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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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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論文

國際商法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國際商事關系;法律部門;法律淵源;法律體系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的發展,作為調整國家間經濟交往的國際商法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是,隨著我國對外開放事業的發展和法學研究的深入,國內學術界對國際商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國際商法的概念和體系存在著爭議,這不僅阻礙了國際商法學研究的深入展開,而且不利于系統普及國際商法知識,不能滿足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國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確國際商法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及地位、體系結構,對于推動我國法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進一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于國際商法的地位問題,實質上就是國際商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問題,即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部門分類問題。依法學的一般理論,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為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其次為法律的調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與其他法律部門間的區分標準。其實持這種雙重劃分標準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法律的調整方法歸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調整對象派生出來的,法律調整對象的性質和特點決定著法律調整方法及法律規范的性質和特點。刑法的任務是調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發生的社會關系,刑法的調整方法(刑罰)是由這種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質決定的。因此劃分法律部門時必須堅持統一的標準,否則就會造成邏輯上的混亂,而根本標準只有一個,就是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凡調整同一種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就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國際商法作為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有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的,即國際商事關系。所謂國際商事關系,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國際商事主體參與的商品流轉關系,其主體不論是個人、法人、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只要這種商事關系的當事人分屬于兩個以上不同的國家或國際組織,或其所涉及的商事問題超越一國國界的范圍,這種關系就可稱之為國際商事關系。國際商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在空間上超越了一個國家的國界,而且在內容上也以“商事”①為質的規定性,從而決定了國際商法既不同于以國家地域內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內法體系,也與以國家之間非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際法不同。

國際商事關系是一個發展的、歷史的范疇。相應地,作為調整這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一個不斷發展的范疇。只有用歷史的、辯證的觀點分析國際商法的演變,才能正確認識國際商法在現代社會中的地位。國際商法是國家間商事交往發展到一定規模后產生的。11世紀起,隨著歐洲商業的復興和發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現了一些國際性的商業中心城市,這些城市中的商人從封建領主那里買得了自治權,組建商人法庭,適用他們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習慣規則調整商事交易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稱為“商人法”,以區別于當時占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等法律體系。后來,隨著歐洲航海貿易的發展,商人法逐步擴及到西班牙、法國、德國、英國等國家,實際上成了商人在歐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調整他們之間經濟貿易活動的法律和國際慣例。商人法從產生之時起就與當時占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成為一個特殊的、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種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國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發展,極大地促進了歐洲各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為各國商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而國際商事交易的發展反過來又為國際商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質基礎。

討論國際商法的地位和體系,必須把國際商事法律規范與國際商法的淵源區分開。國際商法的淵源,指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其與國際商事法律規范之間是形式和內容的關系。我們說國際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基于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內容、性質進行的分類,而非就其表現形式進行的分類。近代以來國際商法的淵源出現了新的變化,但并不影響國際商法的獨立性。相反,法律淵源的豐富反映了國際商法體系在隨著國際商事關系的發展而不斷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淵源間的相互作用下,國際商法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

由于中世紀有限的國內立法基本不涉及國際商事關系,因此商人法在法律淵源上以不成文的商事慣例為主。16世紀起,隨著歐洲民族國家的產生,重商主義理論逐漸開始在歐洲盛行。在重商主義者看來,貨幣是一個國家財富的唯一表現形態,對外貿易是獲得財富的真正來源,只要在對外貿易中多賣少買就可以給國家帶來財富。各新興國家開始干預本國涉外商事交往,采取不同的方式將商人法納入本國的國內法體系[2](P210)。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則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把商法包含在民法典內,作為民法的一部分制定下來。新生的民族國家通過把系統、靈活、強調公平合理的商人習慣法納入國內法體系,促進了各國國內傳統法律的現代化改造,有利于統一和維護國內商業秩序,促進了各國國內商業的發展。這一國內化進程對國際商法自身也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使國際商法的淵源和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

具有國際性的商人法被納入國家國內法體系后,使得各國國內商法成為調整本國對外商事關系的重要規則。從資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直到19世紀末以前,在國際商事交易中,國內商事立法一直是國際商法主要的法律淵源。國內法本質上屬于法的范疇,為法學理論中的“強制性規范”,即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規范。從這一角度說,商人法的國內化實質上是從原則和民族主義出發的商人法的民族化。從歷史的觀點看,這對促進本國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積極作用,但以發展和未來的觀點來看,卻是與商事活動的國際性、跨國性相違背的。由于各國內商法主要是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從國際商事活動的需要出發。因此,各國的商法不但很難充分涉及國際商事方面的問題,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規定甚至與傳統的國際商事慣例背道而馳。國家法越多,各國交往中的法律沖突也越多,在發展國際貿易方面的法律障礙也越多。盡管這些法律沖突可以按照國際私法規則予以解決,但畢竟給順利進行國際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煩和障礙。因此,從19世紀末起,隨著歐洲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從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在國際商事交易活動日益發展的形勢下,各國政府都積極介入了統一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工作,以雙邊條約或多邊公約的方式推動著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國際統一化進程,使國家成為推動傳統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要力量。

目前,各國已在統一國際投資、國際貨物、服務和資本交易、國際技術轉讓以及與這些活動密切相關的國際貨幣、金融和財政制度、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規則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國家參與制定的條約、公約已取代國內

