極性調動起來,真正引起企業對物資管理工作的重視。
結束語
物資設備現場管理工作直接影響到施工的整體水平,直接關系到施工企業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因此施工企業務必要加以重視。要確保設備管理工作能夠合理有效的開展,需要工程施工人員的全面配合,避免管理中的漏洞及問題出現,使施工物資設備的管理得到全面的開展。
參考文獻
[1]郭淦誠.淺析水利水電工程的施工質量評價[J].科技資訊.2011(13).
【關鍵詞】污水處理;污水分類;污泥處理
我國正處在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城鎮化的步伐加快,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大,在這種背景下,合理地開發適合城市綜合污水處理的技術和工藝,不僅能緩解城市水資源短缺的現狀,同時維護生態環境,將對人類社會和經濟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及現實意義。
1.城市綜合污水處理的概念
城市綜合污水是指納入城市污水系統的生活污水、醫療污水和工業廢水的混合污水。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河流,污水中的總氮、氨氮、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等有機污染物以及種類繁多的各類重金屬會污染河流。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較快,許多地方治污規劃滯后,市政設施薄弱,無生活污水處理系統,在人口密度大的地區,河流污染愈趨嚴重,河流的稀釋凈化作用已大為削弱,超出了河流的自凈界限。
近幾年來,伴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提高,污水處理工藝有較大的發展,通常來說城市綜合污水先經過初步處理或二級生化處理,處理后城市污水的主要污染物為氮、磷等富營養物質,然后再利用污水處理系統對它進行深度處理。一級處理主要是去除污水中呈懸浮狀態的固體污染物,方法有格柵、沉淀、沉砂、油分離、氣浮等。二級處理目的是大幅度去除污水呈膠體和溶解狀態的有機性污染物質,目前常用的處理方法為活性污泥法和它們的改良型,工藝為一、二級可以混合處理,有的部分已達到三級混合處理,如缺氧好氧生物脫氮除磷法、缺氧-厭氧-好氧-生物脫氮除磷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吸附生物降解法、氧化溝法、生物模法等。這些工藝的特點是促使化學需氧量(COD)、生物需氧量(BOD)、酚等有機物進一步降解。為了更好地去除污水氮和磷,又進一步研制了除磷脫氮技術。其特點是利用優勢菌種(主要為聚磷菌)在缺氧-厭氧-好氧處理過程中(特別在好氧過程中)需要大量吸氧以供生長的原理,從而降低污水中磷氮含量,使污水在這一過程中達到三級處理,最終使綜合污水達到國家排放水體的標準,所剩污泥可以進行濃縮、消化、脫水、堆肥或農用填埋而最終處置。
2.城市綜合污水處理的分類
由于污水種類繁多,性質各異,故各污水處理策略上也有很不相同。
2.1 生活污水
通常以城市生活污水為主的污水處理,只需經過一級處理與簡單的二級處理即可達到城市中水使用的要求,可以滿足工業循環冷卻和家居如廁所等用水的要求,達到中水回用的目的。此類污水處理中,尤其以膜生物反應器污水處理技術最為突出。膜生物反應器是指將膜分離技術中的超微濾技術與污水處理中的傳統活性污泥的二次沉淀池進行固液分離,達到去除懸浮物、細菌及大分子有機物的目的。采用復合式膜生物反應器工藝對污水處理中的脫氮除磷性能進行研究,結果表明經過膜生物反應器處理過的污水水質完全符合建設部頒布的《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CJ25-1-1989)S 要求。
2.2 醫院污水
醫院污水是醫院或其它醫療機構在診治、預防疾病過程中產生的一類廢水,具有潛在傳染性和急性傳染性。其中含有多種微生物和傳染病原,如艾滋病、乙肝、丙肝、傷寒、痢疾、結核桿核菌等病毒,被列為國家HW01號危險污染物,如不經處理直接外排,病菌將通過水、土壤和大氣傳播,對人體造成威脅。此類污水經污水處理廠二級處理后,水質已經改善,細菌含量也大幅度減少,但細菌的絕對數量仍很可觀。因此,醫院污水以病毒細菌危害為主,應將消毒作為主要處理手段。
目前,醫院污水的消毒處理方法主要有氯化物消毒劑消毒法、過氧化物消毒劑(過氧化氫、過氧乙酸、臭氧和二氧化氯)消毒法、紫外線輻照消毒法等。
2.3 工業污水
工業污水的水中由于含有大量的金屬離子,如汞、鉻、鎘等,以及堿、硫化物和鹽類等無機物而顯出獨特的顏色,污染性很強。如果工業污水直接進入水生態系統中,微生物不但不能降低重金屬的濃度,相反還能富集、放大其效應。據研究表明,重金屬進入生物體后,能積累在某器官中造成累積性中毒,最終危害生命。
污水中污染物有的惡化水質,危害水生物,危害農業;有的使人慢性中毒,破壞人體的正常生理過程,其中重金屬對人體危害最大,甚至致癌。然而工業污水無機物構成千差萬別,因此,對工業污水的有效治理,需要因地制宜,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適宜的水處理技術與具體的工業堿污水處理設備相結合,才能有效地降低工業污水中的毒害原素。最為有效的方法為工廠內將污水直接凈化,即直接在工業廠房或其附近采用有針對性的污水處理方法。現在,工業污水的直接凈化技術是國家節能減排戰略中非常具有生命力的前沿技術。
2.4 污泥處理
污泥是污水處理后的附屬品,是一各特殊垃圾,是一種由有機殘片、細菌菌體、膠體等組成的極其復雜的非均質體。隨著我國污水處理量和處理率的提高,污泥的處理量也日趨增大,如果不及時以妥善處理和處置將造成堆放和排水區周圍環境嚴重的二次污染。目前污泥的處理方法主要有:
2.4.1 衛生填埋
該方法操作相對簡單,投資費用較小,適應性強,但是侵占土地嚴重,存在潛在的土地污染和地下污染,縮短填埋場的使用年限。
2.4.2 污泥農用
該方法投資少,能耗低,有機部分可轉化成土壤改良劑成分。但是直接農用存在重金屬污染和病原體、難降解有機物對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
2.4.3 污泥焚燒
該方法能徹底無害化,殺死病原體,最大限度地減少污泥體積。但需要的設施投資大,處理費用高。添加燃燒會產生劇毒物質。
2.4.4 污泥堆肥
該方法自動化程度高,周期短,日處理量大,處理后污泥質量穩定,容易有效利用,可廣泛用于農業和林業,可以有效控制臭氣等,防止二次污染,綜合效應好。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供給縣城范圍內飲用水的水庫、河流等地表水水源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所稱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為防止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證水源地環境質量,依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而劃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
第三條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標準,并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要求。
第四條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并應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二章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職責
第五條縣環境保護部門對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監測和管理;
