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本預案所稱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一、預案的啟動
突發事件發生后,區衛生行政部門立即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根據事件發生、蔓延程度,提出在本行政區域內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報請區人民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批準后,啟動本預案。
二、突發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傳播速度、影響程度等劃分為二級突發事件警級。即二級預警警戒(一般突發事件)和一級預警警戒(重大突發事件)。
(一)二級預警警戒(一般突發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區發生,尚未引起大范圍擴散或傳播的突發事件。
1、在我區鄉鎮范圍內發生的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在我區范圍內發生腺鼠疫病例,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
3、動物間鼠疫流行猛烈,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
4、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含疑似病例);
5、霍亂病例在我區首次發生;
6、一周內在我區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l倍以上;
7、在我區范圍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8、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無死亡病例報告;或食物中毒人30人以下,但事故發生在學校、或重要的地區性、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
9、預防接種或學生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同時發生30人以下;
10、個人全身受照劑量≥1.Gy且受危害人數10人以下,或個人全身受照劑量≥0.5Gy受照人員劑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發事件;
11、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5人以下的;
12、其它對公眾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發事件。
(二)一級預警警戒(重大突發事件)是指在較大范圍地區發生,出現疫情擴散的突發事件。
1、在相鄰兩個及以上鄉鎮范圍內發生的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5例或以上;或在人口密集的鄉鎮(街道)出現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在我區范圍內發生腺鼠疫病例,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10例及以上;
3、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續發病例(含疑似病例);
4、霍亂在l周內發病2例以上;
5、一周內我區及相鄰的縣(市、區)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6、我區及相鄰的縣(市、區)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7、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的或死亡1人以上;
8、預防接種或學生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性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同時發生30人以上或人員死亡;
9、個人全身受照劑量≥1Gy且受危害人數10以上,或個人全身受照劑量≥0.5Gy受照人員劑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發事件;
10、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1、丟失放射性物質,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X106,非密封型≥4X105;
12、鼠疫、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亂、脊髓灰質炎等菌種、毒種丟失;
13、重大生物和化學污染、放射事故出現大量人員傷亡;
14、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市政府認定的其它重大突發事件。
三、衛生部門應急處理網絡及職責
1、區衛生局
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區衛生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接受市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具體開展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確保各項措施落實。
2、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組成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應急處理工作隊,負責現場應急處理、流行病學調查、監測采樣、原因分析,并提出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害的意見和措施。區疾控中心要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預報機制。
3、區衛生監督所
與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共同組成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隊,負責監督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及處理的預防控制措施。重點開展對醫療機構、公共場所、企事業單位的消毒隔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和密切接觸者的隔離管理的監督檢查。
4、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在區衛生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的組織領導下,各醫療單位成立由主要領導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組,制定工作流程,配備必要的急救裝備、藥品和急救車輛,落實工作責任,做好院內防護工作,確保在第一時間內救治病人,減少人員傷亡。
四、突發事件的報告
(一)突發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
1、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區內企業衛生防疫站;
2、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區婦幼保健院;
3、區衛生局;
4、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
5、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事件發生單位、與群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如檢驗檢疫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產品質量監測機構、工商管理機構、畜牧檢疫機構以及藥品監督檢驗機構等。
(二)突發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保健機構的醫務人員、農村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為責任報告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公共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旅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三)突發事件的報告時限和程序
1、突發事件的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發現突發事件后,應立即向所在區衛生行政部門口頭報告;責任報告單位應在2小時內形成書面報告;
2、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區人民政府和2小時內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3、區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突發事件報告電話
