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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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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保政策

新農保政策范文第1篇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始于1992年,是由民政部推行的。經過10多年的探索與發展,規模日趨擴大。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2009年9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標志著全國性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即“新農保”)制度試點工作正式啟動。這種普惠式的農村養老金制度的實行,使得中國農民在年滿60歲以后,也能夠享受養老金待遇。它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工工傷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互配套,開始形成我國農村比較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在我國工農業產品存在價格剪刀差的情況下,新農保政策的實施是矯正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不公的重要舉措,為統籌城鄉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別,確保老年農民也能過上幸福生活開辟了新路,也是當前深化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核心,具有極其重大的歷史意義。

一、對影響遼寧新農保政策執行的主要因素的基本分析

遼寧省從2009年9月啟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以來,推進速度不斷加快。截止到2011年10月末,全省新農保參保人數達到677.4萬人,其中,60周歲以上領取養老金的農村老年居民達到283.9萬人,適齡參保繳費人員達到393.5萬人,新農保實施的成效較為明顯,受到了廣大農村居民的普遍歡迎。當然,作為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新農保制度在其實施過程中,必然會遇到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這也是極為正常的。只要通過科學分析,合理調整政策,完善制度與運行規則,許多問題是可以在經濟發展中得到妥善解決的。根據此前政府相關部門對省內進行的調研,以及課題組對部分農村居民的訪談,我們認為,目前影響新農保政策執行的主要因素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在政策設計上還不夠完善(1)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有待進一步拓寬。目前,農村非農業人口中有一部分屬于特殊群體,他們沒有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因為新農保政策對他們沒有規定,這部分特殊群體,仍游離于社會保障體系之外,不能享受黨和國家給予的養老金待遇。如:義縣義州鎮的失地農民已由農村戶口轉為非農戶口,其中一部分人已經參加城居養老保險。但目前仍有部分人員沒有納入居民養老保險,他們要求參加新農保。有一些原來非農的戶籍人員,沒有城居或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也迫切要求參加新農保。目前,全省各地農村和城郊地區也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這種情況,這部分人口應成為新農保制度考慮的接納對象。(2)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和個人繳費低檔起點偏低,保障作用不明顯。由于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和個人繳費低檔起點偏低,發放金額少,難以起到保證60歲以上老年農民維持基本生活的作用。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現行5個檔次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的補貼,符合領取條件的老年農民每年一般可領取1200元、1300元、1400元、1500元、1600元的養老金。以上幾檔養老農民一年所領取的養老金,比遼寧省2011年農民工外出打工月平均最低月收入1690元要低許多。由于近年來物價水平持續上漲,據測算,目前本省農民每年維持基本生活大約需要2500元左右,而養老農民現在能夠領到的養老金,僅能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30%~60%不等,這無形增加了其子女等家庭養老的負擔。使得新農保政策自實行以來,適齡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這一制度缺乏足夠的吸引力。(3)新農保制度多繳參保鼓勵政策不夠明確。由于《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的多繳參保的政策,沒有明確的鼓勵限度,也促使許多適齡農民選擇低檔級的個人繳費標準,使得參保檔次低,個人賬戶積累少,不利于建立農村養老保險的長效機制。調查顯示,在新農保實施過程中,往往越接近養老金領取年限的農民參保率越高,而作為制度主體的年輕農民參保率偏低。調查數據顯示,60歲以上農民參保率最高,其次是41~60歲年齡組,而21~40歲年齡組參保率最低。從參保個人繳費檔次來看,絕大多數農民選擇的是100元的個人繳費檔。出現這種情況的基本原因,我們分析認為:一是新農保和城居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還沒有出臺。部分城鄉居民擔心參加新農保后不能再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所以對參加新農保態度不積極。二是青年農民外出打工人數逐年增多,其中有部分人不想再回農村,加之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高,使得他們對參加新農保缺少興趣。三是對參保人員待遇中高檔的以及參保年限超過15年的,給予什么樣的鼓勵僅是提出了原則,并沒有具體的內容和受度,因而年輕農民大多采取等等看的態度,想等到45歲以后再考慮繳費問題。以上幾方面的問題,應是目前新農保參保覆蓋面較窄,個人賬戶積累少的主要原因。這些問題不解決,將對新農保政策的實施和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2.新農保與城鎮養老保險尚未對接,制約了新農保制度的全面實施目前,我國城鄉實行的是兩種不同的養老制度:農民在城鎮企業就業實行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實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如何消除二者差別,實現這兩種制度的對接,是決定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成敗的關鍵。由于這兩種養老保險制度在責任分擔、統籌構成、地方補貼所有權、繳費標準、繳費年限計算標準以及基礎養老金的計算方法等方面存在多處不同,造成兩者之間對接上的困難,從而增加了我國建立統一的覆蓋全社會的養老保險制度的難度。

