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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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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議論文

行政爭議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行政公告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告知

一、源自現實的問題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35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26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5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11條規定,對批準保護的中藥品種以及保護期滿的中藥品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指定的專業報刊上予以公告。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59條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定期藥品質量公告。藥品質量公告應當包括抽驗藥品的品名、檢品來源、生產企業、生產批號、藥品規格、檢驗機構、檢驗依據、檢驗結果、不合格項目等內容。

某市衛生局對該市純凈水市場中不同品牌的飲用水進行了大抽查,隨后在全市范圍內公告了抽查結果,其中被認定存在質量問題的生產廠家認為,衛生局在抽查程序違法且沒有合理和科學依據的情況下,公告抽查結果,影響了該廠的聲譽,致使其市場占有量明顯減少,侵犯了其人身權和財產權,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1]

筆者以上所羅列的現實法律規范和案例,旨在表明法律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標,通過公告形式,向社會有關行政權行使信息的法律現象。我們姑且將這種以公告形式實現行政目標的行為稱為行政公告。然行政公告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否有足夠的法理支撐、應具備哪些構成要素等問題,都有賴于對行政公告的分析和論證。

二、行政公告釋義

行政公告并非法律概念,充其量只是法學概念。受研究者興趣偏好與精力所限,目前,我國行政法學研究領域對行政公告的專門研究非常匱乏,[2]行政公告作為普遍存在的行政法律現象,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含義

紛繁復雜的行政公告現象背后,其共性在于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所賦予的職權,通過公告形式來實現預期的行政目標。據此,行政公告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履行職權,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標,通過公告形式,將與行政職權行使相關的信息向社會公布的一項行政法律制度。

首先,行政公告只是對一定法律現象形式上的概括,而不是性質上的厘定?,F行行政法學研究,都是在界定行政主體行為內容性質的基礎上,對形式上具有共性的行為作歸類研究。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都是在界定其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律效果這種本質屬性基礎上,對形式上具有共性的法律現象的概括。而行政公告不是對其意指的法律現象性質上的概括,只是對行政主體通過公告形式實現特定行政目標的紛雜法律現象形式上共性的概括。這表明,行政公告作為法學概念,與現行行政行為具體范疇和種類是不同層面意義上的所指,它們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

其次,行政公告是履行行政職責的表現。依行為性質的不同,行政機關可以有民事主體、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甚至是刑事責任主體的不同身份。行政法所關注的只是行政機關以行政主體身份出現時所表現的權利義務狀態。本文的行政公告,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責時的公告,雖以公告方式行為,若不是履行法律所賦予的行政職責,則不在行政法學研究領域范圍內,也不是本文所指的行政公告。

(二)種類

不同形態的行政公告,它的適用范圍、適用條件、法律性質、救濟途徑等可能存在差別,對不同形態的行政公告依據一定的標準進行劃分,是非常必要的?;谇拔氖菑男问缴辖缍ㄐ姓妫孕姓鎯热莸男问教卣鳛闃藴剩瑢π姓孢M行類型化分析是可行的路徑。[3]據此,行政公告可以分為:

1.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告

它是指行政主體以公告形式,將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報紙、新聞媒體、特定公共場所張貼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布的一種行政公告。由于行政規范性文件規范對象的廣泛性和不特定性,通過對每個被規范對象的具體送達不具備現實性與可行性,故只有通過公告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布。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35條所規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向社會所的公告。

2.行政處理公告

它是指行政主體通過公告形式,將其針對特定相對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開。行政處理由于涉及特定的當事人,應該遵循政府行政相對性的要求,不得對社會公開,這是公民隱私權保護的需要。然原則依托例外而存在,在特定情況下,因某種因素的介入,行政處理決定可能會喪失“私”的特性,而必須向社會公開。雖然行政處理公告的法理根基、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等都有待于進一步論證,但現實中不乏行政處理公告的現象。如:《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26條規定,對單位和個人的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3.其他行政信息公告

從廣義上來理解,一切有關行政權行使條件、范圍、過程、內容以及后果等因素都可稱之為行政信息。但行政法所指的行政信息,應是與行政權行使直接有關的信息。其他行政信息公告是指,行政主體以公告形式,將除了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處理決定之外的,其他直接有關行政權行使的信息向社會公眾公布。這類行政公告在法律實踐中非常普遍,如藥品監督行政主體公布藥品抽查結果等。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中,也有大量的關于其他行政信息公告的規定,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18條規定,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在其營業場地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改正。

(三)相關概念辨析

行政公告作為行政目標實現的手段,它與其他行政手段或者行政法律現象之間的異同比較,有利于其自身內涵的界定和闡釋。

1.行政公告與行政行為的告知

依通說,行政行為的告知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將行政行為通過法定程序向行政相對人公開展示,以使行政相對人知悉該行政行為的一種程序性法律行為,包括擬制行政行為的依據、陳述意見的機會、行政救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的告知。[4]作為向相對人告知一定的內容,行政公告與行政行為的告知具有一定的重合之處,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告,既屬于行政公告范疇,也可以劃歸行政行為告知的范疇;且兩者之間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呈現性質上的一致性。[5]但兩者之間的差別是顯而易見的:

(1)對象和表現形式不同。行政公告是行政主體通過報刊、新聞媒介、公共場所布告等可見的形式,向社會公眾公布有關行政信息的活動,它的表現形式一般是書面的。而行政行為的告知中,如擬制行政行為依據、陳述意見機會等,都是通過口頭或書面向特定相對人進行告知。

(2)內容不同。行政公告的內容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其他行政信息,而行政行為的告知內容包括擬制行政行為的依據、陳述意見的機會、行政救濟的途徑和期限等。前者較概括和抽象,后者較為具體和細化。

2.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當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用其他方式送達時,行政主體可以用公告形式向相對人送達行政處理決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一定期間,視為送達。它與行政公告存在以下差別:

(1)性質上,行政公告只是對行政主體通過公告形式實現行政目標的各種法律現象形式上的概括,不能反映這些法律現象的本質屬性,不同的行政公告有不同的法律性質。而公告送達是程序性法律行為,其本身并不直接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新的影響。

(2)內容上,行政公告的內容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其他行政信息;而公告送達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至少在現今我國行政法學研究語境下是如此,而不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信息的公告送達。[6]

(3)對象上,行政公告的對象可以是特定而具體的行政相對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社會公眾;而公告送達,在一般情況下,其送達對象為具體、可數的行政相對人。

三、行政公告的性質

本文是從形式上對行政公告內涵作了界定,然真正決定行政公告存在的合理性,以及適用范圍、適用條件、法律救濟途徑等根本性問題的是行政公告的性質。所謂行政公告的性質,是指行政公告是否屬于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現有權利義務狀態的行政行為范疇。行政公告包羅萬千,不同種類的行政公告有不同的性質。

(一)作為行政行為的行政公告

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行為,其形式是其次,關鍵在于行為內容能否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新的影響。行政公告是否屬于行政行為,取決于行政公告具體內容是否對相對人產生新的權利義務變化。一般而言,具備行政行為屬性的典型行政公告有以下幾種。

1.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

基于不同的目的,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行為可以有不同種類的劃分。在非行政規范性文件領域,根據行政行為是否對相對人有懲戒效果,行政行為可以分為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行為與不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行為,前者主要指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7]

之所以將對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等具有懲戒性質決定的公告,納入行政行為范疇,而否定其他行政處理決定公告的行政行為屬性,是因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會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新的影響?,F例舉法律實踐中的具體情形闡述如下。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26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據此,財政行政主體可以公告其作出的處罰、處分決定,該行政公告將對相對人現有權利義務狀態產生影響,其緣由為:

(1)從立法意圖來看。一般而言,行政處罰、處分決定只需送達相對人即可,行政處罰、處分決定無需、甚至不得向社會公開。立法者之所以賦予財政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處分決定的基礎上,公告該行政處罰、處分決定的權力,使社會不特定公眾知悉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存在以及所受的不利制裁,從而影響相對人的良好聲譽和形象,其目的在于加強財政行政主體的管理力度以及行政權行使的有效性。故從立法意圖來看,行政處罰、處分決定的公告具有影響相對人人身權的目的,具有行政行為的屬性。[8]

(2)從公告的內容來看。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意味著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行為作了違法性的宣告和確認,這不僅可能對相對人的財產權產生不利影響,也可能對相對人的人身權產生不利影響,但這種不利影響只局限于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特定范圍內。而通過公告行政處罰、處分決定,使得原本不知悉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其他社會公眾獲知該信息,使得相對人的人身權產生了新的不利影響或者擴大了原有的不利影響范圍,這符合行政行為的本質屬性。

2.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的公告

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處理之外的其他行政信息公告,是否會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影響,沒有統一的類型化標準。對于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信息只能作個體化分析,視其具體內容而定。一般而言,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公告在實踐中有以下兩種常見形式:

(1)對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公告。相對人若有違法行為,法律一般是規定了實體性內容的制裁措施,或者追加規定行政主體可以將對相對人違法行為所作的制裁措施通過公告形式,公之與眾,作為加重處罰。但有時,法律也會賦予行政主體可只公布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本身,而無需公布對違法行為所作的制裁決定。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18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規定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在其營業場地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改正。

