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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完善省政府科學民主決策制度,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健全完善科學民主決策制度,是要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三條嚴格實行重大事項決策實施責任制,加強決策實施的督查檢查,確保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省政府重大事項的決策。
第五條省政府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決策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需要報告國務院的重大事項,提交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等重大事項;
(三)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省政府規章;
(四)審議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設區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五)審議省政府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年度財政收支預算方案及其執行情況和投資計劃、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
(六)審議重大建設工程與項目特別是政府投資和政府采購的重大項目以及重大或特殊建設項目用地政策;
(七)審議關系國計民生和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環境保護、住房保障和物價等重大政策;
(八)省政府重要機構的設立、撤并和職能調整,重大行政區劃調整,確定重要獎懲事項;
(九)審議全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和保障方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
(十)其他需要由省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上級文件內容和執行方法已經明確的重大事項,從其規定。
第三章決策程序
第七條省政府重大事項的決策建議,由省政府領導直接提出或由市、縣(市、區)政府,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單位提出,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并報省長同意。
第八條由省政府領導提出的決策事項,準備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落實到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單位,咨詢、研究機構或者其他社會力量承辦。
第九條承辦單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出方案。認真組織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案。方案一般是兩種以上的比選方案。未經認真調查研究的事項不得提交省政府決策。
(二)充分協商。決策事項涉及有關市、縣(市、區)政府的,要事先征求意見;涉及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單位的,應充分協商。未經充分協商的事項不得提交省政府決策。協商后仍有較大分歧意見的,報省長同意后再提交。
(三)聽取意見。涉及面廣、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充分征求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和公民、企業法人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會或社會公示等形式進一步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論證評估。組織咨詢、研究機構或專家對決策事項進行論證評估。涉及法律問題的決策事項,必要時進行合法性論證;涉及政府性投資建設的要按照《*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充分論證。應論證評估而未論證評估的事項不得提交省政府決策。
第十條各市、縣(市、區)政府,省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單位提出的確需省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必須按照第九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準備工作。省政府分管秘書長或辦公廳分管主任負責把關。
第十一條省政府對重大事項的決策,由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必要時,由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決策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準備材料。決定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要提交決策材料。決策材料包括議題材料和科學論證材料。議題材料指待決策的方案及其說明材料;科學論證材料指論證報告、調查報告等材料。
(二)提前通知。會議通知(附決策材料)一般應提前2個工作日書面送達到會的省政府領導和其他有關人員。
(三)人員到場。半數以上應到會領導到場才可舉行會議,其中分管領導必須到會。
(四)充分討論。會議由省長主持。會議先由省政府分管秘書長或辦公廳分管主任介紹或有關市、縣(市、區)政府,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單位匯報,然后安排足夠的時間充分討論,發表不同意見。因故未到會領導可書面形式提出意見。
(五)作出決策。省長在充分聽取討論意見后作出最后決定。
第十三條決策會議必須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四條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議決的,省政府有關領導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領導集體報告。
第四章決策保障
第十五條省政府領導圍繞需要決策的重大事項,安排足夠時間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充分發揮咨詢、研究機構的作用,密切聯系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國內外專家學者,形成完善的省政府決策咨詢系統。
第十七條社會利益牽動面大的重大決策事項,可先進行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推廣。
第十八條加強規章和制度建設,規范重大事項決策的內容、程序和方法,為科學民主決策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九條省政府辦公廳和有關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單位要完善政府信息網絡系統,建立暢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應靈敏、運行快捷、協調有效、覆蓋全省的決策執行情況跟蹤反饋機制,并定期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
第五章決策監督
第二十條省政府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向省政協通報,自覺接受省委的領導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政協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省政府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外,應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新聞媒體等適當途徑予以公開,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各地各部門要制定具體辦法和措施,嚴格執行省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確保省政府科學民主決策制度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各項重大事項決策實施的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