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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應收賬款融資業務介紹;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介紹;質押財產描述;應收賬款融資業務中的法律問題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應收賬款的概念、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背景、登記的形式要求、登記的種類、需要注意的問題、銷售貨物而產生的應收賬款、應收賬款轉讓、應收賬款的執行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將應收賬款作為一種可質押的權利,這為銀行的融資產品提供了一種新的擔保物,也拓寬了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
關鍵詞:應收賬款融資應收賬款質押
1應收賬款融資業務介紹
1.1應收賬款的概念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解釋,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①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②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③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④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⑤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1.2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背景我國中小企業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其產值占全國總產值的60%,利潤占全國總量的40%,出口額占全國的60%。但據發改委統計,我國300萬戶私營企業獲得銀行信貸支持的僅占10%左右。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中小企業資產中近60%為存貨和應收賬款,缺少可供擔保的不動產。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拓寬了動產擔保物范圍,首次將應收賬款納入可質押動產,確定了應收賬款擔保登記機構,并制定了明晰的優先受償順位原則。這相當于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打開了一扇大門。
2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介紹
2.1登記系統的作用①設立質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登記起設立。即若未經過登記,雖合同已生效但質權未有效設立。登記是生效要件而非對抗要件。②公示:登記產生公示的效果,最終確立優先受償順序。③查詢:通過查詢功能,可以為金融機構的信貸決策提供信息,有效防范交易風險。
2.2登記的形式要求僅要求提供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議,不要求上傳主合同和擔保合同,不進行實質性審查,由用戶對所登記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2.3登記的種類包括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展期登記、注銷登記和異議登記。
2.4需要注意的問題①登記期限應長于合同履行期限。若合同到期的同時登記也到期,則登記失效,喪失了對抗第三人的權利。②主合同期限比較長的,應及時進行展期登記。③若涉及增加新的應收賬款出質而進行變更登記的,新增加的部分視為新的質押登記,登記時間為質權人填寫新的應收賬款并提交登記公示系統的時間。
3質押財產描述
一筆完整的初始登記包含了填表人信息、出質人信息、質權人信息和質押財產信息四個要素,而其中只有質押財產信息無法以準確的標準進行填寫。因此,準確描述質押財產是保證質權實現的基礎,它決定了能否清晰界定出質的財產,能否在出質的財產上有效設立質權,減少爭議的產生。判斷質押財產描述的標準應該是:若能通過該描述識別出質押財產,則該描述是可行的。3.1銷售貨物而產生的應收賬款①對于已經產生的應收賬款描述主要應包含以下四個要素:付款人、金額、賬期、相關的發票號。②對于將來產生的應收賬款可以采用概況性描述的方式,對應收賬款發生的特定的時間、特定的范圍以及特定的付款人等信息進行描述。
3.2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描述就包含知識產權本身的要素、許可使用的對象、許可使用的期限等,以專利權的許可使用產生的應收賬款來說,可以從專利的名稱、專利號、專利被許可使用的主體以及期限來描述質押財產。
3.3出租產生的應收賬款可以使用以下幾個要素來描述:動產或不動產的種類、狀態、租金金額、租賃期限、承租人、以及不動產的地理位置。
3.4提供服務產生的應收賬款此類應收賬款可以從服務的項目、服務提供的對象與期限等方面來界定質押財產。
4應收賬款融資業務中的法律問題
4.1應收賬款轉讓應收賬款融資含應收賬款質押和應收賬款轉讓,《物權法》及《辦法》對應收賬款轉讓均無規定,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提供了應收賬款轉讓的登記和查詢功能。這就產生了一個登記效力的問題,即登記能否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及能否根據登記的先后順序產生優先受償權。在法律未對此予以明確前,理論上前述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但是仍然建議在辦理應收賬款轉讓業務時進行登記,只要各金融機構達成默契均對此類業務進行登記,則登記可以起到防范交易風險的作用。
4.2應收賬款的范圍《辦法》明確了應收賬款的范圍,雖然其效力只是部門規章,但其出臺前廣泛征詢了最高院、人大法工委等部門的意見,應該說列入《辦法》范圍的應收賬款質押效力是比較肯定的。但是,業務經營中還有許多不在《辦法》范圍內的應收賬款品種,如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及收益,能否質押?在相關規定未予明確前,應謹慎對待。
4.3應收賬款的執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產生的優先權與法定的優先權如稅收、海關、法院判決等如何排序法律沒有規定,建議業務辦理過程中充分考慮這些因素。違約發生后,銀行是否有權要求債務人的客戶直接匯款給銀行,無需債務人同意?客戶一旦收到通知,是否有義務將應收賬款直接匯給銀行?這些問題最好在事先的制度設計及合同安排上予以明確。
4.4存貨抵押及應收賬款質押的關系《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如果抵押后,抵押物通過正常經營活動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抵押的效力是否及于產生的應收賬款?因這種溯及力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實踐中應另行簽訂應收賬款質押協議并進行登記。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將應收賬款作為一種可質押的權利,這為銀行的融資產品提供了一種新的擔保物,也拓寬了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因而在實務中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隨后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以作為物權法的配套為實務中開展應收賬款融資業務提供程序上的操作便利。但由于物權法中對于應收賬款的質押規定比較籠統,在相關司法解釋出臺之前,銀行在實際操作中均只能按照各自的理解以及登記辦法的規定進行。筆者在仔細研讀物權法和登記辦法以及為相關銀行提供類似的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現,不僅物權法本身對于應收賬款質押規定需要將來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或完善,而且在物權法與登記辦法兩者之間其實存在著較多矛盾,作為部門規章的登記辦法存在著諸多與物權法相悖的規定。如果不加以說明、修正或避免,可能使銀行在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中面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