立法和國際商事慣例成為國際商法最重要的淵源,正是在國家的推動下,各國之間涉外商法的差異日漸縮小,國際商法的內容也不斷豐富和完善,國際商法統一化進程日益加快,為適應并促進國際經濟一體化發揮了積極作用。目前,國家之間的關系、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關系已成為國際商事關系的主導因素。國際商法淵源結構的變革推動了傳統法學的變革,正是在國家成為推動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要力量的歷史背景下,二戰后興起了一門專門研究國際經濟關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關系,即以國家為主體的法律關系的新興的學科———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必將會推動國際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變革與統一化進程。目前,國際商法在法律淵源方面已形成了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兩者我們可合稱為國際法淵源)、國內法并存的局面。具體講,凡調整跨國界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不論它以國際公法規范、國際經濟法規范表現出來,還是以當事人自愿接受的國際商事慣例、國內商法中的國際性規范形式表現出來,在本質上都屬于國際商法的范疇。

國際商法淵源的豐富和發展,也開始了各種淵源間的互動機制。上述國際商法淵源體系中,國際商事慣例規范、國際法規范、國內法規范并不是互不發生關系的三種并行的法律規范。而是彼此之間存在互相依賴、互相補充、互相轉化、互相作用的互動機制。首先,國際條約、公約調整和制約純粹以國家或國際組織作為主體雙方的商事法律關系,諸如國家政府之間或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有關投資、貿易、信貸、結算、保險等方面的商事法律關系,這是不言而喻的。據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無論何種條約,一經批準,就必須遵守“有約必守”的原則,其效力優于國內法。據此,國際法規范也可能被自然人、法人所直接適用而轉化為國內規范。在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我國《票據法》第96條也規定:“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這就為國際商事領域的國際法規范轉化為國內法規范對我國公民、法人有直接約束力提供了法律依據。其次,國內法規范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被國際化。如有關國家和私人之間的合同就可以通過依從國際法而被國際化。一些本屬于國內法范疇的規則通過依從國際法而被轉化為國際法規范的例子很多。如1958年沙特阿拉伯美國石油公司一案的最終裁決,就是選擇國際法作為裁決的準據法的。

國際商法在法律淵源方面的多樣性、復雜性特點,為人們認識和把握國際商法的體系帶來了困難。而科學合理的體系結構劃分無論對于國際商法的統一、法的實施,還是對于法典編纂、法律清理、法規匯編、法學教育實踐都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同時,一個有機的法律體系的存在也是國際商法獨立性的最好證明。因此,研究、運用國際商法必須正確認識和把握國際商法的體系。

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國際商法有自己特有的體系結構。對于國際商法體系應包括哪些內容,國內學者并無一致的看法。筆者認為,要深入研究、正確闡述國際商法的體系首先應理解國際商法體系的涵義,其次要找到決定國際商法體系的依據。

理解和確定國際商法的體系,應當從形式和內容入手。在形式上,應考慮以下三方面:一是國際商法就目前而言涉及哪些國際商事關系領域,如國際貨物買賣、國際貨物運輸、產品責任等;二是在這些領域內國際商事法律規范做了哪些方面的規定,這些規定是以國際法淵源還是以國內法淵源表現出來,以及這些淵源間的關系機制;三是國際商法體系中各部分內容的結構,即不同領域法律規范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這些內容編排的依據。總之,從形式上講,國際商法體系的確定既要考慮國際商法所調整、涉及的商事關系領域,又要考慮國際商法淵源本身的結構和特點,還要確定體系各組成部分內容之間的關系。在內容上,國際商法體系的確定取決于跨國界的商事關系的發展。國際商事關系發展到今天,所涉及的已經不再是簡單的產品交換等內容。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起草《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時,就“商事”一詞所作的注釋,具有商事性質的關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換商品或勞務的交易;銷售協議;商事代表或;保付;租賃;咨詢;設計;許可;投資;融資;銀行業;保險;開采協議或特許權;合營企業或其它形式的工業或商業合作;客貨的航空、海洋、鐵路或公路運輸。國際商事關系以生產要素的跨國界流動為主流,再結合商事行為法性質的結構劃分,我們可以系統地劃分國際商事活動涉及的領域,這也是國際商法按調整對象進行劃分的基礎。按照這一思路,國際商事關系涉及四個領域,即直接媒介錢貨交易的動產和不動產買賣、有價證券的買賣,在交易所進行的買賣以及商人間的買賣等;間接媒介貨物交易的行為,如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居間、行紀、代辦商等;為工商提供資金融通的銀行、信托,為商業提品的制造業、加工業等;直接間接為商事活動提供服務的財產保險等。從形式和內容兩方面的結合和國際商法目前的發展階段看,我們可以大致確定國際商法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國際商法應包括:商事主體法(包括商事組織、商事、商業登記等);商事行為法(包括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貨物運輸法、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海商法、國際技術貿易法、產品責任法、票據與國際結算法、國際資金融通法);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規則(包括國際民事訴訟、國際商事仲裁)。每一組成部分在表現形式上都是由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有機結合組成的。

應當指出,國際商法的體系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處在不斷發展變化過程中,這是由國際商事關系的性質和特點所決定的。當前,國際商事關系發展的國際性、協調性、安全性和便利性趨勢,為國際商法的未來發展指明了方向,也使國際商法體系的發展呈現出如下兩個特點:一是國際商法所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廣泛,尤其在商事行為法方面的規范內容會越來越多,體系會越來越完備。二是在國際條約公約、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之間互動機制的基礎上,各國涉外商事交易的法律會日漸統一。