3.市、縣兩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壓力大,貧困縣的財政壓力更大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補貼50%,其余部分由省、市、縣財政給予補貼。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省財政、市財政、縣財政按3:1:1分擔。此外,新農保個人賬戶每人每年由財政補貼30元,規定由市、縣兩級財政平均分攤。按照政策規定,在新農保政策已實施時,年滿60周歲但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老年人不用交費,就可以按55元/月的標準領取養老金,其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50%,省財政承擔30%,市、縣兩級政府各承擔10%。有數據顯示,在新農保制度實施之初,義縣符合條件的人口有6萬余人,僅這一部分人口,市、縣兩級政府各需承擔390余萬元;對年滿16~59周歲的農民(不含在校學生),參加新農保的人員每年補貼30元,2010年按80%參保率計算,補貼資金大約需要720萬元;另對重度殘疾和困難人員的交費補助,需要資金130余萬元。也即是說,僅2010年義縣新農保就需要籌集資金1250余萬元。如果實現100%的覆蓋率,義縣財政則需要籌集更多的配套資金。而義縣作為國家級貧困縣,縣級財政十分困難,新農保配套資金的壓力十分突出。目前,因財政赤字的影響,我省部分地區財政補貼不及時到位,尤其是個人繳費補貼不到位問題較為突出。

4.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服務和管理水平亟待提高部分地區新農保經辦人員少,經費來源較困難。尤其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一些鄉鎮因無編制所限,工作人員多為兼職和臨時聘用,業務不熟練,無法保證高質量的完成工作任務。部分地區信息系統建設滯后,致使本地區新農保信息化建設工作松散,數據合格率不高,管理水平落后。同時,新農保基金由于存放過于分散,管理費用和支出成本過高,使監管的難度加大,極易產生違規存放、違規投資和被挪用等的風險。

二、關于進一步完善和改進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幾點建議

1.新農保政策需進一步充實和完善(1)適度擴大新農保涵蓋范圍。除已涵蓋的居住在農村的農民外,也應充分考慮農村非農人口中的一些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險問題。如應將失地農民中已由農村戶口轉為非農戶口,但還沒有納入城鎮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那部分人口納入新農保體系中。對于那些原來非農的戶籍人員,沒有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現主動要求參加新農保的;以及外地人員在本地農村長期居住和工作,也沒有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現要求參加本地新農保的人口,只要原地(鄉、村)出具證明,應允許其異地加入新農保。(2)逐步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大幅增加,以及考慮物價持續高位上漲的情況,在“十二五”期間,應分步調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農民的基礎養老金,應對5個檔次采取差別對待。低檔次繳費的可以酌情少提高,高檔次繳費的可以酌情多提高一些。這樣,加上農民自籌參保積累的增多,可以使老年農民的養老金年平均發放水平在“十二五”末期達到2500元,以起到滿足老年農民基本養老需求的作用。(3)在加強宣傳的基礎上,制定一定的鼓勵政策,以解決農民參保覆蓋面不寬,參保檔次低,個人賬戶積累過少的問題。為擴大農民參保率并能夠較快提升個人參保檔次,增加個人賬戶積累,應采取宣傳教育和經濟利益誘導相結合的辦法,落實多繳多得,給予適度鼓勵的政策,以幫助農民自愿、自覺選擇個人繳費的較高檔次,從而起到增加個人賬戶積累,為建立養老金收繳發放的長效機制和增加農民養老金發放金額創造有利條件。

2.統籌農村有關福利政策,實現老農保和新農保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對接在大力推進新農保的同時,應注重與老農保制度的對接。為此,應由省政府明確鄉鎮一級農民養老保險管理體制,把老農保檔案及其業務一律交給鄉鎮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經辦。改變老農保發放模式,在新農保開展之機,把老農保和新農保合并,統一領取新農保養老保險存折,到本鄉鎮金融網點領取養老金。由于新農保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這兩種制度的繳費標準和統籌構成不同,因此,要實現兩者的對接,首先應實現繳費年限的對接。另外,當新農保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時,也應將由地方財政給個人的繳費補貼轉入到城鎮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切實保護農民繳費者的權益。