雖然,這種公告行為可以理解為強制執行措施的一種,但不可否認的是,它將對相對人的人身權產生不利影響。這類行政公告因其具有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現實性,而被歸入行政行為范疇。

(2)能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檢查結果公告。一般而言,行政檢查結果只是行政主體作出實體性裁定的基礎。但有時候,法律授予行政主體可以公開行政檢查結果,而不作實體性裁定。此時,行政檢查結果的公開,就可能影響到被檢查人等相對人的權益,該行政檢查結果的公告就具有行政行為的本質屬性。

此類行政公告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負有保證公民生活安全責任的行政主體,通過對有關公民生活安全的物品的監督和檢查,向社會對其監督和檢查結果所作的公告,如食品安全監督部門、質量監督部門、藥品監督部門等對食品、生活用品、藥品等是否符合相應質量、安全要求等檢查結果所作的公告。如:《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59條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定期藥品質量公告。藥品質量公告應當包括抽驗藥品的品名、檢品來源、生產企業、生產批號、藥品規格、檢驗機構、檢驗依據、檢驗結果、不合格項目等內容。

(二)作為行政事實行為的行政公告

當行政公告不會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效果時,就屬于行政事實行為范疇,典型的有以下幾種。

1.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由于行政規范性文件所具有的普適性和對象的不特定性,其公開方式只能選擇公告的形式,以行政公告為載體。但是,實際上對相對人產生規范性約束的是該規范性文件,而不是行政公告本身,行政公告只是作為該規范性文件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蛟S有人會質疑,沒有經過行政公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但行政行為效力所具有的可分性表明,行政行為對于行政主體和相對人有不同的效力,且效力發生的時間也不一致,[9]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只是一種附屬性的程序行為,其本身不對相對人權益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影響,屬于行政事實行為范疇。[10]如: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35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2.不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告

不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處理決定,由于并不包含對相對人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對該處理決定的公告,不會對相對人的人身權造成不利影響,類屬于行政事實行為。法律實踐中,也存在著大量的這種行政公告形式。如:

《煤炭法》第26條規定,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屆滿或者經批準開采范圍內的煤炭資源已經枯竭的,其煤炭生產許可證由發證機關予以注銷并公告。煤礦企業的生產條件和安全條件發生變化,經核查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其煤炭生產許可證由發證機關予以吊銷并公告。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1條規定,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應當向社會公告。

《專利法》第55條規定,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登記和公告。

3.不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公告

除了對行政違法行為和能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檢查結果的公告之外,對于其他信息的公告,一般都不會產生行政法律效果,具備行政事實行為屬性。如:

《人民防空法》第35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試鳴防空警報;并在試鳴的五日以前公告。

《防洪法》第25條規定,防洪保護區是指在防洪標準內受防洪工程設施保護的地區。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范圍,在防洪規劃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劃定,并報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批準后予以公告。

《執業醫師法》第20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四、行政公告的適用條件

現代法治社會中,政府行使權力的所有行為,即影響他人法律權利、義務和自由的行為都必須有嚴格的法律依據。[11]無論是作為行政行為的行政公告抑或作為事實行為的行政公告,由于都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開,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但行政公告的性質不同,即是否會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差別,其適用條件也不同。

(一)作為行政行為的行政公告適用條件

1.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適用條件

政府行政的相對性,以及過罰相當原則所要求的相對人不因自己違法行為而受到過度的不利影響等決定了,針對特定相對人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一般不得向社會公開。但當有其他因素介入,經過利益衡量之后,可以允許行政主體以公告形式公開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具體而言,以下情況可適用行政公告:

(1)作為行政執行措施時。通過對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使不履行行政決定義務的相對人的聲譽等權益受到減損,給予其較大的壓迫感,從而促使其自覺履行行政決定。從這一層面上,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有作為行政執行措施的作用和屬性。但若將所有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定性為行政執行措施,那么將導致這類公告游離于現行行政訴訟體制之外,使得不具備行政公告條件的行政公告逃避司法權的監督,因為對于行政執行措施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若對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是在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決定義務情況下使用時,其就屬于行政執行措施,否則就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相對人對此享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行政處理決定本身的適用范圍具有不特定性時。行政行為的執行力一般限于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對于非行政行為當事人不具有實質性的約束力。但是,某些特定情況下的行政處理決定,雖然其相對人是特定的,其內容卻具有擴散性,導致了行政處理決定的適用范圍具有不特定性和擴散性,要求非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予以執行。此時,該行政處理決定就須通過公告形式向社會不特定主體廣為告知。這種公告形式在實踐中并不鮮見:

如《招標投標法》第53條規定,投標人因違法行為而被取消參加今后招投標活動資格的,行政主體在作出取消其資格的決定后,應將決定公告。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3條規定,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受到開除或者撤職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其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任職,并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2.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的公告適用條件

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的公告主要包括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公告和能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檢查結果公告,其有嚴格的適用條件限制,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1)作為行政執行措施時。對于相對人的行政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一般應給予實體性的行政處罰或者處分,而不能只公告該行政違法行為。倘若違法行為相對人不履行處罰或者處分決定,那么行政主體可以采取公告該行政處罰、處分決定本身,或者只公告該違法行為相對人的違法事實,而不公告處罰、處分決定,以作為行政執行措施,督促相對人履行行政處罰、處分決定的義務。[12]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18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規定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在其營業場地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改正。

(2)公共利益介入時。行政主體因履行職權而作的行政檢查,一般只涉及特定的相對人,無需且也不能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但是,當行政主體所進行的檢查或者其公布的檢查結果,關系社會不特定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時,也即當該行政檢查或者檢查結果有公共利益因素介入時,行政主體應該通過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其檢查情況。[13]如食品衛生監督主體對市場上特定食品的檢查結果、質檢部門對市場上關涉公民人身安全的生活用品等的檢查結果,就應該通過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

(二)作為行政事實行為的行政公告適用條件

在民主法治國家中,公共行政的目的是維護和促進公共利益或者大眾福祉,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是公共行政的概念屬性和功能屬性。[14]具有行政事實行為屬性的行政公告,雖不直接產生行政法律效果,但由于也屬于行使行政權力的積極行為,行政權的公益性決定了其仍然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告適用條件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告是其對外生效的前提條件,未經公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所以,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告是制定主體的一項義務,只要存在行政規范性文件,其必須通過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

2.不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告適用條件

此類行政公告的適用條件應該是當該處理決定的內容有必要使社會不特定公眾知悉,以便作為社會公眾今后行為的指向或者借鑒的,行政主體才可以用公告形式公布該行政處理決定,否則不得公告。如:《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11條規定,對批準保護的中藥品種以及保護期滿的中藥品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指定的專業報刊上予以公告。

3.不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其他行政信息的公告適用條件

根據行政效益的要求,基于行政成本的考慮,該類行政公告的適用也應具備嚴格的限制條件,只有在行政信息會對社會公眾造成影響,確有必要時,行政主體可以公告,行政主體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如:《人民防空法》第35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試鳴防空警報;并在試鳴的五日以前公告。

五、行政公告的救濟

作為行政目標實現手段的行政公告,由于其只是對眾多法律現象的形式概括,作為獨立的行政手段尚未得到明確和重視,行政法學界關注較少,行政立法和司法實踐沒有統一和明確的認識,關于行政公告的救濟,是一個有待規范的問題。

我國現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體制,均是以行政行為是否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影響為標準,來界定是否將行政行為納入各自的救濟體系。所以,應根據是否具有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屬性,分別論證行政公告的救濟途徑。

(一)具有行政行為屬性的行政公告的救濟

屬于行政行為性質的行政公告主要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決定的公告、對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公告,以及能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檢查結果公告。對于這些行政公告,由于其具有行政行為的屬性,且針對特定的相對人,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相對人若認為該行政公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相對人若認為該行政公告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15]

(二)具有行政事實行為屬性的行政公告的救濟

具有行政事實行為屬性的行政公告,由于它不對相對人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效果,所以此類行政公告不應納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體系。但必須注意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行為模糊狀態的行政公告的救濟問題,因為,行政事實行為存在向行政行為轉變的可能。由于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行為沒有統一而明確的界定標準,兩者之間存在一些模糊、變動不居的狀態。[16]在界定此類行政公告的救濟途徑時,必須堅持以最大限度保護相對人權利救濟為原則,盡量將有爭議的行政公告納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體系。我們須確立這樣的觀念,即使是事實行為,若造成人民權利侵害或負擔,而產生除去義務或損害賠償義務時,則不應只視為事實行為,而應允許相對人提起救濟。[17]

注釋:

[1]類似案例可參見王國和等:《對一起因大桶飲用水質量公告引起行政訴訟的思考》,《中國衛生監督雜志》2000年第2期。

[2]就筆者的閱讀范圍,無論是教科書體系,還是專著體系,尚未有對行政公告的專門論述,甚至沒有出現過行政公告的提法。有關學術雜志上,公開發表的關于行政公告的研究文獻也非常鮮見,只有學者張曉玲發表于《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6期的《論行政公告》一文。

[3]當然,行政公告還有其他分類標準,如以行政公告的內容性質為標準,行政公告有作為行政行為的行政公告與非行政行為的行政公告之分;以行政公告是否可以救濟為標準,可將行政公告劃分為可救濟行政公告與不可救濟行政公告等。但是,這些標準是建立在形式標準之基礎上,沒有對行政公告進行形式上的劃分之前,就以行政公告的實質作標準進行的劃分,有本末倒置之嫌。