四、監測與預警工作
區疾控中心、區衛生監督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分別制定出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職業中毒、重大水污染事件以及其他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的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1、傳染病監測
區疾控中心要根據不同的傳染病制定相應的監測方案,確定監測點醫療機構:對秋、冬季的流行性感冒、全年發熱門診的發熱病人、夏季腸道門診的腹瀉患者、重點人群的艾滋病HIV血清抗體監測及鼠間流行性出血熱抗體監測等。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要嚴密監測傳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發生、發展和流行情況,準確及時作出評估和預測。
2、食物中毒監測
區疾控中心、區衛生監督所要組織對區內的餐飲服務行業、食品加工行業、農貿市場等重點食品經營單位的食品衛生狀況進行定期的采樣檢測和衛生學評價。在夏季要對重點行業的衛生管理負責人進行預防食物中毒知識培訓和指導,并加大監督執法力度,預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
3、生活飲用水監測
區疾控中心、區衛生監督所要組織對區內供生活飲用的自備水、二次加壓水、農村自來水、城市末稍水定期進行采樣監測,夏季要加大監測頻次,凡發現監測不合格的水質,要立即予以必要的處理,否則一律停止生活飲用。
4、職業衛生監測
區疾控中心、區衛生監督所要查清全區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廠礦企業的底數情況,配備監測工作所需的檢測監測儀器、設備及工作人員,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組織實施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企業進行定期監測,尤其是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因素的企業要進行巡回監督,及時提出控制措施,限期改進、避免職業中毒事件發生。
監測后要進行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早期發現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依照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5、業務培訓及模擬演練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人民醫院、區衛生監督所要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要組織全區的相關醫療衛生等單位的業務人員,每年至少1次進行系統的業務培訓。
區衛生局每年組織全區相關的醫療衛生單位進行模擬突發事件現場應急控制處理、急救演練,以提高專業隊伍素質。
五、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
㈠二級預警警戒(一般突發事件)
1、區衛生行政部門
⑴接到報告后30分鐘內,迅速組織有關專業隊伍和有關專家趕赴現場;路途較遠的地區應盡快趕到現場;
⑵立即展開突發事件調查核實工作,并進行初步分析與評估;控制突發事件的進一步發展;
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開展救治工作;
⑷及時提出控制措施和處理意見,報告區人民政府和市衛生行政部門;
⑸組織及時采集樣品并保留、保護好現場;
⑹2小時內形成書面報告上報,或根據相關規定及時報告。
2、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應急反應
⑴接到報告后迅速完成機動防疫隊的集結,包括機動防疫隊成員著裝符合各種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防護標準、備齊現場應急處理所需儀器設備,30分鐘內趕到現場;
⑵立即展開對突發事件的調查核實工作(主要為傳染病及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流行病學調查核實及急性職業中毒調查核實等);
⑶立即進行現場采集樣品,并及時送檢驗室進行檢驗;
⑷對消毒和防護等技術性工作進行現場培訓和技術指導,并組織人員做好對現場的消毒和防護隔離等工作;
⑸初步判定突發事件的性質,提出控制措施和處理意見。
⑹1.5小時內形成書面報告立即報區衛生局,按規定時限向市疾控中心報告。
3、區衛生監督所的應急反應
⑴接到報告后,迅速組織至少3名監督執法人員于30分鐘內趕到現場進行應急控制處理;
⑵立即展開對突發事件的調查核實工作(主要包括對食物中毒、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核實等);
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突發事件提出應急控制處理措施,并對突發事件現場及落實應急控制處理措施的情況進行衛生監督檢查;
4、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應急反應
⑴凡接到區衛生行政部門指令或責任報告人的報告,轄區各醫療機構的行政領導要親自帶隊,根據突發事件的不同類別,安排符合要求的急救車輛及搶救儀器設備和藥品,迅速組織醫療救護隊于30分鐘內趕到現場;
⑵到達現場后要立即展開救治工作,需送醫院搶救的,要立即將病人轉送到就近的醫院進行搶救;遇特殊情況,如傳染病和職業中毒等,要將病人立即送到大連市定點醫院。
⑶轄區內各醫院要成立突發事件應急救治醫療隊,行政主要領導擔任隊長,在突發事件發生時,主要領導要親自組織安排搶救工作,并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
⑷轄區各醫院要隨時準備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搶救儀器設備和藥品,尤其是常見的化學性中毒、各種食物中毒等的特效解毒藥品,如毒鼠強、亞硝酸鹽食物中毒等特效解毒藥品等。
㈡一級預警警戒(重大突發事件)
當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全區衛生系統各部門除按一般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外,還要做到:
⑴接到報告后要在20分鐘內趕到現場進行應急處理;
⑵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區衛生局有權調動全區各醫療衛生機構及人員參與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控制處理,有關醫療衛生機構及人員必須無條件參與處理。
如何面對突發事件,是對政府處置和媒體報道的一個重要考驗。華中科技大學趙振宇教授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應對突發事件輿論引導系統構建》(11AXW006),受到學界和業界的關注,本期刊發部分研究成果,以饗讀者。作者除署有的單位外,均為華中科技大學新聞評論研究中心課題組成員。
1.引言
近幾年,我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頻發。隨著我國公民意識的逐步提升,媒體責任的進一步完善,突發事件得以大范圍地公開報道和討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輿論引導已經逐漸成為學術研究的重點、熱點以及難點。從SARS到有毒奶粉再到H1N1流感,每一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都給社會帶來了恐慌和危害。作為信息傳播者的媒體則承擔了傳播事實、建立良好輿論環境的重任。其中傳統媒體擔負了絕大多數消息、評論和公民意見的任務,做到了先有事實,再予引導,在反映輿論態勢上扮演了一個絕對權威的角色。
然而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絡已經逐漸取代傳統媒體成為新聞事實及態度的最大傳播場所。并且在突發性事件爆發后,網絡的雙刃劍效應明顯。本文將通過對具體案例的分析,來探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輿論的特征和規律。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該法律明確將突發事件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四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類,指的是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2.案例描述
本文以2012年年初發生的廣西龍江河鎘污染事件為例,探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輿論的特征和規律。2012年1月15日,廣西龍江河拉浪水電站網箱養魚出現少量死魚現象被網絡曝光,經檢測,龍江河宜州拉浪碼頭前200米水質重金屬超標80倍。正值農歷龍年春節,龍江河段檢測出重金屬鎘含量超標,嚴重威脅到沿岸及下游居民飲水安全。1月24日,柳州市開始通過網絡論壇、微博、傳統媒體等多種渠道滾動公布水情監測結果,平息市民恐慌情緒。有關部門表示鎘污染未對居民用水造成影響,有害物濃度均保持在可控范圍內,但該事件仍造成了柳江沿岸居民的極大恐慌,紛紛囤積飲用水。此次鎘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一家企業——金城江立德粉廠將其生產污水直接排放到地下溶洞。
