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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辦法。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特種設備因故停用1年以上,應當報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重新啟用的,經檢驗檢測合格后,辦理啟用手續。
第五條應報廢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現場監督下,由使用單位予以拆除,并由專業的金屬回收公司回收處理。
第一條為規范節能監察工作,保障節能法律、法規的實施,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推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機構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加強節能管理和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節能監察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監測和考核體系,將節能降耗完成情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政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并加強對本地區節能減排目標責任的評價考核和監督核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廣泛宣傳動員,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參與節能工作的良好氛圍。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以下簡稱“城管”),保障城管監察隊伍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市區范圍內進行城管監富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城管監察隊伍,負責城管監察工作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人民政府設立區城管監察隊伍。
城管監察隊伍實行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市、區的城管監察隊伍,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分別依法查處發生在本管轄范圍內的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授權城管監察隊伍對城管中簡單直觀、現場可以判斷的、不需要作技術鑒定的下列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以下簡稱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財政、稅務、經貿、工商、公安、建設、監察、衛生、審計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依法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的勞動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的勞動監察,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勞動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勞動監察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