[4]參見章劍生:《論行政行為的告知》,《法學》2001年第9期。有學者將行政行為的告知限定在具體行政行為中,詳見孟昭陽、趙鋒:《論行政告知制度》,《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4年第1期;也有學者將行政告知等同于說明理由制度,見張引、熊菁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及相應制度》,《行政法學研究》2003年第2期。

[5]關于此點,請見本文第二部分“行政公告的性質”的相關論述。

[6]其實,拋開學界對“公告送達”的傳統認識,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告行為,無論是從實質層面,抑或從形式層面上來說,就是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告送達行為,因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普遍適用性決定了其無法通過個體的直接送達方式,而只能采取公告送達。

[7]當然這里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行為,僅指糾正相對人違法行為措施之外,對相對人追加的不利處理,不包括對違法行為本身所作的糾正措施,如因相對人違法而需撤銷其行政許可證,那么這個撤銷決定雖然對相對人來說具有懲戒性質,但其屬于對相對人違法行為本身所作的糾正措施,不屬于這里特指的帶有懲戒性質的行政行為。

[8]或許有人會將對行政處罰、處分決定的公告理解為行政處罰、處分的執行措施,督促被處罰人、被處分人依法及時履行義務,但即便如此,該執行措施也會對相對人產生新的影響,它與其他行政執行措施不同,其他執行措施只是單純的對執行行為內容的實現。

[9]對行政機關本身來說,行政處理效力的開始時期和行政處理的成立時期一致,行政處理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對當事人來說,行政處理只在行政機關使當事人知悉時起才能實施,即行政處理只在公布以后才能對當事人主張有效。參見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65頁。行政處理效力的開始時期,應分對行政機關本身和對當事人而不同。

[10]這也符合我國現行行政訴訟體制中規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可訴的要求,如果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告將對相對人權益產生影響,將導致該行政公告具有可訴性,必然導致公告所內含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也具有可訴性。當然,行政公告主體、程序上的違法是否可訴,是否影響行政公告的效力則是另外層面上的問題,有待進一步深入探討。

[11][英]威廉·韋德:《行政法》,徐炳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頁。

[12]在日本就存在作為間接強制執行方式的公布違反事實措施,即相對人有義務的不履行時,將該事實向一般公眾公布。參見[日]鹽野宏:《行政法》,楊建順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174頁。

[13]利益衡量的裁判方法理論要求權利之間發生沖突時,根據權利重要性等標準,或者一種權利必須向另一種權利讓步,或者兩者在某一程度上必須各自讓步。詳見[德]卡爾·拉侖茲:《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12~321頁。行政主體在此個案中,類似法官的角色,應運用作為裁判方法的利益衡量來決定是否進行公告,以及在什么范圍內公告。

[14]參見[德]漢斯·J·沃爾夫、奧托·巴霍夫、羅爾夫·施托貝爾:《行政法》,高家偉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323頁。

[15]如在日本,對于公布違反事實措施,可以提起撤銷訴訟。參見[日]鹽野宏:《行政法》,楊建順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174頁。

行政爭議論文范文第2篇

最簡單的定義方法是把行政法描述為有關行政的法。統而論之,這并無不當,但只有進行進一步的闡釋,人們才能明了行政法的內容體系、本質特征與重心所在,才能對這種定義的準確性、完整性、正確性作出判斷。

有的學者從管理的角度界定行政法,人們稱之為管理論。這種理論在早期特別是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前蘇聯的行政法學中占據統治地位。最集中、最直接地表述這一理論的一個定義是:“行政法作為一種概念范疇就是管理法,更確切一點說,就是國家管理法。”1管理論者從“分析實證主義”出發,信奉“法律是無限者的命令”,認為行政法是“對國家事務進行管理的工具。”認為行政機關是權力主體,相對方是義務主體,二者之間的關系是權力義務關系,權力義務不對等是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命令——服從是行政行為的基本模式。強調法制的中心是以法行政,即用法律管理國家事務,要求行政相對方服從法律的命令,否則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他們將行政法律責任的范圍限于行政相對方的責任,不強調行政主體的法律責任,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機關是主管行政機關或行政裁判機構。行政救濟,早期被認為是行政長官對受害的相對方的一種恩賜,此后方逐步被承認為相對方的一種權利補救措施。他們一般都是以行政組織、行政職能和作用為核心來構筑行政法學理論體系。在他們的早期著作中,不講司法審查和司法補救。管理論的產生有其歷史、社會的必然性,在一定條件下,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但這種理論有較大的片面性,未能全面而深刻地把握行政法的實質,它以管理者為本位,以管理為使命,視法為管理工具,無視行政相對方的權利,忽略了對管理者的監督,過于強調行政效率和行政特權,加深了行政領域“官本位”的特征,同現代社會的發展,同民主與法治原則不相適應。

目前國內比較流行的行政法定義有:“行政法是關于國家各個方面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是“調整行政活動的法律”3;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等等?!靶姓芾砘顒印?、“行政活動”、“行政關系”這些概念,或屬同義概念,或屬近似概念,其共同之處在于行政主體居于主導地位,行政相對方居于被管理的客觀地位。根據這些定義,無法引申出對行政的監督這一行政法的重要使命,結果行政訴訟這一不可或缺的內容就被從行政法的有機整體中了,也就無法改變、調整雙方的不平衡性。

英美一些行政法學者從權利本位出發,把行政法稱為控權法,人們稱之為控權論。該理論在英美法系中占居主導地位。最集中、最直接地表述該種理論的定義有:“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權力的法”5;“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機構執行各種行政程序的法律”6;“行政法是控制國家行政活動的法律部門,它設置行政機構的權力,規范這些權力行使的原則,以及為那些受行政行為侵害者提供法律補救”7??貦嗾搹淖匀粰嗬摵蜋嗔χ萍s論出發,認為由于行政權的擴張,必須通過行政法來制約行政權,防止其腐敗,以保障公民的權利;認為司法審查和行政程序是制約行政權最有效的形式和手段,行政法學應以此為核心來構造其理論體系。他們將行政法治原則歸結為就是依法行政。將行政法律責任的范圍限于行政主體責任。對行政相對方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以及由此應承擔的相應的法律責任,不歸入行政法研究的范圍。司法機關是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主要機關,行政訴訟是司法機關實現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給予公民權利補救的基本形式??貦嗾撏芾碚撘粯樱痪哂胁糠终胬硇裕茨苋娼沂拘姓ǖ墓δ芎桶盐招姓ǖ谋举|特征,也不完全符合行政法的歷史與現實存在。它的積極意義在于強調權力制約權力,防止行政權腐敗,在行政權日益膨脹的時代捍衛自由主義的傳統,保障公民的權利。但他們對現代社會要求積極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維護公共利益以及自由主義從否定性自由向積極的自由轉變的客觀現實未予重視,有失片面。而且,過分強調司法審查的作用,也不符合行政法制發展的狀況。

有的學者以行政權為核心來表述行政法的意義,認為行政法是關于賦予行政權、規范行政權的運行以及權利補救的法。這個定義從一般意義上講并不算錯,但其確切的含義與偏重有待于視其如何設計其理論體系、遵循怎樣的原則而定,如果滑向控權,就與上述施瓦茨的定義并無二致。

從調整對象角度界定,行政法可以表述為調整行政關系和基于行政關系而產生的監督行政的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所謂行政關系,或稱管理關系,是指行政主體作為國家行政職能的承擔者在其存在與活動過程中與行政相對方發生的各式各樣關系(私法關系除外)。行政關系基于行政法的調整而成為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法調整行政關系的結果,未經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不是行政法律關系。在行政關系中,行政機關處于主導的優越的地位,因此,傳統上稱之為“權力——服從”關系,具有非平衡性。

行政法除調整行政關系以外,還調整基于行政關系而產生的監督行政的關系。監督行政關系是在行政關系的基礎上產生出來的,兩者具有內在的不可分割的本質聯系。監督行政關系的監督主體比較多,監督的形式多樣化,其中最常見、最有效的是司法監督,即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在監督行政的關系中,行政機關被置于被動地位,必須為自己行為的合法性(有時也包括合理性與科學性)辯護,承擔了更多的義務,不象在管理過程中具有指揮命令權,這種關系同樣具有非平衡性。

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各有自己的特點。有些學者以行政關系作為行政法的研究對象,有些學者則以司法審查作為研究對象,從而形成兩種不同的學派。筆者認為上述兩類關系都應是行政法調整的對象,都是行政法有機的組成部分。綜觀行政法的運作全局,它經歷了(管理中的)非平衡——(監督中的)非平衡——平衡的辯證發展過程,因此,行政法的內在精神在于謀求整體的平衡。這種行政法觀念被稱為平衡論。