3.統計方法說明
本文網絡輿論的采集集中在主流網絡媒體,即新浪論壇、搜狐論壇、新浪微博等為采集對象;同時輔以百度指數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圖表分析和《中國互聯網輿情分析報告》為參考資料。另外,本研究將借用武漢大學信息管理學院ROST團隊所開發的ROST輿論監控系統進行數據采集和處理。將以突發事件輿論演變的周期理論對每個案例進行科學分期,并抽樣得出輿情分析所需的相關數據,抽樣指標為網絡跟貼數量、新聞報道數量、網民態度、效果等指標。
在采樣時間區間上,突發事件網絡輿論從出現到完全消失會經歷很長時段,根據克里斯?安德森的長尾理論,一個事件的網絡輿論不可能完全消弭,但是媒介的議程設置會主動將人們關注的重點從任何一個突發事件上移開,轉換到下一個事件上。我們在這里只能選取最具有代表性的一段時間進行研究,表現網絡輿論最重要時期的走向。另外,為了將突發事件潛伏期的輿論態勢也加入討論范圍內,采樣時間起點應在突發事件發生之前。故本研究將采樣時間區間確定為突發事件發生前5天至發生后30天這一個階段。采樣關鍵詞確定為“龍江河鎘污染”。
4.采樣統計及分析
(1)關注程度
2012年1月15,有群眾反映廣西龍江河宜州段出現死魚,經檢測該河段重金屬鎘超標3倍。事件進入潛伏期。1月26日,媒體報道龍江河鎘污染水體已經進入柳江,河池啟動預警預案。此時該事件關注程度正在加速,到1月31日到達峰值。該日,廣西稱龍江鎘污染事態處于控制中,刑拘7名責任人。隨后,有關部門負責人出面道歉,并有責任人被撤職查辦,污染企業確定。關注度逐漸平息。
從百度指數中的用戶關注度(圖1)和新聞詞頻(圖2)的對比可以看出,用戶關注程度的走勢與媒體的關注度基本重合,達到關注峰值和峰值下降的時間均與媒體關注程度成正相關。同時,作為網絡輿論最為活躍的微博(圖3),關注走勢也與媒體關注走勢相吻合。
同時,由于該事件發生在廣西省,影響范圍也僅局限于廣西境內的一部分地區,故廣西省本地對該事件的關注程度要遠大于國內其他各省。從具體城市關注度來看,事發地河池、柳州占據關注度頭兩位。北京、廣州、長沙等大中型城市緊隨其后。(圖4)年齡在20-39歲之間的人群成為關注該事件的主力,并且女性占到64.88%。(圖5)傳媒業由于行業屬性占據關注度職業分布第一名,大專及以上用戶占到絕大多數(圖6)。
(2)輿論走向
由統計圖表可以得出,該事件對人民群眾造成的影響是負面的,其所帶來的輿論反應也以消極態度為主。隨著事件進程的不斷深入,中性的態度逐漸變少,網絡輿論的態度變得更為明確,主要抨擊污染企業和政府的所作所為。到輿論的衰退期,積極情緒下降到整個過程的最低點。(表1)
5.總結
1.1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其中,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并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并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關預案。
1.5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防范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衛生部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國家和地方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2.1.1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
2.1.2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作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機構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軍隊、武警系統要參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指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各市(地)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專家咨詢委員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市(地)級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咨詢委員會。
2.4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監測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體系。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3.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
4.1應急反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的縣級、市(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之外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4.2應急反應措施
4.2.1各級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區、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好信息工作,信息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8)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2.2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
(4)督導檢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全國或重點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省、市(地)級以及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5)信息與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社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對涉及跨境的疫情線索,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通報情況。
(6)制訂技術標準和規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組織力量制訂技術標準和規范,及時組織全國培訓。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相應的培訓工作。
(7)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的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6)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藥品、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際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4.2.4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國家、省、市(地)、縣級疾控機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控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后,盡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地方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計劃和方案,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并向相關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實驗室檢測: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在地方專業機構的配合下,按有關技術規范采集足量、足夠的標本,分送省級和國家應急處理功能網絡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4)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際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5)制訂技術標準和規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訂全國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6)開展技術培訓: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負責全國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應急培訓。各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4.2.5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4.2.6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調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理工作。