(三)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和環境污染控制;
(四)調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污染事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五)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六條縣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工作職能,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縣發展和改革局:把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做好投資項目審批把關。
(二)縣建設局:負責供水行業管理工作;配合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農村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
(三)縣水務局:負責水資源規劃和管理,合理調度水資源;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水產養殖、水電站、河道采砂等行業規范化管理;負責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四)縣衛生局:負責飲用水水源水質監督管理。
(五)縣規劃局:負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所有建設項目規劃的編制審查和監督管理。
(六)縣國土資源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和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采礦行為,優先安排飲用水水源保護工程建設用地。
(七)縣公安局:負責劇毒物品、危險品運輸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八)縣經貿局:指導工業企業通過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節能減排能力,消除飲用水水源安全隱患。
(九)縣財政局:加強對水資源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保障飲用水水源保護經費。
(十)縣工商局:嚴格把握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新建項目前置審批關,未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項目,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十一)縣農業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農業污染源(重點是畜禽養殖業)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縣林業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山體植被保護、生態公益林建設和林地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十三)縣旅游局:負責督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旅游業主做好相關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育和引導,督促村(居)民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做好區域內生活污水和垃圾無害化處置工作,支持配合縣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查處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不受污染侵害,有權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三章飲用水水源保護與監督管理
第九條為提高飲用水水源水質,保障生活飲用水清潔、衛生、安全,縣政府對城區飲用水水源地相應的水域和陸域劃定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并實施分級保護管理。
第十條城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水廠取水口為基點,具體劃定以下保護區范圍:
(一)磐安第二水廠水源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第二水廠橫山引水壩下游100米至橫山電站出水口水域和沿四周縱深100米陸域。
二級保護區:橫山電站出水口至上游水源頭的整個水域(范圍包括自源頭起流經林峰、長坑、王隱坑、墨林、崗頭、胡村、嶺外等村的河流)和兩岸縱深200米范圍內的陸域。
(二)云山水廠水源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花溪水庫庫區水域和沿四周縱深100米陸域。
二級保護區:花溪水庫庫尾100米處至上游水源頭的整個水域(范圍包括自源頭起流經花溪、龍潭口、王莊等村的河流)和兩岸縱深200米范圍內的陸域。
(三)雙溪口備用水源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雙溪口攔水壩下游100米至上游聯誼村、溪門村的水域和兩岸縱深100米陸域。
二級保護區:聯誼、溪門等村至上游2000米水域和兩岸縱深200米范圍內的陸域為二級保護區。
第十一條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特別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禁止向保護區水域內設置排污口或排放污水;
(三)禁止從事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
(四)禁止設置油庫、有害化學品物資倉庫、廢品回收加工場;
(五)禁止在水體中清洗裝貯油類或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和工具;
(六)禁止從事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它一切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十二條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特別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
(二)禁止傾倒和填埋工業廢渣、生活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三)禁止堆放或貯存化工、酸堿液類原材料、危險固體廢物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捕殺魚類;
(五)禁止直接排放生產、生活和畜禽養殖污水,所有排污口污水排放必須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的一級標準;
(六)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第十三條縣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禁示標志。供水單位應在飲用水水源取水口設置明顯的范圍標志和禁止事項的告示牌。