國際商法論文范文第2篇

 

關于情節犯的概念,學界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情節犯是指以刑法分則中明確規定的“情節嚴重”作為基本犯罪既遂形態犯罪構成的定量因素的犯罪。 該種觀點與下述第二種觀點的區別在于“情節嚴重”在這里是犯罪的既遂標準,筆者贊成這種觀點。首先,依據我國目前刑法理論的通說,即刑法分則條文的設置是 “犯罪既遂模式說”的觀點出發, 情節犯中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是犯罪既遂的必要條件。其次,若僅僅認為“情節嚴重”是犯罪成立的要件,那么對于我國刑法典規定的所有情節犯則無成立犯罪未遂的可能,倘若行為人的犯罪客觀方面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要求,就不成立犯罪,也就無所謂未遂,這顯然是不合適的,也與我國刑法實踐的具體做法相悖。

 

第二種觀點認為,將那些刑法中明文規定的“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要件的犯罪稱為情節犯。如上所述,筆者贊成我國刑法分則屬“犯罪既遂模式說”的立法模式,所以認為這種觀點不完全正確。“情節嚴重”不僅是判斷犯罪成立的標準,還應當是判斷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也就是說情節嚴重不僅是情節犯成立的必要條件,更確切的是,它是情節犯犯罪既遂的必要條件,下文將有詳細論述。

 

第三種觀點認為,情節犯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是指我國刑法分則中明確規定以“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成立的情節要求或者以此作為認定犯罪既遂形態的犯罪類型;廣義的則指除了狹義的情節犯以外,還包括將情節嚴重作為法定刑升格條件的犯罪類型,即情節加重犯。

 

筆者認為,該種觀點同樣不妥。將情節加重犯納入到情節犯項下進行考量容易造成對情節犯其他問題進行探討時的混亂。情節加重犯是在解決了行為人夠罪基礎上解決行為人的量刑問題,而情節犯的研究更在于益于解決行為人定罪的問題。

 

第四種觀點認為,情節犯之情節之關系到行為的有罪性,它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情節,與量刑無關,即它不包括情節加重犯和情節減輕犯。但是情節犯的具體表現形式有三種 ,包括明確規定了“情節”二字的情節犯;沒有“情節”二字的情節犯,包括明確規定要求犯罪數額或違法所得數額或銷售數額的“數額較大”或“數額巨大”才能構成犯罪和要求發生嚴重后果才能構成犯罪;混合性規定,如由例示性規定加情節嚴重等抽象性規定而形成的混合型規定。

 

筆者認為,該種觀點有所不妥。對于刑法中進行的混合性規定,筆者認為其可以被認定為情節犯。但是對于上述第二種情況,筆者不認同。首先,情節犯與數額犯應當是兩個不同概念,數額可以在某些情節犯的認定中加以考慮,如在《刑法》第227條倒賣船票、車票罪、第326條倒賣文物罪中規定有“情節嚴重”,在對其認定中可以考慮涉案金額的大小。但是,除了數額之外,情節還包括作案動機、手段、時間地點等其他影響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因素。情節犯要求的是綜合行為整體情況來考察,而數額犯則是通過數額來定性。例如詐騙罪要求數額較大,而當行為人采取情節惡劣的方式行使而未達數額要求的情況下仍然不能對其以詐騙罪進行處罰。因此,應當對二者進行界分。情節犯并不必然包含有數額犯,而數額犯也不能完全被情節犯所涵蓋。在此筆者需指出,二者可能在某種情況下存在重合,如《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既是數額犯也是情節犯。

 

二、情節犯的性質

 

根據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直接故意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同規定,犯罪既遂主要有以下四種不同的類型:(1)行為犯,是指把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行為人將構成要件行為實施完畢,犯罪即告既遂;(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不僅要實施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而且行為必須引起刑法規定的結果發生才構成既遂的犯罪;(3)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刑法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此種性質的犯罪并不要求造成實害結果;(4)舉動犯,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行為人一旦著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犯罪即告完成并且完全符合犯罪構成,行為人從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那么,我國刑法上的情節犯究竟屬于上述哪一類犯罪?

 