(2)及時上報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情況變化。
4.2.7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4.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體標準見l.3)應急處理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信息、宣傳教育、科研攻關、國際交流與合作、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國務院可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協調市(地)、縣(市)人民政府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特別重大級別以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指導和支持。
4.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
特別重大以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善后處理
5.1后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5.2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民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撫恤和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5.5征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6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國家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6.1技術保障
6.1.1信息系統
國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臺,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和傳遞等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實施。
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國家建立統一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各省(區、市)、市(地)、縣(市)要加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的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
6.1.3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建成包括急救機構、傳染病救治機構和化學中毒與核輻射救治基地在內的,符合國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6.1.4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國家建立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范執法監督行為,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度,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并加強管理和培訓。
6.1.6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
6.1.7科研和國際交流
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藥物治療、疫苗和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尤其是開展新發、罕見傳染病快速診斷方法、診斷試劑以及相關的疫苗研究,做到技術上有所儲備。同時,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裝備和方法,提高我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
6.2物資、經費保障
6.2.1物資儲備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6.2.2經費保障
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應根據需要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經費支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6.3通信與交通保障
各級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6.4法律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起草和制訂并不斷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形成科學、完整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和規章體系。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6.5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和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附則
8.1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關鍵詞:非典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免責、不可抗力、適用、主張
一、問題的提出
非典型性肺炎(“非典”)疫情對中國人民的生產、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到目前為止確診病例有5327名之多。2003年5月9日,國務院頒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規定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非典是衛生部確定的乙類傳染病并且傳染了數千人,因此非典疫情作為重大的傳染病疫情屬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之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醫療人員、科研人員應當服從應急安排,國家可以對公共運輸系統、藥品、食品、水源、突發事件現場、以及確診和疑似病人采取控制或隔離措施。
同時,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影響遠遠超出了上述法律規定的政府行為;對此,下文有詳細的分析。因而,實踐中出現了一個廣為關注的問題:是否可以以非典為由免責?為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展開了一定程度的討論。在中國大陸的法律體系下,鑒于立法者明確否棄了情勢變更制度,同時意外事件也不構成免責事由[1],這一問題最后簡化為:非典=不可抗力?對此,有人呼吁最高法院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的確可以憑借其作為立法之一的效力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定性,但是,在非典的性質難以明確界定的情況下,如果出臺一個一刀切的司法解釋,就有可能導致不公平的結果。比如,把不能免責的情況規定為可以免責,那么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當事人就可能因此逃脫了違約責任;或者,簡單規定不能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免責,那么就等于規定當事人有義務克服因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產生的所有情況。可見,免責事由界定過寬降低了合同約束力,過窄又加重了當事人的義務。