平衡論,即權利義務平衡論,亦稱兼顧論,是我國一些行政法學者的主張。8該理論認為,公共利益與公民利益的差別與沖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最普遍的一種現象,正確處理利益關系應該是統籌兼顧,不可只顧一頭,反映在行政法學上,其利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應該是平衡的。這種平衡既包括不同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平衡,也包括同一主體自身權利義務的平衡。平衡論認為,一方面,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必須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權力,并維護這些權力有效地行使,以達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須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強調行政公開,重視公民的參與和權利補救,以及對行政權的監督。這兩方面不能偏廢。行政法,既調整行政關系,又調整監督行政關系,是調整這兩類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行政關系,經法律的調整,具有權利義務的內容,即上升為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可分為行政實體法律關系和行政程序法律關系,它們是同一行為同時受兩種不同的法律規范的調整而形成的兩類不同的關系。監督行政關系則是為了監督行政權、解決行政爭議而形成的各種關系,其中主要是行政訴訟關系。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具有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同時受同一部門法調整。行政上或稱行政法律關系,其中包括行政實體法律關系和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以及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最顯著的一個特征是權利義務不對等性,但后二者的不對等性與前者的不對等性是倒置的,這就平衡了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了各主體法律地位的平等,體現了現代行政法的民主性。行政法主體,都必須遵循行政法治原則,都應受法治原則的制約,無論何方違反行政法律規范,都應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只是各方可能違反的法律規范、追究其責任的主體、以及可能受到制裁的形式有所不同而已。行政法既不是行政特權法即管理法,也不是抑制行政權利的控制權法,而應是平衡法。當然,同行政法主體相比較,行政相對方處于弱者的地位。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應在總體上強調依法行政,給予行政相對方更多的行政參與權和設置更為完備的權利補救措施,以顯示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性質。

注釋:

1B.M.馬諾辛等著:《蘇維埃行政法》,群眾出版社1983年版,第24頁。

2《法學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第三版

3王名揚著:《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

4王珉燦主編:《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5H.R.Wade:AdministrativeLaw,1982年英文版第五版,第4頁

6K.Davis:AdministrativeLawText,1972年英文版,第1頁。

7施瓦茨:《行政法》,英文版第2頁。

行政爭議論文范文第3篇

隨著社會高速發展,醫療環境的變化和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推進,醫院在運營管理、服務理念、競爭模式上都發生了明顯變化,醫院行政管理效能的高低直接影響醫、教、研等工作的運行[2],醫院行政管理低效制約著全院的整體效率已逐漸成為共識。醫院行政人員有明確的工作范疇和相對獨立的工作職權,起到橋梁和樞紐作用[3],對上為領導把好關、做好參謀助手,及時追蹤發現政策執行中的偏差和問題并提出解決方案,為領導制定科學、準確的決策提供依據,為醫院發展提出可行性、合理性的建議;對下認真貫徹領導決策,傳達、組織、協調、督促、落實各項工作,服務臨床一線,是醫院管理的中堅力量,是醫院管理指令暢通運行的樞紐。醫院行政管理是醫院管理的基礎,其有效實施是醫院社會、經濟效益實現的載體,是醫院內部安全的有力保障[4]。推行優質的醫院行政管理可以培養良好的醫院風氣,改善醫務工作者的工作作風,提高其遵守制度程度和精神面貌,是一家醫院軟實力的體現,也是醫院競爭力的核心環節。

2行政管理效能的現狀

管理效能是指管理部門在實現管理目標所顯示的能力和所獲得的管理效率、效果、效益的綜合反映。它是衡量管理工作結果的尺度,是管理系統的整體反映。追求效能的不斷提高,是管理活動的中心和一切管理工作的出發點,是管理的生命所在。提升醫院行政人員管理效能是保證醫院持續協調發展的關鍵,如果行政人員管理效能低下,執行命令不暢易形成管理鏈的梗阻,導致醫院各項工作不能順暢進行,嚴重影響醫院建設。因此,只有提高行政職能科室管理效能,才能有利于形成一個通暢、高效、有力的行政業務指揮系統,推動醫院管理工作不斷向前。管理效能的提高要從多個維度下功夫,包括轉變管理觀念、改革管理體制、健全管理法規、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管理手段現代化、改善管理環境等。但醫院長期以來主要關注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而嚴重忽視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力資源管理,行政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導致行政管理效能低下成為制約醫院快速發展的瓶頸。目前醫院行政人員主要有3種類型:①從醫師、護士、醫技部門轉崗到行政崗位的醫務人員,大多在單位工作多年,了解醫院環境,熟悉醫療流程,具備豐富的醫學知識,有的轉崗后仍然管理業務雙肩挑,他們大多未經過正規管理專業的系統培訓,缺乏現代醫院管理知識和技能,在實際工作中主要以經驗式管理模式居多。②科班出身的行政人員,主要是從高等院校非醫科類專業(行政管理、計算機信息管理、檔案管理、物流管理等)畢業分配到醫院行政管理崗位,近年來在醫院行政人員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與第一類人員比較,他們大多年紀輕,學歷高,具有良好的管理類專業背景,有著更為活躍的思維能力和創新能力,管理理論知識豐富,但是對醫院環境和醫療流程不了解,社會閱歷和實踐經驗少。③過去隨配偶工作調動一起來到醫院工作的人員[5],因為大多沒有醫學背景,一般被安排到行政后勤科室做日常的文秘工作,隨著時代的變遷,醫院現代化程度的提高,這類人員的知識結構明顯不足,提升管理素質的需求日益迫切。但是有很多因素影響行政人員提升自身素質的積極性。一方面,從內部動因來看,由于人們對行政管理地位認識的誤區和對行政人員工作重要性的偏見造成醫院行政人員在醫院內部分配中處于弱勢地位,行政人員收入遠遠低于臨床一線人員;大多數醫院對行政管理部門的績效考核未能以業績形態呈現,在工資結構上多為基本工資加平均獎,“干好干壞一個樣,做多做少一個樣”,既沒有獎勤,也沒有罰懶[6]。醫院在晉升職稱方面實施向醫護人員傾斜的政策,名額有限時優先考慮臨床工作人員,很多地區沒有適合衛生管理專業人才的職稱系列,致使醫院行政人員的職業發展道路受到了限制,這些制度上的不完善嚴重影響了行政管理人員的工作主動性和積極性。另一方面,醫院也長期忽視對行政人員的素質水平培訓,即使有也大多針對的是醫院的高層管理人員,中層及基層管理人員接受培訓的比例極低。醫院尚不能針對行政管理人員進行醫院管理、文化素質、思想素質、溝通能力、行為規范、團隊精神等方面全面而有效的培訓。沒有良好的外部環境,行政人員很難迅速提升自身素質。行政管理人員整體效能偏低已經成為醫院發展的“短板”。

3短板理論

“短板理論”又稱“木桶原理”“水桶效應”,由美國管理學家彼得提出。盛水的木桶是由許多塊木板箍成的,盛水量也是由這些木板共同決定的。若其中一塊木板很短,則此木桶的盛水量就被短板所限制。這塊短板就成了這個木桶盛水量的“限制因素”(或稱“短板效應”)。決定一只木桶容量的,既不是最長的,也不是平均長度的,而是最短的那根木板。若要使此木桶盛水量增加,只有換掉短板或將短板加長才行。構成組織的各個部分往往優劣不齊,而劣勢部分往往決定了整個組織的水平。醫院發展就好比盛水的木桶,醫療管理就是那塊最長的板,行政職能部門的管理效能就是這只木桶的短板,光有先進的醫療技術不足以使醫院長足發展,還要同時提升行政人員的素質,加強行政部門的效能建設。醫院要在競爭中生存和發展,不僅要靠先進的醫療設備、高水平的醫護技人才,更要靠一流的管理人才[7]。

4提高行政人員素質,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行政管理人員的培訓是醫院生存發展的需要,是提高管理效能和提高醫院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營造醫院文化和建設學習型組織。我院在發展方略和辦院理念中明確提出了“人才興院”和“向優秀人才要動力”的口號,在提升行政人員素質方面做了許多卓有成效的工作。近年來不斷從各大高校引進管理專業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為行政管理崗位不斷注入“新鮮血液”;同時加強對現有人員的繼續教育,搭建適合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需求的學習平臺,結合崗位需要進行行政管理學理論和醫療業務等知識的培訓。結合我院對行政人員培訓的實踐,提出幾點建議。

4.1構建科學的培訓體系:行政管理人員培訓體系的構建是實施培訓的前提,也是培訓長效實施的保障。沒有系統、全面的培訓體系,對培訓的需求和目標定位就不清楚,缺乏系統、詳盡的長遠規劃,培訓就缺乏科學的導向和規范的管理,培訓工作就難以落實到位。因此,應根據管理人員的層次設計培訓體系,分別進行需求分析與計劃制定,根據培訓大綱有針對性地進行項目和課程設計,采用理論和實踐培訓相結合的靈活多樣的培訓方式。

4.2量身度造培訓內容:目前醫院管理培訓內容多以管理學基礎理論知識為主,集中講授管理理念與理論知識,很少涉及管理技能與崗位勝任力等[8],須知這些管理的普遍真理需要結合中國醫院的實際,即使是國內外企業成熟的經驗,如果脫離了醫療行業的規律,也很難對醫院管理工作有實際的幫助。因此,培訓需加強技能與能力的訓練,幫助行政人員提升自身的創新能力、團隊建設能力及規劃決策能力等崗位勝任能力。