首先,筆者擬就結合情節犯中“情節”的含義加以探討,而關于“情節”含義的理解,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對此,有學者指出,區分罪與非罪的基本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表明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而為犯罪成立所必需的一系列主觀和客觀的情狀,它以綜合的形式反映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 還有學者指出,情節嚴重不是屬于犯罪構成某一方面的要件,而是一個綜合性的要件。 另外,一些學者指出,從客觀違法性的角度出發,情節只能是客觀方面的表明法益侵害程度的情節。 筆者基本贊成這種觀點,認為對此應結合我國犯罪基礎理論,具體分析。首先,只有這樣理解情節的含義,可以徹底維持客觀主義刑法觀。客觀主義刑法觀認為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基礎或者說刑法評判的對象是行為人外在的行為以及犯罪結果,如果僅僅以行為人的主觀惡意作為刑法評判的根據,則會混淆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區別。主觀主義刑法觀認為刑事責任的基礎是犯罪人的犯罪人格即行為人反復實施犯罪的危險品格。 客觀主義刑法觀相較于主觀主義刑法觀而言,更有助于維護社會的基本價值,在保護法益的同時保護個人利益。將情節犯中的“情節”限定在表明法益侵害程度的情節,有助于回歸到法益概念,其次,將情節理解為只能是客觀方面的表明法益侵害程度的情節符合我國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的具體適用,方便操作。情節犯中的情節嚴重是犯罪構成要件,如果情節不嚴重,就不構成犯罪。 具體來說,情節嚴重應當屬于犯罪客觀方面構成要件要素。因為,犯罪主體應當是一個事實判斷,而不涉及到含糊不清的價值判斷;犯罪主觀方面是確定行為主體對其危害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所具有的心理態度的判斷。對于故意或者過失,只需判斷行為人是有還是無,有的話,是有故意還是有過失。至于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表現出任何行為則毫無意義,而且,犯罪主觀方面在犯罪認定過程當中有很強的難操作性。因此情節嚴重也不是犯罪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要素;犯罪客體的判斷也應當是一個質的判斷,而非量的判斷。由此可見,情節嚴重應該在犯罪客觀方面進行評價,這樣在貫徹客觀主義刑法觀的同時對具體情況的處理不再繁瑣,只需抓住主要問題進行評價。基于這樣的理解,便可以得出“情節犯”中的“情節”不單單局限于危害結果或危害行為,不管是危害結果還是危害行為都可以對法益造成侵害或侵害的危險。因此,情節犯不僅可以是結果犯還可以是行為犯,抑或可以是危險犯。例如我國《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的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該罪是典型的危險犯,又是情節犯。例如我國《刑法》第221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該罪采取混合式規定方式,其既遂需要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即該罪是結果犯;而該罪又規定有“其他嚴重情節”,即該罪又屬于情節犯 。

 

再者,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對于相關犯罪所做司法解釋也印證了我國刑法典上情節犯性質的多樣性。基于對具體刑法條文統一地適用,司法解釋對于一部分情節犯中的“情節嚴重”作出明確規定,通過研究這些規定也可看出情節犯既可能屬于結果犯,也可能屬于行為犯。

 

三、情節犯的犯罪未遂形態問題

 

如上所述,情節犯既可以是結果犯,也可以是行為犯,還可以是危險犯。那么情節犯的犯罪未遂形態則應當加以區分討論。對于如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以發生一定的損害結果為既遂要件的情節犯,其可以遵從犯罪未遂形態的一般理論加以判斷。對于性質屬于行為犯和危險犯的情節犯來說,其犯罪未遂形態問題需要加以細致討論。

 

(一)性質屬于行為犯的情節犯

 

在行為犯中,筆者認為應以法定的犯罪行為完成作為犯罪成立的標志。關于行為犯是否存在未遂以及中止,理論上有不同之爭論。一些學者混淆舉動犯與行為犯之概念,而認為行為犯與舉動犯一樣并不存在未遂。凡行為未發生行為人所預期之結果者,為未遂犯。……此惟實質犯與故意犯有之。形式犯……在性質上均無所謂未遂犯。 舉動犯是一種著手實行即告完成的犯罪類型,所以舉動犯并沒有未遂形態,在舉動犯中只存在犯罪成立和不成立的問題。相反地,在以實施一定行為為既遂要件的犯罪中,行為人不僅要實施具體的構成要件行為,而且該行為還必須達到刑法所要求的程度,否則就是沒有完全實現該條款所要求的要件,而只能成立未遂犯。 換言之,單純行為犯中只是沒有將對于對象的侵害或者危險這種意義上的結果作為構成要件要素,因而應當認為,行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險這種意義上的結果仍然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 因此,筆者認為,對于性質屬于行為犯的情節犯,是存在犯罪未遂的可能的。例如我國《刑法》第243條規定的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該罪屬于性質為行為犯的情節犯,若行為人向司法機關投遞捏造事實的舉報信,意圖誣告陷害他人,但是,被司法機關識破的場合,就是屬于誣告陷害未遂的行為。 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并沒有給被誣告陷害人的人身權利造成實際的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對此只能以未遂認定。再比如《刑法》第315條規定的破壞監管秩序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毆打監管人員……該罪是性質屬于行為犯的情節犯,若行為人在組織他人準備對監管秩序進行破壞的過程中被監管人員發現并被及時制止,那么行為人可能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的未遂。

 

(二)性質屬于危險犯的情節犯

 

在危險犯中,關于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存有較大爭論。否定說認為,危險犯也是以犯罪結果作為構成要件的。因此,在危險犯中,不具備一定的危險狀態,也就同樣是犯罪的不成立。所以危險犯不存在未遂的可能。 肯定說認為,危險犯和結果犯一樣,既有既遂,也有未遂。危險犯中的犯罪行為的著手和危險狀態的出現是不可能同步的,二者之間總會或長或短地有些距離。那么,在著手后,法定危險狀態出現之前,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就構成危險犯的未遂。 折中說認為,并非全部危險犯都存在未遂形態,至于哪些危險犯存在未遂學者們則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具體危險犯存在未遂形態而抽象危險犯不存在未遂形態。因為具體危險犯以發生一定的危險狀態為要件,行為人著手,而沒有發生法定的危險狀態,即成立犯罪未遂;而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現實的危險為必要,近似于行為犯,通常不認為有未遂狀態。 另一種觀點認為,抽象危險犯存在未遂的可能性,而具體危險犯不可能有未遂。

 