雖然,6月24日,世界衛生組織已經將北京從疫區名單上去掉,首都人民的生產、生活已經趨于正常;但是,在這場突如其來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凸現出的很多問題并沒有得到圓滿解決。盡早反思非典疫情中的種種問題,對于今后類似突發事件中法律、政治以及經濟上問題的解決,具有重大的借鑒意義。因此,本文從不可抗力的概念入手,進而以非典為例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影響在法律上細化,最終具體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不可抗力的構成和主張,希望能為這一問題在今后的解決提供一點借鑒。
二、不可抗力的定義
作為合同法發展的主要趨勢之一,嚴格責任成為包括我國在內的大部分國家的合同歸責原則。按照合同法的這一基本原則,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相對方取得采取各種補救措施的權利。是為“合同神圣原則”。但是,合同法也形成了這樣一個原則,即如果在合同成立后,發生了不能預見且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事件,阻止這一方履行合同義務,則受阻一方可以免除承擔違約責任的義務。各國對于免責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德國稱為“履行不可能”,英美法稱為“合同落空”,我國采用法國法上的“不可抗力”制度。從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于不可抗力的規定上著手,可以發現,由于我國對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存在下文所述的缺陷,導致對不可抗力概念和構成的認識模糊,從而增加了這一問題的不確定性。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大陸法系中法國法上的概念[2],《法國民法典》第1148條規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系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時,其責任即可全部免除,亦即債務人不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我國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應用了這一概念。就合同法的規定而言,《合同法》117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合同法》117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此,可以得出我國民法中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如下:a.客觀情況;b.不能預見;c.不能避免;d.不能克服。由于這四個構成要件過于簡練,需要進一步擴充其含義。
第一,關于客觀情況的含義。從時間上,構成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應當發生在合同訂立以后,否則就是可以預見的,當事人堅持訂立合同,應當視為自擔風險。同時客觀情況必須發生在履行期之前;如果當事人遲延在先,他就對違約有過錯,因此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張免責。從來客觀情況的范圍來看,不同國家的規定有所不同,通說認為我國將自然災害、政府行為以及社會事件都包含在客觀情況中,而第三人的行為、尤其是單個人的行為是不包括在內的。
第二,另外三個要件可以說是第一個要件的定語,即客觀情況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能預見這一定語沒有問題,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有值得商榷之處。如果要將這兩個定語的意思表達更明確,可以發現有兩種解釋:一種認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都是客觀情況的發生;另一種認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的是客觀情況的發生,不能克服的是客觀情況的影響。
如果采用前一種解釋,“不能克服客觀情況的發生”顯然有動賓搭配不當的嫌疑。對于一個事件的發生,要么起促進作用,如“促成”事件的發生,要么起阻礙作用,如“避免”、“阻止”或“防止”其發生,何來“克服”?如果一定要這樣搭配,“克服”只能解釋為阻礙作用,那么“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這兩個要件就重復了。
另一方面,第二種解釋中,不能克服的賓語是客觀情況的影響。那么“客觀情況的影響”又是對什么的影響呢?繼續補充句子的成分,完整的句子應當是:不能克服客觀事件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如果這一點得到了證明,那么就等于證明相應的客觀情況是履行合同出現的問題—違約的原因,或者至少是原因之一。這樣,不能克服這一要件中就包含了因果關系。可是,如上述,《合同法》117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這里要求,免責需要證明的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相當于是將“因果關系”與“不可抗力”并列作為免責的條件,可以理解為在判定不可抗力時,并不包括因果關系的考量,這顯然與第二種解釋矛盾。
所以,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從現行法規的規定來看,不可抗力的定義可以有兩種解釋,而長期以來,我國法律在不可抗力定義上的這一矛盾之處一直被忽視。在適用不可抗力時,主流觀點是直接將因果關系作為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3],進而可以直接在不可抗力和免責之間劃上等號;但是也有人將因果關系僅作為免責的構成要件而不放入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4].
對于不可抗力內涵的不同認識,恰恰是目前對非典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存在分歧的原因之一。雖然從實踐中看,無論采用何種解釋,當事人主張免責均需要證明因果關系,在最終結果上殊途同歸;但是,一方面,從法律的嚴謹性出發,應當盡量統一概念的界定,另一方面,如果采用第二種解釋,拋開因果關系,抽象地談不可抗力,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的立法宗旨不甚相符。例如,地球的一端發生了大地震,地震屬于客觀情況,而且其發生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但是這一地震對于一個地球的另一端合同的履行可能是沒有影響的,那么采用第一種解釋將這一地震認定為不可抗力的意義可能僅限于理論上的探討。因此,筆者在本文中將采用主流觀點,將因果關系納入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中。
另一方面,對于不可抗力的外延,法國法并沒有列舉式的明確成文法規定,司法實踐中即使發生罷工、進出口限制、政府征用等事件,也要考慮具體案情,只有當這些情況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要件,特別是事件使得債務人履行合同不可能時,法院才允許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我國法律也沒有對不可抗力的具體形態作出明確規定,通說認為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下述幾個方面的客觀情況:(1)自然災害,如火災、地震、臺風等;(2)社會事件,如內戰、罷工、動蕩等;(3)政府行為,如管制、禁運等。但是,這些客觀情況在具體的一個合同項下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需要根據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此外,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類事件是不可抗力。但是合同中的這種約定還是需要依賴法院根據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進行判斷:如果約定的不可抗力不符合法律對于不可抗力的規定,那么這種約定很可能是無效的。相反,如果直接約定一類事件是免責事由,那么在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下,這種約定是有約束力的。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影響
在明確了不可抗力的概念之后,應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也作出細致的分析以避免判斷的不全面或者不準確。上文提到,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作為這些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之一,非典是最為引人關注的。因此,下文以非典疫情為例進行說明。非典的重大影響有哪些?