新農保政策范文第2篇

關鍵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發展;趨勢

一、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概念及其特征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簡稱為新農保,新農保是相對于以前各地開展的農村養老保險而言的。現如今的新農保最大特點便是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三者相結合的模式。新農保與老農保相比具有十分明顯的優勢和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個方面便是新農保在參保對象上廣泛性更加明顯,新農保制度規定凡是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都具有參保資格,相比老農保而言,對參保人的年齡限制和條件都有所放寬;第二個方面便是新農保制度采用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形式,在籌資結構上更加靈活、更加方便、更加多樣,可以說新農保在一定程度上擁有了更加堅強的后盾;第三個方面便是新農保相對于老農保而言基本模式有所創新,老農保是以個人賬戶的形式為基本模式的,而新農保則采用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最后一個方面便是新農保制度的補助標準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由于新農保增加了基礎養老金,而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所以參保人員獲得的養老金數額有所增加。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領取待遇低。在新農保實施的四年中,不可否認的是它有著巨大的惠農補助優勢,但新農保的養老金待遇又與人民群眾的社會養老需求存在著較大的差距,與此同時,新農保的試點推進速度有些緩慢、有些具體制度尚不符合實際情況,具體表現在:新農保與傳統的養老思想有些沖突,新農保倡導的是自我養老也就是說每個人一生中的收入要分配到人生的不同階段之中。隨著物質生活水平以及精神文明的快速增長,原有的養老保險基金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當代人的生活需求。針對這種現象,相關部門應該根據市場物價以及生活條件適當增加養老金,從而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狀況。(2)資金的可持續性問題。現今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中,有一大半來自于地方財政尤其是縣、鄉鎮的集體積累,然而目前地方財政普遍較為吃緊,但與此同時承擔的社會事務非但沒有減少卻越來越多,新農保作為一個制度的安排,如果沒有國家和省一級的財政支持便很難進行下去,風險性便是不言而喻的。(3)其他問題。從目前的新農保經辦機構辦理的業務來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既包括農村居民,又包括城鎮居民,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農保現今最大的缺陷便是覆蓋面仍然較小,一些小城鎮的居民有的只是改變了戶口但未曾離開過土地,這批居民現在面臨的最大困境便是入不起城保的同時可以加入農保。新農保的推行目的本是為那些老人提供強大的后盾,使他們老有所養,但是現今社會養老保險覆蓋的人數十分有限,并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三、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發展及未來趨勢

(1)建立可持續財務收支長效機制。人口老齡化是人口發展的必然趨勢,最大的特點便是人口基數大、持續時間長,而我國的人均GDP和人均國民可支配收入并不是很高,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人口老齡化便呈現出了未富先老的特征。與此同時,我國的人口結構也呈現出不合理的趨勢,那就是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相對于城市居民還處在較低水平,但農村居民的人口基數卻遠遠高于城市居民,這在某種程度上就對新農保的財務收支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因此,財務收支長效機制的構建一定要具備預見性,應該較為準確的預測出農村居民人均預期壽命、年齡分布結構、通貨膨脹率和人均預期生活成本等影響因素的基礎上,緊接著要運用保險精算的方法準確測定新農保年均收支標準,通過這種方式來提高新農保的基金收入和給付的抗風險能力。可持續且有預見性的財務收支機制的建立,有利于縮小城鄉居民之間的養老金收入差距,最終促進和諧社會的穩步發展。(2)建立政府財政補貼長效機制。要想確保新農保的健康發展,就要建立政府財政補貼的長效機制。在新農保健康發展的構建過程中,政府的財政補貼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在新農保實施的過去四年中,對新農保的實施起主要作用的還是各級地方政府,在財政補貼方面,縣級財政所承擔的責任是重大的。然而我國的地區發展差異十分明顯,由于區域之間的經濟發展不平衡便直接導致了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差距過大,因此地方財政對新農保的補貼在省、市、縣三級財政的分擔要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根據上述情況,提出以下解決辦法那就是在新農保試點過程中,加強對三級財政的負擔問題的探索,總結教訓同時積累經驗,在靈活機動制定分擔比例的基礎上,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適應于本省經濟水平的補貼標準的條例或法規,將這一標準法制化,避免各級政府推脫責任,相互推諉。(3)加大宣傳力度,逐步擴大覆蓋面。新農保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并不是十分符合我國的傳統觀念,所以在向下推廣的過程中一定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對當地居民進行宣傳教育,積極做好示范,讓農民能夠理解能夠接受參加新農保的有利方面,讓農民們看到實際的好處,不能夠強迫也不能夠為了參保率進行威脅、恐嚇。在推進新農保的過程中,一定要向農民們展現人性化的服務,通過向農民們展示新農保的優越性,才能夠令農民們愿意參保、自覺自愿,最終擴大新農保的覆蓋面,使群眾受益。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增加養老待遇,不管是從精神上,還是從物質上都必須保障老人生活,給老人安享晚年提供良好的環境。

四、總結

新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構建是我國社會保證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時也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的重要環節。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同時也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的問題解決不了便會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和諧和安定,所以對新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要十分重視。本論文就新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概念、特征進行了詳細的描述,同時還指出了在實施的四年中遇到的問題,最后提出了促進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發展的建議,最后便要展望一下新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未來發展趨勢了。新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及其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我國農民的收入水平和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同時還有利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因此新農保的前途是光明的。

參考文獻:

[1] 尹蔚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成就與未來發展,紀念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改革開放30年文集[C].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9.

[2] 張秀蘭,徐月賓,改革開放30年:在應急中建立的中國社會保障制度[J].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

[3] 鄧大松,薛惠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推行中的難點分析——兼析個人、集體和政府的籌資能力[J].經濟體制改革,2010.

