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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勞務派遣作為適應市場經濟靈活多樣用人需求的一種非典型性用工形式,近幾年來在我國得到快速發展,特別是自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勞務派遣用工規模、數量進一步擴大,各種不規范用工問題突顯。針對各種問題,新版《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條款進行了修改,本文重點就修改內容進行解析,提出筆者認為仍需研究的四個問題,并借鑒國際經驗提出有關完善對策。
〔關鍵詞〕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法修改法律規制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時期引入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歷程,在其優點得到發揮的同時,其自身的不完善、不成熟問題也一一暴露:勞務派遣單位資質較低,不為派遣工繳納或少繳社會保險,派遣工維權困難、與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問題頻繁發生,給派遣工的利益造成嚴重侵害。據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2年12月28日第30次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13年6月21日第10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7日至2013年9月7日期間就《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進行了意見征求。在新版《勞動合同法》及配套規章逐步施行背景下,我國勞務派遣法律規制正在向著更為嚴格的方向發展。
一、勞務派遣的價值定位
在《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第2008/104/EC號關于勞務派遣的指令》中有這樣一段表述“:勞務派遣工作不僅僅滿足了企業對靈活性的需求,并且還滿足了員工協調他們工作生活與私人生活的需要。因此它對于創造就業以及參與和整合勞動市場都做出了貢獻。”勞務派遣用工只是為了實現靈活用工而與標準用工在形式上不同,除此以外在得到社會尊重、享有同等的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等方面都應該處于平等地位。而實現這一目標,首先要通過法律規定進行嚴肅的正向引導。只有對勞務派遣價值有正確的定位,才有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其自身存在的諸多問題。
二、維護派遣工職業穩定權的規定
為了有效維護派遣工的職業穩定權,在國際上以及很多發達國家中都制定有保護條款。
1.派遣工應被告知用工單位的空缺職務。在《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第2008/104/EC號關于勞務派遣的指令》中規定:“派遣工人應被告知用人單位的空缺職位,使他們與該單位中的其他工人具有被長期聘用的同等機會。這些信息應通過派遣工人所在工作單位合適的地點張貼公告提供給工人。”
2.直接雇用優先權和派遣轉直接雇傭原則。在日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用工單位在有雇用新員工的計劃意愿時,對在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同一業務、工作超過三年的派遣工必須優先雇用。韓國法律規定,對使用達兩年的派遣工要派企業有雇傭的義務。
三、加強對維護派遣工職業穩定權的進一步規定
完善派遣工轉為用工單位正式工的法律規定,為轉正提供暢通的渠道,既有助于化解勞務派遣的亂象,又可以鼓勵派遣工更加積極努力工作,增強其職業的穩定性,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
1.增加用工單位需向派遣工公開招聘信息,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的規定。派遣工作為擁有擇業自由權的社會勞動者,其對自己的職業有選擇權。為有效保障派遣工職業穩定權,用工單位在有招聘需求時,應向在本單位連續工作超過一定年限的派遣工公開信息,派遣工有權參與公開招聘,如派遣工與其他應聘者水平相當時,用工單位要優先雇用。目前在勞務派遣實際用工中,一方面是大多數用工單位只是想通過勞務派遣達到降低成本、緩解編制問題、減少工資總額等目的,從根本上講不想把派遣工轉為正式工;另一方面存在勞務派遣單位為了防止自己的優質員工流失到用工單位,一般會在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設置用工單位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雇傭用人單位在職和離職員工的條款,這樣派遣工的擇業自由權就被限制了,即便是在用工單位有意向招用派遣工的情況下,也會出于遵守勞務派遣協議的考慮而放棄招用。
2.增加派遣工可以直接轉為用工單位正式員工的規定。為維護派遣工職業穩定權,對于在用工單位工作超過一定期限,工作質量優質的派遣工,用工單位應制定明確的轉正辦法,對符合標準的派遣工進行直接轉正。從法律上對公開招聘信息、優先錄用和直接轉正作出規定,可以從更長遠的角度有效保護派遣工的職業穩定權。
3.增加有助于提高勞務派遣單位履行義務能力的規定。對勞務派遣單位實行行政許可、注冊資金等限制,對提高勞務派遣單位資質提供了基礎保障。結合各國勞務派遣發展經驗和我國勞務派遣的實際狀況,我國還應考慮對勞務派遣單位實行保障金制度,或者獲得擔保的規定。一是實行保障金制度。針對近幾年我國勞務派遣行業規模迅速發展壯大、派遣工權益受損且維權困難的實際情況,可以考慮設立實行保障金制度。具體額度可依據公司規模分檔設立,亦可以按照為派遣工人均提供的保障金額度計算得出用人單位需繳納的保障金總額。二是采用信用擔保制度。信用擔保一般是指債務人為了提升自己的信用,使債權人的風險得到分散,債務人尋求保證人以其自身的資產或信譽替債務人向債權人進行保證。當債務約定到期時,如果債務人不能如約償還,須由保證人按照約定代為進行償還的一種法律行為。勞務派遣單位在設立時,可以采用信用擔保的形式,由其他單位對保證勞務派遣單位具有一定抵御風險的能力提供信用擔保,當勞務派遣單位出現經營困難,不能有效維護派遣工權益時,擔保單位要承擔連帶責任,使派遣工權益進一步得到保障。
四、填補我國對特殊行業禁止使用派遣工的規定空白
特殊行業作為易對勞動者造成職業傷害的領域,如果派遣工在工作中出現工傷問題,因其勞動關系較為復雜,在其維權過程中也會出現困難障礙。出于對勞動者的保護,我國應對特殊行業增設禁止使用勞務派遣的規定,如采礦、有毒有害、建筑工等職業。在這些職業人群中,如果工人作為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其合法權益的維護能夠得到更多保障。從發達國家對勞務派遣的規制變化過程看,各國大多經歷了從寬松到嚴格,再到逐步放開的發展歷程。筆者個人觀點是:我國的勞務派遣從其發展狀況看,目前應處于嚴格監管階段,結合勞務派遣行業的實際運營情況,相關法律規定應不斷進行修改、完善,以保障其良性運行和健康發展。
作者:劉杰 單位: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