非典型肺炎,是受《傳染病防治法》規范的一種乙類傳染病。截至2003年8月4,非典型肺炎在中國大陸已經有非典患者348人死亡,確診病例5327人,數萬人被隔離。因為非典疫情,北京市政府宣布部分行業停業,各個地方政府對從疫區來的人員采取了程度不同的隔離措施,大量流動人口離開疫情嚴重的城市,WHO發出了旅游警告,航空公司取消了航班,外國政府的隔離要求……這些情況根據性質可以分為六類:
1. 非典疫情或者說非典型性肺炎疾病本身,即非典型性肺炎這一疾病在中國大陸乃至全球的傳播情況,這既包括患疾病本身,也包括疫情傳播帶來的心理恐懼。
2. 政府行為,包括中國政府和外國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如體溫測量、健康申報、消毒、各種活動的限制、控制或取消、對醫院、旅館等機構的征用、部分行業的停業以及人員或場所的強制隔離等措施。對政府行為具體分析,可以將上述政府行為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健康檢查和衛生保證措施,包括如體溫測量、健康申報、消毒等,這類措施的特點是雖然當事人承擔了額外的義務(配合體溫測量、填寫健康申報表、購買消毒用品),但是當事人的時間、金錢和合法權利并沒有受到實質影響;第二類是限制型措施,例如各種活動的限制、控制,這些措施中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了限制,但是并不是完全剝奪;第三類是強制性措施,例如對醫院、旅館等機構的征用、部分行業的停業以及人員或場所的強制隔離等措施,這類措施往往暫行剝奪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甚至是人身自由。
3. 社會事件,包括一些物資的短缺、疫區流動人口的大量離開,雖然沒有官方的統計,但是對個人以及企業的影響不能忽視。
4. 個人行為,主要是由于對非典的恐懼而采取的自我保護行為,如拒絕上班、出差等。
5. 國際組織的旅游警告。什么時候作出,什么時候解禁。
6. 其它非政府行為,是指國家機關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采取的措施,如居民委員會禁止小區居民以外的人員進入、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等。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不可抗力的構成
上文以非典這一典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影響作了細化,下面繼續以非典為例,具體分析上述六類影響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首先,在上述因非典產生的情況中,第一項是后五項的原因,因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可以在兩個層次討論:影響公眾健康的疫情、食物中毒、不明疾病等事件本身和事件結果。很多討論試圖對非典是否是不可抗力下一個結論,筆者認為從這一層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層次討論不可抗力的適用是沒有意義的。因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只有具體情況才能實際影響合同的履行,疫情等事件本身對患者以外的主體的直接影響主要是心理上的恐懼,但是心理的恐懼不能成為影響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因。所以,無法抽象地討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不能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本身構成了不可抗力。下文將具體分析上述第二至第五項情況是否可以適用不可抗力。
其次,從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出發,可以將個人行為和國際組織的旅游警告排除在不可抗力以外,因為前者不屬于客觀情況,而后者不是強制性的故而不構成不可克服;對于其它非政府行為,第一,在大部分情況下可以克服,比如可以和居民委員會協商、原有航班取消可以改用其他交通方法,第二,第三人的行為不具有外在于人的行為的客觀性的特點,不應歸于客觀情況[5],。因此,后三類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
第三,對于社會事件,通說認為罷工、騷亂等事件可以成為不可抗力[6],但是在此次非典疫情中出現的種種情況是否可以歸入社會事件當中并沒有定論。物資短缺以及勞動力流動等事件究竟能否構成不可抗力,最終還是要落實到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上,一方面要看這些事件的嚴重程度是否達到了難以克服的程度,另一方面要看具體合同的履行是否受到了實際的阻礙。舉例而言,北京的疫情爆發后,流動人口的確有所減少,可仍有大量的外地農民工在京工作,因此以不能招募工人為由主張不可抗力由于不能證明具備“不可克服”這一要件而很難得到支持。但是,如果需要招募的工人屬于特定工種,或者招募的數量巨大,那么在從事特定工種工人均已經離開或留京工人數量不足為由主張不可抗力,就可能得到支持。