新農保政策范文第3篇

最低生活保障(簡稱“低保”)制度是絕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的、以保障全體 公民基本生活權利為目的的社會救助制度,它根據最起碼的生活需求設立一定標準,每位公 民當其生活狀況低于這個標準時,有權利得到國家和社會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標準提供的現金 和實物等救助。我國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了農村低保制度,但由于該項制度尚處于起步階 段,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目前還存在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對福建省龍巖、三 明、南平、寧德4個山區農村低保制度運行現狀進行實地調研,并以這4個山區為樣本,結 合福建全省及我國其它省份農村低保制度建設情況,探索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制度的思路對 策,以期為我國農村低保制度健康平穩運行提供借鑒。

一、農村低保財政轉移支付的博弈分析

現行農村低保資金籌集實施“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中央給予專項補貼”的機制,多 數省區低保所需資金是由縣、鄉、村三級負擔的。但對于不少經濟欠發達地區來說,縣鄉兩 級財政尚屬“吃飯財政”,面對面廣量大的農村低保工作,資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特別是 隨著稅費改革和逐步取消農業稅,鄉鎮的財政狀況將更為嚴峻。而且在實行農村家庭聯產承 包責任制后的20多年里,大部分村莊的集體經濟已基本解體。[1](40-43)因此,以 福建省4個山區 為代表的少數地區推行以省為主的農村低保支出模式,加大了省級財政的轉移支付。但從實 踐效果看,轉移支付在促進地區低保水平差距縮小中的作用不夠明顯,有限的公共財政經費 難以實現效益最大化。以下筆者運用一個博弈模型來分析下級政府在爭取上級政府轉移支付 時的行為。

假設兩個同級政府A和B均為理人,都依照自己的利益取向選擇行動策略;每個政 府都有“努力增加收入”和“不努力增加收入”兩種策略;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總量為R; 下級政府在設法努力增加財政收入時的成本為C,在不努力增加收入時的成本與C相比很小, 可忽略不計。并且假設A和B的財力條件相同,那么可認為努力程度相同時獲得的轉移支付量 和付出的成本均相同。兩個政府的支付函數可用下列矩陣表示:

支付矩陣表示,除了兩個下級政府都努力增加收入可以使轉移支付有一定的剩余外,其 余三種選擇上級的轉移支付都將全部撥給兩個下級政府。并且我們可以得出此時的納什均衡 為(不努力,不努力),但是(不努力,不努力)顯然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筆者將(努力,努 力)和(不努力,不努力)支付矩陣的數值交換,得到的新支付矩陣也只有惟一的納什均衡(不 努力,不努力)。這說明要使納什均衡轉變為帕累托最優,必須改變支付矩陣中一個“努力 ”、一個“不努力”時的數值,這就需要上級政府建立激勵和監督機制,以擴大下級政府努 力和不努力時獲得的轉移支付量的差距。

上述研究說明,農村低保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之所以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是因為缺乏必要的 條件支撐,造成政策執行中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之間激勵不相容。

首先,上級政府對下級政策執行的監管成本高。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監管主要通過年 末的檢查,在政府信息公開化程度較低的情況下,上級政府想得到真實信息,成本較高。同 時來自低保制度外部的監管成本也很高,并且由于同級政府部門利益的相關性,來自同級政 府其他部門的監督力度也不足。從而下級政府會把公共資源的配置減小到最佳受益狀態,這 種效應在農村低保實踐中就表現為資金難以落實到位。

其次,我國財政分權制度是建立在上級政府委任――的制度框架上的,這種體制在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對當地居民公共服務需求的重視程度。我國的地方官員人事體制 是自上而下的任命制和考核制,上級對下級的考核往往簡化為對主要經濟指標的考察和特定 指標的監控,在缺乏內部民主制約的情況下,以行政為主導的地方財政行為必然會遵循“德 政工程論”和“經濟優先論”的認識:把低保作為實現其它政治、經濟目標的附屬物,將大 量財政資金用于公共基礎設施的投資,甚至直接介入一些競爭性行業,有余力才實施農村低 保制度。

再次,我國并不存在“用腳投票的機制”。財政分權的好處在于,通過這種機制可以促使地 方政 府圍繞“資本品”展開競爭,從而不斷改進地方公共服務的質量。但這一作用的發揮必須具 備人口自由流動、地方用比例財產稅為公共服務籌資等一系列條件。受戶籍制度限制,我國 農村人口自由流動的成本較高。另外,我國也尚未形成以“財產稅”為主體的地方稅收體系 。

二、現行農村低保水平的實證檢驗

(一)基于ELES模型的低保標準保障力度的分析

ELES模型(擴展線性支出系統模型)由經濟學家Liuch于1973年對R.Stone的LES模型進 行改進后提出。模型表達式為:

2005―2008年福建4個山區實際低保線與ELES測算結果對比 單位:元/年•人 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 前三季度ELES測算結果1434160217001279實際低保標準100010001117902上表表明,福建4個山區低保戶實際享受到的保障金額低于其必需消費需求。2005―2006年 ,居民生活消費需求不斷增加,而官方的低保標準鎖定不變。2007年低保線提高后,實際標 準與ELES標準的比值有一定幅度的回升,但仍然低于2005年的水平。2008年低保線進一步提 高后,補助標準也只能滿足低保對象71%的基本消費需求,保障力度與2005年基本持平。

