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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農業保險分析及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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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農業保險分析及啟發

美國農險經營管理體制對于其農險業務發展規模的影響。這里設定虛擬變量為A1。A1=1為政府監管下私人保險公司經營農險的經營管理體制。A1=0為政府與私人保險公司共同經營農險的經營管理體制。美國農險經營管理體制在1980—1996年為政府與私人保險公司共同經營農險。即在其農險經營體制上私人商業保險公司以及保險人都可以參加進來,私人保險公司出售保險單并執行理賠理算,而“聯邦作物保險公司”①代表政府對私人保險公司的管理費、運行費進行補償以及給予損失補貼,對購買了作物保險的農業生產者提供保費的補貼,并提供再保險,聯邦作物保險公司也親自經營,獲取的保費收入在私人保險公司與FCIC之間分配。1996年以后,“聯邦作物保險公司”逐步脫離農作物保險的直接業務的經營,再經過1998年與1999年兩年時間的調整,“聯邦作物保險公司”徹底從農作物保險的直接業務中退了出來,美國農險的經營管理體制體現的是政府監管下私人保險公司經營農險,即政府是政策、法規的制定人與監管人,并同時提供大量的保費補貼、財稅優惠、再保險等。因而這里選擇2000年為A1=1的正式開始年份,1981—1999年為A1=0的年份。

法律制度調整對于其農險業務發展規模的影響。這里設定虛擬變量為A2。A2=1為近期法律制度調整對于美國農險業務發展規模具有影響的時期。“1994年作物保險改革法案”使美國作物保險發生了變化,是美國作物保險史上的里程碑;“2000年農業風險保障法”加大了對美國農險的投入,改善了基本產品,加大了對于農險的法制化監管等;“2008農場法案”對于農險進一步改革;2009年,《聯邦作物保險法》進一步調整。因此我們認為從“1994年作物保險改革法案”頒布之后的1995年開始到20世紀末,再到21世紀的這幾年均為A2=1的時期。A2=0為遠期法律制度調整對美國農險業務發展規模具有影響的時期。“1994年作物保險改革法案”出臺前的20世紀80年代與90年代,主要立法變動包括:“1980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案”開始允許私人保險公司加入農險經營以及其它的新規定、1988年的“聯邦作物保險委員會法案”對農險建議做出評價、1990年的“食物、農業、資源保護和貿易法案”進行了進一步調整。所以我們選擇1981—1994年為遠期法律制度調整對美國農險業務發展具有影響的時期。

美國農險業務發展規模的模型分析

從1981—2009年的美國農險保費收入與國內生產總值的數據,可得表1中的數據。表1中,P為名義聯邦農業保費收入,K為名義美國國內生產總值,P1與K1分別為以2000年為基期(100)把P與K進行指數化得到的數據。CPI為美國以2000年為基期(100)的消費價格指數,用CPI分別去除P1與K1可得聯邦實際農業保險保費收入與美國實際國內生產總值的指數P2與K2。這里采用指數計量分析目的是剔除計量單位與通貨膨脹的影響。復相關系數R2與F統計量表明自變量對模型有很強解釋力,T統計量計算結果表明除了虛擬變量A2有影響但不十分顯著之外,其余變量對于P2影響顯著,模型DW統計量表明不存在自相關。美國農業保險經營管理體制對于其農險業務發展規模具有重要的影響。從前面的研究中我們知道美國農險經營管理體制在1981—1996年是政府機構與私人保險公司一起經營農險的模式,而1996年之后,尤其是2000年之后完全進入政府監管下私人保險公司經營農險的模式。從模型分析中我們得出了美國農險經營管理體制對于保費收入具有顯著的影響,這表明美國農險經營管理體制的演變對于其農險業務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說明了美國目前的農險經營管理體制,即政府負責規則的制定、履行監督與稽核的職能、提供再保險兼財稅補貼,而私人保險公司幾近市場化的運營狀態,較政府機構與私人保險公司共同經營農險的經營管理體制又向前邁進了一步。從計算結果也可以看出,虛擬變量A2對保費收入P2也是具有影響的解釋變量。我們設定虛擬變量A2為法律制度調整對于美國農險業務發展規模的影響,A2對保費收入P2的影響說明了法律制度的調整對農險業務規模的發展提供了法律層面的保證。但是從計算結果看,A2對保費收入P2的影響沒有A1的大,說明法律制度的調整對于農險保費收入的增加是漸進性的。美國農險制度演進的漸進性,表明了法律制度影響的長期性、持續性,穩定性,也體現了制度變遷是由量變到質變的累計過程。美國農險法律制度的調整與改變融進了對于美國農險制度有持續影響的漸進性制度變遷過程當中,唯有多種因素積累到一定程度并導致農險制度發生變遷時,即農險的經營管理體制發生根本性改變時,美國農險業才會有突破性變化。

帶給我們的啟示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到美國農險經營管理體制對于其農險業務發展規模具有顯著的影響。因此,為了促進中國的農險業務的發展,選擇合理的農險經營管理體制是十分重要的。美國目前的農險經營管理體制是美國農險制度長達70多年演進的結果,但目前我國的農險制度的發展還處在摸索階段,我們不能盲目地完全照搬,而發現我們自身的不足從中吸取可以操作的東西還是十分必要的。美國目前的農險經營管理體制是政府監管下私人保險公司經營農險,而政府的監管職能的主要體現是在聯邦政府建立了代表政府的監管機構“風險管理局”。

而我國目前的農險監管體現的是多頭監管,權責邊界不清晰,所以我們可以考慮在農業部建立類似于“風險管理局”的專門監督與管理農險的機構,做到農險政府機構的高度監管,承擔起保險費率的開發和批準、保費和補貼支出的管理、批準和支持產品、以及對公司進行再保險等職責。在農險經營管理體制的設計上,我們在學習美國的同時,應當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農險經營管理體制。就目前我國農險發展來看,各地可以考慮多種模式的經營管理體制,讓各種組織形式的農險機構參與進來,再進行業績上的比較,經歷一段時間之后讓市場做出選擇,業績良好的組織形式可以成為農險經營機構。由于農險的特殊性,我國可以考慮建立政策性的農險機構,包括設立全國性的,或者地方性的政策性農險公司、在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中引入政策性農險、政府機構,例如民政部門可以考慮政策性農險的業務;政府可以考慮建立農業再保險機構,為原保險提供再保險,也可以批準其它有資質的保險公司來經營農業再保險業務。

從上述分析同時可以看到法律制度的調整對農險業務發展規模提供了法律層面的保證,雖然法律制度的調整對于農險保費收入的增加是漸進性的,但法律制度的影響是長期的、持續的,穩定的。可是令人遺憾的是,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頒布農險的專門法律法規,由于沒有法律制度的保證,幾年來的農險在實踐中遇到了許多尷尬的問題。我國農險的發展亟需農險的立法加以保證,期待從法律制度層面早日確立我國農險的制度架構,給予各類組織載體的合法地位,使政府監管、財政補貼、對保險公司的再保險等更加制度化規范化,促進各方的配合更加協調,使我國的農險業務發展規模更上一層樓。

作者:郭洪淵張囝囡曹永利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沈陽廣播電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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