行政爭議論文范文第4篇

1.非法行醫未能根本遏制

非法行醫首先以無證行醫最為常見,主要是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黑診所”的診療活動,與無行醫資格的游醫、假醫,以及借助虛假宣傳招搖撞騙,或打著醫學科研、包治神效等幌子誤導和欺騙患者的診療活動;其次是醫療機構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或者出租、承包科室,超出許可登記范圍執業,利用B超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及選擇性別地進行終止妊娠手術等行為。非法行醫未能從根本上遏制,還與一些群眾就醫安全意識不強,加上科普知識缺乏,貪圖方便、省錢、省事,特意到非法行醫處就診或自愿接受其治療存在直接關系。監督機構在處罰取締中就常因為法不責眾而不了了之。統計顯示,近十年來全國各縣鄉鎮共取締無證行醫達25.1萬戶次,吊銷醫師個人行醫證照1110張,有3201戶的醫療執業許可證被吊銷。值得注意的是,基層非法行醫行列中還包括一些由于制度變革未及時規范的無證診所與行醫人員。此類診所與人員又分為兩類,一類是1994年原衛生部頒布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前已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登記許可證照者,由于《條例》未對他們如何有效銜接過渡作出明確規定,《條例》實施后又因其本身年齡大、文化程度低等原因至今仍未取得執業資格,從而導致一直處于無證行醫狀態。另一類是隨著城鎮化改革的加快,近些年來許多地方的村子改為居民區,原已取得醫療執業資格的鄉村醫生,必需按照在城鎮實行的《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申領新證,不再適用《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而這些村改居后的鄉村醫生,大多也受年齡與文化程度限制很難考領醫師資格證書,因此也無法取得執業許可證。結果,這些診所和人員都變成無證行醫。而他們實際上長期就在本地行醫為生,得到當地群眾的認可,加上當地醫療衛生服務的需要,要加以取締都比較困難,進行也有難度。事實上他們與社會上到處流竄的非法行醫者有所區別,屬于歷史遺留問題,如何處置還待進一步研究。但無論怎么說,非法行醫的泛濫,特別是那些招搖撞騙的江湖郎中到處流竄,近些年來已引起社會公憤。一是它威脅著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大多數都沒有行醫資質,沒有專項技術設備,缺乏醫療防范意識和急救措施,以及藥品來源不明和質量低劣,導致醫療事故頻發,對就診者造成傷害,甚至給患者造成無法挽回的嚴重后果。二是它擾亂了正常的醫療市場秩序。非法行醫者常常以營利為目的,隨便設點開設診療科目。這些行醫點雖然投資少,條件差,設施簡陋,卻收益快,可以逃避衛生執法人員的檢查,迅速擠占醫療服務市場,造成衛生市場的不對稱性,擾亂醫療服務市場管理秩序。三是它增加醫療糾紛概率和影響社會穩定。非法行醫者往往無法保證醫療質量,誤診、漏診經常發生,常常延誤疾病的最佳治療時機,從而導致嚴重后果,造成醫患沖突頻頻出現,并由于缺乏有效監管,一旦發生事故糾紛,往往溜得很快,采取逃跑與躲避的方式,極易引發。

2.虛假醫療廣告監控不力

虛假醫療廣告泛濫,是長期以來公眾對有些媒體與醫療機構罔顧社會公德的一大不滿。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使,這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現象幾度泛濫成災,甚至像魚鱗片一般貼滿大街小巷與居民住房的樓房門壁。后來雖然幾經懲罰打擊有所收斂,但時下仍不時有醫療單位與一些媒體唯利是圖,見利忘義,置國家法律法規和道德準則于不顧而見諸報刊電視,引誘病急亂投醫者上鉤。比如,福州市衛生監督所聯合工商部門曾對醫療廣告市場進行過一次較大規模的整治,共監督檢查醫療廣告52件,其中違規的達39件,占75%。違規廣告行為主要表現有:未經批準擅自刊登,擅自變更醫療廣告證明內容,夸大宣傳藥品或療法的功能、療效,文句中出現根本不存在或不可能做到的醫效,如“祖傳秘方”,“藥到病除”,“名醫傳授”,“治愈各種疑難雜癥”等用語,或者出現“XX博士、專家”等醫學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頭銜。時下,隨著人們經濟收入和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愛美之心趨于普遍,一些行醫者則開始做起非法醫學美容、美體服務牟取暴利的美夢而進行虛假宣傳,在一些媒體上明目張膽地自吹自擂,誤導消費,這是基層衛生行政監督值得警惕的又一個新動向。

二、監督不到位的主要原因在于體制本身還不健全

從實際情況看,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中存在的上述問題,都無不與監督體制存在漏洞缺失有關。

1.相關法律法規仍有缺失

自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各領域開始全面改革開放以來,新出臺的醫療衛生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相當多,但由于新情況不斷出現,以及時間跨度大等原因,導致其中有些法規變得相對滯后,相互難以銜接,甚至出現矛盾,不能切實解決醫療衛生服務行業冒出的新問題,難以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起到規范作用。例如,《條例》是1994年頒布的,其中有些內容就與后來的實際情況不相適應。如向社會開放的部隊醫療機構監管職權的歸屬問題,醫療機構區域設置規劃與市場經濟發展的關系問題,危重病人因某種原因拒絕搶救的醫院法律責任問題等,《條例》當時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還如,《條例》的某些條款與后來新的一些相關法律規定銜接不緊,如醫療機構的犯罪行為與《刑法》的規定不太一致,《條例》規定的衛生技術人員與《執業醫師法》中關于醫師執業資格的規定存在矛盾,醫療廣告與藥品宣傳廣告的專門法規與《藥品管理法》和《廣告法》之間有的條款前后不對應等等。此外,近些年來的一些新形式的衛生醫療活動,法規上尚存在空白,無法可依。如社會上以義診、體檢、免費體檢等名目,從事醫療活動、推銷藥品及各種治療儀器械等現象,就找不到明確的法律規定。又如,《執業醫師法》到底適用不適用無醫師執業證書人員,《條例》中的“醫療機構”究竟怎么界定,以及這兩個法規在取締、打擊非法(無證)行醫行為時調整范圍怎么認定等,在執法過程中也都爭議很大。再如,在《執業醫師法》《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均未對被衛生監督機構沒收后的藥品器械的保存處置作出相應規定。因此,盡快填補或完善有關法規,也是當前加強醫療衛生行政監督的一大迫切需要。

2.機構與職能尚未理順

目前全國承擔醫療衛生監督職能的主體有兩種,一種是衛生行政部門,由衛生廳(局)的醫政部門直接進行監督管理,另一種是移交或部分委托給專門的衛生監督機構。例如對醫療市場的執法監督移交給衛生監督機構,而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校驗工作仍留在衛生行政部門。不同的省市主體不同,同一省市的縣區也不盡相同。體制的不統一,執法分散,使監督有時無法有效統一實施,監管效率變低,力度減弱,效果轉差。機構與職能沒有理順,也使得衛生監督在日常工作中與公安、工商、藥監等部門的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調變難。在實際生活中,醫療衛生行為常常涉及房屋出租、流動人員管理,及計劃生育、醫療廣告、藥品管理、醫療糾紛等問題,甚至涉嫌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查處等,都與這些部門的履行監管職責有關。如果本系統自身都不統一,政出多門,各自為政,那與其他部門密切配合就會變得更加困難。我國目前專門從事衛生行政監督工作的人員共有以下三種身份:第一種,實行公務員管理,約占3.3%;第二種,參照公務員管理,約占16.3%;其余絕大部分屬于事業單位編制。衛生監督人員身份的多樣化,反映了衛生行政監督機構的性質和地位不統一,難以制訂統一的法律法規,也表現了衛生監督體制改革的不徹底。當然,把其中大量人員列為事業編制,從政府精簡機構的角度考慮有道理,但對于衛生行政監督而言,如果長期名份不全或沒有名份,肯定會給工作帶來不利影響。眾所周知,我們的醫院多數是公辦,如果對他們實施監督的不是行政部門及其公職人員,就有“名不正,言不順”之嫌,工作也較難開展。同時,在實施衛生監督執法過程中由于身份不明確,權威性必然受影響,乃至引起暴力抗法。