基于以上比較可以得出結論:福建4個山區低保標準的保障力度不夠。現行低保標準的 制定方法存在著以下重大缺陷:

1.低保標準的制定仍以食品消費水平為重要參數,這只是最底線的“生存”保障,遠 遠沒有達到最低生活保障的要求。

2.對所有低保對象采取“統合式”的救助辦法,抹殺了不同救助對象的需求差異性, 忽視了特殊人群的特殊需求,使得待遇提高沒有在結構層次上體現出差異性。

3.低保標準動態調整的彈性小,增長速度落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速度,這就導致了在 同一坐標系中,貧困家庭的預算線始終處于效用曲線和社會福利目標函數曲線的下方。

(二)低保標準供給水平的回歸分析

以上從需求角度檢驗了低保標準對救助對象的保障力度,而從供給角度看,由于低保資 金來源于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財政支出又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著某種相關關系,因 此直觀地看,低保標準要受到一個地區的人均生產總值、農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地方財政支 出和人均地方財政收入等經濟因素的制約。筆者建立低保標準對上述4個變量的多元線性回 歸模型,并對福建省67個縣2007年的經濟數據(數據來源于《福建統計年鑒2008》)和2008 年前三季度的月人均低保標準(原始數據來源于國家民政部《社會救濟標準表(縣級)》( 2008年第1季度―第3季度))進行回歸分析。對回歸結果進行檢驗,可以判定存在多重共 線性,故采用逐步回歸法進行處理,最終判斷低保標準函數應以Yt=f(X

剔除了地區間收入差異后的低保水平,反映的是按照全省的平均供給水平各地應該提供 的低保標準。福建4個山區的實際低保線均低于回歸測算標準,表明這些地區的財政資源限 定 了低保供給的可能性邊界,資金短缺已成為農村低保制度建設滯后的關鍵原因之一。在我國 的社會救濟中存在明顯的馬太效應:經濟不發達地區,需要救濟的人員較多,經濟發達地區 則相反。現行的低保線,在一定意義上講仍是反映財政支付能力的保障線。

三、農村低保政策矯正與機制創新的思路

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完善我國農村低保制度提供了重大機遇 ,但實踐又對制度設計提出了巨大挑戰。以上對低保實踐的反思,事實上指出了制約農村低 保制度順利發展的瓶頸在于政府責任的缺位。因此,要完善農村低保制度,政府首先應當明 確自身的主導責任,并在此前提下矯正政策、創新機制,從而推動新的農村低保體系的形成 。

(一)發揮中央政府在農村低保資金投入上的主體作用

前文已經分析,農村低保籌資責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擔是導致在大多數經濟欠發達地區 救助資金落實難的主要原因。穩定的資金來源是建設農村低保制度、建立對農村特困群體的 長效救助機制的關鍵因素。對于地區間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我國,完全依靠地方政府和集體 籌集救助資金的結果必然是政府缺位或不到位;同時,在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社會互助的 資金渠道極其狹窄,而依靠子女贍養和穩定土地的政策也是不能完全解決貧困家庭生活問題 的。因此,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央財政是唯一可靠的能夠保證農村低保制度實施的資金渠 道 。有學者測算,按照現在的保障水平,為2264萬農村特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只需要不到 105億的資金,依照現有的國家財力,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中央政府必須扮演更加積極的 角色,而不是消極地等待“條件”的成熟。[1]

(二)創新低保管理組織

前文的博弈模型證明,只有上級政府建立有效的激勵監督機制,才會改變下級之間爭取 轉移支付量的博弈矩陣的均衡。因此,各級政府一方面要將農村低保工作列入農村基層組織 的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下級的努力程度作為確定轉移支付量的一個重要依據;另一方面要 增加農村低保財政預算決策的透明度,加強社會監督和專業監督,避免轉移支付過程中截留 和貪污挪用等機會主義行為,防范道德風險。

由于政府體制改革是個緩慢的過程,而且隨著制度的復雜化,低保工作越來越需要專業 知識和技能,因此農村低保制度還必須加快管理組織的創新。信息經濟學的發展使得委托― ―模型對這類信息不對稱問題有了深入的研究,借助于這些研究成果,我們可以在農村 低保管理機制中引進專業的社會機構。但我國目前社會中介組織發展尚不完善,因而有必要 在民政部門的領導下,將地方的低保工作部分獨立出來,讓專業人員、志愿者和有勞動能力 的貧困人口參加到基層管理工作中去,并適度擴張組織執行成本。[3](69)

(三)構建“分層梯度式”低保標準體系

針對低保標準偏低的原因,筆者認為低保標準需求系統應包含生活必需消費需求、家庭 規模、家庭結構和物價指數4個控制變量。低保標準宜采用以下的模型構造法制定:

(6)式為低保標準基本公式,低保需求FD主要由必需消費需求∑[DD(]n[]i=1[DD)]Fi構成 ,再通過家庭規模修正系數Sn和家庭結構修正系數r進行修正。∑[DD(]n[]i=1[DD)]Fi 可運用前文提出的ELES模型測算方法進行計算,Sn根據當地的調查數據確定,r則根據老 人、兒童、重病、殘疾和喪失勞動力等人口類型分類制定。(7)式為擴展公式,反映了低保 需求的動態特征,p=目標年物價指數/ 基準年物價指數。[4](57)

(四)制定合理的甄別標準

筆者用概率回歸模型分析福建4個山區家庭獲得低保的決定因素時發現,農村家庭獲得 低 保的概率與其人均收入呈左偏倚的倒“U”形分布。這說明,家庭的貧困程度有時與收入的 聯系并不十分密切。另外,筆者將福建4個山區所有調查戶分為低保家庭和非低保家庭兩個 總 體,在控制了收入變量后,對主要“非收入”特征進行假設檢驗,觀察兩個總體之間的均值 是否存在顯著的不一致性。結果顯示,除了戶主年齡在兩個總體之間無顯著差異外,其他指 標均有顯著差異。鑒于此,筆者認為將收入指標和家庭特征、生活狀況等指標聯合起來的 方法去識別應保對象會更加準確,建議有關政府在相關政策文件中對這種方法予以肯定和規 范。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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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子奈,潘文卿.計量經濟學(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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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潤森,陳紹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供求的系統模型[J].統計與決策,2005(10下).

Policy Rectification and Mechanism Innovation of

Rural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Guarantee

――An Empirical Study on Four Rural Areas of Fujian Province

Lin Zhida1 Zhng Guo2 Abs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guarante e system in rural

areas is a basic project of 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lso essential to

construct socialist new rural areas. However, it’s still at early stage in Chi na. Based on our empirical study on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guarantee system in

four rural areas of Fujian Province,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system exist s many shortcomings such as incentive incompatible between governments at differ ent level, hard to get access to the matching fund, low standards and other mana gement problems, among which the lackness of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is the

key factor. The key to reforming rural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guarantee system

is realizing that it’s the obligation of our government. Meanwhil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new measures especially in standardizing the law-making, increasing

funds, setting up incentive and supervising mechanism, and increasing guarantee

新農保政策范文第4篇

2009年9月,國務院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開始逐步實施。為了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我們在2010年7—8月間,針對河南省新農保試點工作的績效,采取走訪、座談、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了調查和評估。本次調查涉及河南省不同收入水平的滎陽、偃師、長葛、修武、平輿、盧氏、羅山、內黃、西峽、淅川、清豐、開封梁園區等12個試點縣(市、區),共回收有效調查問卷610份。調查對象是試點縣內16歲及以上的非學生農村居民,即應參保居民。調查樣本中,16歲—44歲年齡段占32%、45歲—59歲年齡段占29%、60歲及以上年齡段占39%;被調查者中男性約占53%,女性約占47%;被調查者中19%是文盲,32%具有小學學歷,34%具有初中學歷,12%具有高中或中專學歷,大專以上學歷者只有3%;被調查者中,有36%的家庭為計劃生育戶,有34%的農民經常外出打工,這些人基本上都是青壯年農民;被調查者的主要收入來源于務農和務工收入,被調查的老年人中,子女提供也是一項重要的收入來源。這些數據顯示出調查樣本的分布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績效評估的結果具有一定的科學性。

一、河南省新農保試點工作績效評估

(一)試點地區整體參保率比較高調查顯示,約有76%的被調查者參加了新農保,另外24%的被調查者沒有參加,而這些沒有參加新農保的被調查者也有43%表示以后會參加,另外有43%仍持觀望態度。河南省新農保的總體參保率比較高,且未來還會有更多的農民選擇參加新農保。對于已參加新農保的居民,有64%的人認為新農保能給自己帶來好處,所以自愿參加;有25%的參保者由于“捆綁政策”(即按新農保政策規定,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的限制而參加新農保;有5%的參保者是村里要求必須參加,也有少部分的人是隨大流參加的。持觀望態度的絕大多數是45歲以下的農村居民。對于跨期很長的養老保險,年輕人的參保意愿本來就比較低,而新農保對45歲以下的居民要求的繳費年限為最低15年,加之新農保制度剛剛開始實施,制度設計和執行還存在一些問題,出現這一現象比較正常。隨著這部分居民年齡增長,隨著政策的完善和成熟,他們的參保意愿會更強烈。調查中也發現,有些被調查者經濟特別困難或認為養老金太少,或因為“捆綁政策”而沒有參保。試點地區應加大落實對經濟困難群體參保給予支持的政策,逐步提高養老待遇水平,主動化解“捆綁政策”的負面影響,從而提高參保率。