最后,政府行為是否應構成不可抗力的爭議主要集中在政府行為的不可預見性和不可避免性上。主張政府行為不構成不可抗力的或者認為政府行為變動過于頻繁,當事人可以預見政府行為發生的可能性[7];或者認為政府行為畢竟不同于自然災害,當事人通過努力也有可能改變政府的具體行為,因此政府行為的影響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對于非典疫情中中國政府采取的以及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政府將依法采取的一系列強制性的政府行為,由于是突發的事件所引起的,因此超出了合理的預見范圍;另一方面,這些政府行為是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性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采取的,一般的經濟主體無法改變政府的決定。因此,如果政府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強制性行為導致當事人不能履行,應當認定不可抗力成立。舉例而言,如果某一賓館被整體隔離,在隔離期間出租客房的合同即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響而不能履行,因此對于出租客房合同的履行而言,整體隔離賓館的事件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應當認定為不可抗力;而如果預定客房的當事人根據其他合同本應到該城市履行特定義務,卻以預定的客房被隔離為由主張不履行其他合同不應得到支持,因為雖然預定的客房不可用,但是還有其他住宿場所可以選擇,所以對于其它合同的履行而言整體隔離賓館的事件不是不可克服的,沒有構成不可抗力。
在此基礎上可以對前述三類政府行為作出更具體的分析。第一類行為僅僅給當事人帶來了時間上和金錢上的一點損失,很難證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所以一般不會構成不可抗力;第二類行為往往是從總量上進行限制,并沒有絕對剝奪當事人的權利,因此證明不能履行合同也是有難度的;而對于強制性的行為,如果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或履行特定義務的權利被暫時剝奪了,那么在當事人的自由或權利被剝奪的期間內,應當認定構成了不可抗力。
五、不可抗力的主張
上文討論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哪些情況可能構成不可抗力,而實踐中同樣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是:如何主張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因此,不可抗力的主張有三個方面:
第一,需要舉證相應情況符合不可抗力的四個構成要件。
第二,需要盡通知義務,以減輕損失。但是,《合同法》沒有規定不盡通知義務的后果是不能主張不可抗力,還是在未通知而擴大損失的限度內不能主張不可抗力。從《合同法》的規定上看,及時通知的目的是:“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與此目的相對應,對于未能及時通知的后果,合理解釋應當是承擔擴大的損失,而不是全部損失。
第三,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雖然法律規定了提供證明的義務,但是沒有規定有權出具證明的機構。從實踐中來看,我國目前出具不可抗力證明的機構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國際經濟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各地分會,另一個是各級公證機構。前者的證明包括兩種,一種是不可抗力證明,這種證明是在該委員會認為事件滿足《合同法》規定的不可抗力要件后作出的,其中有法律的判斷;另一種證明稱為不可抗力事件證明,僅對事件的發生作出證明。對于證明的效力,不論是否包含法律的判斷,由于最終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解釋權仍然在法院,因此不可抗力的證明只能起到初步證據的作用,如果對方當事人能夠證明相應的情況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則不可抗力的證明將被推翻。
六、結論和建議
綜上所述,在此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合同的履行受到了各個方面、不同程度的影響,但是是否可以主張不可抗力,不能簡單地下一個結論。一方面,抽象地討論非典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是沒有意義的;另一方面,具體的政府行為和社會事件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需要結合政府行為、社會事件的性質及其對具體合同履行的影響,才能判斷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因此,在合同履行受到客觀情況影響后,當事人需要分清客觀情況的性質。對于不構成不可抗力的,應當盡力履行或者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對于可能構成不可抗力的,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通知和出具證明的義務。
最后,鑒于我國合同法采用的是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同時《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于不可抗力的內涵以及免責的主張規定的非常嚴格,如果當事人需要排除履行合同的潛在風險,可以在合同訂立時盡可能全面地約定免責事由。
參考文獻:
[1] 戴孟勇。《略論“非典”事件的法律性質》.