3.隊伍和人員數量素量缺保證

由于對衛生行政監督的機構和人員編制沒有統一規定,這一方面基層存在的第一個普遍問題就是執法力量不足。據筆者統計,目前全國衛生行政監督人員雖然達94000多人,但越往任務更為具體艱巨的基層人數反而越少。以福建而例,目前省衛生監督所編制80人,在編70人;南平市50人,在編42人;到了延平區這一級,編制反倒僅18人,因人手不夠,只好聘請4個兼職人員。據此可以看出,越是基層缺編越明顯?;鶎又苯用鎸Τ汕先f個監督對象,五花八門的醫療活動,監督執法任務十分繁重,不僅要承擔縣(市、區)鄉(鎮)村(居)的醫療衛生監督工作,而且還要承擔傳染病和其它衛生監督工作。在人員嚴重不足的情況下,要使監督工作的質量有保證,就需要每名監督人員付出更大努力。實際上由于人手緊,基層很多衛生監督機構長年疲于應付,難以積極有效地對越來越多的行醫人員與頻繁的行醫活動實施嚴格監督,與政府和社會的要求也就常存差距。根據《衛生監督體系建設與發展研究報告》測算,按照履行職責的需要,基層衛生監督人員與實際需要之間普遍存在34%以上的缺口。尤其在當前需要集中力量切實整治醫療衛生服務秩序之際,人員數量不足顯得尤為突出。若不能得到及時解決,監督不力,監督覆蓋率低,監督質量不高就難以避免。基層衛監隊伍人員存在的再一個問題是素質整體不高?;鶎俞t療衛生行政監督始于改革開放以后,起步晚,起點低。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各縣區衛生執法監督所成立以前,公共衛生監督執法由各地防疫部門承擔,醫療衛生監督執法沒有專門的執法隊伍,職責主要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醫政科承擔。此后按上級要求實行機構改革以后,各地剛成立的衛生監督所為解決工作人員問題,采取權宜之計,一部分人直接從原衛生防疫站劃轉過來,但他們以前從事的都是公共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對醫療衛生監督比較陌生。另外,則降低準入門檻,放寬錄用要求,從外單位調入或從社會錄用。由于這一歷史原因,迄今為止,基層衛生監督隊伍總體上學歷層次偏低,知識結構不合理,專業人才缺乏,能力素質普遍有待提高。不少人是改革之初涌入衛生監督執法隊伍的,甚至是無大學學歷、無職稱、無專業技術的“三無”人員。據統計,2008年時縣級衛生監督員中曾有43.3%僅是中?;蚋咧袑W歷。少數學歷高知能強的年輕人由于社會地位不高、收入少而外流,呈現人才流失的“剪刀差”趨勢,使隊伍構成更不合理。加上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沒有到位,外出學習機會偏少,即使沒有流出,也是知識更新慢,觀念陳舊,工作在低水平重復。工作人員知識能力這種結構顯然很不適應新形勢下醫療衛生行政監督的需要。

4.經費投入不足

基層衛生行政監督目前存在的又一突出問題是財政投入不足。衛生行政監督屬于純公共產品,理應全部由公共財政埋單。但基層各地政府的財政投入普遍偏少,使執法監督工作連必備的交通、采證等物力配備都存在缺口,直接導致監督頻次不夠,覆蓋面不廣,監督質量得不到保證。另一方面,也使得衛生監督人員的勞動價值得不到應有體現,有的地方甚至連人員工資都沒有保障。為彌補經費困難,有的縣區只好巧立名目,靠行政收費來補充。據權威人士調查,長期以來基層政府對衛生監督的籌資職能嚴重缺位,由財政完全提供經費的僅占所調查機構總數的18.2%,有35.8%的基層政府只承擔衛生監督活動所需經費開支的50%,有0.5%的機構國家財政完全沒有投入。即使在能夠完全承擔的地方,其投入也離切實履行監督職能的需要有較大差距。有學者調查溫州市衛生監督機構財政情況后指出,目前衛生監督機構的預算外收入占到其全部收入的30.46%(審批、監測、培訓、體檢、檢驗、罰返等),地市級衛生監督機構財政撥款的87%用于人員和社保經費,縣市級則超出100%,幾乎沒有任何業務經費。經費缺乏保障,導致很多基層所站平時要用較多精力搞創收來維持業務工作開展和職工福利待遇,不能認真全面地開展監督活動,有時連正常的監督行動都顧不上。當然,不可否認,衛生監督體制還不健全也不排除其他一些社會不良因素的影響。比如,由于醫政監督工作所管理的對象絕大部分是本系統的單位和人員,關系網錯綜復雜,人情壓力重重,在監督中有的人難以突破“關系網”、“人情網”的壓力,認為走走過場、擺擺樣子就行了,不必動真格。于是,實施約束、申誡或處罰,有時表面看非常嚴厲,力度很大,處罰金額不小,但隨著工作的難度的增加,被監督者抵觸情緒趨大,“雷聲大雨聲小”、“君子動口不動手”等現象也就隨之出現。開始時是聲勢浩大,聲色俱厲,到后來則虎頭蛇尾,一切好商量,隨意性變大,個人感彩漸濃。變成執法雖嚴效果卻差,影響監督的公信度與有效性。

三、福建省南平延平區的實證分析

延平區醫療衛生行政監督雖然與全國一樣已大體走上軌道,并頗有成效,但存在問題及成因也十分明顯,較有代表性。

1.監管的體制性矛盾突出

自2010年開始到現在,南平市的10個縣(市、區)中只有1個將醫療機構行政許可和衛生監督執法全部移交衛生監督所,有4個只是將醫療衛生監督執法移交給衛生監督所,有2個只將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移交給衛生監督所,其余的3個縣(市、區)則仍全部留在衛生局。這種不一致的情況使各縣(市、區)執法主體多元化,執法主體與執法隊伍分離,執法模式不統一,常導致衛生監督職能時有交叉,執法機構不一,執法尺度不一,工作要求不一,辦事效率不高,難以有效地集中力量統一行動,以爭取更為有效的監督效果。在延平區,由于對區內衛生機構的管理職能權限大多仍保留在區衛生局手中,如醫療機構的設置和許可審批注冊、登記等,所以,區衛生監督所為了監督的權威性,在監督中便多以其名義行使職能。這樣,監與管脫節,關系變得十分不順,監督顯得缺乏力度,無法從源頭上控制醫療衛生事故苗頭。衛生局對醫療衛生活動既管理又監督,實則是自管自監,“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監督執法也就勢必“打折扣”。如在對一些醫療衛生行為實施監督時,有的醫務人員就認為都是一個系統的,何必那么較真。還如,對監督執法人員提出的意見,有的醫務人員就不夠重視,能應付就應付。結果,都使得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在本系統醫療機構貫徹不到位,難落實。

2.監督執法主體力量薄弱

目前延平區轄區人口約50萬,屬于監督對象的醫療機構共有292個,其中醫院2家,疾病預防控制中心1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站)18家,鄉鎮衛生14家,村衛生所230家,個體診所及其它醫療機構27家。同時,全區的醫療衛生、傳染病衛生、飲用水衛生、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等也離不開相應的監管。而區衛生監督所目前在崗的18人中女性占17個,其中有醫學預防本科學歷的僅1人,護理專業專科畢業的1人,其余皆為中專以下非專業學歷人員。面對需要實施有效監督的大量機構和人員,衛監所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時常有點跟不上;加上體制不順,以及知識更新機會少,經費不足,監督手段落后,完成各項監督任務就經常顯得吃力繁重。無可否認,延平區的醫療衛生行政監督有時難以到位也存在一些客觀原因。例如,監管對象多數分散在偏僻的農村,且多路途較遠,以及鄉鎮衛生院普遍“缺醫少護”,常不得不使用一些非衛技人員,有時默認超許可診療活動,監督中出現疏漏等就在所難免。還比如,現在的一些無證診所流動性極大.一般都隱藏于城鄉結合部和鄉村及居民區的樓院內,非法執業者又多為外來流動人口,居無定所,來去無蹤。為逃避執法部門的打擊,他們往往采用“游擊戰術”,經常在住處附近變更診療場所,且診療場所與藥品存放處也不在同一地點,這也給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查處帶來一定的難度,當衛生執法人員離開現場后,他們又照舊行醫,無法加以取締。

四、加強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的對策思考

為了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深化基層醫療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其相關法律法規與執法監督體系,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質量、合理用藥以及醫療廣告等實施的有效監管,顯然勢在必行,十分迫切。

1.規范監督責任,理順監督職能

實踐說明,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缺位、錯位和越位現象,原因之一是執行主體不一致,上下工作不對口,信息溝通不暢。因此,首先應該進一步明確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監督機構各自的職能,統一實行管監分離,政事分開,各司其職,將衛生監督所作為衛生行政部門內的一個職能機構,或者作為單列的行政機構。今后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一個方向,就是要把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單位轉為行政機構。這樣,既有利于切實解決執法主體不清、職能交叉等問題,也有利于衛生行政部門抓好行業管理,真正當好“裁判員”,提高行政效率。如果再繼續什么“委托執法”,顯然無益于減少行政管理重復運轉環節及消除多頭執法等弊端,也不符合事業體制改革的趨勢。理順了機構和職能的關系,監督人員目前存在的身份混亂問題,就可名正言順地加以統一,即宜于一律轉為行政編制,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改制后由于同樣都由財政開支,不但不會增加財政負擔,還有利于整合衛生資源和轉變行政職能,提高行政監督效率。現代西方發達國家行政管理改革的一條重要經驗,就是將政府的決策與執行職能逐步分開,縮小政府組成部門及其決策人員的規模,適當擴大行政執行人員規模,進而提高行政決策科學性,加強專業監督力度。

2.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

基層的衛生監督工作也要靠人來做。建設一支能適應醫療衛生市場需要的結構合理、素質過硬、業務精湛、廉潔自律、秉公執法和辦事高效的監督執法隊伍,是搞好基層醫療衛生監督工作和保障人民健康的關健。因此,首先應該滿足監督人員數量的合理需要,參照原衛生部關于按“轄區每萬名常住人口配備1-1.5名衛生監督員的標準,測算所需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編制”的規定,配足配齊工作人員。其次要調整衛生監督隊伍結構,增加臨床醫學、法律學、公共衛生管理學等相關專業的人員,讓熟悉醫療流程、懂得醫療市場管理的專業人員從事醫療衛生監督工作,提高監督效率。為此,一要嚴格把好入口關,聘用人員時應嚴格按照原衛生部《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把“遵守法律和職業道德”、”具備衛生監督相關的專業和法律知識”、“經過衛生監督員崗位培訓并考試合格”、“新錄用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五個條件作為標準,公平競爭,擇優錄取,配齊配強隊伍,從源頭上為建立負責任、有活力的衛生監督隊伍奠定基礎,盡快適應當前形勢和任務需要。二要重視培訓輪訓?;鶎俞t療衛生行政監督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即使接受過高學歷教育,隨著醫療知識和技術的豐富與發展也會老化。所以,為適應衛生行政監督工作的新要求,要通過各種形式,認真實施原衛生部《2005—2010年全國衛生監督員教育培訓規劃》,及時讓他們得到繼續教育,提高整體素質就顯得必不可少。培訓輪訓的內容應該重在實際工作需要,首先是加強醫療衛生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依法監督能力;其次是充實醫政管理專業知識,真正成為醫政執法監督工作的行家里手;同時重視進行“廉潔勤政、執法為民”的教育,提升職業道德境界。