(二)60歲以上參保者待遇基本落實調查顯示,大多數60歲以上的老人都能按時足額領到養老金。其中近70%的老人每次都能按時足額領到養老金,不足額或不按時的占有一定比例,但一般這種情況都發生在定點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或中國農業銀行等)距離家庭居住地較遠,沒有按時領取,或縣新農保辦公室工作繁雜,未能及時劃撥養老金,但一周內一般都能補齊。養老金的及時發放緩解了農村老年人的生活壓力,但由于目前待遇水平還比較低,對于解決農村養老問題作用還不太大。調查顯示,有91%的60歲以上參保者認為,目前新農保養老金對解決農民養老問題作用不太大,但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村老年人的生活壓力;只有9%的60歲以上參保者認為作用很大,解決了養老問題。對于部分收入水平比較低的地區,對于那些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孝的老年人來說,這部分養老金能解決老人們基本生活問題,并且給他們帶來了一定的尊嚴,從這個角度來說,新農保的實施意義重大。

(三)大多數參保者對新農保經辦工作表示滿意新農保經辦工作主要包括參保手續的辦理、繳費管理和養老金發放管理等,經辦工作直接影響到參保率和待遇落實,影響到農民對新農保制度的整體評價。調查顯示,在參保手續辦理中,有超過80%的參保者認為不麻煩;養老金領取手續中,超過90%的參保者都覺得很方便。這與各基層村委所做的工作是分不開的。據調查,對于參保手續的辦理,一般各村均采取領導負責制,一個村委領導管一部分,直接深入參保家庭登記參保信息,每年所繳的費用也是通過這樣的渠道集中到村委,然后由專人存到新農保定點銀行的對應賬戶,這樣既能防止很多紕漏,又能夠提高新農保業務辦理效率,基層組織比較健全和責任心強的村委會可以借鑒這種方式。對于養老金的領取,有些村委仍然采用上述方式,但更普遍的做法是:每位參保者都有自己的新農保專用存折,隨用隨取,這樣能夠有效地防止養老金被冒領挪用,也不必每月都去取出自己當月的養老金。為了避免出現集中領取造成的參保人排隊和銀行壓力增大的情況,偃師市郵政儲蓄銀行采取一些獎勵措施,如連續三月不取養老金獎洗衣粉一袋等,來引導參保者合理安排支取養老金時間。

二、影響河南省新農保試點工作績效的幾個因素

雖然被調查地區的新農保整體參保率比較高,參保農民對于經辦機構的工作也比較滿意,但仍有一些問題值得注意,這些問題也是新試點地區在開展工作時需要注意的。

(一)對新農保政策宣傳的廣度和深度還不夠新農保自啟動實施以來,國務院及省市縣鄉各級政府均做了大量的宣傳工作,盡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農民介紹新農保各項政策。但由于宣傳廣度和深度還不夠,使得農民對新農保政策的了解程度還不高。調查顯示,有41%的被調查者對新農保政策了解較少,甚至有9%的被調查者對新農保政策一點都不了解,真正了解新農保政策的農民僅占被調查者的一半左右。目前許多農村的青壯年勞動力多外出務工,并不在家鄉,而他們是整個家庭成員是否參保的重要決策者,因此如何使這部分人及時了解新農保政策尤為關鍵。新農保參保率的高低,最終還是取決于制度本身的吸引力,即農民繳費與未來獲得養老金的對比,新農保制度設計體現了一定的激勵機制,即繳得越多,國家補貼越多,最終獲得的養老金也越多。但是,由于政策宣傳深度不夠,農民對具體繳費和待遇之間關系的政策理解并不到位,一方面喜歡跟風,大家繳多少我繳多少,另一方面又擔心政策不穩定,不愿多繳費。調查顯示,有近90%的參保者選擇了最低的繳費檔次,雖然大多數被調查者認為選擇最低繳費檔次的原因主要在于經濟狀況所限,但對政策的理解不到位、隨大流思想的影響也很明顯。

(二)新農保經辦機構的組織建設及人員配備滯后新農保經辦機構在參保登記、基金收繳、養老金發放等方面起著重要的管理、監督作用。在走訪相關部門時,我們了解到,雖然國家對新農保經辦機構的服務人員配備有具體要求,但目前河南省新農保經辦機構的服務人員配備嚴重不足,多是臨時從其他部門抽調過來的,并且沒有明確的編制,加之職責不明確,致使工作的正常進行存在巨大障礙。各縣區、鄉鎮的新農保辦公室的任務量很繁重,除了日常的信息錄入和信息維護外,他們還要隨時準備解決各類問題,如為了避免出現冒領養老金的現象,他們要想方設法核對參保人的真實信息,偃師市農保中心就定期派專職人員到縣殯葬場獲得死亡參保人員的統計名單,下轄各行政村委也不定期為60歲以上老人拍照留影,從而及時更新參保信息。此外,每年的繳費檔次調整的工作量也很大。完善新農保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對于新農保工作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新農保經辦金融服務機構不完善新農保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各地選擇的新農保金融服務機構各不相同,主要集中在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河南省農村信用社三家。由于三家金融服務機構在服務新農保的資質、基金管理安全性、網絡資源、人員素質、行業經驗等方面有所不同,各地選擇新農保金融服務機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無序競爭現象,金融服務缺乏必要的管理規范,難以滿足新農保對金融服務能力和基金安全等方面的需求。此外,一些地方的金融機構營業網點覆蓋面不能完全滿足新農保業務辦理需要,使某些村鎮繳費和領取養老金極為不便。另一方面,農民繳費和支取時段集中,容易增加銀行的工作難度,這也會造成銀行工作人員服務的不到位。金融機構服務的不完善,造成參保人員繳費和領取養老金的不便,削弱了一部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降低了新農保的參保率,阻礙了新農保的有效實施。