[2] 馮大同。《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一版。 北京: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1993. P266。
[3] 王利明。《違約責任論》。 修訂版。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年。 P335;《聚焦南京“涉非”第一案》。 《人民日報》。 2003年6月5日。 第五版。
[4] 楊振山。 《非典影響合同的解決之道》。《法制日報》。 2003年。 5月28日。
[5] 同注3。
關鍵詞 校園公共衛生 應急處理 學校 健康教育
一、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特殊表現
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除表現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突發性、嚴重性和群體性等特點外,其某些特點比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更加嚴重,導致事件的處理更加困難。
(1)更加難以提前防范。校園內學生聚居生活,人員密度大,尤其是一些大中專院校,幾乎學生的全部活動時間都在學校,但學生多缺乏防范突發事件的意識。據調查顯示,只有38%的學生能夠較準確的認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約10%的學生認為它是指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嚴重損害公眾健康的事件。
(2)事件原因或源頭更難查找。校園內學生的活動多是交叉進行的,比如多個班級輪流在一個教室上課,很多學生同時在操場進行身體鍛煉,學生之間的行為方式和生活習慣都會相互影響,這種交叉性大大增加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救護人員和安保部門對事件原因或源頭的查找難度,同時增加了事件發生后的控制難度。
二、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現狀及效果
(一)應急處理現狀
學校是比較特殊的公共場所,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高發場所。根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要求和出于對生命財產安全的保護,各級學校普遍都建立起了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相關制度,以便在事件發生時能夠應對。目前我國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情應對現狀如下:
(1)消極預防。目前我國校園管理層普遍還沒有正確形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意識,缺乏專門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專業人員,對于事件的預防普遍不夠重視,即使有專人負責,也存在責任分配不到位現象,反應遲緩。這種消極預防的思想,大大提高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率,也為事件發生后的處理埋下了消極因素。
(2)信息不暢。學校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更多關注事件直接受害人的情況,對于事件的進展和所采取應對措施的公布嚴重滯后,這種信息不暢容易使周圍人產生易信謠言和恐慌情緒,這種情緒如不能很好的控制,將產生不良后果。重視信息的公開、公布,讓周圍人能夠盡早了解實情,有利于減少對事態的控制,也便于采取正確、高效的應對措施。
(3)管理組織流于形式。大部分學校均建立有相關應急處理的組織機構,但在細節工作方面不夠明確,流于形式,雖制定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管理細則,但因為沒有明確到人,在具體落實上容易現在互相推諉的現象。甚至有些學校的應急隊伍中只有學院領導,而沒有專業救護人員,直接導致救護人員未能在第一時間發現事件而失去了控制事件進一步擴展的最佳時機。
(4)缺乏衛生安全知識教育。由于學校很少開展衛生安全教育,學生缺乏衛生安全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注重衛生安全習慣的培養和保持,也是學校衛生安全事故頻發的原因之一。
(二)處理效果
由于我國學校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上存在很多問題,導致在應急處理時往往出現隱瞞事情真像、遲報事件,使得事件處理的效果受到嚴重影響,基本上都是在事件發生后疲于應付,應急處理機制無法起到相應的快速反應和積極處理事件的作用。
三、進一步提高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能力
為了提高學校預防和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和規范各類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減輕或者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我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方案。
(1)明確工作目標。普及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采取措施,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在校園內蔓延。
(2)細化工作內容。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定期出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知識,加強學習、演練各種防治技能,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防護意識和校園公共衛生水平。加強日常監測,建立學生缺課登記制度和傳染病流行期間的晨檢制度,及時掌握師生的身體狀況,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早期表現的師生,及時督促其到醫院就診,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開展校園環境整治和愛國衛生運動,加強后勤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改善衛生條件,保證學校教室、廁所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確保學生喝上安全飲用水,吃上放心飯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于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在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與落實學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治工作。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儲備物力、財力,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隔離、治療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3)落實組織管理。學校成立由校長負責的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落實學校的突發事件防治工作。并根據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應急預案制訂本校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防治責任制,檢查、督促學校各部門各項突發事件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及時向當地街道(鄉鎮)衛生院或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和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匯報學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情況,并積極配合衛生部門做好對病人和密切接觸者的隔離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因此,校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社會影響極大,各級部門應當完善應對機制的具體細則,使之發揮應有效果。學校應當高度重視,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有章可循、應對有序,充分利用相關專業知識,以有效預防、解決和控制突發事件。
參考文獻:
[1]周思玲.構建高等學校醫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J].中國實用醫藥,2012(6):268-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