筆者認為,危險犯可能存在未遂狀態。首先行為犯和危險犯的關系尚有爭論,遵循筆者上述對行為犯的論述,行為犯可能存在未遂狀態,危險犯同樣可能存在。其次,不管是具體危險犯還是抽象危險犯,其發生都是漸進式的犯罪過程,這樣的漸進性過程仍有階段性,從行為人著手實行與犯罪結果的發生不可能同時產生,即使時間間隔再短,但其確實存在。例如我國《刑法》第143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失誤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該罪是典型的具體危險犯,行為人著手生產、銷售到發生危險狀態,其必定會經歷一段過程,而在此期間完全可能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從而成立犯罪未遂;我國《刑法》第339條規定的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該罪是抽象危險犯,行為人在著手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到對環境資源造成非現實性的、非緊迫性的危險需要一個過程,在此期間行為人可能因為其一直意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從而成立未遂。

 

具體到行為性質屬于危險犯的情節犯中,筆者認為應當肯定上述結論。例如我國《刑法》規定的第133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人在道路上著手追逐 到對公共安全造成抽象的危險必定經歷一個過程,只要沒有達到該罪的危險狀態,就有成立為未遂的可能。 又如我國刑法典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罪即屬于性質為結果犯的情節犯。

國際商法論文范文第3篇

我國立法在確定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問題時,應從兩大理論分歧入手,結合商標的功能,以及商標法的立法宗旨這兩個方面,綜合加以考慮。原則上禁止平行進口,同時有限制地適用商標權國際(或區域)窮竭原則,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平行進口。

當代國際貿易競爭日趨激烈,各國之間的貿易攻防戰可謂此起彼伏。平行進口,作為一個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的國際貿易問題,既是國際貿易競爭中的焦點問題之一,也是知識產權法學界長期討論且頗有爭議的棘手問題之一,在我國立法中尚屬空白。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之后,平行進口問題將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我國的進出口貿易中,由此引發的法律爭議也會尖銳地擺在我們面前。所以,在我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將變刻不容緩。

一、平行進口的概念

平行進口亦稱為灰色市場,我國學者對其定義有一定的差別。一些學者的定義是: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未經商標權人許可,進口并出售帶有相同商標的商品。[1]還有學者定義為:在外國商標權人授權國內商標被許可人(以下簡稱商)使用其商標制造或經銷其特定商品的情況下,其他未經授權使用其商標的國內經銷商(下簡稱非商)通過外國商標權人或第三人合法進口外國商標權人或其授權廠商制造或銷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國內銷售,從而形成商與非商在國內市場因商標正面競爭的現象,對此現象稱之為平行進口。[2]根據第二種定義,必須有被授權商的先行使用或進口的事實,才存在非商的平行進口問題。而根據第一種定義,則沒有這樣一個前提條件。筆者認為,根據國外諸多國家的立法及實踐,只要本國存在商標權人,第三人未經其許可將標有其商標的商品進口到國內就構成平行進口,不管事實上是否存在商標被許可人的先行使用或進口。筆者比較贊同第一種定義法,不過既無先行進口,何來平行進口?所以筆者認為使用灰色市場這個概念似乎更恰當些。

筆者認為,所謂平行進口,是指當某一商標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注冊獲得法律保護時,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直接或間接從外國商標權人手中合法購得標有其商標的商品并未經本國商標權人許可輸入本國銷售的行為。在平行進口關系中,有三方基本當事人,即:外國商標權人、本國商標權人、未經授權的進口商(非商)。

平行進口的上述定義表明:(1)平行進口商進口的商品必須是國外商標權人生產或銷售的同牌名正宗商品。(2)平行進口以非商合法取得標的物以及進口的標的物合法為前提。若平行進口的商品系非法取得或為非法商品,則這種進口將因其明顯違反國家相應的法律而受到制裁。因此,這種非法進口同牌名商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已無討論的意義了。

二、在平行進口問題上的兩大理論分歧

在國際貿易中,出于經濟和法律的考慮,有關平行進口的合理性、合法性問題,特別是合法性問題,即平行進口是否構成對進口國當事人商標權的侵犯,成為國際貿易領域及知識產權法學界長期以來爭論不休的問題。在這一問題上存在著商標權地域性理論與商標權窮竭理論之爭。

反對平行進口者的主要理論依據是商標權地域性理論。該理論認為,商標在哪國注冊,其所有人的獨占權利就應在哪國受到法律保護。因此,未經所有人或被許可使用人同意的平行進口是對進口國商標權人權利的侵犯。而且,商標權根據每一國家的商標法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權利存在,其合法作用除了標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及其信譽外,在不同的國家事實上具有不同的意義。特別是當商標使用權發生域外轉讓時,商標權代表著被許可使用人開發出的獨立信譽。為了建立這種信譽,被許可人做出了額外的努力,付出了相當的費用。保護這種獨立的信譽,就是商標權地域原則之所以產生的基礎,平行進口無疑將使被許可人的這種獨立的權利利益受到損害。[3]