3.規范執法行為,增強內部協調

與其他行政工作一樣,加強內部管理也是保證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公正與效率的重要手段。為此,也應當按照原衛生部印發的《全國衛生監督機構工作規范》、《關于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規定》等一系列文件規定,建立明確的責任制,認真履行職責,做到任務明確,責任到人。主要是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制約機制,建立關健崗位輪換和執法回避制度;公開辦事程序和辦事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強化服務意識,保護和尊重監督對象的合法權益;大力推進監督執法考核和過錯責任追究,不斷規范衛生監督執法行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此外,由于基層醫療衛生監督在針對具體事情或問題時多涉及到多個部門,如醫療機構進行上環、取環、結扎、人流等項目時涉及到計生部門監管,藥品、醫療器械等使用時涉及到藥監部門監督,醫療廣告時涉及到工商部門監管,非法行醫罪查處時涉及到公安部門監控等,所以,要取得實效并非只靠衛生行政監督一家機構就能湊效,更需要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這就需要加強各個相關部門的聯系協作,建立信息共享,探索協調新方法。如鏟除非法行醫這顆毒瘤,衛生行政監督機構固然責無旁貸,但如無公安、藥監、工商、監察、科技等部門配合,就很難取得效果。特別在開展一些大規模或重大的打擊非法行醫行動中,不僅要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制訂聯席會議制度,開展聯合執法;而且要加強與基層政府、派出所、村(居)委會、城管等部門的聯系,如嚴格出租屋管理,嚴禁屋主租借場地給他人從事非法行醫活動等,才能有效化解監督人員孤軍獨進的困境,提高監控效率,使非法行醫無藏身之地。

4.增加財政投入,提供必要保障

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是純公共服務,需要公共財政保障其有效運作。因此基層政府都應當按照原衛生部《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提供“衛生監督機構履行衛生監督管理職責所需的一切經費,包括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和發展建設支出”,按照財政部、國家計委、原衛生部《關于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意見》(財社12000217號),在政府預算中根據其需要加以合理安排,保證其履行職責擁有必要經費。為了使財政投入得到保障,還應該通過立法形式在法律法規上得以固定,以防止這一方面的投入出現非常規形態變化。同時,基層衛生行政監督機構也應當按時積極向同級政府匯報說明工作需要,爭取財政全額預算安排的主動權。財政保障的一個重要體現是物力保障。針對目前基層衛生監督機構普遍存在建設面積不達標,快速檢測設備數量不足,執法取證工具和辦公設備性能陳舊,信息網絡建設落后等嚴重影響監督監測質量和執法公正性權威性的現象,基層政府也有責任按照原衛生部關于《衛生監督機構建設指導意見》規定的配置標準,積極提供監督執法辦公用房、執法車輛,以及取證與快速檢驗的設備、通訊工具、防護裝備、網絡建設等基礎設施,為衛生監督和綜合執法提供物質保障,從根本上解決“收費養人”問題。

5.依靠群眾,發揮社會監督威力

行政爭議論文范文第5篇

[論文摘要]經過現代性三次浪潮的沖擊以及科層制的建立,行政擺脫道德的糾纏,建立以價值中立為基礎、效率為導向的發展邏輯。然而,行政并非與道德無涉,不能簡約為行政技術主義。行政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論證,不僅需要以單純技術為基礎的效率支撐,而且有賴于目的性價值的支撐,而道德始終是實現行政目的的必要條件。因此,行政必須超脫傳統的發展邏輯,以正義為導向尋求向道德的回歸。而要尋求道德的價值性辯護,毋寧是要建立起正義的行政制度以及呼喚公民的美德。

西方主流思想家尤其是自由主義者主張:在多元文化和現代民主政治的條件下,惟有以價值中立為基礎、效率為導向才是公共行政的發展邏輯。他們辯護現代實證主義哲學的“事實與價值兩分”之單純自然科學主義思維模式是保證行政發展唯一可行的方向。換言之,只有以價值中立的形式超脫倫理道德甚至一切差異性的文化價值觀念的糾纏,才符合行政的發展邏輯,才能實踐最有效的行政治理和贏取合法性。然而,這樣的發展邏輯在價值問題上的緘默不語無法解決多元競爭的沖突,更是無法論證行政本身的合法性。行政與其說需要目的性價值,毋寧更是需要道德辯護。而我們所要探討的主題與此關切:公共行政為何游離道德公共行政如何回歸道德的目的性價值辯護?

一、溯源:公共行政的發展為何游離道德

公共行政對道德的訴求是在對官僚制甚至是傳統行政發展邏輯的批判中獲得肯定的。在公共行政的實踐中,傳統行政機械化的發展邏輯使政府效率急劇下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政府失靈”的原因之一。在此境遇下,無論是“新公共行政運動”還是“新公共管理運動”,皆以否定官僚制為政府重構的前提。換言之,是要通過這一批判性的否定為政府再造重塑地基。然而,對官僚制的否定,即使邏輯地符合公共行政對道德的訴求,卻始終擺脫不了傳統行政發展邏輯。在這一問題上,麥金太爾引領了我們的視線。他認為,現代行政發展的邏輯有一鮮明的脈絡:始于啟蒙時代的政治理想,中經社會改良者的抱負以及管理者的合理性證明,直至技術官僚的實踐。麥金太爾所描繪的是行政發展的顯性圖景,然其背后卻潛藏這樣的論斷:考據現代公共行政與道德的分離無可避免地讓我們回歸啟蒙時代,思索先哲的政治理想,而這探究的立足點恰恰就在于政治領域。

行政實踐并非與行政學的創立者們所想象的與政治全然無涉,而是扎根于政治與道德領域。即使是行政學的創立者們以“政治是國家意志的表達,行政是國家意志的執行”這一二分法作為行政學的方法論開端也難以否認:行政須以政治為先導,隱藏在行政背后的政治、道德是論證行政的目的性價值的必要條件。如此說來,從政治領域抽離出來討論行政和道德的分離問題,作為現代探討行政問題的普遍方式,盡管可以探討得細致入微,卻未必比近代的思維習慣更為高屋建瓴。由此,探尋“公共行政的發展為何游離道德”這一命題須回歸源頭,分析政治與道德分離這一行政游離道德的前提。

自亞里士多德以來,行政是政治作為實踐性的學科在技術操作上的應有之義。按照亞里士多德的闡釋,政治關乎城邦這一“最崇高、最有權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體的共同體,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在傳統意義上,行政本身也包含追求至善這一本性。然而隨著政治與道德的分離,現代行政催生以來便消逝了這種本性,此時行政在名義上已擺脫了政治。著名的解釋學家列奧·施特勞斯曾斷言:政治與倫理的分離具有明晰的路線圖,經過始于馬基雅維利、中經盧梭、近到尼采的“現代性的三次浪潮”的連續沖擊,西方政治哲學及其傳統已在三次危機中難以挽回地衰落。古希臘所塑造的傳統哲學認為人本身是向善的,政治或者是行政本身就在于實踐這種至善,所追求的價值就在于城邦的道德,道德與政治并沒有被嚴格區分,而且兩者相互糾結、支撐與印證。然而,現代性的三次浪潮對這一傳統進行了釜底抽薪:“當馬基雅維利以政治權力取代政治美德、盧梭以自由(權利)作為政治原則、尼采用權力意志取代國家政治本身時,在古老雅典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古希臘哲賢的‘愛智’冒險中生長出來的政治哲學,便開始從‘權力政治學’向‘自由(權利)政治學’——經過霍布斯的‘自然權利政治學’和洛克的‘財產政治學’的預制——最后到‘權力意志政治學’的蛻變。”

按照施特勞斯的診斷,政治游離道德是一個“現代性事件”,主要由“三次現代性浪潮”的沖擊所導致。然而,沖擊后的行政還要有能夠實行價值中立、提高效率的實踐性或環境性契機。政黨分肥制便為之提供了這樣的機遇。威爾遜的行政“價值中立”原則便是針對當時美國的“政黨分肥制”,為了一勞永逸地擺脫其糾纏所做出的設置。他以完全超脫道德、政治甚至是法律領域的“事務性”來描述行政管理的領域,“它與政治的領域那種混亂和沖突相距甚遠。在大多數問題上,它甚至與憲法研究方面那種爭議甚多的場面也迥然不同?!鼻∈欠挠诮鉀Q“政黨分肥制”這一具體問題的“價值中立”原則與韋伯的“官僚制”相結合,把道德價值從公共行政領域中徹底剔除。

由此,現代行政發展邏輯在歷次的思潮碰撞中,在政治與行政的分離過程中,形成了這樣的理論抑或假象:行政與道德全然無涉。它試圖邏輯周延地表明:效率是價值中立的必然結果,而要實現效率,惟有尋求事實與價值兩分的價值中立。

二、問題:現代行政邏輯與道德之間

行政擺脫了道德、行政學脫離政治而產生毋寧是現代性事件,經過與道德的決裂以及機械論科層制的發展,公共行政嘗試依據科學和技術路線尋求自身發展邏輯的理性化,逐漸構建起自己的邏輯體系。然而正當現代行政構造起自足的技術體系,準備擺脫道德飛躍發展的時候,道德的問題卻又緊緊地糾纏著它,使之返回始發點。道德問題猶如現代行政背負的“原罪”,即使他們妄圖遺棄,卻又總是悄然復歸。這一“原罪”,便成為新公共行政運動及新公共管理運動進行政府再造的突破點。盡管它們的努力無法超脫現代行政的發展邏輯,甚至恰恰表現了官僚制總體實現的結局,但闡明了行政邏輯的顯性危機。對這一問題的探究迫使我們回到現代行政發展邏輯鏈的始發點——價值中立的問題上回復這樣的追問:行政能不能徹底脫離道德的范疇?易言之,超道德的行政是否可能?