第十四條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事故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同時立即報告供水、環境保護、衛生防疫、建設、水務等有關部門。縣環境保護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并根據縣人民政府要求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必要時,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采取強制性措施以減輕損失。
第十五條如出現嚴重污染并危及供水安全的緊急情況,由縣人民政府及時向當地居民公告,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責令有關責任單位停止排放污染物,消除現場污染危害。
第十六條縣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有權對本轄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現場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主動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拒絕或阻撓。
第十七條對違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違反其他規定的,由各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四章附則
【關鍵詞】水利 財務管理
水利事業關系到社會民生,是我們現代化建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水利工程質量和管理方法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我國現代化建設的成敗。財務管理是水利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也會直接影響水利事業。因此,加強財務管理,及時解決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很有必要。水利財務管理包含財務制度建立、采購管理、財務管理人員管理、財務監督等方面,每一方面都對水利事業有著較大的影響。加強水利財務管理也是順應我國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的重要措施,通過水利財務管理也能夠使水利資金管理進一步規范化,提高我國水利資金的使用效率,此外還能促進水利財務部門的監督。要想使水利財務管理發揮應有的作用,在市場經濟下使我國水利事業健康發展,水利部門需要改進財務管理策略,完善水利財務管理機制。
一、健全水利財務管理制度
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要想使我國的水利財務管理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各個水利部門應該把《預算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當地的具體情況結合起來,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規章制度。有了明確的規章制度,水利財務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才有了行為準則,才能夠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準則,才能夠嚴格執行會計核算管理和資金管理的規定。另一方面,水利財務管理制度的建立還能夠保證在水利工程物資的采購中能夠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進行,各種程序和印章齊全。水利財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也能夠保證水利工程的每項財務活動能夠有法可依、井井有條。有了制度保證才能夠防止權力濫用,使管理規范化。
二、改善水利物資采購管理
水利工程的物資采購是水利工程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也是水利財務管理的重要方面,因此必須嚴格監管水利物資采購管理。采購是一項復雜的事情,因此要理清采購的各個環節,并且明確規定各環節責任人,一旦出現問題一定要在第一時間找出相關負責人,協助問題的解決。為了增強資金的利用率,采購前合理的資金預算很有必要。采購中也要適可注意物資價格的變動,準確把握合作物資公司價格在整個市場的價格水平,以求以最低的價格買到最優質的產品。但是價格低也要保證物資質量,對于降價或促銷的產品,水利部門一定要聘請相關專家進行物資鑒定,保證所購物資的質量。最重要的是,水利部門的物資采購活動一定要在相關法律部門的公證下進行,我國水利物資采購方面相關法律的也需要進一步完善。
三、有效控制資金撥付
水利資金的撥付包括資金的籌集,資金撥付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資金撥付的事前控制中要嚴格按照規定水利工程建設的程序,工程投資計劃、工程支出進度預算進行撥款,為此后的資金撥付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資金使用的事中控制是指在向工程建設處撥款時要嚴格審查各項資金的去向,工程建設處必須出示相關證明。事中控制的目的就是要保證撥出的款項去向明確并用到實處。資金使用的事后控制是指在工程竣工后,嚴格控制竣工后的結算。一方面根據《基本建設管理規定》等法規編制竣工財務結算,另一方面要嚴格執行財務結算的審查工作,做到審查公正、透明。
四、加強資金流轉監督
水利財務管理涉及到大量的資金,為了保證資金的合理利用,資金流轉的監督十分重要。首先要對水利工程資金往來的銀行賬戶進行合并,并進行審計和監督,堅決杜絕不合理、違規資金的存在。在資金撥付上是一定要有合理的證據,保證資金審核有理有節。其次,投資者將資金及時到賬,保證資金分階段的使用在水利項目的相應階段上。最后,保證每筆資金都應用到水利項目中,都服務于人們的日常生活。水利項目的每筆資金都應該符合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每項資金流轉活動都有法可依。此外,水利部門要建立專門的財務監督部門,專門負責資金流轉過程中的監督工作。
五、提高財務人員素質
水利財務管理的核心是財務管理人員,只有保證高素質的財務管理人員,才能進而保證水利財務管理工作的有效進行。第一,水利部門一定要根據《會計法》的要求,公開、公平、公正地面向社會招聘財務人員,保證財務管理隊伍的專業性,定期組織財務管理人員參加培訓活動,宣講有關法律法規,做到以法理財。第二,加強財務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在工作中每個財務人員都能夠嚴格地在道德的框架下進行工作,做到以智理財。第三,提高水利工程領導階層的財務管理水平,能夠使他們整體把握工程的財務管理工作,科學管理工作、人員、資金。
水利財務管理工作關系到國計民生,也關系到水利工程改革發展大局。新時期下我國水利財務的科學管理是水利工程順利進行的保證,采取多種措施增強水利財務管理水平是每項水利工程必須要做的事。雖然現在我們的水利財務管理工作還不盡如人意,但是我們有理由相信,通過水利部門領導和財務管理人員的不斷改進和完善,通過過各種財務管理方法和策略的實際實施,我國的水利財務管理一定能夠更加趨于規范化,水利事業一定能夠朝著更加健康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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