反對平行進口者還認為,從經濟上看:(1)消費者對灰色市場的存在幾乎一無所知,面對市場上價格懸殊而商標相同的商品,消費者會感到茫然。平行進口的商品通常只具備商家提供的服務和擔保,不具備廠家提供的服務和擔保,消費者通常并不知道或不可能注意到這些差別,特別是由于各國具體情況不同,即使同一商標的商品,在質量上也可能存在差異,因而,平行進口可能使消費者對同一商標但不同來源的商品產生判斷和選擇上的困難。如果平行進口商品存在質量缺陷,而又沒有明確標示出商品來源,消費者就會因無從識別而遭受其害。(2)由于平行進口的貨物在質量、售后服務以及擔保方面和廠商提供的服務和擔保不同,由此引起消費者的不滿將直接損及國內商標所有人或使用權人的良好信譽。

贊成平行進口者的理論依據則是商標權窮竭理論,該理論認為:只要商標權所有人或被許可使用人曾經同意將標有其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那么該商標權所有人及被許可使用人就喪失了對它的控制,其權利已經用盡。任何人合法取得該批商品后再如何轉銷,商標權人無權干涉。因此,平行進口是合法的,不構成對商標權的侵犯。

國際商法論文范文第4篇

在西方,金融業與工商業有驚人的相似之處,都注重市場營銷,將市場營銷觀念作為指導銀行業務經營的基本思想。對于金融機構而言,顧客才是最重要的財富。早期銀行的市場營銷,基本上以聯系與爭奪客戶、獲取最大利潤為目的。隨著銀行之間兼并加劇,競爭激化,單純用禮貌、周到的服務,已較難進一步拓寬顧客渠道。銀行為了在信息技術時代求生存首先也是要爭取顧客,盡可能為他們提供優質服務。客戶對銀行服務的需求,促使銀行服務手段現代化。銀行致力于采用新技術,為銀行與銀行間以及銀行與客戶間的聯系增加了新的內容,同時也促進了銀行內部管理的電子化。

一、建立客戶綜合服務網絡

客戶綜合服務網絡是針對金融行業這種特定行業的相關服務而設計建設的,客戶通過一定的通訊手段(電話、傳真、計算機通訊等)與服務網絡中心取得聯系并得到身份確認后,即可享受系統所提供的相應金融行業信息服務及有限定范圍的賬戶操作服務,如獲取金融行業政策、法規、業務辦理通知信息,查詢新業務開辦方法,客戶賬戶往來查詢,查對用戶相關社會服務行業收費賬單,用戶進行限定范圍的賬戶轉賬和指定收費單位的簡單付費,以及其它某些相關行業特別業務操作,等等,也有人把它稱之為銀行服務呼叫中心(BANKSERVICECALLCENTER)。

早在80年代,歐美等西方國家就已經提出這個概念并利用電話等通訊手段在各大商業銀行為廣大儲戶提供服務,然而,由于當時的通訊與科技發展水平等方面因素的制約,使得這一服務沒有得到廣泛認同。

但是,在今天,計算機與通訊行業得到了飛速的發展。在計算機領域,計算機的處理能力已經得到了成百上千倍的提高,CPU從286、386、486到奔騰處理器,從單處理器到對稱、非對稱多處理器結構;計算機網絡范圍已經從小范圍的局域網發展到跨區域的廣域網、甚至聯接全世界的INTERNET國際互聯網絡;數據傳輸從統計時分復用到ATM異步轉移模式,數據傳輸速率已從幾百bps發展到最高上幾Gbps,幾乎是千萬倍的提高;計算機處理體系結構從單機方式發展到“網絡就是計算機”的網絡方式以及CLIENT/SERVER的客戶/服務器分布式處理模式。所有的技術和產品都以跨代的速度更新和發展。在通訊領域,電話已迅速普及到千家萬戶,X.25分組交換網、DDN數據網以及光纖網已觸及城市的各個角落,衛星通訊、微波傳輸使得信息可以傳送到人類所能想象的任何空間,……。所有這一切都已為建立最完美的金融增值服務網絡系統提供了技術可能性。

1995年10月,首家網絡銀行——美國安全第一網絡銀行誕生,為客戶提供24小時的服務。接著,北美又出現一體化金融網絡機構,商業銀行步入電子化新時代。電子化的進程大大增強了銀行競爭力。花旗銀行的ATM已能處理150多種交易,從現金存取到共同基金投資,甚至進行股票交易,使客戶加深了對銀行的依賴程度。

客戶綜合服務網絡的建立,可以使商業銀行向全能型發展。在銀行高科技日益發展的情況下,德國、荷蘭和意大利商業銀行率先向全能化發展。對客戶而言,全能銀行有提供全面的銀行服務的優點,使客戶能自由選擇最適合其需要的信用工具,特別是小客戶,節約了他們與多家機構打交道的成本。這有利于銀行吸引更多的客戶,實施網絡式管理。美國花旗銀行發揮總體優勢,不斷將其在日本市場外的金融創新產品,如有6種貨幣和黃金等多種選擇的共同儲蓄賬戶,介紹給日本客戶,穩住了日本市場。目前,金融工程(FINANCIALENGINEERING)日益為西方商業銀行重視。金融工程所承擔的是向特定用戶提供能滿足其需要的服務方案。該方案包括尖端金融產品的設計、證券承銷安排、資金的吸收與分流、產品開發與信息處理等。銀行招聘一批精通投資銀行業務、企業銀行業務和金融、法律、稅務方面的專家,將各方面的知識與經驗結合起來,通過客戶綜合服務網絡,向客戶提供能滿足其要求的、獨特的服務方案。這種方案是標準化的投資機會及儲蓄、信托方式,配合客戶獨特需要而組合成的最低成本方案,即“獨家顧客”方案。也就是說,這些顧客只信賴和光顧此銀行。這是固定客戶制,是客戶與特定銀行間的相互依存關系,使銀行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客戶信息資源,發掘潛在客戶,波浪式地發展客戶網絡,同時也可加深銀行與客戶的定向信息交流關系。