顯然,價值中立本身也是一種價值觀,并非沒有價值立場,而是為了確保自身的價值及效率性,“超越于包括道德倫理、宗教和其他一切非政治文化價值之外的獨立性,”l4追尋中立性的立場。從行政本身的建構來說,這樣的立場始終是難以存在,因為行政本身不是一種純粹的技術應用問題,而這正是由行政的意圖和手段所決定的。行政的目的并非單純機械性地分配資源,其作用本身潛涵著價值性的目的或關懷。盡管政府通過援引其之為社會變化的管理者的科學能力及純粹的技術,來證明其自身的合法性和權威性的方式曾經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公共行政所面臨的是包括多元文化、多元價值觀的沖突所產生的難題,單純依靠簡單的技術能否解決價值沖突上的問題已是不言而喻。單純追求效率和中立價值的技術操作始終無法越過難以精確衡量隱性價值這一鴻溝,功利主義的困境深刻地表明了這個難題。因此,針對這一難題,法默爾不無義憤地說:“人在這種形式的合理性(為效率追求技術)中當然可以獲益,但要以拋棄實質的合理性為代價?!盻5因此,他建議我們應該擺脫這種困境,從后現代性而非現代性的心靈模式思考公共行政。然而,這種現代普遍理性主義規范論的視角只注意到了行政作為一種非人格的組織化、效率化的治理方式的外在特征,卻忽略行政作為社會組織化生活方式的內在價值特征和精神特性。

誠然,現代行政的發展邏輯的弊端不僅僅在于先天道德論證的缺失,其具體運作機制上也反映出超道德行政的謊言。行政的體制的建構以及行政機制效能的發揮都有賴于公民的政治參與,作為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政治參與是現代政治發展的重要內容。沒有公民對政府行政的參與和實踐,也就不可能實現全體公民對政府行政的共同認同和實踐承諾。每一個具有自由意志和獨立的理性判斷能力的人,不會在無強迫壓力的情況下認同和承諾任何外在于他自己意志認同的制度約束或規范限制。在公民對約束自己自由意志的行政機制的認同過程中,個人的理性判斷和價值篩選起著關鍵的作用,解決不了這個關鍵因素,行政效率也無從談起。然而,問題在于個體存在著差異,而且道德上的差異甚于生理上的區別。作為公民的個體在政治參與的實際進程時,不可能完全擺脫不同家庭教育、和道德理想的影響。恰好相反,這些差異巨大的非政治的因素常常深刻地影響著公民的意識和主張,乃至他們的政治選擇和政治行動。在這樣的矛盾中,單純依靠技術顯然不能解決這些問題,反而會陷入非此即彼的困境,毫無效率可言。

如果在現代行政的邏輯中,以價值中立為出發點,僅僅為了追求科學能力的優越感和效率的提升,以單純的手段或技術來理解行政,而與正義與非正義、善或惡、美德、至善等道德問題全然無涉,那么行政本身也難以證明其合法性和基本的效率優越。

三、回歸:公共行政的道德價值性辯護

若缺少道德的價值向度,或者過度強調現代民主政治的“價值中立”或“價值無涉”而追求行政的道德無涉,那么行政的正當合法性也就成為問題。

如果我們把行政界定為以行政機關為主體,運用公共權力所實踐的具有強烈組織性能的治理活動,那么公共行政如何回歸道德的目的性價值辯護這一追問的實質意義就在于如何建構、論證行政權力及其運用方式的道德正當性及合理性基礎,實踐行政行為的道德準則,實現其價值層面上的意義。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純粹的價值中立以及效率不可取的境域中應該遵循一種什么導向?由行政本身的內在邏輯和需求探尋,這導向毋寧是公共行政中的正義。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開篇明義:“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這一論斷同樣適用于行政領域。作為一種制度,首要的便是在紛繁復雜的價值沖突中能有效地維護政治秩序,獲得公眾的認可及同意,贏得合法性基礎?,F代行政的發展邏輯在獲得合法性方面暴露了自己的缺陷,因為合法性的奠定和維護除了依靠政府單純的價值中立和效率之外,更多地基于政治制度本身內蘊的理性和人們對它的信念,“合法性作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標志著它所證明的政治體制是盡可能正義的”。因此,合法性基礎實際上包含著對政治秩序有效維持這一合理性評價和道德性評價中的實質正義。而正義正是合法性的內在動因。以合法性的結構視之,管理者和公眾是合法性的結構載體,兩者不是純粹的單維構建,而是具有回應性的,共同使合法性呈現動態發展過程。并且隨著公眾價值的多元性、精神特性的差異化擴大,公民更多的是在現代民主法則的框架下,根據自己的道德判斷和利益來評價政治及行政,因此對公眾回應需求的滿足程度成為能否贏得認可和支持的重要關鍵因素,而這種需求最根本的是對正義的訴求。

然而,正義要成為現代行政的新導向還必須滿足這樣的事實:行政雖然不能以單純的效率為導向,但是卻不能缺乏效率。以正義原則為導向是否會降低行政效率?換言之,正義導向是否排斥效率?恰恰相反,正義導向之中涵蓋著最大的效率追求?!皩τ谝粋€社會來說,最大的潛在的動蕩因素是來自社會內部各個階層之間的隔閡、不信任、抵觸和沖突。通過對社會成員基本權利和基本尊嚴的保證,通過必要的社會調節和調劑,社會各階層之間的隔閡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消除,至少可以緩解,進而可以減少社會潛在的動蕩因素?!鄙鐣蓡T之間價值觀等非政治因素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以統一的觀念整合人們的思想難以達成,重要的是應付這些非政治因素的滲透所采取的方式。行政的正義導向能夠為公眾提供平等地表達社會訴求、參與社會治理的機會,積極地發揮自己的潛能,“不僅在行政體系自身中呼喚出有效率的行動,而且能夠在它的管理對象那里,即在整個社會中激發出存在于社會成員之中的整合社會秩序、推動社會發展的潛能?!币虼耍x的導向消弭了社會矛盾,增強社會成員的凝聚力,極大地激勵他們的主動J眭和積極性,使政府在獲得最佳的社會秩序的同時,政府從日常社會事務的管理中極大地解放出來,降低政府的運行成本,呼喚出高效率。

因此,現代公共行政應該拋棄以往的邏輯,以正義為導向。然而,以平等、正義為主張的新公共行政或新公共服務并不能真正實現正義,法國學者皮埃爾·卡藍默對新公共行政追求正義的困境做出了很貼切的診斷:“僅僅進行機構改革是不夠的。必須‘改變觀點’,對當前治理模式的基礎本身提出質疑,即使這些基礎已經為長期的習慣所肯定?!眑l。。這實際上是一個大膽的結論,意味著公共行政也和人類的治理一樣處在根本的轉型之中,這促使我們重新思考行政正義導向的內在需求。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這實質上潛藏著這樣的論斷:正義毋寧是制度的正義。以此推之,行政的正義毋寧是行政制度的正義,實現行政正義導向的關鍵在于行政制度本身。

行政制度是行政最為重要的規則體系。只有通過制度的安排,對有限的社會資源進行合理的分配,公共行政才可能保持它的正義導向,才能實現良好的社會秩序。同時,也只有體現正義的制度才能成為協調社會各階層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才能為全體社會成員所接受并自覺遵守,否則就淪落少數人謀取私利的工具。構建符合正義導向的行政制度是一個系統的工程,需要考慮到行政的制度選擇、制度設計和安排的正當性程度,深入研究制度的實際運作。這關涉到“制度選擇、設計和安排的社會客觀條件和環境,包括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條件和環境,比如,社會的政治自由程度、公共理性程度、制度創新的資源供應、社會公民的政治參與、政治責任和政治美德狀況,以及特別重要的是制度選擇、設計和安排與社會政治生活實踐要求的契合程度,等等。”…確立行政制度的正義導向不僅是公共行政目標模式的變更,而且意味著公共行政的制度、運行機制和行為模式的根本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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