三、改進河南省新農保試點工作績效的幾點建議

(一)重視新農保政策的宣傳工作新農保政策宣傳是否到位直接影響參保率。在宣傳新農保政策時,首先,要擴大新農保政策宣傳的廣度,提高知曉率。要根據各地農村的實際情況,充分發揮各級組織的作用,采取各種有效的宣傳方式,使得新農保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戶曉。其次,要擴大新農保政策宣傳的深度,提高理解率。要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將政策的具體內容解釋給農民,幫助農民進行參保和繳費檔次選擇的決策。在我們調查的試點地區中,就看到很多設計得很生動的宣傳材料,因為大多數農民的受教育程度比較低,宣傳材料還需要向農民具體講解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新農保政策范文第5篇

一是堅持“政府統一管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農村養老保險籌資模式。二是養老基金采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大賬戶小統籌”的模式,并設立了激勵機制,改變了“老農保”的單一的個人賬戶的模式。三是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銜接。四是公共財政大力支持。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立法滯后

我國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多年,卻至今仍未出臺一部專門的綜合性法律加以規范,難以適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的需要。立法工作嚴重滯后、立法層次低、立法體系不健全、法律的監督和實施機制薄弱等問題,表現十分明顯。雖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指導意見》,但新農保制度尚處于試點階段,也僅僅是停留在政策層面,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規高度。

(二)“新農保”統籌層次較低,基金保值增值難度大

“新農保”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實行省級管理,但從“新農保”的試點情況來看,都是以縣級為單位進行試點。這就意味著“新農保”只能在縣級統一籌集資金,統一調配資金和運營資金。一般來說,統籌層次越高,風險越分散,養老越有保障。統籌層次越高,資金集中管理和運營,集中投資,資金保值和增值越有保障。同時,從其他各省的實際情況來看,各自的繳費標準、待遇計發和基金運營都不盡相同,這樣就會出現各地制度多樣化和碎片化趨勢,同時基金保值增值也會受到制約。

(三)“新農保”對一部分農民的吸引力弱,政策宣傳力度需加強

目前,雖然各地都在積極的加強政策宣傳,但大部分地區僅僅停留在簡單的上傳下達和應對上級檢查上,并未深入地進行“新農保”的詳細解讀上,很多農村老人僅僅是知道有“新農保”這個政策,但對“新農保”到底能帶來多少益處并不十分清楚。因此,一部分農村居民對“新農保”存在“短視行為”。如何解決農村居民的“短視行為”,是“新農保”面臨的一個難題。

(四)覆蓋面小,執行成本高

目前的“新農保”的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于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現行的政策體系下,農民工只能取出城市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把它轉到新農保個人賬戶中。另外,我國目前的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執行成本高,主要是指社會保障資金中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成本高。

三、完善和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措施

(一)加快立法建設,促進制度穩定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僅僅依靠政策性文件來實施,缺乏穩定性和持續性,容易受到個人主觀因素的影響。由于中國的立法原則有自己的特色,基本上是由低到高,由規范性文件、規章逐步上升到法規、法律。因此目前最重要的是在《指導意見》的規定下,在試點的過程中不斷探索完善“新農保”制度,在制度不斷規范化的過程中逐步實現“新農保”政策向法規、法律過渡。

(二)加強對“新農保”基金的管理與保值增值

“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直接關系到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和“新農保”制度的可持續性。一是要盡快出臺“新農保”基金投資管理的指導意見或條例。二是要明確各級政府在“新農保”基金投資管理中的責任。三是進一步探索“新農保”基金的投資渠道。如發行國債、用于具有穩定回報的項目投資等。四是加強投資監管。建立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融為一體的監管機制,定期對“新農保”基金收支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新農保”基金的安全。

(三)加強“新農保”的宣傳,積極爭取農民參保

各級政府尤其是縣級政府要加大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力度,應培訓專門的宣傳隊伍,深入淺出的為廣大農民解釋“新農保”政策益處,及時解答農民的相關疑問,指導農民積極參保,增強農民對“新農保”的了解和認知程度,提高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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