二、建立全球銀行間的網絡系統

在經濟全球化并高度繁榮的今天,多學科、多領域的整合服務正在滿足社會各界的日益增長的多元化需求。全球銀行間的計算機網絡化,可以使本國商業銀行與國外同行建立聯盟,利用對方的金融專家和計算機系統,實現客戶網絡制的發展。

同時,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各個國家之間貿易往來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額迅猛增加,傳統的通訊交換方式已不能滿足業務發展的需求,大量的數據需要及時、可靠地在各銀行間傳遞,而全球銀行間的計算機網絡化就可以滿足這種要求。在現代國際金融市場上衍生出一種新的數據交換模式:EDI。EDI是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的縮寫,意為電子數據交換。這種方式是現代電子計算機技術突飛猛進的產物,其主要特點是通過迅捷、準確的計算機網絡為客戶辦理國際結算業務,每一筆業務的延續時間不超過三十秒,節約了大量不必要的時間和費用,實現了銀行為客戶提供優質、快速服務的宗旨。

在競爭激烈的國際金融市場上,EDI迅速成為商業銀行吸引客戶、增加中間業務量行之有效的手段,促進和推動著商業銀行的現代化進程。正是EDI這種無法比擬的優越性,成為溝通不同行業經濟活動的主要媒介,尤其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正日益發展成為最為重要的國際貿易交易手段之一。從90年代初期起,美、日、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國家陸續宣布,所有的商戶首選交易方式為EDI,不采用EDI的商戶將不予或推遲辦理,EDI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嶄露頭角,成為日后國際化經濟合作的發展趨勢。

三、創建銀行內部通信網絡

西方商業銀行管理改革的主導是“以人為中心”觀念的確立。人是經營管理的主題,行為科研究已在西方國家形成潮流,使世界企業管理發生一場深刻變革,在商業銀行界突出體現在從以物為中心的管理轉向以人為中心的管理。銀行的競爭實質上是人才的競爭,銀行有了高素質的管理人才,才能贏得廣大客戶的信任,有了高素質的銀行管理者,才有高數量的客戶群。

對于商業銀行來說,與員工保持良好的關系一直是個重要的問題。因此,銀行創建內部網不僅發展了內部通信,加強了上下級的關系,而且也加強了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系。這樣做起碼可以減少組織內部的文件流:即搜集保存于文件和活頁夾的信息,并將這些信息置入一個具有強大搜索功能的電子通道;同時也可以提高員工的素質和工作效率。例如,瑞典最大的SPARBANKEN銀行也處于激劇動蕩的合并時期。它開發的內部網,名為CHANNELONE,有四個主要組成部分:即電子郵件、論壇(一對多、多對多、多對一)、銀行規則與其它組織信息數據庫以及工作流系統。很顯然,內部網改進了銀行內部的通信。SPARBANKEN銀行內部網/INTERNET解決方案經理LUSTIG認為,通過改進員工訪問信息的條件,將會改進銀行向客戶提供的服務質量。“迄今為止,我們將30-35%的時間用于直接客戶服務,其余的時間則用于處理業務部門的任務,”他說:“現在,我們必須改變上述做法,將執行兩種任務的時間比改為80:20,即80%的時間用于開展有效的用戶服務,用于處理業務部門日常事務的時間僅占20%。”

四、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

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的各大銀行都將要逐步由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化,并且在不斷加強其地區性、乃至全國性金融信息網絡建設的同時,在經濟發達地區,在各大銀行間建設區域性電子聯行的工作也已經取得了實質的進展。而且,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加強,我國的銀行還將不可避免地受到來自世界范圍內眾多外資銀行的強烈沖擊。

因此,許多新的問題擺在了我們的面前。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化后,以及實現區域性電子聯行后,銀行的業務應該發生怎樣的變化?這些變化對銀行眾多的公司客戶、私人儲戶帶來什么樣的影響?怎樣穩固保持原有的客戶并不斷吸引更多的客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如何發展自己、而處于領先的地位?

很顯然的一點,就是不斷改進服務。只有不斷利用現代電子信息通訊管理手段,全面提高銀行的專業服務水平,才能更好地為銀行客戶服務,才能爭取擴大銀行的業務量,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應完全熔入國際金融業電子化發展的浪潮中,并根據自身的特征,利用尖端電子技術不斷創新和開發適合自己發展的先進服務手段。我們除了應完全掌握上述國際金融業電子化發展的三個方面外(建立客戶綜合服務網絡、建立全球銀行間的網絡系統和創立銀行內部通信網絡),還應結合當今尖端的電子技術及自身的特點,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創新和開發:

1.由于電話銀行、自動柜員機以及當前的INTERNET銀行服務等相繼問世,客戶實際上是距離銀行越來越遙遠了。各家銀行的服務項目越來越雷同,客戶所面對的是同樣的電話或ATM,銀行與客戶進行面對面交談的途徑越來越少,如何才能加強與客戶之間的聯系呢?這是全世界商業銀行都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我們在與國際接軌時,也應首先考慮這一問題。客戶綜合服務網絡系統就是要解決這一問題。我們要創建一種環境,銀行利用該環境不僅可以向客戶交付事務處理功能,而且提供可以滿足他們需求的個人化信息。我們先運用定向聯系,即定向促銷,掌握客戶群體的不同需求及客戶資金擁有量、投資意向、投資策略、分散投資比例等,然后通過定向服務包括定向優惠,利用計算機系統建立固定客戶制,為顧客提供設計獨特的理財方案,使這些顧客只信賴和光顧一家銀行。目前,美洲銀行、NATIONSBANK、第一銀行系統、FLEETFINANCIALGROUP、加拿大皇家銀行、花旗銀行以及新英格蘭銀行都在進行這方面的設計。

2.在理論上,越開放的系統,其安全性就越差。而銀行的計算機系統要求既開放,又要絕對安全。如何尋找到這樣一個平衡點,是我們要努力尋求的。新加坡DBS銀行于1998年10月份出臺INTERNET銀行服務,該銀行壓倒一切的問題是安全。由于美國禁止輸出128位加密技術,DBS銀行經過努力尋找到一種替代方案。瑞士CREDITSUISSE銀行為了保證無懈可擊的安全性,制定了嚴格的安全參數,可達到如下目的:

保護主機和服務器系統免受外部攻擊;

防止內部圖謀不軌和未經授權的用戶訪問系統;

提供強有力的加密技術,保護數據在公用INTERNET傳輸時的安全;

保障用戶在INTERNET的識別和驗證;

保障用戶與銀行主機之間端對端的透明性;

解除銀行客戶對保護專用信息問題的擔憂。

3.以INTERNET服務為基礎,與歐洲和美國的銀行建立一系列聯盟。通過這些聯盟,我們可以擴展在全球范圍的觸角,可以促進伙伴銀行的客戶在我國進行投資,同時我們自己的客戶也將更加便捷地獲得海外投資。INTERNET服務可以作為主要的市場開發工具,它是我們賴以建立新聯盟的基礎。一旦建立了此種聯盟,雙方銀行的客戶都可以從廣泛的銀行服務互惠協議中受益,包括使用ATM以及外匯和貸款業務等。

國際商法論文范文第5篇

電子商務是伴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和計算機應用的普及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的商務交易形式。這種新型的國際貿易方式以其特有的優勢(成本低、易于參與、對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來愈多的國家及不同行業所接受和使用。這種新興貿易方式對傳統法律(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關于合同的成立條件、合同有效性規范、支付方法、提單的轉讓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要求,提出了嚴肅的挑戰。現行的法律法規已無法滿足電子商務發展的需求,阻礙了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因此,有必要為電子商務建立起一套必要的法律法規和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為電子商務的運作提供法律依據,以促進國際貿易更好的發展。

第一章 電子商務的內涵及其應用優勢

1.1電子商務的內涵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通過電信網絡進行的生產、營銷、銷售和流通等活動,它不僅指基于因特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電子信息技術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價值和創造商機的商務活動,包括通過網絡實現從原材料查詢、采購、產品展示、訂購到出口、儲運以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

從貿易活動的角度分析,電子商務可以在多個環節實現,由此也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兩個層次,較低層次的電子商務如電子商情、電子貿易、電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級的電子商務應該是利用INTERNET網絡能夠進行全部的貿易活動,即在網上將信息流、商流、資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實現,也就是說,從尋找客戶開始,一直到洽談、訂貨、在線付(收)款、開具電子發票以至到電子報關、電子納稅等通過INTERNET一氣呵成。

要實現完整的電子商務還會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買家、賣家外,還要有銀行或金融機構、政府機構、認證機構、配送中心等機構的加入才行。由于參與電子商務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謀面的,因此整個電子商務過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務活動的翻版,網上銀行、在線電子支付等條件和數據加密、電子簽名等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1.2 電子商務的應用優勢

1.2.1電子商務將傳統的商務流程電子化、數字化,一方面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可以大量減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動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從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1.2.2 電子商務所具有的開放性和全球性的特點,為企業創造了更多的貿易機會。

1.2.3 電子商務使企業可以以較低的成本進入全球電子化市場,使得中小企業有可能擁有和大企業一樣的信息資源,提高了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

1.2.4電子商務重新定義了傳統的流通模式,減少了中間環節,使得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直接交易成為可能,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整個社會經濟運行的方式。

1.2.5電子商務一方面破除了時空的壁壘, 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豐富的信息資源,為各種社會經濟要素的重新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這將影響到社會的經濟布局和結構

目 錄

摘要 ……………………………………………………… 3

引言 …………………………………… 3

正文 …………………………………………………… 3-13

第一章 電子商務的內涵及其應用優勢…………………3

1.1電子商務的內涵……………………………………… 3

1.2電子商務的應用優勢………………………………… 4

第二章電子商務的發展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4

2.1電子商務與電子商務立法概況……………………… 4

2.2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特點…………………………… 5

第三章 電子商務在國貿應用中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6

3.1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7

3.2電子簽名和認證問題………………………………… 8

3.3電子提單的轉讓問題………………………………… 8

3.4電子支付問題………………………………………… 9

3.5稅收問題……………………………………………… 9

3.6發展中國家問題……………………………………… 9

第四章 推進電子商務立法的建議 …………………… 10

4.1完善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幾點建議………………… 10

4.2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建議………………………12

第五章 結束語 ………………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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